查看原文
其他

【回顾】第三届中英刑事司法论坛会议综述

2016-12-05 学术之路

本文来源:中国刑事法律网!

2015年9月11日-9月12日,由中国人民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伦敦大学玛丽女王学院刑事司法中心、中国人民大学普通法中心主办的第三届中英刑事司法论坛“全球化背景下腐败犯罪问题”学术研讨会在明德法学楼601国际学术报告厅成功举行。来自于清华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北京师范大学、中央民族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山东大学、中山大学、华南理工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对外经贸大学、北京交通大学、北京化工大学、首都师范大学、大连海事大学、山西大学、河南大学、山东政法学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北京市三中院、海淀法院、丰台法院、四川省邛崃市检察院等国内单位的专家学者,以及来自于美国北卡罗来纳大学、荷兰蒂尔堡大学、俄罗斯国际事务委员会、联合国毒品与犯罪办公室、贝尔格莱德大学等国外大学以及国际组织的专家学者参加了本次会议。

会议开幕式由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执行主任黄京平教授主持。开幕式先后由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主任戴玉忠教授、伦敦大学玛丽女王学院刑事司法中心主任Valsamis Mitsilegas教授、中国人民大学荣誉一级教授高铭暄先生、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韩大元教授致辞。本次研讨会共分为四个单元,现将研讨会的主要内容作如下综述。 

一、中外反腐败刑事政策与法制最新进展

会议的第一单元由刑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副主任谢望原教授主持,主题为“中外反腐败刑事政策与法制最新进展”。

第一位发言人是玛丽女王学院刑事司法中心主任Valsamis Mitsilegas教授,题目为“欧盟反腐刑事法制的目标及局限”。Valsamis Mitsilegas教授首先向大家介绍为什么要反腐败。欧盟委员会认为,腐败影响到每个成员国和整个欧盟,它会带来一些财务上的损害,影响国内市场,会降低本国的公共财政支出,导致一些公共的伤害;并且也会导致其他犯罪的发生,比如说贩毒和贩卖人口。如果这些不得到解决,还会影响到政治管理。Valsamis Mitsilegas教授认为反腐败主要有三个政策目标,分别是打击犯罪,确保刑法的公正性;回应市场需求,保证商务和市场的正常运作;保护法制。欧盟如何实现上述目标?第一是协调,包括在立法、司法方面的一些协调,在欧盟内部之间的协调涉及到各个不同成员国,所以我们必须要对一些腐败行为来达成一个统一的意见,看他是否属于刑事犯罪行为。第二要加强法律合作,尤其是在各个不同国家之间的司法合作,主要包括两个方面:简化国与国之间的司法程序,同时来获得共同的认识和找到共同的利益;建立欧盟一个公共的司法程序。第三,建立反腐败合规实施机制,比如加强反洗钱的规制。

第二位发言人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普通法中心主任、刑事法中心副主任何家弘教授,题目为“中国的腐败和反腐败”。何家弘教授首先谈了自己创作犯罪小说的经历,其中《黑洞》就是有关中国市场腐败主题的小说;然后何家弘教授借用犯罪学的一些标准给我国的腐败作了一个目标性评估和主观性评估;何家弘教授认为,腐败行动绝对不只是个人的行动,在中国不仅仅有个人的腐败,还有机制性、系统性以及机构性的腐败;最后就如何打击腐败,何家弘教授谈到了中国反腐败战略的三个转变:其一,从严打到严格调查的转变;其二,过去注重惩罚到现在注重预防的转变;其三,从道德教育到加强法治的转变。

第三位发言人是英国大律师、玛丽女王学院客座教授Rudi Fortson,题目为“英国贿赂法的若干问题”。Rudi Fortson教授介绍到,“贿赂”一词在法案中并未给出定义,而是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比如一个公司去邀请他人午餐是否算贿赂,如果只请他吃了一个三明治这样是可以接受的,但如果午餐是非常贵的,这样它就属于贿赂。Rudi Fortson教授还对法案不正当利益的理解进行了举例说明。Rudi Fortson教授认为,英国政府在反腐方面,不仅重视法律法规,同时重视利用法律和法规建立起一套道德的评价标准。在道德评价标准上,各个公司、各个企业、各个公共机构都能够自行的来约束自己。最后,Rudi Fortson教授介绍了贿赂法案的刑罚,除了有十年有期徒刑外,还有对个人的罚款、没收等规定。

第四位发言人是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院长张泽涛教授,题目为“中国反腐败刑事诉讼法制的最新发展与改革思考”。首先,张泽涛教授介绍了我国反腐败刑事诉讼法制的新进展,主要包括:其一,技术侦查措施写入法律,使检察机关在查办职务犯罪时有了更为有效的手段;其二,确立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有助于推动资产追回的国际合作;其三,确立了其他措施,增加了职务犯罪的侦查力度,比如特别重大贪污贿赂犯罪案件的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需经许可,以及指定监视住所、电子监控等等不定期检查监视方法等。然后,张泽涛介绍谈了对反腐败刑事诉讼法制改革发展的展望,主要包括:第一,确立推定规则,适度降低腐败犯罪案件的证明标准;第二,确立污点证人制度,增加腐败被揭露的可能性;第三,尽快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检察机关独立行使侦查权和检查权的规定,使人、财、物、分离,摆脱地方政府对腐败案件一定程度上的不必要的干涉。

第五位发言人是北卡罗来纳大学法学院教授Richard Myers,题目为“反腐的美国经验”。Richard Myers教授主要向我们介绍了美国反腐的透明机制和运作,主要包括大评审团、评审团、媒体和独立评审团。例如,媒体如何来保障反腐的透明,媒体和公众可以参与反腐案件的审讯过程,新闻媒体有这样的公共权利。当然如果这个法律程序在有正当、合理的理由下也可以实行闭门的审讯。除了透明机制外,Richard Myers教授还向我们介绍了独立咨询顾问办公室的权力、运作。

第六位发言人是俄罗斯国际事务委员会专家Larisa Smirnova,题目为“俄中打击腐败的方式及中俄反腐合作的方向”。Larisa Smirnova女士首先谈到了反腐的方法学问题,她认为中俄需要向欧美学习,但不能盲从,如果照搬,在中、俄可能是会有问题的;然后,她谈到了腐败的评估标准,以及中俄在透明度方面的差异。她认为,中国对反腐的调查、侦查和惩罚上更加有力度,而俄罗斯在文化上比较能够容忍腐败;从法律角度来讲,在俄罗斯腐败并没有死刑,而只有15年以上的有期徒刑,而且实际判刑远没有那么高。

 

二、反腐国际公约对国内刑事法制的影响

    会议第二单元由山东大学法学院柳中卫教授主持,主题为“反腐国际公约对国内刑事法制的影响”。

第一位发言人是贝尔格莱德大学、罗马大学教授Ugljesa (Ugi) Zvekic,题目是“可持续发展目标:来自腐败与有组织犯罪的挑战”。Ugljesa Zvekic教授认为现在腐败已经不仅是获得利润的工具和方法,同时也被用作非法利润合法化的工具;在新的商业发展情况下,更多贸易服务、更多涉及到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贸易服务,也成为有组织犯罪和腐败的对象;有组织腐败具有流动性,已经从发展中国家当中更多转移到发达国家当中的投行和其他一些投资机构;同时,腐败在组织上更有组织性了,不再仅仅是个人的一种个人行为,已经成为一个机构的行为,或者是一个集体主义的行为。从国际角度来讲,有组织犯罪和腐败行为已经被视为是一个跨国的对于可持续发展产生挑战的问题。例如,从可持续的生计角度来看,有组织犯罪和腐败在拐卖妇女、儿童等方面日益猖獗。又如,从健康和福祉角度来看,非法药品的使用、烟草走私等也都能看到有组织犯罪和腐败的身影。再如,环境方面,珍贵野生动植物的走私、非法捕鱼、环境污染等也与腐败有一定的关联。最后,政府方面,要加强政府的廉政建设,提高透明度。在反腐机制方面,除了联合国层面的《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欧盟、北美也都有一些地区性公约,而亚洲现在缺乏这种地区性公约,亚洲有必要在UNODC公约之下通过有关地区性公约。《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在反腐败问题的治理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加强了国际合作,也促使缔约国家重预防、重教育、重视官员财产申报。

第二位发言人是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刘计划教授,题目是“成立职务犯罪专门侦查机构的建议”。首先,刘计划教授介绍了中国反腐败机构设置的现状,包括检察机关、各级党委纪检机关、国家预防腐败局;然后,刘计划教授介绍了中国反腐败机构设置设置存在的问题,包括多元侦查模式分散了侦查力量;纪检办案程序合法性的质疑;检察机关反腐的不足;检察机关侦查权缺乏中立的外部审查。最后,刘计划教授建议成立职务犯罪专门统一侦查机构,这个机构可以由党的纪检组织、政府监察部门,国家预防腐败局,审计机关的部门部分,以及检察院来组成,强化办案的专门性、集中性和专业性;要规定专门的职务犯罪侦查机构具体侦查的权利;加大对侦查机关的物资的投入,是的在人力、物理、财力方面有充分的保障;健全监督机制,防止系统内部的腐败。

第三位发言人是山东政法学院张爱艳教授,题目为“全球化背景下中国反腐败现状分析”。张爱艳教授首先介绍了我国反腐败的现状:网络反腐成为了一个利器;反腐败立法越来越严密;司法上更加严厉,大量高官落马。然后,张爱艳教授谈到了我国反腐败面临的问题,包括网络反腐缺少一些法律规制;反腐败立法还不够完善,比如贪污罪的数额起点比盗窃罪的还高;受贿罪没有单独的处罚标准等。最后,张教授提出了反腐败刑事法制完善的建议,包括完善网络管理的法律法规;降低贪污贿赂罪的起刑点;设立独立于贪污罪的受贿罪的处罚标准,增设一些罚金刑;加大行贿罪的处罚力度。

第四位发言人是玛丽女王学院博士研究生Anton Moiseienko,题目为“英国贿赂犯罪的刑事司法管辖:2010 年贿赂法的影响”。他以国外公共官员的行贿、受贿为例,从贿赂法案第七条处罚,谈到了英国的刑事司法管辖权的问题。若这个贿赂并不是在英国所发生,但这个人跟英国有紧密的联系,包括英国的公民和英国常驻的居民,属于英国的管辖权范围;贿赂的一部分行为是在英国产生的,就符合英国贿赂法相应的管辖。

第五位发言人是西南政法大学郝艳兵副教授,发言题目为“收受礼金行为犯罪化之辩”。郝教授认为,我国现行刑法受贿犯罪的规定还存在不足,特别是对收受礼金行为的处理上。按照现行刑法,国家工作人员收受礼金,同时又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按受贿罪处理。但是单纯收受礼金,则只能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收受礼金类型的腐败,它的危害性首先在于它的隐蔽性和策略性,有必要将单纯收受礼金的行为犯罪化。收受礼金犯罪化,有利于打击单纯的受财行为;可以有效处理事后受财行为。收受礼金行为如何犯罪化,有两种路径:一种是直接取消中国刑法中原有受贿罪中的为他人谋取利益的一个要件。另外一种做法是增设一个收受礼金罪,郝艳兵教授主张单设收受礼金罪。

 

三、反腐败专门机构的建设与私营部门反腐败

会议第三单元由玛丽女王学院刑事司法中心主任Valsamis Mitsilegas教授主持,主题为“反腐败专门机构的建设与私营部门反腐败”。

第一位发言人是荷兰蒂尔堡大学法学院教授Toine Spapens,题目为“体育中的腐败问题”。Toine Spapens教授认为很难对腐败进行一个明确的定义,他所讲体育中腐败主要涉及通过分配比赛队伍或其他行为操纵比赛结果的行为,比如与赌博有关的打假球行为。在打击体育中的腐败方面,欧盟专门通过了专门打击操纵比赛结果的公约,成立了专家委员会。这个公约涉及的内容有:体育协会必须惩罚任何任何操纵比赛结果的运动员,惩罚包括禁赛、经济处罚等,但实践中由于章程、合约或者证据方面的问题,体育协会并未完全遵守公约的要求;体育协会要承担预防冲突的责任;建立符合体育赛事反腐败的监控体系;建立廉政平台;加强合作、信息交流和信息分享。

第二位发言人是苏州大学法学院李晓明教授,题目为“论我国反腐败机构的整合与重构”。李晓明教授首先介绍了我国反腐败机构的现状,以及这种现状存在的问题,比如纪委双规的合法性问题,反腐的随意性、选择性问题,规范性问题,效率问题,党内腐败的独立监督问题等。然后提出了我国反复被机构整合和重构的方案:在最高层应该成立国家反腐败委员会;办案机构整合成以下两个大机构,第一是新的中纪委和监察部;第二是国家反腐败局。第一个机构不再办理违法犯罪案件,只处理违反党纪政纪案件;第二个机构是专门进行独立违法犯罪办案的机构,中国第三大侦查机构,严格按照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来办案。坚持做到以事来立案,而不能以人来立案,不需要任何领导做任何批示,发现新的线索就一查到底,建议这样的机构学习香港的廉政公署垂直性领导。

第三位发言人是英国玛丽女王学院刑事司法中心副教授Saskia Hufnagel,题目为“腐败与文物非法交易——欧洲与亚洲”。首先,Saskia Hufnagel教授介绍了艺术犯罪的定义和有组织犯罪、腐败的联系。比如要进行艺术品,以及文化遗产和文物相关的非法交易,可能会需要贿赂一个海关官员,一个艺术品方面的专家,或者是贿赂其他一个国家的公职人员等。然后,Saskia Hufnagel教授谈到了艺术犯罪的严峻性,涉及大额金钱、风险低、暴力情况时有发生、有组织性等。如何解决艺术犯罪的日益猖獗?必须要要建立起更多的文化和意识上对于艺术品珍贵性的认识;加强对艺术品市场的管理。

第四位发言人是中国政法大学许身健教授,题目为“中国私营机构反腐败举措的问题及出路”。首先,许身健教授谈了中国私营部门反腐败的重要性,私营部门的反腐败是反腐败的重要一环,关系到经济的发展、竞争的公平性,私营部门的反腐败具有国际大趋势。然后,许身健教授谈到了中国私营部门反腐败存在的问题,包括国家重视不够、学界关注较少、企业的官商文化、缺乏统一预防反腐败的法律等。最后,许身健教授提到了私营部门反腐败的解决之道,包括认清私营部门反腐败的意义;将《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规定纳入国内法;私营部门反腐败策略纳入国家惩治腐败的体系当中;建立一个涵盖针对公共领域的反腐败,以及私营部门的反腐败的统一的反腐败的法律;加强与国外机构反腐败的国际合作;加强私营部门内部反腐败措施,包括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破除官商文化;建立多元完善的监督机构,公民参与、网络监督等。

第五位发言人是山西大学法学院刘荣副教授,题目为“关于腐败治理中纪监检关系的思考”。刘荣教授认为,中国纪检、监察和检查机关的权力配制和运行机制存在以下几个问题:纪监检部门内部的运行不规范,如以党纪代替政纪处分、随便改变案件的程序顺序等;纪检监察机关和检查机关之间运行机制不畅,包括案件移送没有形成有效的机制,检查机关向纪检监察机关借用调查手段,变相违反刑事诉讼法,机关之间职能定位的失衡等。存在上述问题的根源在于:纪检机关与监察机关合属办公的模式,主体嵌入行政监察机关;纪检机关用程序嵌入到检查机关当中,削弱了检查机关职务犯罪侦查的专署性。最后,刘荣教授提出了纪检体制改革的建议:实现职能的专属性;涉及刑事犯罪的违纪案件,对他进行司法程序的前置,对纪检监察机关形成外部制约;改变纪检监察合属办公的模式,变内部制约为外部制约等。

第六位发言人是四川省邛崃市人民检察院赵峰检察长,其题目为《贿赂预防模式的转换:由“散点式”预防到“传染病”预防》。赵峰检察长认为,现在贿赂的预防主体很多,但是预防的政策工具单一,且没有任何针对性。赵检察长在监狱调研的基础上,借用研究传染病的分析框架来构建、分析社会模型的思路,提出用预防传染病的模式来预防贿赂犯罪。这需要重点关注三个环节,即病人、病因和措施。要预防贿赂犯罪就要关注在监狱里的贿赂犯罪服刑人员,从那些得了病的人身上捉到治病的基因,找到贿赂犯罪的影响因素,然后针对这些影响因素提出措施,最后把这个措施上升到政策工具层面。在这个分析框架的基础上,赵检察长运用统计学、计量经济学的工具,通过基本假定、模型验证、结果解读的过程提出了贿赂犯罪预防的方案。赵检察长通过调研,认为影响贿赂的因素有教育背景、家庭收入、相对工资收入、工作压力、人际交往结构、侥幸心理水平对社会行为的归因,信仰等。进而提出了预防贿赂犯罪的措施,包括改变现在的教育制度,敢于把廉政教育的时间点放到大学、小学、中学教育,廉政培训模式的创新等;完善公职人员的职业保障制度,提高相对工资收入、家庭收入;严格控制现金制度,减少贿赂行为的链条;加大对行贿人的打击力度;完善贿赂犯罪档案查询系统,增大行贿人的录入情况,改变公务人员的人际交往结构等。

 

四、跨国追赃、追逃法律问题

会议第四单元由清华大学法学院黎宏教授主持,主题为“跨国追赃、追逃法律问题”。

第一位发言人是世界银行暨联合国毒品与犯罪办公室资产追回计划高级法律顾问Shervin Majlessi,其发言题目是“资产追回法律问题”。Shervin Majlessi先生首先介绍了资产追回的重要性;然后介绍了资产追回的法律途径,包括去资产流入国完成整个司法程序,刑事起诉和没收;民事或非协议基础的没收;私营领域的民事资产的追回;行政没收等。无论哪种方法都需要国外司法机构的合作。现在这种方式有了一个法律的支撑,即无须定罪的没收,越来越多的国家将这个制度写入法律。在资产追回的国际合作中,面临一些挑战,包括不同的国家司法机构缺乏相互信赖;基于法律机制的不同造成法律框架、法律工具的不足等。解决这些问题的措施有:各国工作人员先可进行非正式、非官方的沟通和交流;建立全球合作框架、推动知识和专业能力的分享和推广;协调各国资产追回,提供资产追回方面的培训等。

第二位发言人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局陈雷检察官,其发言题目是“中国反腐败追逃追赃的实践”。首先,陈雷检察官介绍了我国国际追逃追赃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刑事诉讼法第17条和第四编第三章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引渡法》、《反洗钱法》、《禁毒法》等法律也对国际合作进行了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刑事司法协助方面的内容和公安部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等也对国际追逃追赃有规定。国际追逃追赃主要有三种做法:一个是追逃国际合作,一个是追赃国际合作,第三是追诉国际合作。关于追逃国际合作,首先是积极开展引渡合作,尤其是在没有缔结双边或者是多边引渡条约的情况下,开展互惠的引渡合作。其次,要探索引渡替代措施,比如遣返、劝返等。追赃国际合作的开展方式有:通过开展引渡、遣返等执法合作追逃过程附带的移交赃款赃物;利用赃款赃物所在国犯罪所得法追缴赃物后进行返还;民事诉讼的方式,包括由被害人在国内向案件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通过民事司法协助的方式请求外国司法机关承认与执行;由被害人向赃款所在国的侵权诉讼,通过外国判决的方式返还;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这个程序源于公约不经定罪的没收程序。追诉国际合作,是指在两国都拥有管辖权的情况下,相关国家不愿意放弃管辖权,逃犯不能及时移交的情况,配合这些国家追诉,然后再考虑遣返或者是移交,实现两国的刑事诉讼的目的。陈雷检察官以李华波案件为例对追逃、追赃、追诉的国际合作进行了详细说明。

第三位发言人是北京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副院长王文华教授,其发言题目是“境外追逃追赃与国际刑事司法合作的法治化”。第一,立法层面上,一是积极参与国际反腐败规则的制定;二是加快与其他国家引渡条约、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制定;三是吸收其他国家的经验,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立法方面需要完善的工作包括:尽快制定《反腐败法》,尽快修改《引渡法》,尽快出台《刑事司法协助法》,尽快制定《违法所得没收(追缴)法》,进一步完善刑法、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比如取消非暴力犯罪的死刑规定,取消“没收财产”这一刑种,司法解释需要细化逃往境外人员的自首认定标准,完善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第二,司法举措包括,严格遵守,积极运用公约、条约、“依法”进行境外追逃追赃;充分了解被请求国的相关法律制度;严格依法追逃追赃的基础上,灵活运用各项制度;跨境境外追逃追赃当中做好人权保障。第三,我们国家在未来国际刑事司法合作当中要靠加强对外信息传播,加强话语权。第四,深化司法改革;第五,加快培养境外追逃追赃领域的高层次复合型人才。

第四位发言人是中山大学法学院庄劲副教授,其发言题目是“外逃贪腐人员涉案财产的特别没收”。庄劲教授谈了四个方面的问题:第一,外逃官员收受财产性利益,也可以适用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第二,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证明标准不需要达到排除合理怀疑的程度;第三,没收违法所得程序,除了没收违法所得,还可以没收违禁物品和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但是并不是所有用过的犯罪工具都应该予以没收,需要从两个方面把握,一方面是与犯罪的实行性关联;另一方面,如果不是实行性关联,则必须与犯罪具有功能性关联才可以没收。第四,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利害关系人的界定,应当允许、承认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的权利。

第五位发言人是西北政法大学法学院舒洪水教授,其发言题目为“《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中国刑事法制的影响”。《联合国反腐败公约》对我国刑事立法的影响:刑法修改方面,扩大了贪污腐败的罪群,严密法网,例如修正案六增加枉法仲裁罪;修正案八增加对外国公职人员、国际公共组织官员行贿罪;修正案九增加”为牟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员,或者向离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及其他的关系密切的人行贿,应受刑法追究”等规定;调整了贪污腐败犯罪的构成要件和法定刑。刑事诉讼法的修改,表现在:增加技术侦查措施;增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等。舒洪水教授提出了完善我国刑事法制的建议,包括降低贿赂犯罪准入门槛,扩大打击范围;扩大贿赂犯罪的范围由财物转变为不正当好处;扩大行贿罪的行为方式;取消对受贿罪、行贿罪主观目的的限制;逐步废除对贪污犯罪死刑;扩大剥夺利益的规定等。

 

(完)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博士生童策 供稿)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