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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法决定对黄兴国立案侦查

2017-01-22 学术之路

  最高检22日消息,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天津市委原代理书记、原市长黄兴国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案件侦查工作正在进行中。

        黄兴国,男,汉族,1954年10月生,浙江象山人,1973年9月入党,1972年11月参加工作,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毕业,在职研究生学历,管理学博士。  


  1972.11-1973.11 浙江省象山县晓塘公社团委书记、党委副书记


  1973.11-1976.11 共青团浙江省象山县委副书记


  1976.11-1982.12 浙江省象山县金星公社党委书记(其间:1980.11-1982.10 浙江省委党校干部专修科马列主义基础理论专业学习)


  1982.12-1984.01 浙江省象山县委宣传部部长


  1984.01-1985.09 浙江省象山县委副书记


  1985.09-1989.07 浙江省象山县委书记


  1989.07-1990.09 浙江省台州地委副书记


  1990.09-1994.09 浙江省台州地委书记

    

       1994.09-1996.08 浙江省台州市委书记(其间:1995.09-1996.07中央党校一年制中青年干部培训班学习)


  1996.08-1998.01 浙江省政府秘书长


  1998.01-1998.11 浙江省副省长(1995.09 - 1998.07中央党校在职研究生班法学专业学习)


  1998.11-2003.11 浙江省委常委、宁波市委书记


        2003.11-2007.06 天津市委副书记、副市长(2001.09-2004.08同济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管理科学与工程专业在职研究生学习,获管理学博士学位)


  2007.06-2007.12 天津市委常委、副市长


  2007.12-2008.01 天津市委副书记、代市长


  2008.01-2014.12 天津市委副书记、市长


  2014.12- 天津市委代理书记、市长


  第十六届、十七届中央候补委员,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委员。


违纪被查

2016年9月10日,据中央纪委监察部网站消息,天津市委代理书记、市长黄兴国涉嫌严重违纪,接受组织调查。

免去职务

2016年9月,中共中央决定: 黄兴国不再代理天津市委书记,免去其市委副书记、常委、委员和市长职务,按有关法律规定办理。

2016年9月14日,天津市十六届人大常委会举行第二十八次会议。会议表决通过了关于接受黄兴国辞去天津市市长职务的决定,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备案。

2016年12月15日,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决议,决定罢免黄兴国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并报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公告。

2016年12月16日,武清区人大常委会决定,罢免黄兴国的天津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

2016年12月25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二届〕第二十三号):天津市人大常委会决定罢免黄兴国的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依照代表法的有关规定,黄兴国的代表资格终止。

依法双开

2017年1月4日,经中共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纪委对第十八届中央委员,天津市原市委代理书记、市长黄兴国严重违纪问题进行了立案审查。

经查,黄兴国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妄议中央大政方针,破坏党的集中统一,阳奉阴违,搞迷信活动,打探涉及本人的问题线索,对抗组织审查;违反组织纪律,违规选拔任用干部并收受财物,封官许愿,任人唯亲;违反廉洁纪律,收受礼品、礼金,纵容、默许亲属利用其职务上的影响获取巨额利益,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其子谋取私利,在企业经营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巨额财物;违反工作纪律,违规安排出访随行人员,对身边工作人员失察失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并收受财物问题涉嫌犯罪。

黄兴国身为中央委员,严重违反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廉洁纪律、工作纪律和国家法律,政治上蜕变,经济上贪婪,生活上腐化,其违纪行为性质十分恶劣、情节特别严重、影响极坏,严重破坏了天津的政治生态,损害了党的事业和形象,应予严肃处理。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经中央纪委常委会议研究并报中共中央政治局会议审议,决定给予黄兴国开除党籍处分;由监察部报请国务院批准给予其开除公职处分;收缴其违纪所得;将其涉嫌犯罪问题、线索及所涉款物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给予其开除党籍的处分,待召开中央委员会全体会议时予以追认。

立案侦查

2017年1月,最高人民检察院经审查决定,依法对天津市委原代理书记、原市长黄兴国以涉嫌受贿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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