查看原文
其他

最高法发布六起涉民生执行典型案例

2017-01-25 学术之路

        1月24日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通气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在2017年元旦春节期间,组织开展涉民生案件集中执行行动的情况,并公布6起典型案例。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吴少军进行了情况通报。着重执行九类案件具体采取七种措施

        吴少军通报——

        涉民生案件的执行与人民群众基本生活密切相关,不仅关系到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的切身感受,还关系到社会稳定。最高人民法院历来高度重视涉民生案件执行,自2013年以来多次开展涉民生案件专项执行活动,并根据岁末年初农民工追讨报酬案件较为集中的情况,将在元旦、春节期间开展涉民生案件集中执行制度化,确保涉民生案件权利人尽快实现权利,使人民群众度过一个快乐祥和的新春佳节。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还将涉民生案件执行纳入“用两到三年时间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总体部署,要求各地不但要在“两节”期间开展集中执行行动,而且要建立常态化、随时性、优先性机制,在平时工作中也高度重视保障农民工等特殊群体合法利益

        本次集中执行行动自2016年12月12日开始,到2017年2月11日结束,着重执行追索劳动报酬、农民工工资、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损害赔偿、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工伤保险待遇等涉及人民群众基本生活的9类案件。自我院部署本次涉民生案件集中执行行动以来,各地法院高度重视,把涉民生案件作为当前执行工作重点,积极采取措施,做到“优先立案、优先办理、优先发款”,“主动保全、主动查控、主动协调”,“尽快处置、尽快公开、尽快救助”。截至2017年1月11日,涉民生案件集中执行行动已取得阶段性成果,全国法院共执结涉民生案件约8万件,较去年同期涉民生案件集中执行行动约多2万件,执行到位金额约38亿余元,较去年同期提高约18亿元。全国法院已向8万余名涉民生案件申请执行人发放执行款,进行司法救助1万余人,救助金额约1.4亿元。

        在本次集中执行行动中,各地法院多措并举,充分利用网络查控系统、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追究被执行人拒执罪等方式,取得良好的执行效果,具体做法包括以下几项:

        一是利用法院执行信息化建设成果,加大对被执行人财产查控力度。各地法院充分发挥执行指挥中心作用,借助身份信息认证系统、组织机构代码查询系统,查明被执行人身份信息;利用“总对总”、“点对点”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全面查控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股权等财产信息。例如,重庆法院积极依托执行指挥中心平台,通过最高人民法院“总对总”、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点对点”查询平台,查询控制被执行人财产约2000余万元,为案件执行打下坚实基础。

        二是依法惩戒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首先,加大常规执行措施力度,依法采取罚款、拘留、限制出境、限制消费等强制措施,制裁规避、抗拒执行的行为。其次,用足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强化对失信被执行人的信用惩戒。在本次集中执行行动中,各地法院依法将失信被执行人信息纳入最高人民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有力地打击了逃避执行行为。再次,对拒执行为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例如,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和大兴区人民法院先后与辖区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共同签署关于依法打击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犯罪行为实施办法,明确公检法机关打击拒执犯罪的衔接机制和工作流程,畅通追究拒执犯罪的法律程序。

        三是加强多部门联动,借助各方力量,做好涉民生案件执行工作。有的法院对下落不明、逃避执行的被执行人,通过公安机关人口信息网络系统协助寻找被执行人下落。广东法院联合省公安厅开通了旅业信息监控系统,法院可在第一时间获取被执行人入住酒店信息,及时采取执行措施。还有的法院在地方党委政府支持下,充分借助银行、国土、车管所等协助部门的资源优势,更广泛地与劳动监察部门、民政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沟通,多渠道解决涉民生案件执行问题。

        四是采取司法便民、利民措施,为涉民生案件执行开辟“绿色通道”。广东涉民生案件较多的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开设了涉民生执行咨询热线,负责案件咨询、接受财产线索举报,在立案大厅设立了“涉民生执行案件法律咨询台”和“涉民生执行案件立案绿色通道”,在农民工聚集的社区工厂设立“涉民生案件集中执行行动宣传点”,以方便当事人申请立案和查询执行信息。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对追索劳动报酬的执行案件建立了绿色通道,实行当日立案、当日移送专门团队、当日启动查询,发现财产立即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五是创新工作方式,采取有力措施提升执行效果。有的法院根据执行案件特点,采取“悬赏执行”、“蹲点守候”等非常规措施,采用集中查控、集中处置、集中发放执行款等多种方式,加大执行力度。例如,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集中发布38宗涉民生执行案件悬赏公告,悬赏金额达990多万元。吉林白城市两级法院执行人员采取到乡下蹲点的方式集中办案,成功执结一批被执行人住在偏远农村的涉民生案件。

        六是大力做好司法救助工作,帮助生活困难的申请执行人渡过难关。对于被执行人确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涉民生案件,各地法院充分运用司法救助资金,及时对符合救助条件的申请执行人进行司法救助。

        七是加大宣传力度,树立执行权威,为涉民生案件集中执行行动创造良好的社会舆论环境。各地法院通过电视、报纸、网络、公众LED屏幕等媒体对本次集中执行行动进行了广泛宣传和报道;通过发放宣传资料、接待群众咨询、开通咨询热线、召开集中发放工资款大会等方式进行深入群众,开展宣传;通过微电影、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形态对本次集中执行行动的相关信息进行推送,营造良好的网络舆论环境。例如,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执行局联合江西广播电视台都市频道,推出全媒体直播栏目《正在执行》,于2017年1月13日上午9时30分正式启动。此次直播行动的主题为“追薪行动:为农民工追索报酬,让农民工兄弟回家过个好年!”栏目首次采取电视直播和手机直播相结合的方式,现场直击南昌市东湖区、抚州市临川区、萍乡市湘东区三地三起典型涉农民工工资案件执行,取得了良好的宣传效果。

        涉民生案件集中执行行动体现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积极成效。此次发布的6起案例,涉及追索农民工工资或劳动报酬、交通事故损害赔偿、工伤保险待遇等民生案件,并且注重与被执行人拒执犯罪的追诉相结合。例如,姜海龙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杨玉道因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陈建跃因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均通过依法追究被执行人拒执犯罪的刑事责任,促使其履行义务。而广西桂飘香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案,张可嘉追索医疗费用等人身损害赔偿案,杜开均申请执行四川科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案等案件,则体现了信用惩戒措施的积极作用,执行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罚款措施或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促使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履行义务。

        这些案例具有较强的代表性和典型性,对涉民生案件的执行实践具有一定的示范指导意义。本次涉民生案件集中执行行动取得的阶段性成果充分表明,人民法院在元旦、春节期间开展的集中执行行动是卓有成效的,对做好涉民生案件执行工作、对解决特殊案件执行难问题具有重要意义。我们希望通过发布涉民生案件集中执行行动的相关情况和典型案例,展现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的具体成果,指导涉民生案件执行实践,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涉民生执行典型案例

案例1:姜海龙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擅自处理法院查封财产,申请执行人提起刑事自诉,双方当庭达成和解协议并实际履行

(一)基本案情:

2012年3月17日,姜海龙驾校雇员任瑞国驾驶驾校所有的吉A7A855号大型普通客车载学员于洋等人,沿302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639公里处,越过道路中心线逆向驶入路左侧,与由南向北行驶的吉J95117中型仓栅式货车相撞,致于洋等人受伤。任瑞国负事故全部责任。于洋经吉林大学第一医院诊断为双侧胫腓骨粉碎性骨折、左踝关节粉碎性骨折、骨盆多发骨折、尾骨骨折、骶骨右侧骨折、腹部闭合性损伤、脾脏周围血肿、局限性腹膜炎、双肾周血肿,住院治疗37天,共发生各种费用合计287 890.52元,姜海龙在于洋住院期间支付了104 500元,其余183 390.52元,双方未能自行解决,于洋遂向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农安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4年12月9日作出(2013)吉农民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判令:一、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松原市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于洋11 000元。二、姜海龙、刘景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于洋医疗费、伙食费、鉴定费、二次手术费等共计172 390.52元。判决生效后,保险公司自动履行了给付义务,姜海龙、刘景志未能自动履行。于洋于2015年3月10日向农安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农安县人民法院受理后,于2015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下发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查封了被执行人姜海龙名下两台轿车(一台现代、一台捷达)的车籍。2015年6月30日因被执行人姜海龙既不履行义务,亦不申报财产,对其实施了拘留,拘留时在其衣袋内搜出人民币3 000元。拘留期间,被执行人提出和解。在法院主持下,双方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拘留被释放后一次性给付申请执行人赔偿款130 000元。被执行人姜海龙被释放后,未履行和解协议,农安县人民法院欲对查封其名下的两台轿车进行评估拍卖时发现已被其转卖一台,遂于2016年5月3日对其实施了第二次拘留。拘留时,姜海龙极不配合,声称要钱没有,要命一条。此次拘留期届满后,姜海龙仍拒不履行给付义务。后申请执行人于洋于2016年5月17日向公安机关提起控告,公安机关不予受理。

2016年6月28日,申请执行人于洋向农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究被执行人姜海龙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的刑事责任。该院经审查后于2016年7月4日立案,7月28日对姜海龙予以逮捕。同年8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庭审过程中,姜海龙认罪态度较好,主动提出和解一次性给付150000元,并当庭履行完毕。姜海龙的认罪悔罪表现,取得了于洋的谅解,于洋当庭要求撤回自诉申请,农安县人民法院当庭准许自诉人于洋撤诉,释放了被告人姜海龙。

(二)典型意义:

本案被执行人对生效判决确定的赔偿义务有能力履行而拒不履行,被施以拘留后仍不思悔改,擅自转卖法院查封财产,致使生效判决无法完全履行,应追究其刑事责任。本案以自诉方式启动追诉程序,最终促使被执行人履行了赔偿义务,取得了申请执行人的谅解。


案例2:杨玉道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有履行能力却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依法应予以刑事处罚

(一)基本案情:

杨玉道在湖北省老河口市长期从事个体装修,长期聘请农民工朱新忠、薛道庆、杨洪刚、袁金玉、韩必立、历锁等人为其打工。杨玉道因拖欠上述6人劳动报酬20余万元发生纠纷。上述6人分别诉至老河口市人民法院。该院于2014年10月15日分别作出(2014)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2197、02195、02193、02196、02194号民事调解书,确定杨玉道于2015年6月30日前分期分别偿还朱新忠3.85万元、薛道庆4000元、杨洪刚3.1万元、袁金玉1万元、韩必立1.8万元。该院又于2015年6月26日作出(2015)鄂老河口民初字第0088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人杨玉道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历锁12万元。

    2015年1月6日,朱新忠等5人向老河口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同年2月11日向杨玉道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杨玉道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报告本人财产状况。在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于同年4月30日就第一期债务5.075万元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杨玉道除执行1.1万元外,余额3.975万元及第二期债务5.075万元未执行。杨玉道长期从事建筑装修业务,其拥有位于老河口市洪山嘴镇洪山嘴村2栋2间三层楼房。

历锁于2015年8月3日向老河口市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于2015年8月8日向杨玉道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但杨玉道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未报告财产。老河口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5日对杨玉道实施司法拘留15日,但杨玉道在法院对其拘留后仍拒不履行法定义务。

老河口市人民法院遂将杨玉道以涉嫌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移送公安机关侦查,并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杨玉道被逮捕后,与历锁协商自愿用老河口市洪山嘴镇洪山嘴村1栋房屋抵清拖欠历锁的全部劳动报酬,同时给朱新忠、薛道庆、杨洪刚、袁金玉、韩必立出具还款保证书,分期偿还朱新忠等五人劳动报酬,上述被害人对杨玉道表示谅解。老河口市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杨玉道有执行能力却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于2016年11月15日判决杨玉道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

(二)典型意义:

被执行人拖欠农民工劳动报酬,有履行能力却拒不执行人民法院生效判决,且未如实报告其财产情况,属于有执行能力而抗拒执行情形,依法应予以刑事处罚。人民法院通过办理拒执罪案件,既打击了犯罪,又维护了农民工合法权益,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有机统一。     


案例3:陈建跃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判决,执行法院以涉嫌拒执犯罪向公安机关移送后,被执行人即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当即履行完毕 

(一)基本案情:

2013年12月2日16时50分许,陈建跃驾驶湘AB1329号重型普通货车沿S308线由东向西从安化县东坪镇往马路镇方向行驶,行至柘溪镇路口时,将谌席政停放在道路北侧有效路面外的湘HP5450号摩托车撞倒,造成谌席政严重受伤(现下身瘫痪)。安化县人民法院于2014年11月13日判决:陈建跃赔偿谌席政医药费等各项经济损失518226元 。

谌席政于2014年12月25日向安化县人民法院申请执行。该院立案执行后,发现被执行人有6300元银行存款并依法扣划,同时,查询到被执行人陈建跃有2台货车,车牌号码:湘A29489中型普通货车,湘AB1329重型货车。执行人员多次到被执行人陈建跃住所地岳阳市湘阴县、工作地长沙市、沅江市上门执行,陈建跃一直未见面,经调查了解,陈建跃完全有能力履行安化县人民法院(2014)安法民一初字第868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拒不履行,其行为涉嫌构成犯罪。2016年8月1日,安化县人民法院将此案作为拒执罪典型案件移送至安化县公安局立案侦查。安化县公安局立案后立即对被执行人陈建跃进行网上追逃,不久在长沙市火车站将陈建跃抓获后刑拘。8月22日,陈建跃的亲属及委托律师与谌席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当即履行完毕,该案执行完毕。后检察机关撤回对陈建跃的起诉。

(二)典型意义:

对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法院判决、裁定的被执行人,以涉嫌拒执犯罪向公安机关移送后,既能促使案件顺利执结,同时可以使抗拒执行的行为人受到法律惩处,不仅对改善当前执行环境、缓解执行难具有直接推动作用,而且对强化社会诚信意识、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促进平安、法治中国建设,都具有重要意义。应进一步畅通该类案件移送、侦查、审查起诉、审判的渠道,为解决执行难助力。


案例4:广西桂飘香有限公司拖欠劳动报酬案

——被执行人以经营困难为由拖欠劳动报酬,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依法对其处以罚款,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一)基本案情:

刘建龙、张朝英、蓝柳青、蔡彩云等四人因广西桂飘香食品有限公司拖欠其2014年8月至9月的劳动报酬13423.1元(刘建龙4330.6元、张朝英2961.9元、蓝柳青3200元、蔡彩云2930.6元),于2014年向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审查后于2015年5月25日分别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决定书》,要求广西桂飘香食品有限公司支付刘建龙、张朝英、蓝柳青、蔡彩云等四人的劳动报酬。但是广西桂飘香食品有限公司一直以经营状况欠佳为由,拒绝向刘建龙、张朝英、蓝柳青、蔡彩云等四人支付劳动报酬。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该院审查后于2016年5月24日以(2016)桂0202执746、747、748、749号案立案受理,并于2016年6月1日向广西桂飘香食品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和报告财产令,要求广西桂飘香食品有限公司在三日内履行。2016年7月26日,广西桂飘香食品有限公向该院报告称,其经营状况不佳且有股权纠纷(另案)拒绝履行支付劳动报酬的义务。该院通过“执行查控系统”对广西桂飘香食品有限公司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多次、反复进行查询,但均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为执行本案,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该院执行员到达广西桂飘香食品有限公司注册登记地柳州市柳石路382号进行调查。经核查,广西桂飘香食品有限公司的注册地生产场所系向柳州市建益电工材料有限公司租赁的厂房,现仅有办公室人员留守。本案执行因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而陷入困境。2016年10月30日,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依法将广西桂飘香食品有限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2016年11月15日,本案投诉人向该院报告称,广西桂飘香食品有限公司在某商场进行产品展销。得知此线索后,院党组高度重视,2016年11月16日即对广西桂飘香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志勇进行约谈,但黄志勇仍然表示公司生产经营困难无法履行。因广西桂飘香食品有限公司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向刘建龙、张朝英、蓝柳青、蔡彩云等四人支付工资的义务,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六)项的规定对广西桂飘香食品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志勇作出四案共罚款计8万元的决定(每件案件罚款2万元),黄志勇当即表示愿意履行。2016年11月18日,黄志勇向刘建龙、张朝英、蓝柳青、蔡彩云等四人支付劳动报酬共计13423.1元。至此,(2016)桂0202执746、747、748、749号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与广西桂飘香食品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执行四案执行完毕。

(二)典型意义:

追索劳动报酬与群众生计休戚相关,此类案件的执行也一直是法院执行工作的重心和难点。部分被执行人心存侥幸,利用无自有房屋、财产情况难以核查的客观情况,以公司经营困难为借口拒不支付劳动报酬,但这些都不是拒不履行支付劳动报酬义务的理由。本案的顺利执结表明,当事人必须自觉履行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不能心存侥幸,抗拒、逃避执行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案例5:张可嘉追索医疗费用等人身损害赔偿案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法院加大财产查控力度,利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顺利执结案件

(一)基本案情:

2012年5月26日,年仅6岁的张可嘉在辅导班学习舞蹈,在一次练习后下腰动作时蹲倒,下肢疼痛无力,难以站立,经医院和司法鉴定所鉴定属于脊髓二级伤残,东阿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12月23日作出(2012)东少民初字第15号判决书,判决朱红梅与李文才承担80%的赔偿责任,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伤残赔偿金、残后护理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932615.54元。

案件判决后,两被告未按期履行义务,张可嘉及其代理人于2014年5月6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立案后向被执行人下达执行通知书和财产报告令。被执行人在赔付61520元后未再继续履行义务。执行人员依法在网络查控系统及其他金融机构中查询了两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查询房管局、不动产登记中心及车管所,冻结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工资并查封了被执行人一处房产。同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将其失信信息投放在县中心的一处电子屏幕上,每天滚动播出。因被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两被执行人倍感惩戒压力,2016年6月15日,两被执行人来到法院,在执行人员主持下,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将房产过户于张可嘉父亲名下,另外一次性给付现金30万元,案件得以顺利执结。

(二)典型意义:

本案的顺利执结是法院依法运用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结果,通过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加大对被执行人法律上及道德上的威慑力,促使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赔偿义务,在破解执行难方面具有典型性。


案例6:杜开均申请执行四川科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案

——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法院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促使其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一)基本案情:

杜开均于2013年3月底到四川科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从事泥工工作,系泥工班班头。2014年4月13日,杜开均在科茂公司九楼工地施工过程中,右手被电切割机割伤。2015年3月,经泸州市人力和社会资源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同年8月,泸州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认定杜开均伤残等级为七级,无生活自理能力。由于杜开均在科茂公司上班期间,该公司未为其办理工伤保险,科茂公司就工伤保险待遇问题与杜开均发生纠纷,并于2015年10月经泸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科茂公司承担杜开均工伤保险待遇共计226496.5元。2015年11月,科茂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向泸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6年3月,泸县人民法院作出(2016)川0521民初142号判决:杜开均因工伤致七级伤残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共计211496.5元,由科茂公司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支付。科茂公司不服该判决,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6年6月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因科茂公司拒不履行判决确定义务,2016年7月,杜开均向泸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泸县人民法院立即开展执行工作,通过“点对点”、“总对总”系统进行查控,发现被执行人账户仅余7000元;核查工商、不动产等登记情况,均未发现可执行财产线索;承办法官找到被执行人并向被执行人下达财产报告令,要求其主动履行判决确定义务,释明拒不执行可能带来的失信惩戒后果,但被执行人报告仍无财产。为此,承办法官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冻结被执行人账户。2016年11月30日,在泸县人民法院主持下,被执行人科茂公司与申请人杜开均通过协商达成和解协议,科茂公司支付150000元,其余款项杜开均予以放弃。12月1日,杜开均终于领到第一笔工伤保险金110000元。另外4万元工伤保险金,被执行人于12月5日支付申请执行人。

(二)典型意义:

本案是工伤保险执行案件,此类执行案件的申请执行人多为弱势群体,经济困难,被执行人拒不支付工伤保险的行为,会使申请执行人陷入困境。本案通过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名单,对其商誉形成压力,促使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


您可能也对以下帖子感兴趣

文章有问题?点此查看未经处理的缓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