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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海洋法学研究》征稿启事

2017-02-23 学术之路

期刊征稿

2017年《海洋法学研究》征稿启事

《海洋法学研究》集刊(半年刊 英文名Law of the Sea Studies)是由上海交通大学海洋法治研究中心、极地与深海发展战略研究中心主办的一份专注于海洋法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的期刊,主要反映国内外海洋法律与政策研究的最新成果和最新动态以推动中国海洋法学、海洋法理论与实践、海洋法律与政策研究的繁荣和发展,为国家海洋法治的发展和处理涉海事务及海洋外交提供理论支撑和学术参考。


本刊将以合集形式发行,每年两期。

本刊以“海洋理念、对策分析;中国问题、国际视野”为办刊宗旨 聚焦海洋法学理论研究和国际海洋法实践的前沿动态,对中国面对的各种重大的、具体的海洋法律问题进行深入探讨。本刊设有海洋法理论与实践、深海研究、极地动态、南海聚焦固定栏目,此外,灵活设置如“书评”“跨学科研究”“专题介绍”“学会综述”“研究动态”“重要资料”等栏目作为补充。热诚欢迎海内外法学研究者惠赐佳作,稿件一经录用、即奉稿酬。


来稿要求:

一、本刊以学术质量取舍稿件。对具有真知灼见,说理充分,逻辑严密,语言规范的稿件优先采用。来稿字数控制在10000字左右,特优稿件可适当放宽。所有稿件文责自负。


二、稿件应附有作者简介,例如:张某某(1975- ),男,汉族,xxx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国际海洋法,所在城市:浙江杭州,邮编:xxx,联系电话:xxx ,邮箱:xxx。如有基金资助,应写清基金名称、编号。稿件应包含不超过300字的内容摘要及3-5个关键词,文章的题目、摘要、关键词应翻译成英文。


三、来稿请采用电子版形式,发至编辑部执行主编电子邮箱:liudan2015@sjtu.edu.cn,文档统一存为word格式。


四、作者应保证对其作品无一稿两投,其内容未曾在其他任何刊物和媒体发表过,具有著作权并不侵犯其他个人或组织的版权、严禁剽窃、抄袭行为。任何来稿视为作者、译者已经阅读或知悉并同意本声明。责任(通讯)作者已阅读全文,并在文章的形成过程中做出了显著的贡献,能承担今后有关本文发表方面的责任。所有作者均仔细阅读过全文并同意论文的内容及结论,所在的工作单位也已明确认可文章内容,对作者排序及作者单位排序均无异议。


五、版权转让:征得作者同意所投送的稿件在本刊发表后,该文的著作权专有许可使用权和独家代理权授予本编辑部。本刊编辑部对来稿具有以下专有使用权:汇编权(文章的部分或全部)、印刷权和电子版的复制权、翻译权、网络传播权、展览权、发行权及许可文献检索系统或数据库收录权。未经本刊编辑部书面许可,对于论文的任何部分,他人不得以任何形式汇编、转载、出版。论文发表后,作者有权使用该文章进行展览、汇编或展示在自己的网站上,仍可享有非专有使用权。


六、作者在投稿后45个工作日内未接到本刊编辑部通知的,可自行处理。作者在投稿后45个工作日内知悉来稿已为或将为其他公开出版物刊登的,应立即通知本编辑部。本刊有权在尊重作者观点的前提下对来稿进行文字上的修改、删节。作者不同意的,请在来稿时声明。


七、来稿请严格遵照本刊的注释规范等要求,具体参见附件“《投稿指南》”。


八、来稿截止日期为2017年5月31日。


本刊联系电话:021-34207499 / 62933947;传真号码:021-34207499;


联系人:执行主编 刘丹副研究员 邮箱:liudan2015@sjtu.edu.cn。


咨询与本刊相关的其他事项,可发送邮件至邮箱:oceanlaw@sjtu.edu.cn.

 

附件:《投稿指南》

一、本刊文中注释一律采用页下注,每页重新标码。注码置于引文结束的标点符号之后右上方,样式为:1、2、3等。


二、注释规范

1.中文资料

(1)著作类

王泽鉴:《民法总则》,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06-107页。

(2)期刊类

薛桂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体制下维护我国海洋权益的对策建议》,载《中国海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6期,第14页。

(2)文集类

郑成良:《法律思维是一种职业的思考方式》,载葛洪义主编:《法律思维与法律方法》(第1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年版,第75页。

(4)译著类

[英]J·G·斯塔克著:《国际法导论》,赵维田译,法律出版社1977年版,第74页。

(5)网络资源类

吴建民:“南海问题要沉住气、全面看、有信心”,来源于http://opinion.huanqiu.com/1152/2016-04/8801699.html,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4月8日。

(6)报纸类

吴黎明:《是“航行自由”还是“横行自由”》,载《法制日报》2016年3月11日,第4版。

(7)文件类

例如:财政部《关于国债代保管凭证(单)应严格执行国债兑付政策的通知》,财国债字[1995]第25号,1995年7月17日。


2. 英文资料

(1)书籍

Charmian Edwards Toussaint, The Trusteeship System of the United Nations, Connecticut: Greenwood Press, 1976.

(2)期刊

Aggarwal, A.P., ‘Conciliation and Arbitration of Labour Disputes in Australia’, Journal of Indian Law Institute 8, No. 1 (January-March 1966), 42.

(3)书中章节

Fokkema, D.C., A.S. Hartkamp, ‘Law of Obligations’, in: Chorus, Gerver, Hondius, Koekoek (eds.), Introduction to Dutch Law for Foreign Lawyers, Deventer, Kluwer Law and Taxation, 1993.

(4)案例

East Timor (Portugal v. Australia), Judgment, I.C.J. Reports 1995, paras.197-198.

(5)英文网络资源

Egill Thor Nielsson andBjarni Mar Magnusson, “The Arctic Five Strike Again”, available at http://arcticjournal.com/opinion/1732/arctic-five-strike-again, last visited on 30 Jan, 2017.

 

3. 其他外文资料

 从该文种注释习惯

本启事最终解释权归主办方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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