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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检专案组检察官讲述:聂树斌案、陈满案、于英生等案纠错故事

2017-03-12 学术之路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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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月26日CCTV13《面对面》栏目


 

2017年2月1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布了《关于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一案的检察意见》,这份检察意见是最高检于2016年11月26日向最高人民法院以书面形式提出的,从六个方面,认为聂树斌一案原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应该改判聂树斌无罪。最高检提交这份意见六天后,也就是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对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妇女再审案做出公开宣判。



胡云腾(审判长):原审认定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申诉人及其代理人,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的应当改判聂树斌无罪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判决如下: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无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杜亚起(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申诉二处处长)最高检所提的检察意见的主要内容,最高法院的再审判决都采纳了,在这个层面上来说,应该说这个案子,作为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在这个问题的最终意见上,是一致的。






杜亚起,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申诉二处处长,从2003年开始,一直在最高检负责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的办理和对下指导工作。而聂树斌的案子,则始于1994年,历时20多年,最终成为中国法治进程史的一个典型案件。1994年,聂树斌因被怀疑为一起强奸杀人案的犯罪嫌疑人被逮捕,1995年,经过二审终审,不满21岁的聂树斌被判决犯有故意杀人罪、强奸罪,并被执行死刑。然而,十年后,也就是2005年,另一位嫌疑人王书金供述曾强奸杀害聂树斌案的被害人,一案两凶浮出水面,引起社会的极大关注。



王书金:把她拽倒了,就开始掐她,把她掐昏了,掐昏了就拽到地里。






又一个十年之后,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决定提审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一案,该案最终进入再审程序。按照法律规定,同级法院再审的案件,同级检察院必须同步进行监督,因此,最高法院决定再审之后,最高检聂树斌案专案组随即成立,杜亚起是专案组成员之一。


杜亚起:查阅了全部的案卷材料,不单纯聂树斌的案卷,包括王书金的案卷,所有案卷都查阅了,然后制作了详尽的阅卷笔录,我们的阅卷笔录,专门阅卷笔录就是二十多万字,之后在梳理了在案所有证据之后,到案发地进行了相关调查复核工作,找相关的证人,原办案的侦察人员,技术人员,鉴定人员,又实地勘查了现场。


记者:您亲自去实地勘查?


杜亚起:我实地到当地去勘查。


所谓的聂树斌故意杀人强奸案,发生在1994年,多年过去,当年的案发现场玉米地,被一条南水北调的水渠流经而过,案件现场的痕迹早已无处可寻。


记者:物是人非了?


杜亚起:这也是说整个几十年之后,你十几年二十几年,你去复查一个,原来曾经的案件的时候,所经常面临的一个问题,它可能是发生变化,而这些东西,会影响你整个的复查效果,但是你又必须要去做。


记者:现场勘查的意义何在,因为所有东西都变化了?


杜亚起:这个变化了,但是有一点,你根据当初记载情况,可以确定它具体的位置,但是好在周围环境的东西还在,包括被害人的厂子,依然还在那,那个距离你依然可以测量出来,包括周围的各种村庄,包括被害人所住的那个地方,你都能够看到,你实际到了现场之后,实际感受了现场的,那种物理距离之后,你的感受,跟直接看书面的材料,是完全不一样的。


聂树斌案从其近亲属提出申诉,便引发了社会各界关注。对于最高检案件承办人而言,如何排出各种干扰,做到客观公正,是一个不小的挑战。而真正让事实说话,让证据说话,是最有效的应对之策。


记者:对于这样一个案子来讲,侦查机关,法院机关在判案,还有侦查过程当中,不可能没有自己的逻辑链条,而且这个逻辑链条,不可能是推不动的一个逻辑链条,您怎么在这样一个链条里面,找出一个环节是缺陷的,瑕疵的,怎么找出它的一个空白点?


杜亚起:具体来说,原审裁判认定聂树斌,构成强奸杀人犯罪主要的依据,就是被告人做出了有罪供述,并且他的有罪供述是稳定的,同时他的有罪供述,得到了现场勘查笔录,尸检报告,相关证人,证言,同时他又指认了,现场所提取的被害人颈部的花衬衣,指认了被害人骑的自行车,指认了作案的现场,和埋藏被害人衣物的地点,这些证据能够相互印证,所以他认为证据确实充分,他建立的前提是什么,这里所提到的每一个证据,都是真实可信的。我们就要审查判断,是不是每一个证据都是真实的,都是客观的,都是能够作为定案依据的。






此前,司法机关认定聂树斌犯有故意杀人罪、强奸罪的依据之一,就是聂树斌自始至终供认自己有罪的讯问笔录,但专案组仔细审查警方对聂树斌的讯问笔录,发现了一个极不正常的现象。


杜亚起:确定聂树斌为犯罪嫌疑人的依据,就是不足,因为按照破案的报告记载的情况,是根据当地群众的反映,有一个男青年骑着山地自行车,在附近闲转,发现人之后就钻到厕所里头去,为此这个案件的办案组人员,就在蹲守,正好就在1994年9月23日那天,就把他抓到了,抓到之后就进行审讯,但是审讯之后,23日到28日之间的5天时间,没有任何一份讯问笔录附卷,卷里头没有这个期间的讯问笔录。











记者:这异常吗?


杜亚起:当然异常,因为正常情况下,抓到犯罪嫌疑人之后,无论你是否采取强制措施,都会要第一时间进行讯问,因为你已经确定他是嫌疑人了,不可能把他放在那去不问他,况且在事后复查的过程之中,相关的侦查人员也能够证实,抓到他之后就进行了讯问,也应该制作了笔录,但是这些笔录都是没有的。


记者:公安机关的解释?


杜亚起:有多种可能,第一个就是当时做了笔录,移送之后呢,因为当时还有预审,移送给预审,预审再形成系统的笔录,有了系统的笔录,最开始这些不完善的笔录,就会被撤出来,然后就归入到副卷里头去,这些副卷在各种情况下,几经辗转,有可能也就没有了,所以说有多种不同的解释,但有一点是可以确定的,当时到案之后,确实进行了讯问,所以说从这一点说明什么呢,就是说聂树斌是不是,从到案的第一刻开始,就供认有罪,是可质疑的。


记者:您质疑什么?


杜亚起:质疑就像说因为这个案件,事后认定聂树斌有罪的一条理由,聂树斌一直供认有罪,这一点很重要,就说一个人从到案的第一刻起,就供认自己有罪一直不变化,他的供述的可信性是很高的,但是这个案子体现的情况,前5天的讯问材料缺失,此前的判断,你就缺乏了依据,不能以此就证明他的口供的真实性。

胡云腾:聂树斌被抓获之后,前五天的讯问笔录缺失,案发之后前五十天内,多名重要证人证言缺失,重要原始书证,考勤表缺失,聂树斌有罪供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存疑。






聂树斌一案在被害人康某某是如何死亡的这一点上,原审判决认定是聂树斌用随身携带的花衬衣,猛勒被害人康某某的颈部,致康某某窒息死亡。但专案组认为被害人死亡的原因并不确定,原审判决所采信的尸体检验报告证明力不足。


杜亚起:因为发现被害人尸体的时候,尸体高度腐败,整个法医对她的头皮进行了剥离,发现颅骨是没有骨折的,并没有进行全身的解剖,就说全身没有发现明显创口和骨折,以此又结合被害人颈部,缠绕一个花衬衣,得出了窒息死亡的结论,就像说这只是一种分析判断,这种结论必须在,排除其他死因情况下,才能够成立,而这个排除其他死因的工作,是没有做的,为此这个窒息死亡的结论,就是可质疑的,这个结论就是不唯一的,以这种不确定性的证据,去印证被告人的有罪供述,它就达不到所说的供证一致。






另外,专案组还发现,原审判决认定的作案工具——聂树斌用来勒死被害人的花衬衣来源不清,在口供与在案的证据之间,存在着矛盾和冲突。



杜亚起:关于本案最核心的,一个物证花衬衣,按照被告人的说法,聂树斌的说法,这花衬衣是从附近一个地方的一个垃圾堆上,或者说有时说是在三轮车把上,偷来的一个花衬衣,但是在案证据显示的情况是什么,捡破烂的老头,他所出具的证言,并不能证实自己丢过花衬衣,因为我捡破烂,可能捡的有这种衬衣,但是我具体丢没丢,是否有过那件花衬衣,他是不确定的,关于偷花衬衣他的动机,他自己说他要自己穿,但实际上现场提取的那个花衬衣,是一个破旧的女士花衬衣,身长61.5厘米,后背上还有缝合的那种针口,它是一个破的,他根本就穿不了。

杜亚起:而同时另外一个在案证据中,也没有证据显示说,聂树斌有收藏这些物品的嗜好,同时这个案子花衬衣里头,体现的另外一个问题,我们现场勘查所看到的照片上,缠绕在被害人颈部的已经变了颜色的衬衣,与事后让聂树斌辨认的衬衣,两个形态是不一样的,因为这个是完全展开的,也没有那些污迹了,事后在复查阶段,相关的侦查人员说,从现场提取的这个衬衣,因为不容易辨认,所以进行了水洗,水洗完了之后,再让聂树斌辨认,但是在现场提取完了之后,如何水洗,然后拿给被告人进行辨认,这个过程没有任何文字记载,也没有照片附卷。


记者:这意味着什么?


杜亚起:保管链条上不完善,就像从现场提取的衬衣,是不是让被告人辨认的衬衣,缺乏保障,就是同一性没有保障。






记者:这在证据链条上,会产生什么样的一种?


杜亚起:影响你的证据效力,就是说它的客观性,是会出现问题的。





胡云腾:原判据以定罪的证据,没有形成完整锁链,没有达到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也没有达到基本事实清楚,基本证据确凿的定罪要求,原审认定聂树斌犯故意杀人罪,强奸妇女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一、撤销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1995)冀刑一终字第129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和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1995)石刑初字第5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二、原审被告人聂树斌无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016年12月2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巡回法庭对聂树斌案公开宣判,作为该案的承办人,杜亚起亲历了宣判现场。



杜亚起:最后审判长宣告聂树斌无罪之后,实际上作为原审被告人的母亲,放声大哭,那一刻实际上我心里头是很震颤的,这种震颤来自于毕竟这个案子,虽然作为两高,有勇气去纠正了一个这样的案子,使这案子真正的最后正义没有缺位,但是有一点,毕竟一个生命已经逝去,这个是我们无法挽回的,所以从这一点上来说,作为每一个司法从业人员,内心都会受到震撼,我们能不能在今后的司法工作中,尽量避免这种错案的发生。


聂树斌案,只是杜亚起参与办理的众多重大刑事申诉案件中的一个。2003年,最高人民检察院刑事申诉检察厅申诉案件查办二处成立,这个处负责对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申诉案件的办理和对下指导工作,也就是在那一年,孙万刚案的申诉材料被送到最高人民检察院。孙万刚,云南巧家农民,在昆明上大学期间因涉嫌强奸、杀害女友,被判处死缓。


杜亚起:这个案子是省高级法院做出的生效判决,我们认为错了,如果直接选用抗诉的方式,是需要提请最高检,来决定是否抗诉,这样势必会增加整个的办案时限,我们为了尽快处理这种案子,并能取得好的效果,在这个案子上,首次使用了再审检察建议。








2003年8月,孙万刚案被定为最高人民检察院四大督办案件之一,云南省检察院向云南省高级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建议法院对孙万刚案启动再审程序,并移送了案件全部卷宗材料。杜亚起作为具体督办人员,在关键的环节,去了四次云南。2004年1月,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判“证据不足”,最终认定孙万刚无罪。


记者:你当时对这个案子进行介入的时候,你看到最关键的一些瑕疵是什么?


杜亚起:这个案子的瑕疵,一个方面在案的很多的物证,并没有到案,也就是说按照孙万刚的供述,自己使用的尖刀杀害了被害人,同时又割除了被害人很多组织器官,装在书包里,把它扔到了现场附近的一个地方,但是这个案子把孙万刚抓到之后,无论是作案工具,还是割除的组织器官,都没有找到。同时另外一个方面,孙万刚所供述的各种作案的细节,与实际现场各方面的情况,又不是吻合的,另外一个方面孙万刚持刀杀人,现场留了大量的血,但是他的身上,并没有沾上被害人的血等等这些情况,包括这个案子在整个办案的环节各方面程序,也存在着各种问题,所以综合评判下来,这个案子认定孙万刚构成,故意杀人罪的证据是明显不足。






首次使用的再审检察建议,让孙万刚这个在一审、二审中被判处死刑和死缓的年轻人,成为一个无罪的人,这个案件的扭转用了8年时间。







记者:既然是第一起,而且是在探索阶段,您是作为第一个实践者,最初的难点和阻力在哪儿?


杜亚起:当初最难的问题,再审检察建议,毕竟没有法律规定,它缺乏一个法律应有的刚性或者是效力,法院是否决定再审,你没有任何保证,这个时候我们当时提出,检察机关在办理这方面案件时,如果认为案件错了,如果想通过再审检察建议的方式,进行监督的话,必须做到,提前与法院进行沟通协调,让双方能够达成一致。起码他能够充分了解,你的意见和看法,以使我们再审检察建议,真正地能够发挥作用,而不是简单的一个文来文往,我发一个再审检察建议,石沉大海,我就不管它了,必须要做好相关的沟通协调,包括跟进的工作。






在推进和完善再审检察建议的实践中,轰动一时的安徽于英生杀妻案,是最高检就刑事申诉案件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再审检察建议第一案。这一次,杜亚起的身份不是督办,而是具体承办检察官。1996年12月2日,于英生的妻子韩某在家中遇害,时任蚌埠市东市区区长助理的于英生被确认为犯罪嫌疑人,并最终以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




杜亚起:接到这个案件之后,我们通过这个案件之中,一些证据反映的状况,认为这个案子,存在着他人作案的可能,举一个最简单的例子,这个案件之中的现场勘查笔录,记载了案发现场,各处留有的指纹,所有的指纹,最后你查起来是26枚,但是现场勘查笔录的中间一段,还描述了这么一句话,床头柜左右抽屉,各拉出10厘米尚有手印,而这个尚有手印是没记入26枚的,说明一个什么问题,现场勘查笔录记载的情况,与事后出具的手印检验报告,两者是不一致的。






现场勘查笔录记载有28枚指纹,其中包括两枚外来指纹,但事后的手印检验报告,却只有26枚全部来自于英生家人的指纹,那么,两枚外来指纹去了哪里,如此重要的痕迹为什么被忽略?


杜亚起:最后调取了公安的侦查内卷,调完侦查内卷之后,发现他们在研究案件,分析案情过程之中,曾经提到过,现场发现外来指纹两枚,并且送到省公安厅的指纹库,进行过比对,但没有比对结果,以此证明了什么,确实有外来指纹,依据这个线索之后,我们找当时的痕检员进行调查核实。


记者:他的结论?


杜亚起:经过我们列举了相关的记载,最后这个痕检员证实,当时现场确实发现了外来指纹,确定了有外来指纹,不排除他人作案可能,但是说仅仅基于这一点,就说是他人作案,依据也是不充分的。


进一步阅卷调查,检察人员发现了另外一个被忽略的重要证据。案发后现场勘查,公安人员在于英生妻子的体内发现有精液,并提取后进行送检,但DNA检测显示,精液不是于英生的。


杜亚起:这个就是一个很重要的无罪证据,如果你认定于英生有罪的话,必须对这个证据,有合理排除解释的。






记者:但是这个公安机关,没有合理的解释吗?他们既然提取了,而且列入到记录里面。


杜亚起:这个案件之中,因为他通过什么,通过我有于英生的有罪供述,有其他相关人员,证实他有作案时间,同时有证人证明,于英生与他老婆关系不和,有作案的动机方面的证据,同时于英生的有罪供述之中又能供述出与现场勘查,包括被害人死因有关联的相关情节,就认为这个案子是供证一致的,当然这个里头,公安机关是否有其他的各种分析,我们的案卷材料中,是看不出来的。






与此同时,仔细阅读侦查阶段公安对于英生的询问笔录,检察人员也发现了不少漏洞。


杜亚起:于英生说杀了老婆之后,跟老婆还发生了关系,这个供述是在什么时候,DNA鉴定出来之前。






记者:这个先后顺序印证什么?


杜亚起:首先在被害人体内提取到精子,这个可以事先知道的,但至于是谁的,那是需要DNA鉴定的,先了解了一些证据状况之后,最后被告人能够解释,现场获得的证据情况,因为最终结果没有鉴定出来,等到鉴定结果出来之后,一看不是于英生的,我再问话的时候,可能就不问,事后是否发生关系的问题,这个时候你就会质疑什么,他口供的真实性,同时你问话的时候,是否有指供,诱供的问题。






记者:你提出这样的质疑之后,在你的审查意见上,你会怎么把这样的一个点放大?


杜亚起:在这个问题上,我们除了刚才说的,他人作案可能,一个是这个案子里头,有在现场获得的,他人的DNA物质,同时有外来的指纹,完全不排除他人作案可能,而认定于英生构成犯罪的证据,是不确实,不充分的,结合刚才这个问题,于英生整个的有罪供述,取得的合法性是可质疑的,是存疑的。






解说:在于英生的有罪供述中,还有一些细节,不支持他的供述的真实性。


杜亚起:于英生说事后伪造现场,从单位办事回到家之后,去伪造现场,伪造现场的同时,因为事先是捆了老婆手的,上面缠着塑料绳子,这个塑料绳扔到了窗外,但是你到窗外找这些塑料绳,根本就没有,同时按照他的有罪供述,说割老婆颈部的时候,老婆颈部的血喷涌出来,呈放射状,但是经过尸检之后,颈部的创口损伤是死后伤,因为死后伤不可能形成喷溅,因为它没压力了,所以说这些供述与在案的证据,是明显矛盾和冲突,他的供述真实性是没有保障的。






当年,区长助理杀妻的案子在当地家喻户晓,各种无从考证的小道消息流传于坊间。而于英生的家人亲属,无一不因此案伤痕累累。


记者:你和于英生进行过直接交流吗?


杜亚起:直接交流过,在我们复查的时候,我们专门到监狱里提审过他。


记者:他当时的状态怎么样?


杜亚起:于英生应该说,是我这几年所见过的,在押人员里头,也就是服刑的人员,申诉的人里面,是比较理智的一个,整体他对你问题的回答,是非常规范严谨。


记者:哪些细节还有一些印象?


杜亚起:给我印象比较深的,当时他一直到最后的时候,终于忍不住了,因为最开始他见到我们,我们整个问话,大约持续了两个多小时,一直到最后,他终于控制不住自己,我们整个笔录快做完的时候,他终于最后伏在那,哭出声来,那一刻给我的感受是最深的。


记者:他的那个举动,对你的影响是什么?


杜亚起:因为这个是结合前面,他说话传递给我的这些信息,就像我刚才提到的,我结合整个案件的审查,对整个证据我都了解了,我这个时候,再去判断他所说的话,我知道他说的是不是真话,建立在这个层面上,他再趴下哭的时候,我觉得他不是在表演,他是发自内心的自己在那哭。



2013年8月13日,安徽省高级法院公开宣判,认为于英生故意杀害其妻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宣告于英生无罪,三个多月后,杀害于英生妻子的真凶武钦元落网。而于英生的岳母直到公安局上门道歉后才明白,自己这些年来怨恨错了对象。虽然没有直接与于英生接触,但她试图默默帮着复苏于英生父子,隔断18年的父子亲情。


也就是于英生被宣判无罪的2013年,中央政法委出台《关于切实防止冤假错案的指导意见》,对加强防止和纠正错案机制建设作出规定,明确不能作“留有余地”的判决。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分别提出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疑罪从无”的理念越来越多地得以实践,陈满案成为最高检在刑事申诉领域向最高法院提出抗诉的第一起案例。


1992年12月,海南海口发生一起杀人焚尸案。凶案发生几天后,四川籍青年陈满被锁定为凶手,并于1999年二审获判死缓。陈满坚称蒙冤,为了给儿子讨回清白,陈满年迈的父母从此走上了漫漫申诉路。


记者:您想到过没有,在等待的漫长的二十几年时间里面,假如有一天,您等不到这一天怎么办?想过这些事吗?



陈满母亲:我想过,所以我跟王律师都说过,我拼命地要活,我尽量保持我的身体状态,我也要等他回来,我尽量等他回来,等不回来,我下辈子也等他回来,我是坚决相信他是无罪的,他是清白的。


2014年,陈满的父母委托律师向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正常的分案之后,申诉材料正好落在杜亚起手中,仔细阅读申诉材料后,杜亚起认为原审裁判存在错误可能,决定立案复查。立案之后,杜亚起到海口美兰监狱见到了陈满。


杜亚起:实际上我明显地能看到,他很激动,很兴奋,他当时更多的是一种期待。


记者:大概有多久这次见面?


杜亚起:接近3个小时。






记者:有了这次见面,会对您心中,对于这个案子的判断走向有帮助吗?


杜亚起:这次见陈满,更多我想确定一下,陈满在相关事项上,这个人到底是怎样的一个人,他是否是诚实的,尤其他面对我的时候,说的是不是真话。






记者:这怎么能判断出来?


杜亚起:我这里举个简单的例子,我见陈满的时候,我在了解他生活轨迹的时候,其中我也问到了,与案件相关的一些内容,比方说他是否欠被害人的钱,而陈满欠钱,包括所说的,他给别人办工商执照,在这个过程之中私刻公章,原审裁判是基于这两点,认为钟某想以他私刻公章不还钱为由,要告发他,为此陈满心生怨恨,最后实施了相关的犯罪行为,这两点看似很简单,但是是引发本案的很重要的一个因素。比方说,我处在当事人的角度上,我想说自己无罪,对我不利的东西,我都要尽量把它抹去,不提它,我不要说它,这样我才能洗清我的所有过去,但是陈满在那一刻,他说他确实欠钟某的钱,他确实也私刻过公章,所以说对这些问题,他都能够坦然地去面对。






记者:但是作为人心里面会有自己的这种作为人的一种感情的判断吧?


杜亚起:有可能说从事这个工作时间很久,或者说工作属性要求你,我都会把自己的主观的感情的东西,完全地放在自己的心里头,在我的脸上,永远都不会表露出我自己的喜怒哀乐。






记者:在这个案件的调查过程中,您发现了哪些关键的环节问题有缺陷吗?


杜亚起:这个案件确定陈满为犯罪嫌疑人,客观依据是存疑的,按照当初侦查机关各方面的显示,说从被害人的口袋内,搜出了陈满的工作证,但是在案的各种证据里,体现不出这个工作证的确实存在,没有现场的照片,事后这个工作证说遗失了,也没有找到,而这一点正是确定陈满,为犯罪嫌疑人的最主要的一个依据。






调查过程中,这一案件另一个存疑的问题是,侦查机关从现场获得了带血的西服、衬衫、卫生纸、报纸碎片等物证,但事后,这些物证丢失了,不能移送到法庭上。


杜亚起:按照我国的法律规定,任何的证据,必须经过法庭查证属实之后,才能够作为定案的依据,而离开这些物证,单纯依靠言词证据,或者说被告人的有罪供述,而被告人有罪供述,又是前后矛盾的,与在案证据,又存在着很多矛盾冲突,所以这个案件整体的证据,达不到认定他有罪的标准。






记者:这个案子当时争议很多,甚至公安机关,即使做出了无罪判决之后,依然很坚持自己的判断。


杜亚起:这个属于对于一个案件,有可能站在不同的立场上,不同的角度上,你都会得出不同的认识,但是有一点,办案子的基准点是什么,基准是法律的问题,大家如果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标准,去评判案件,我觉得出入就不会这么大。






记者:在你心里坚守的标准是什么?


杜亚起:法律的标准,应该说从事申诉检察工作的检察官,我认为你的心目中只有法律,如果抛开法律,我们没有任何部门和个人利益。这个才是能保证,整个检察意见和检察监督,客观公正最根本的保障。






2015年2月10日,最高检以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陈满案的裁定“认定事实错误,导致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抗诉。一年后,2016年2月1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在海口市美兰监狱,对陈满故意杀人放火再审案公开宣判。



审判长张勤:原审被告人陈满无罪,本判决为终审判决,陈满,判决你听清楚了没有?


陈满:听清楚了。



审判长张勤:你可依法申请国家赔偿,陈满,有没有听清楚。


陈满:听清楚了。


从1992年12月被抓直至被释放,陈满已失去自由23年,是国内已知服刑时间最长的错案当事人。


记者:虽然经过这样一个审查再审,他的案子得到了纠正,但事实上,他的人生整个历程,发生了很大的颠覆性变化,不知道你们每次接触这么多的案件,在不断审查纠错,得到新的结论过程中,你们这些检察官,内心会有什么样的情绪变化?


杜亚起:实际上每一个案子宣判之后,包括陈满的案子,当时宣判之后,媒体也采访我,问我当时的心情,实际上每一个案子纠正,经过你的努力之后,它纠正了,你确实能感觉到内心的一种欣慰,你的工作是值得的,实际上那是一个最大的回报,但是从另外一个角度,有的时候真的高兴不起来,什么高兴不起来,我们觉得,最希望的一个结果,无论我们接到多少个申诉,做了多少工作,最后连一个冤错的案件都没有,这是我们最希望看到的。


记者:其实人们在尊重你们工作的前提下,其实更希望这种亡羊补牢的方式,能够再防患于未然,或者是进行的过程中,能够有效规避和纠正。


杜亚起:实际上每一个,尤其是外界人看到的,都是一个案子经过复查办理之后,经过再审纠正,到这就结束了,但是作为我来说,我对这个问题的思考,和所了解的情况是,一个案件纠正之后,它不单纯是这个案子,最后结束,它实际上对后续的每一个案件的办理,特别是每一个司法从业人员,它都是有警示作用的。或者说我们现在所提的反向审视,你反过头再去看,我们曾经的司法行为,哪些是不规范的,哪些是不符合法律规定,正是因为现在,有这样的案子纠正了,在今后的司法活动过程之中,你应该更加严谨,遵照法律的规定,从这个意义上来说,只有每一个人都意识到这一点,我们整个的司法水平就会提高,错案自然就会减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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