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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是我们不行,而是刑法大牛太努力!

2017-03-14 学术之路

转眼之间已经到了3月中旬,你是否还在规划今年要不要发论文,发几篇!本公众号汇总咱们刑法学界的三位最著名的中年学者截止当前已发表的学术论文及摘要以飨读者!


赵秉志教授 :今年61岁

共计6篇,全部是核心期刊,五个杂志均为CSSCI ,其中单独发表两篇核心论文,一篇检察日报,三篇与他人合著。内容统计来自中国知网。


[1]赵秉志,孟军.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隐私权保护——以刑事被追诉人为视角[J].法治研究,2017,(02):85-98.

摘要:我国刑事诉讼中的隐私权以宪法隐私权为根基,属于公法权利的范畴,涉及公民人身隐私、空间隐私、信息隐私几方面的利益。不同刑事诉讼模式下隐私权保护呈现不同特点。刑事被追诉人的隐私权保护为刑事诉讼中隐私权保护的主体内容,具体包括讯问、搜查、扣押、人身检查、技术侦查等强制措施中的隐私权保护以及备存资讯保存、管理中的隐私权保护。刑事被追诉人的隐私权保护遵循法律保留原则、比例原则和合目的性解释原则,实质性审查、非法证据排除、国家赔偿构成隐私权保护的具体途径。处于信息时代和反恐政策下的刑事诉讼隐私权保护正面临新的挑战。

 

[2]赵秉志,商浩文.论死刑改革视野下的终身监禁制度[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7,(01):129-136.

摘要:《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贪污受贿犯罪死缓犯终身监禁制度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下对贪污受贿犯罪慎用死刑与严惩腐败的有机结合,尤其对于严格限制死刑适用具有重要意义。该制度属于死缓执行方式之一,只能适用于原本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贪污受贿罪犯。借鉴特重大贪污受贿犯罪终身监禁制度之立法精神,对于一些短期内难以废止的死刑罪名确立死缓犯终身监禁制度,有助于切实减少相关罪名的死刑适用;应进一步对无期徒刑进行合理改造,将终身监禁制度的合理内涵纳入无期徒刑中,使其能够担负起死刑废止后的死刑替代措施之功能。

 

[3]赵秉志.中国刑法最新修正宏观争议问题研讨[J].学术界,2017,(01):5-17+321.

摘要:在当前犯罪形势和刑法立法状况下,《刑法修正案(九)》的犯罪化修法具备合理性,而且也将是今后相当长时期我国刑法立法的必然趋势。但我国刑法修正的犯罪化仍应适度。作为调整社会生活的一种方式,刑法应当回应重大社会关切,及时因应社会生活领域内发生的重大变化作出相应调整,但也应有一定的限制。对刑法内容的重大修改应考虑由全国人大通过并采取严格的三审制。

 

[4]赵秉志.中国环境犯罪的立法演进及其思考[J].江海学刊,2017,(01):122-132+238.

摘要:新中国环境犯罪的立法经历了探索、确立和发展三个时期。中国环境犯罪的立法体例应坚持刑法典统一立法的模式,并应考虑在刑法典分则中设立环境犯罪专章。我国刑法典现有的污染环境类、损害资源类和与环境相关类三类犯罪方面均有增补某些犯罪之需要,但应审慎把握危害环境行为的入罪标准。对单位环境犯罪可考虑增设刑事破产和禁止从事特定业务活动两种资格刑,因我国刑法对环境犯罪的处罚力度总体较高而不宜再普遍提高法定刑。

 

[5]赵秉志.刑法学:面向实践开展理论探索[N].检察日报,2017-01-02(003).

 

[6]赵秉志,牛忠志.《反恐怖主义法》与反恐刑法衔接不足之探讨[J].法学杂志,2017,(02):1-10.

摘要:《反恐怖主义法》与反恐刑法二者在协调上存在较大的问题。《反恐怖主义法》第3条使用的“恐怖主义”一词限制了刑法的调整范围,因为刑法以行为为处罚对象,建议以刑法规范中的“恐怖行为”取而代之。《反恐怖主义法》第1条将“国家安全”纳入了恐怖活动犯罪的侵犯客体,从立法的目的在于“维护公共安全”出发,建议删除《反恐怖主义法》第1条中的“国家安全”,或者在刑法中增加“危害行为既构成恐怖活动犯罪,又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刑法关于惩治恐怖活动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的规定。《反恐怖主义法》对“恐怖主义”“恐怖活动”“恐怖活动组织”“恐怖活动人员”“恐怖事件”等术语的界定与刑法不一致,应该澄清。《反恐怖主义法》与刑法中关于管辖权的规定虽然不一致,但是从刑法的基本法定位以及执法的可能性出发,应该认为前者并没有对后者的规定进行实质性修改。


陈兴良教授:今年60岁

网上暂且只能查到如下两篇CSSCI论文。

 陈兴良、周光权、刘艳红:刑法学的研究现状和发展方向

1.刑法教义学的发展脉络——纪念1997年刑法颁布二十周年,《政治与法律》2017年第3期

摘要:1997年以来,我国刑法理论经过二十年的发展,在刑法教义学方面取得了重大的进展。1997年刑法确立了罪刑法定原则,对传统的社会危害性理论带来巨大的冲击,由此触发刑法理念的转变。在此基础上,我国刑法学界进入了一个理论更新与知识转型的变革时期。我国刑法学界的学派之争,给我国刑法教义学的发展提供了契机,三阶层与四要件之争、形式刑法观与实质刑法观之争以及行为无价值论与结果无价值论之争,使得我国刑法理论向着刑法教义学的方向发展。通过描述二十年来我国刑法教义学的发展脉络,可以勾勒出我国刑法学的未来走向。

关键词:刑法教义学;刑法理念;学派之争;罪刑法定原则

 

1.快播案一审判决的刑法教义学评判,《中外法学》2017年第1期

摘要:快播公司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的一审判决认定被告单位快播公司及王欣等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并对裁判理由做了阐述。快播公司之所以构成犯罪,首先在于其经营模式决定了快播公司具有网络视频软件提供者和网络视频内容管理者的双重角色。因此,快播公司对于网络存储的信息具有监管义务,但快播公司主管人员未能履行监管职责,导致淫秽视频在网上传播,并且两者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这是一种不作为的传播,由此认定快播公司及其主管人员构成不作为的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在《刑法修正案(九)》设立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以后,因为该罪与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之间存在竞合关系,仍然应当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论处。

关键词:快播公司;网络安全监管义务;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


张明楷教授:今年58岁

独立发表3篇CSSCI论文

1.贪污受贿罪的司法与立法发展方向,《政法论坛》2017年第1期

内容摘要:《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大幅度提高了贪污、受贿、职务侵占等罪的数额标准,但其理由并不充分,而且必然导致贪污、职务侵占罪与盗窃、诈骗罪之间的不协调。当下,需要思考贪污贿赂罪的司法与立法发展方向。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窃取、骗取公共财物,没有达到贪污罪的数额较大标准,但达到盗窃、诈骗罪的数额较大标准的案件,应当以盗窃、诈骗罪论处。为了使职务侵占罪、贪污罪与盗窃罪、诈骗罪保持协调关系,应当将窃取、骗取行为排除在职务侵占罪之外(刑法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对刑法第382条规定的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的窃取、骗取行为,应当进行限制解释。刑法修正案(九)虽然对贪污、受贿罪规定了相同的法定刑,而且使情节与数额并重,但由于二者的罪质不同,在刑事司法上应当对贪污罪重视数额,对受贿罪重视情节。从立法论上来说,将来应当将职务侵占罪与贪污罪合并成一个职务(业务)侵占罪,将其规定在侵犯财产罪中;应当根据法益侵害程度设计不同的受贿罪类型,将其置于渎职罪中。 

关键词:贪污贿赂罪 刑事司法  刑事立法  发展方向


2.三角诈骗的类型,《法学评论》2017年第1期

内容摘要:三角诈骗是德国、日本等国刑法理论和审判实践普遍使用的概念;三角诈骗不仅是客观存在的犯罪现象,而且与两者间的诈骗没有实质区别;三角诈骗概念不是伪命题,承认三角诈骗概念,不仅具有实体法的意义,而且具有诉讼法的意义。传统类型的三角诈骗表现为,具有处分权限的受骗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被害人(第三者)的财产,因而使被害人遭受财产损失。诉讼诈骗是传统类型三角诈骗的典型,在诉讼诈骗中,处分行为人是法官而不是被害人;不应当认为诉讼诈骗中的被害人是处分行为人、法官只是单纯的受骗人;换言之,不存在受骗人没有处分财产的三角诈骗。本文试图论证另一种类型的三角诈骗,即具有处分权限的受骗人基于认识错误处分自己的财产,却导致被害人(第三者)遭受财产损失。这种新类型的三角诈骗,与传统类型的三角诈骗以及两者间的诈骗没有实质区别;承认这种新类型的三角诈骗,有利于处理相关疑难案件。

关键词:三角诈骗 诉讼诈骗  传统类型  新类型


3.虚假诉讼罪的基本问题,《法学》2017年第1期

内容摘要:从法条表述来看,司法秩序与他人的合法权益是虚假诉讼罪的选择性保护法益;针对司法秩序而言,虚假诉讼罪是行为犯;针对他人的合法权益而言,虚假诉讼罪是结果犯。“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是虚假诉讼罪的实行行为;其中的民事诉讼,是指适用民事诉讼程序的一切诉讼,包括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与提起反诉;以捏造的事实申请仲裁的,不成立本罪;“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包括行为人自己捏造事实和利用他人捏造的事实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均要求“捏造的事实”足以影响公正裁决。作为行为犯的虚假诉讼罪,以行为人提起的虚假诉讼被法院受理作为既遂标准;作为结果犯的虚假诉讼罪以严重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益作为既遂标准,其中的合法权益不限于财产权益。《刑法》第307条之一第4款的规定属于注意规定,因此,任何人都可能成立虚假诉讼罪的共犯;提起虚假民事诉讼的行为,可能成立民事枉法裁判罪的教唆犯。虚假诉讼行为同时触犯诈骗罪、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或者民事枉法裁判罪的,属于想象竞合,从一重罪处罚。

关键词:虚假诉讼罪 实行行为 既遂标准 共犯形态 罪数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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