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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研究】学校教师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涉自主招生!

2017-03-15 学术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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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案 号:  (2014)一中刑终字第718号  

案件类型:  刑事   

案 由:  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审理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程序:  二审  

裁判日期:  2015年05月08日   

当事人:  罗天如(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原公诉机关)


关键词

斡旋受贿;国家工作人员;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

推荐理由

该篇案例对于职务犯罪司法实践中国家工作人员的认定、斡旋受贿的法律适用以及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证据标准等问题进行论证,认为学校教师是否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主要依据是是否在招生活动中具有一定的职权,严格适用身份论理论;斡旋受贿行为人是否构成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要件,要结合受贿罪的认定标准;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罪名,本身就存在事实不清的问题,在要求被告人说明财产来源之前,应当穷尽一切手段查清被告人的财产、收入和支出。该文一方面展示了作者思考问题的思路,进行有针对性的说明与解释,得出了具有说服力的结论,另一方面,对加强今后的审判工作、统一司法尺度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款,第三百九十五条

基本案情

罗天如于1989年从北京师范学院音乐系毕业后,先后在北京汇文中学、外经贸部职工子弟学校从事音乐教育工作,自2000年9月到北大附中担任音乐老师、学生管乐团排练指导教师、乐团指挥,并于2004年正式调入北大附中,系正式在编教师。罗天如除了为学生上音乐课外,负责学生管乐团的一切事务,包括排练、管理、演出、比赛、带队出访等,同时,还参与学校小学升初中艺术特长生的招考工作,具体包括:制定招生计划及考试内容,提交校长办公会审批;通过学校举办的冬练营了解学生的个人演奏情况及团体合奏情况,向学校推荐并提出建议名单;入学考试当天,作为招生小组的工作人员,负责考场秩序维护、引导;在两名考生分数相同时,为校领导提供专业意见。此外,罗天如是历年高三艺术特长生与高校乐团领导见面演奏会的联系人,向高校推荐高三管乐特长生。

(一)受贿事实 

1、收受毛某家长张功荣10万元 。2004年11月,北大附中学生毛某的母亲张功荣希望罗天如推荐毛某报考清华大学单簧管艺术特长生,罗天如答应帮忙。在高校乐团领导与学生见面会上,罗天如向清华大学艺术教育中心主任朱汉城推荐了毛某,朱汉城对毛某的艺术特长表示赞赏。罗天如在清华艺术特长生考试前,联系朱汉城,让他在录取时照顾毛某,事后会感谢他。2005年2月,毛某参加艺术特长生考试后,与清华大学签订书面录取意向协议,文化课成绩可以降20分录取,后张功荣向罗天如转账10万元。罗天如将上述钱款用于个人消费,并向朱汉城赠送两套乐谱表示感谢。朱汉城证称,其不是毛某所在考场的评委,在考试中未提供任何帮助。 

2、收受管某家长陈晓华16万元 。2006年9月,北大附中学生管某的家长陈晓华、管学军希望罗天如帮忙推荐管某报考清华大学的双簧管艺术特长生,并约定支付16万元办事费用。因管某的文化课成绩不稳定,报考清华大学存在风险,罗天如在联系朱汉城后,建议陈晓华让管某报考北京航空航天大学。2006年12月,罗天如向北航乐团指挥兼外聘教授寇国强推荐管某,后陈晓华向罗天如转账16万元。2007年初,北航与管某签订了录取协议。寇国强证称,罗天如找其谈过管某报考北航艺术特长生一事,但其表示帮不上忙。

 3、收受赵某家长詹记平人民币2万元 。2006年下半年,吴非夫妇找到罗天如,称干女儿赵某在延庆上小学,希望能作为小低音号艺术特长生报考北大附中。罗天如听了赵某演奏后,答应尽力帮忙,后在其向北大附中副校长提交的建议录取名单中推荐了赵某。2007年春节,赵某的母亲詹继平向罗天如转账2万元。赵某参加北大附中的艺术特长生考试,并考上北大附中。 

(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的事实 

罗天如的供述和举报人的证言证明,在每年北大附中小升初录取艺术特长生时,音乐界的一些朋友向罗天如推荐学生,每个孩子支付二、三万元不等的感谢费,但因缺乏证据,无法认定罗天如构成受贿,公诉机关认为罗天如涉嫌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经调查,罗天如的支出、财产情况包括:2011年2月21日,购买30万元保险;2011年12月,购买260万元理财金;2012年7、8月两笔定期存款,金额分别为美元1944.61元、人民币6万元。收入情况包括:2004年5月至2013年4月,从北大附中领取工资等合法收入共计68万余元;2008年1月至2010年1月从北京市玉渊潭中学领取劳务费1.3万元;1996年8月至2004年2月,从北京师范大学亚太实验学校(原对外经济贸易合作部职工子弟学校)领取的工资、排练费人民币13万余元;2002年9月至2005年,从北京市二龙路中学领取劳务费10万元;2007年分得离婚财产51万余元。 一审判决认定,罗天如的财产、支出共计297万元,扣除合法收入145万元及查实的受贿金额28万元,差额为124万余元,罗天如所述的未查实的收入来源有两方面:一是其常年在课余时间帮助其他单位排练节目或从事家教工作,时薪800元到1000元;第二,2008年8月,其在美国拉斯维加斯赌场通过赌博赢取15万美元,其通过当地华人换成现金,分九次带回国内。 二审审理期间,罗天如的辩护人向法庭提交了离婚协议书,拟证明2007年10月,罗天如与严英珊协议离婚,约定存款中100万元归严英珊,其余90万元归罗天如。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一分院向法庭宣读、出示了证人严英珊的证言、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综合账户明细、银行传票、中国银行外汇折算价、中国银行存折,证明除一审判决认定的51万余元,罗天如还分得离婚财产人民币48 570元、美元18 526.12元、港币516.23元、英镑0.03元,折合人民币共计19万余元。

裁判理由

二审法院生效判决认为:上诉人罗天如身为在国有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依法应予惩处。一审法院认定罗天如犯受贿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正确,审判程序合法,惟一审判决认定的罗天如构成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的证据不足,不予认定。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证言及北大附中提供的情况说明、乐团指挥岗位职责、邀请信等书证证明,罗天如系北大附中音乐教师及该校管乐团指导教师兼乐团指挥,负责组织高校乐团教师与北大附中学生见面会及小升初艺术特长生招生工作,上述工作内容均来自于北大附中的授权且与学校的招生事务相关,故罗天如属于在国有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应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证人朱汉城、寇国强、毛燕生、陈晓华等人的证言证明,罗天如利用其负责组织高校乐团教师与北大附中学生见面会的职务便利条件,接受学生毛某和管某家长的请托,向清华大学、北京航空航天大学负责招生工作的老师提出在艺术特长生考试过程中对毛某、管某予以关照的请求,因此,罗天如在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的情况下收受他人财物,应视为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为他人谋取利益”包括承诺、实施和实现不同阶段的行为,只要具有其中一项,就属于“为他人谋取利益”,且罗天如实质上是为了考生在招生考试竞争中获得优势和特殊关照,属于“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符合权钱交易的本质,应构成刑法第三百八十八条规定的受贿罪。

裁判结果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19日作出(2014)海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被告人罗天如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在案扣押的赃款人民币二十二万元依法予以没收;继续向被告人罗天如追缴赃款人民币六万元及差额财产人民币一百二十四万元,依法予以没收。宣判后,被告人罗天如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5月8日作出(2014)一中刑终字第718号刑事判决,判决:撤销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2014)海刑初字第77号刑事判决;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天如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继续向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罗天如追缴赃款人民币六万元,与在案扣押的人民币二十二万元一并予以没收。

原始文书

(2014)一中刑终字第7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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