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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法的基本范畴与学科建设”研讨会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社会法二级学科设立仪式成功举办

2017-04-21 学术之路

来源: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为进一步推动社会法学科建设和社会法法治建设的发展,促进社会法基础理论与学科建设的完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社会法教研中心于2017年4月15日在中国人民大学明德法学楼601国际会议厅举行“社会法的基本范畴与学科建设”研讨会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社会法二级学科设立仪式。来自中国法学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以及中华全国总工会等有关方面的领导以及来自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政法大学、中国社会科学院、武汉大学、吉林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上海财经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中国劳动关系学院等众多国内知名社会法学专家汇聚一堂,就社会法的基本范畴与学科建设问题开展交流讨论,会议取得了圆满成功。 

 

    开幕式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社会法二级学科成立仪式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黎建飞教授主持。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会长张鸣起,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社会法室主任郭林茂,中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法规司司长芮立新,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律部副部长张瑞玲,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院长韩大元分别致辞。 

    张鸣起会长在致辞中首先代表中国法学会和中国社会法学研究会对本次研讨会的召开以及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社会法二级学科的设立表示衷心的祝贺,并向为社会法研究事业和设立社会法二级学科做出贡献的同仁表示崇高的敬意。他表示,社会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既关系到经济和民生事业的发展,也关系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的重要一环,提出了法治国家、法治社会、法治政府的一体化建设,对社会法学研究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张鸣起会长认为人大法学院社会法二级学科的设立是中国社会法界的一件大事、盛事,他充分肯定了人大法学院在社会法学科建设中的先行者地位,以及对社会法学教育起到的引领和示范的作用。此外,张鸣起会长从法学会的角度提出了三项具体建议:一是抓好社会法学科的方向建设,二是加强社会法学科的队伍建设与人才培养,三是提升社会法学科的科学研究水平。最后,张鸣起会长展望了社会法学科的未来发展,并预祝此次研讨会取得圆满成功。 


    郭林茂主任在致辞中首先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社会法二级学科的设立表示祝贺。他表示,社会法作为新兴的部门法,起步较晚,尚有很多问题需要研究。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立法的任务越来越繁重。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社会法二级学科的设立是一种前瞻性的工作,也是一种社会担当的精神。其次,郭林茂主任就社会法的基本范畴发表了几点建议。他认为,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确定社会法的基本范畴要考虑如下几个问题:一是要正确处理与其他部门法范畴的关系,二是要考虑社会法的基本特征,三是要遵守社会法的基本原则。接下来,郭林茂主任对全国人大法工委社会法室的大致情况和主要工作任务做了基本介绍,并希望通过大家的共同努力,推动社会法学科的发展和社会法治体系的完善。 


    芮立新司长在致辞中首先对人民大学法学院社会法二级学科的设立表示祝贺,他认为这是一件非常有意义的事。其意义首先表现为社会法在理论和实务层面的必要性:一是社会法学科是我国社会生活发展的需要,二是社会领域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需要,三是社会法自身发展规律的需要。其次,芮立新司长认为社会法二级学科的设立意义还表现为其具有可行性。人民大学法学院是我国法学研究的重镇,力量非常雄厚,社会法方面人才济济。他对社会法学研究提出如下几个建议:一是要兼具广度与深度,二是要兼顾宏观战略思考与微观技术研究,三是应当关注立法、执法、普法等法治的各个环节。 


    张瑞玲副部长在致辞中首先表示非常高兴参见今天的研讨会与学科设立仪式,她认为无论是广义还是狭义的社会法,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都是其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劳动关系都是社会法学研究的重要内容之一。作为工会工作者,希望社会法二级学科设立以后能够对工会学、工会法学给予更多关注,一方面劳动关系领域有很多重要问题需要研究,另一方面中国工会所具有的特性也需要学术界的重视和深入研究。



    韩大元教授在致辞中代表法学院向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学者的到来表示欢迎和感谢,希望大家今后能一如既往地关注和支持人大法学院社会法学科的建设与发展。他简要回顾了社会法二级学科设立的过程,并表示社会法学科作为独立的博士点在明年开始招收博士研究生,意味着从此形成了独立的学术品格、学科体系、理论体系和课程体系。韩大元教授还介绍了近年来人大法学院与哈佛、耶鲁、牛津大学等国外知名院校法学院在社会法领域的合作,期待在未来的学科发展中,能够创设一种超越传统的公法与私法概念的新的研究范畴引领未来的法学潮流与发展,最终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实现人的尊严、人权保障和人的本位。最后,韩大元教授再次感谢各位与会嘉宾的大力支持,并预祝本次大会圆满成功。


    接下来,林嘉教授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社会法二级学科的成立背景和概况作了简要介绍。林嘉教授表示,社会法学科传统的“寄养”模式与社会法的重要地位不相匹配,应当从民商法、经济法等学科中独立出来,才能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社会法学术研究与人才培养的迫切需求。人大法学院的社会法教学与研究具有悠久的历史传统,以关怀教授为代表的老一辈学人从上世纪50年代起为劳动法的理论研究和学科建设做出了突出贡献。目前,人大法学院的社会法学科在师资力量、研究基础、人才培养、国际合作和社会服务等方面均有着得天独厚的优势,为社会法二级学科的发展提供了有力保障。林嘉教授对人大法学院社会法二级学科设立过程中所得到的社会各界人士的支持表示感谢,并希望在未来能够从各个高校招收到优秀的社会法学专业的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继续与各位专家学者在社会法学建设中开展合作。 


    本次会议共分为“社会法的基本范畴”和“社会法的学科建设”两个单元,每个单元分为上下两个环节,分别以主题研讨与专题报告的形式展开学术交流与经验分享。 

    第一单元社会法的基本范畴(上)为主题研讨,由北京大学党委副书记叶静漪教授主持。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王全兴教授围绕“社会范畴的多重含义及其意义”做了发言。他从社会法内涵和外延的界定谈起,就受益主体范围、发展内容、治理主体形态、法的基本属性、法学研究方法等维度谈了对“社会”一词的理解。王全兴教授明确指出,国家治理体系与治理能力的现代化的重要体现就在于法治社会建设,而法治社会的建设又包含法治的社会化与社会的法治化两个方面,社会法毫无疑问是法治社会建设的重要切入口。 



    清华大学法学院郑尚元教授提出对于社会法的理解在在上世纪30年代民国法学界便存在争论,并以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对社会法的概念使用差别以及大陆法系中的法国、日本、德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等国家和地区的概念理解差异为例指出在当今世界范围内各国对社会法的理解仍未达成共识。郑尚元教授表示他倾向于德国与我国台湾地区的理解,认为社会法的范畴不宜过宽。



    吉林大学法学院冯彦君教授认为,中国人民大学社会法二级学科的设立令人振奋,未来在合适的时机也将推动吉林大学法学院的社会法学科独立。他认为,一个学科的发展需要有其自身的范畴、理论和方法,而范畴是前提。社会法的基本范畴需要从社会法、社会权、社会弱者、社会公正等四个方面进行梳理,即社会法是指通过保障社会弱者的社会权来发挥促进社会公正的功能。 


    武汉大学法学院张荣芳教授认为,尽管社会法包含了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两大主要内容,但是两者之间仍然存在区别。由于我国的特有传统,一直以来二者之间没有明确的界限,导致一系列问题,例如劳动法中的经济补偿金制度在适用范围和标准上均过高,又比如关于用人单位欠缴保费属于劳动争议还是行政争议的争论等。因此未来应当明确二者的界限与区分,否则将影响学科的进一步发展。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秦国荣教授认为,社会法的学科发展要借鉴经济法学科的经验与教训,具体而言有以下几个思路:第一,不要先划定范围,否则有可能导致逻辑不能自洽;第二,要有自己的基本逻辑和理论脉络;第三,社会法的基本理论应当与部门法、具体法律相对应。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的赵红梅教授认为,公私交融能否与社会法的基本范畴相对应目前还是存在疑问的,并且目前大多内容仅是公私交叉,而没有真正融合,例如劳动行政监察其实是行政法的范畴。但是社会法中也有真正融合的内容,其中最典型的就是《劳动法》第91条和《劳动合同法》第85条;还有一些是融合之后发生质变的内容,例如集体劳动关系。社会法学者应当对交叉、融合和融合之后的质变三者进行区分。 


    中国社科院法学所谢增毅研究员从如下三个方面阐述了对社会法基本范畴的看法。第一,社会法的基本范畴除了现行法、现行制度之外,价值、理念、权利义务,尤其是权利体系也应当是其基本内容。第二,确立社会法的基本范畴要正确处理以下几个关系:一是域外理论和本土实践的关系,二是学术话语和政治话语是关系,三是法治实践与法治学科的关系。第三,关于社会法的几个重要范畴,首先,应当充分尊重目前官方的社会法概念界定;其次,社会权利的概念可能过于宽泛,或许可以从福利权利的思路做研究;再次,社会法的功能最终应当是促进个人的发展。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黎建飞教授认为,社会法最大的特点体现在其社会性,具体体现在如下四个方面:第一,调整对象的社会性。第二,立法目的的社会性。第三,调整方法的社会性。第四,救济方式的社会性。从上述四个方面而言,社会法作为独立的部门法是没有问题的。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林嘉教授认为,对基本范畴的研究是一个学科逐步独立和成熟的基础,中国的社会法概念应当蕴含中国自身的特点和逻辑,当然也离不开社会法学者对于相关概念的基本共识。未来我们需要更多关注社会法中所能够抽象出的共性或特性的内容,进行独立思考,在借鉴其他国家或地区相关制度和理论的同时,构筑自身的范畴体系。


     华东政法大学社会发展学院的田思路教授分享了日本学界对于社会法的范畴、方法和概念的研究概况。他提出上个世纪50年代,日本社会法学界对于该问题进行了充分的讨论,但后来随着学科的逐渐成熟,现在已经不再注重范畴问题,而是更加关注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独立发展。



    在该阶段的自由讨论环节,程延园教授、田思路教授、赵红梅教授、谢增毅研究员、杨飞副教授等针对社会法中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的关系等问题进一步展开了深入探讨。 

    第一单元社会法的基本范畴(下)为专题报告,由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曹艳春教授主持。 

    中国社科院法学研究所余少祥副研究员以《社会基准法的本质、特征及其实施机制》为题发表报告,他强调了加强基础理论研究的重要性,认为社会法是第三法域的一个部门法,具有强制性规范和任意性规范相结合、以义务规范体现权利、实施机制向弱者适度倾斜、是有限度的国家的积极作为等四大基本特征。


    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沈建峰副教授以《社会法、社会化的法与社会法典——从基尔克、辛茨海默到现代社会法》为题梳理了德国社会法的历史演进,他重点回顾了日耳曼法学派学者基尔克与德国劳动法之父辛茨海默的社会法思想。他在报告中还提到了技术上的社会法这一命题,即作为一个独立的社会法领域必须要找到不同于传统民法和公法的自己的法律技术。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丁晓东助理教授以《公私共治与社会法的兴起》为题作报告,他首先分别分析了西方社会与我国社会法兴起的背景,进而提出二者之间的共性在于都认识到了公法与私法的局限,并认为社会法的本质在于公私共治。 

    在与谈环节,华南师范大学法学院周贤日教授认为,围绕社会权这个角度来探索社会法调整的范畴、调整机制、调整的方法、救济的方法,在国家的管制和社会个体的自治中间找到一个平衡,或许可以为社会法学科提供一种共识。 

    上海财经大学法学院吴文芳副教授在与谈中表示,通过脉络化理解基尔克和辛茨海默理论可以发现,基尔克主要关注的是团体内部的自治问题;而辛茨海默创造性论证了团体成员通过工会内部的民主化取得团体意志,进而使团体在社会治理中发挥作用。对于我国而言,职工团体内容自治问题有可能成为未来社会法研究取得突破的一个方向。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郭锐副教授以残疾人的就业权为例,结合企业的社会责任,分享了其对社会法的理解。他认为,残疾人法领域所推动的融合式就业这一社会目标恰恰体现了个人视角向社会视角的转变,即从强调残疾是个人悲剧转变为公司承担的社会责任。 

    北京大学法学院阎天助理教授从三个报告的共性出发为大家阐述了自己在社会法领域的研究心得,他将社会法学发展的持续动力总结为身份焦虑,并对中国的社会法发展道路提出了自己的理解:以身份焦虑为基本动力,以学术讨论为基本平台,运用多学科的视角汲取各国的教训,发展中国的理论。



    会议的第二单元是社会法学科建设与人才培养,与会专家学者围绕着二级学科与课程体系、实践教学与人才需求两个方面进行切磋交流,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程延园教授和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战东升副教授先后主持。 

    华东政法大学社会与发展学院田思路教授、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杨飞副教授、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曹燕教授、中国劳动关系学院法学院姜颖教授、西南政法大学熊晖副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郑爱青副教授先后为大家分享了各自院校社会法二级学科的建设和课程体系建设情况,就办学中的经验与问题与大家进行了坦率的交流,使与会嘉宾对当前法学院校社会法学科的发展情况有了更全面的了解。



    全总法律部法规处处长关祥坤根据自己在实务部门多年的经验表达了对社会法学科发展的高度期待。他提出要加强法治人才队伍和法律工作队伍的培养,并针对这一目标提出了优化实践教学,提高实践教学在教学里面的比重,将实务部门的优势资源引进到教学资源来等具体的建议。 

    海淀法院副院长张弓法官从司法部门的工作实践出发,就法官队伍建设、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等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独到见解,张弓法官表示,目前从事劳动审判的法官基本来自民事审判领域,司法人员社会法方面的知识欠缺,会造成司法应用的受限,现在的法院对社会法人才的需求十分迫切,也对社会法学科的发展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她相信随着社会法学科的完善、进步和发展,将有利于带动司法审判体系的建设和完善。 

    中国人民大学劳动人事学院劳动关系研究所所长常凯教授认为,社会法二级学科的设立为劳动和社会保障法提供了更大的平台,我们对于社会法学科要有清晰的定位,和部门法相对应。在学术理论上和对社会法所调节的社会关系的界定上,要借鉴成熟的市场经济国家的做法,争取得到法学界和国际上的认同,使社会法学真正立起来。 

    北京化工大学法学院薛长礼教授介绍了北京化工大学的研讨式实践教育具体的教学情况。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金英杰副教授就社会法实践教学、培养人才、课程设置等问题发表了见解,并鲜明地提出了应将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分开的观点。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李海明副教授就劳动法教学中遇到的问题和解决方案分享了自己的思考。 


    在总结环节,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陆海娜副教授本次盛会是社会法学科建设与发展的阶段性的总结和回顾,也是一个好的开端,相信今后社会法学界一定还会有很多共同研究、交流的机会,共同推动社会法学科的发展,最后,陆海娜副教授代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向各位的到来表示衷心感谢,“社会法的基本范畴与学科建设”研讨会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社会法二级学科设立仪式最后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结束。



    本次研讨会吸引了来自国内各主要法学院校的知名专家学者亲临现场,会议持续了7个半小时,现场气氛活跃,研讨问题深入。通过学术交流与对话,丰富了社会法学基础理论,也为今后社会法学界继续深化交流合作打下了良好的基础,必将成为社会法学科建设与发展历程中一个新的里程碑。


(文:王新宇 陈靖远  编辑:孙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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