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华法治论衡》第26辑 约稿函
《清华法治论衡》第26辑 约稿函
_____________女士/先生:
在各位同仁的支持下,《清华法治论衡》自问世以来进入了第17个春秋,共出版了25辑,在学界引起了较好的反响,成为CSSCI来源集刊。本刊编辑部将继续改进办刊质量,强化办刊特色和特性,重在探索法的价值、理念和人文精神,并关注中国与世界法治发展的重大问题、主要动向和最新趋势。
本刊第26辑拟组织出版“梅因:从身份到契约”专号,鉴于您在有关研究领域中的精深造诣和卓越成就,特邀您为本辑撰写主题文稿一篇。
一、主题简介
在《古代法》这一法学名著中,梅因做出了一个著名论断,即:“所有进步社会的运动,到此处为止,是一个‘从身份到契约’的运动”。 这一论断极富洞见但也广受争议,如1931年为该书写下导言的喀莱顿•垦卜•亚伦即提到,当时就有争论“究竟有没有从契约到身份的相反运动发生过”,进而指出“可能梅因的这个著名原则,将会有一天被简单地认为只是社会史中的一个插曲”。 那么,在法律体系的历时性变迁中,“契约”是否必然并终将代替“身份”?在全球化的法律背景下,是否产生或孕育着“身份”与“契约”的新型互动?在地方性的法律知识下,“身份”与“契约”是相互对立还是结构补充?
本辑专号所需文章包括,但不限于:
1) 梅因《古代法》及其法律思想
2) 梅因其他著作中的法律思想
3) 梅因法律思想与历史法学
4) “从身份到契约”与法律现代化
5) 部门法视野中的身份与契约
6) 比较法律史中的身份与契约
7) 全球化视角下的身份与契约
8) 地方性知识中的身份与契约
二、截稿日期
文章一般以1.5万字至3万字为宜,注释体例请按照所附《论衡》编辑部的“注释体例要求”。截稿日期为2017年10月1日。
另外,《论衡》其他栏目——“法治纵论”、“法苑品茗”、“文心法言”、“域外法音”长期约稿。
三、联系方式:
地址:北京市海淀区清华园明理楼《清华法治论衡》编辑部(100084)
投稿专用Email: fzlh@mail.tsinghua.edu.cn , yuanky15@mails.tsinghua.edu.cn
联系人:高鸿钧:010-62773487 袁开宇:13817751658
《清华法治论衡》写作要求与注释体例
一、写作基本要求
1.文稿交付编辑部时,应做到齐、清、定,提交电子文本(不自设版式的word文本)。
2.基本概念明确一致,原理准确自洽,知识正确无误;引用他人观点,必须注明出处,并核实原文。如果是多人合著的文稿,必须统稿,整合内容和表述风格。
3.引用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和案例,必须核对。首次出现时用全称,其后用简称。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马布利诉麦迪逊案”(以下简称“马布利案”,法典、法规或司法解释特指时,加书名号,如《德国民法典》;外国案例名译成中文加双引号,首次出现括注原文,如“马布利诉麦迪逊案”(Marbury v. Madison)。
4.根据有关规定,书稿中如有涉及港、澳内容,应按相关规定处理。如:与其他国家对称时,应为“××国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书稿中如有涉及台湾问题者,应避免“两个中国”之嫌。例如:台湾与大陆对称时,应为“祖国大陆与台湾省”;台湾与其他国家对称时,应为“日本等国与中国台湾”;台湾地区的官方机构,一律加引号(“行政院”、“最高法院”);台湾地区的官员称谓,一律加引号(“总统”、“行政院长”);台湾地区施行的法律,一律改为“台湾地区现行法律”(如“台湾地区现行民法”)。不能在介绍“国外”相关法律制度的内容中出现涉及港、澳、台的内容。例如:其他国家的立法中都对于紧急避险都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例如:德国……;法国……;台湾……。
5.根据有关规定,涉及有关宗教和民族以及现行制度等敏感问题时,相关表述务必与国家现行政策保持一致。
6.数字使用应符合同行标准,(1)阿拉伯数字多用于具有精确统计意义的场合:2013年,19世纪20年代;8个月;40天;中午12点;19人;18岁;20年。法条数码:第256条。著作页码:第312页,等等。(2)汉字多用于模糊表述的场合:十万八千里;六七年;上下五千年;十之八九。(3)成语等涉及数字的表述用中文,如七上八下,不管三七二十一。
7.全文的章、节等设置合理,内容分布应大体均衡,标题不宜过长。通常采取形式为:第一章(三号字宋体加黑),第一节(小三号字宋体加黑),一、(四号字宋体加黑),(一)(小四号宋体加黑),1.(五号字宋体加黑),(1)(五号宋体字);以上五级标题应单占一行,句末不用标点符号,再次级标题不单独占行。
8.文字应准确、清晰、流畅,避免文句拗口和使用生僻词语。
二、注释体例
(一)中文
1.单人著作,应注明作者(编者)名:《书名》(版次),卷次,(译者),页码,出版地,出版社,出版年份;按照著作封面署名方式注出,译著应用方括号注明原作者国籍;出版地比较复杂,一律省略。
例(1):张明楷:《诈骗罪与金融诈骗罪研究》(第2版),5页,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
例(2):崔建远主编:《我国物权立法难点问题研究》,158页,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5。
例(3):[英]洛克:《政府论》,下篇,叶启芳、瞿菊农译,55~56页,北京,商务印书馆,1964。
例(4):[德]尼可拉斯·鲁曼:《社会中的法》,李君韬译,台湾翻译馆主译,243页,台北,台湾五南图书出版股份有限公司,2009。
例(5):王弼注:《周易正义》,孔颖达疏,李申、卢光明整理,25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9。
2.多作者(译者)著作,作者两位全署,两位以上作者只用第一位加“等”。
例(1):[德]K.茨威格特、H.克茨:《比较法总论》,潘汉典等译,2页,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
例(2):高鸿钧等:《法治:理念与制度》,567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
3.经典著作、古籍以及未正式出版物等著作,按通行习惯注出。
例(1):《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4卷,468页,北京,人民出版社,1965。
例(2):《孟子·尽心上》。
例(3):《宋会要辑稿·食货》,卷三。
例(4):沈家本:《沈寄簃先生遗书》甲编,第四十三卷。
例(5):鲁楠:《匿名的商人法:全球化时代的商法及其特点》,载《全球化时代的中国法制现代化学术研讨会论文集》,南京师范大学法制现代化研究中心和《法学研究》杂志社合办,230~260页,南京,2009。
例(6):陆宇峰:《卢曼系统论视野下的司法中心学说——解释、重构与评析》,清华大学博士论文,2011(未出版)。
4.析出文献需注出全部信息。
例(1):王伯琦:《超前立法的出路》,载王伯琦:《近代法律思潮与中国固有文化》,71~79页,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4。
例(2):[法]P.罗格朗:《何谓法律移植》,马剑银译,载[英]J.菲斯特、[意]D. 奈尔肯:《法律移植与法律文化》,高鸿钧等译,75~94页,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
5.引用报刊杂志与网络信息注释方式,连续出版的集刊作为期刊对待。
甲.期刊:
例(1):张中秋:《传统中国的法秩序及其构成原理与意义》,《中国法学》,2012(3),128~134页。
乙.集刊:
例(1):车丕照:《法律全球化与国际法治》,《清华法治论衡》,第3辑,2002,111~167页。
丙.报纸:
例(1):高鸿钧、马剑银:《英美法的印记——来自中国的观察简史》,《检察日报》,2013-08-08,第3版·学术。
丁.网址:
例(1):巩胜利:《TPP+TTIP+PSA颠覆全球秩序》,载“共识网”,http://www.21ccom.net/articles/qqsw/qqgc/article_2013040880788.html(最后访问时间:2013-12-03)。
(二)外文
书名、期刊名和案例名,标斜体,出版地省略,论文名称加双引号。
例(1):(独著):H. L. A. Hart, TheConcept of La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61, pp. 6~7.
例(2):(合编):S. Lukes & A. Scull(eds.), Durkheim and Law, Martin Robert- son & Company Ltd., 1983,p.12.
例(3):(一种外文文本被选编和翻译另种外文):M. Weber, MaxWeber on Law in Economy and Society, ed. by M. Rheinstein, trans. by E. Shils& M. Rheinstein,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54, pp. 23~54.
例(4):(三位以上作者):S.L.Elkin et al.(eds.), New Constitutionalism: Designing Political Institutions for a GoodSociety, University of Chicago Press, 1993, pp. 1~12.
例(5):(析出文献):N. Jansen, “Comparative Law and ComparativeKnowledge”, in M. Reimann & R. Zimmermann(eds.), The Oxford Handbook of Comparative Law, Oxford University Press,pp. 305~338.
例(6):(外文期刊):J. Stone, “Roscoe Pound and SociologicalJurisprudence”, Harvard Law Review,vol. 78, no.6, 1965, p. 1578.(其中“78”为总卷,“6”为该卷之具体期号,即1965年出版的总第78卷第6期)。
三、注释方式
1.采取本页连续计码,注释号用阿拉伯数字,加圈(如①②③)
2.所引文献首次出现,应按上述要求注明全部信息,再次出现时,注释简化为:
作者:文章名,页码。(author,“article name”, pages.):
例(1):崔建远主编:《我国物权立法难点问题研究》,20页。
例(2):[德]K.茨威格特、H. 克茨:《比较法总论》,15页。
例(3):车丕照:《法律全球化与国际法治》,120页。
例(4):张中秋:《传统中国的法秩序及其构成原理与意义》,130页。
例(5):M. Weber, Max Weber on Law in Economyand Society, p. 80.
例(6):J. Stone, “Roscoe Pound and Sociological Jurisprudence”, p.1579.
3.同一注释相继出现时,可用中文“同上注(引书、引文),第x页”,英文完全同上,用“ibid.”;如书或文同上,页码不同,则用“ibid., p.x.或pp.x-x”。
4.港台出版的著作,将民国纪年改成公元。
5.当著(编、译)者超过三人时,只写第一人,后加“等”(英文著作加“et al.”),外国作者一般可以只写姓,若有混淆可加名,例如同一作品出现:David Kennedy 和Duncan Kennedy,则需用各自姓名全称。
6.作者或译者介绍,在文章首页标题下的署名后右上角加“*”号,然后在页下脚注处的相应“*”后,注明作者的学位、工作单位和职称,博导、兼职和其他荣誉性头衔,通常省略。独著不再重复名字,如,“法学博士,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中国人民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两位以上作者,重复名字:如,“王明远,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邓海峰,法学博士,清华大学法学院副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