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盛京法律评论征稿启事

2017-04-26 学术之路

 一、刊物简介

    《盛京法律评论》是辽宁大学法学院主办的以书代刊式公开、连续出版的法学类学术集刊。每年出版1卷,分2辑,由法律出版社出版。2016年卷第1辑、第2辑已于2016年6月和12月正式出版发行。《盛京法律评论》拟出版2017年卷第1辑,特向社会公开征稿,欢迎海内外学者、实务界人士和广大学子赐稿,尤其欢迎优秀的博士研究生投稿。本刊拟于2017年4月30日截稿,同年6月出版

    《盛京法律评论》开设“理论园地、实务研究、比较法视野、学术新声”四个栏目。来稿请附中英文标题和摘要、关键词。稿件引证请保持统一,体例请见下文格式。

    《盛京法律评论》编辑部收到稿件起20日内,通过电子邮件向作者反馈审录结果。稿件发表后,编辑部将支付相应稿酬和样刊。

    本刊已按惯例授予中国知网等数据库电子版权,凡投稿的作者视为同意本刊的授权,本刊支付的稿酬中已包含上述著作权使用费;如不同意请在投稿时注明。

    投稿论文正文字数以12000-16000字为宜。

    二、投稿方式

    请作者以电子版形式向我刊投稿,投稿邮箱:,如附纸板,投送地址为: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崇山中路66号法律硕士办公室,110036,刘浩老师收。

    三、投稿首页体例

    1.摘要。应为论文主要内容观点的提炼与概括,不应使用“本文认为”、“笔者认为”等评价性的语言。摘要用“摘要:”表示,一般为300-400字。

    2.关键词。应为反映论文最主要内容的专业术语,用“关键词:”表示,多个关键词之间用“;”分隔,一般每篇文章可选择3-5个。

    3.基金项目(首页下脚)。表明论文产出的资助背景,包括基金项目、名称、批准号。

    4.作者简介(首页下脚))。按下列顺序提供作者信息:工作单位、职称、博士生导师或者硕士生导师、联系方式、电子信箱;最后学位、研究方向、电子邮箱。

    三、来稿注释体例

    1.文中注释一律采用脚注,每页连续注码,样式为:上标[]等;正文之后不列参考文献。

    2.非直接引用原文时,注释前加“参见”,引用非原始资料时,应注明“转引自”。直接引用部分应标注“”。

    3.使用规范数字用法,其中法条顺序用阿拉伯数字(包括正文)。

    4.引用案例应注明生效判决文书号、案例来源。

    5.统计数据应注明数据来源。

    四、研究类型

    1.专题研究

    2.调研报告

    3.比较法研究

    五、注释及参考文献范例

    1.著作类

    注释信息编排方式为:作者姓名:《著作名称》,出版社×××××年版,第×页或第×-×页。

    著作若有副标题,以破折号与标题隔开。著作的版次紧随著作名称,以“(第×版)”、“(修订版)”或“(增订)”的方式表示。

    合著应标明全部作者姓名。三人以上合著的,第一次出现时,应写明全部作者姓名;第二次出现时,可以在第一作者之后加“等”字省去其他作者姓名。作者姓名之间以顿号(、)隔开。

    多卷本著作应在著作名称后,以“(第×卷)”、“(第×册)”或“(第×辑)”注明卷、册或辑数。

    例:

    [1]王泽鉴:《民法学说与判例研究》(第1册),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页。

    [1] 《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4卷上册,人民出版社1972年版,第24页。

    [1]  霍存福著:《权力场》,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67页。

    2.论文类

    论文注释信息编排方式为:作者姓名或名称:《文章名称》,载《期刊名称》××××年第×期。

    须在期刊杂志名称之前加“载”字,辑刊或文集论文须在主编者名称之前加“载”字。

    例:[1] 刘笃才:“律令法体系向律例法体系的转换”,载《法学研究》2012年第6期。

    3.文集类

    文集注释信息编排方式为:作者姓名:《文章名称》,载×××主编/等著:《著作名称》,出版社名称××××年版,第×页。

    译著类文集注释信息编排方式为:作者姓名:《文章名称》,译者姓名,载×××主编/等著:《著作名称》,译者姓名,出版社名称××年版,第×页。

    例:

    [1] 杨一凡:《明代立法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40页。

    [1] 张传玺:《中国古代契约资料概述》,载中国法律史国际学术讨论会主编:《2012年中国法律史国际学术讨论会论文集》,陕西人民出版社1990年版,第29页。

    [1] [美]J.萨利斯:《想象的真理》,载[英]安东尼•弗卢等著:《西方哲学演讲录》,李超杰译,商务印书馆2000年版,第14页。

    论文集未出版者,注释同上。

    会议论文仅为会议宣读或者提交者,不得作为注释载体。

    4.译著类

    书籍类注释信息编排方式为:[国别名]作者姓名:《著作名称》,译者姓名,出版社××××年版,第×页。

    论文类注释信息编排方式为:[国别名]作者姓名:《论文名称》,译者姓名,载《期刊名称》××××年第×期。

    例:[1] [日]仁井田陞:《唐令拾遗》,栗劲、霍存福、王占通、郭延德译,长春出版社1989年版,第64页。

    5.报纸类

    注释信息编排方式为:作者姓名:《文章名称》,载《××日报或报》××××年×月×日×版或第×版。采访类文章应注明记者姓名。

    例:

    [1] 郑成良:“美国的法治经验及其启示”,载《人民法院报》2001年9月9日,第04版。

    6.古籍类

    古籍类信息应注明责任人、书名、卷次或责任人、篇名、部类名、卷次、版本等。常用古籍可以不注明编撰者和版本。

    例:[1]  [清]沈家本:《沈寄簃先生遗书》甲编,第43卷。

    7.辞书类

    参照书籍类著作的注释体例。

    例:[1]《新英汉法律词典》,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第24页。

    8.法典类

    注释信息编排方式为:《法典名称》,译者姓名,出版社××××年版,第×页或第×-×页。

    例:[1]《德国民法典》(第3版),陈卫佐译注,法律出版社2010年版。

    9.网络资料类(请作者尽量直接引用第一来源的文献。)

    [1] 郑成思:“入世”、知识产权保护与民商法的现代化”,载中国法学网http://www.iolaw.org.cn/showNews.asp?id=243,2016年4月29日访问。

    纸质刊物同时出现在网络的作品,应优先使用纸质原始刊物;网上作品以查找原始出处为和作者为原则。无作者文献,使用“佚名”。

    10.外文类

    [1] L. Fuller, The Morality of Law, (revised edition), New Have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69, p.143.

    [2]See Roscoe Pound, The Spirit of the Common Law, New Brunswick: Transaction Publishers, 1999, pp.179-180.

    [3]Joseph Raze, “Legal Principles and The Limits of Law”,81 Yale Law Journal(1972), p.839.

    [4]H.L.A.Hart, “Jhering’s Heaven of Concepts and Modern Analytical Jurisprudence”, ed. in Essays in Jurisprudence and Philosophy, London,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3, pp.269-270.

    英文以外的外文文种,依照该文种注释习惯。

    11.作者应标明所在组织、学术职称、专业职级;文稿依托项目的表述应注明项目名称、来源、批准文号,阶段成果。

    12. 引用自己的作品时,请直接标明作者姓名,不要使用“拙文”等自谦词。

    13. 数个注释引自于同一资料时,注释体例为:1.书籍类,前引①,哈耶克书,第48页;论文类,前引[4],王泽鉴文。

    14. 非直接引用原文时,注释前加“参见”;非引用原始资料时,应注明“转引自”,应尽可能避免使用“转引”。

    六、其他事项

   1.本刊欢迎硕士研究生与导师合作的稿件。

    2.作者应保证稿件的观点在本刊首次发表。

   

    标题:辽宁省民间资本健康发展法律规制研究(黑体,四号字)

                                     杨松 杨海瑶(仿宋,五号字体)

    内容摘要(黑体 五号字体):城中村改造带来了集体财产关系的政策性调整并引发了严重的侵权问题。在城乡融合的趋势下,现行农民集体财产权救济主体规则面临着理论困境和制度的非适应性。对此问题的解决关系到新型城镇化战略的稳步推进,需要创新救济主体理论,即从绝对的团体理论转向团体与个体的平衡理论,从成员权理论转向以利益为联结点的利害关系人理论,并通过扩展合法救济主体的范围,再造城中村改造中农民集体财产权救济主体制度。(仿宋,五号字体)

     关键词(黑体 五号字体):民间资本 制度壁垒 民间借贷 金融监管(仿宋,五号字体) 

    一、辽宁省民间资本健康发展的现状与制度障碍(黑体 五号字体

    (一)辽宁省民间资本发展的现状——发展壮大与风险并存

    (二)辽宁省民间资本健康发展的制度障碍

    1.民营银行行为规范的法制化程度不高

    (1)现有立法体系化不足,而且立法层级不高。(宋体,五号字)

    正文(宋体,五号字)                           

    作者简介例(仿宋,小五号字):杨松,辽宁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研究生导师,研究方向:经济法学、国际经济法学。

    杨海瑶,沈阳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辽宁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本文是2012年度辽宁省社科规划基金“辽宁民间资本健康发展法律规制研究”(项目编号:L12BFX006)的阶段成果。

  


                                                             《盛京法律评论》编辑部

                                                                    2017年4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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