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梁根林教授在南开主讲“法治中国的罪刑法定——挑战、重申与重述”

2017-06-05 学术之路

本文转自南开大学法学院官网

(通讯员 路正)2017531日下午两点半,在法学院331会议室,来自北京大学法学院的梁根林教授为我院同学带来了一场生动的刑法学主题讲座。参加讲座的还有来自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的陈灿平教授,以及我院的杨文革教授、刘士心教授、郑泽善教授、张心向教授和王强军副教授。活动分为主讲人发表讲授、与会人作出回应和同学提问三个环节并依次进行,取得了很好的效果。

在讲座一开始,梁教授先就当前我国面临的法治环境进行了一个概括地描述和总体评价。他指出,十八大的召开对我国法治环境的改善起到了质的推动作用。党中央十八大的召开促进了近年来刑法的大幅度修改,为法治中国的建设指明了方针和路线。然而,法律实践的过程仍然存在很多的矛盾,最为突出的矛盾就是国家上层对于司法蓝图的完美规划和老百姓实际获得的司法供给有所欠缺之间的矛盾。四中全会的召开指出了“规则自治、良法之治、良法善治”这样一套位阶性和逻辑性极强的三位一体的法治中国实现路径。但就刑法领域而言,罪刑法定的刑法基本原则却面临来自各方面的挑战。其一,刑法典第三条的表述反应的是立法者的绝对不可侵犯性,这使得司法者的自由裁量权基本为零,与中央“善治”的方针相矛盾。其二,罪刑法定的表述严重滞后于时代需求。时代的发展要求罪刑法定不仅关注形式违法性,同时关注实质违法性,而第三条仍然停留在限制司法权的层面。其三,罪刑法定原则在司法实务中面临着司法能动主义和司法教条主义的双重威胁,其中不乏存在部分司法解释对司法能动主义的滥用和教条主义对个案特殊性的忽视。梁教授在此期间提及了诸如天津气枪大妈案、于欢案等热点案件。他认为,刑法理论以及犯罪构成理论的发展,受制于本国法律,同时又反制于本国法律。

如何应对这些挑战?梁教授给出了两条路径。一是重申罪刑法定原则。国家刑罚权对公民的追溯必须守住底线,而这一底线的坚守要求杜绝差异性、选择性司法;要求坚守“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不该入罪的坚决不能入罪;要求审慎对待刑法中各种扩张事由。二是重述罪刑法定原则,即对现有的刑法第三条规定进行重新理解和解释。对前半句所规定的犯罪行为,应理解为符合构成要件、且具备违法性和有责性的行为。

陈灿平教授就梁教授的讲述进行了回应。他提到,司法实践中很多冤假错案与罪刑法定原则的适用具有密切关系。司法错案的存在,不在于司法技术,而是我国的司法体制本身存在很多制约因素以及对司法人员的技术、经验和教育的不到位。张心向教授指出,形式的罪刑法定是司法的底线,而实质的罪刑法定则是一国司法的理想所在。活动最后,刘士心教授主持同学与各位老师进行交流,并总结了活动。本次活动取得圆满成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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