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度中国反腐败法治高端论坛在武汉成功举办
2017年度中国反腐败法治高端论坛
暨中国法学会反腐败法治研究方阵第二次论坛
在武汉成功举办
武汉大学刑事法研究中心
2017年6月10日,2017年度中国反腐败法治高端论坛暨中国法学会反腐败法治研究方阵第二次论坛在武汉成功举办。本次论坛由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主办,武汉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刑事法研究中心承办。参加本次论坛的人员还有来自北京师范大学、吉林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中国青年政治学院、中央财经大学、上海大学、河南大学、安徽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福建省委党校、上海政法学院等院校的50余名专家学者。
论坛开幕式由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武汉大学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莫洪宪教授主持。武汉大学法学院院长冯果教授代表武汉大学法学院致欢迎辞。中国法学会研究部副主任李存捧,中国刑法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院长赵秉志教授出席本次论坛并致开幕辞。李存捧副主任指出,反腐败法治研究方阵是中国法学会指导成立的反腐败法治研究的重要学术阵地。本次论坛吸引了诸多年轻学者的参与,所要探讨的是反腐败法治建设的重大问题。期待论坛为我国反腐败法治研究提供新成果。赵秉志教授指出,反腐败法治是法治中国之现代法治事业的重要方面,事关法治的发展完善和公民的基本权益,因此有必要深入研究反腐败法治的重大现实问题。
本次论坛共分为四个单元,主题分别为“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与反腐国家战略”、“国际视野中的反腐败法治问题”、“反腐败与刑法的修改和完善”、“贿赂犯罪的疑难问题”。在四个单元中,18名学者作了专题发言,8名学者对发言作点评。生动活泼的讨论和交流取得了令人满意的成果。
论坛第一单元由赵秉志教授主持。围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与反腐国家战略”这一主题,中国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青年政治学院马岭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吉林大学法学院徐岱教授,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党委书记、最高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总局三局挂职副局长张远煌教授分别作了题为“监察委员会与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与司法体制衔接路径探析”和“关于反腐败战略与反腐败立法的几点思考”的发言。中国刑法学研究会顾问、武汉大学法学院林亚刚教授,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喻贵英教授对本单元的发言进行了评论。
马岭教授认为,监察委员会在国家政体里处于与“一府两院”平行的位置,这意味着国家政体的结构发生了一定的变化,所以,监察委员委会的设立是一个宪法问题,涉及宪法的修改。宪法的修改涉及三个大的方面:第一,在《宪法》总纲第3条第3款增加“国家监察机关”的表述,并将其置于“检察机关”之后;第二,“国家机构”一章增加一节“国家监察委员会”,其内容可能涉及诸如监察委员会是否向人大报告工作、是否接受人大质询等;第三,监察委员会和其他国家机关的关系问题,比如,是否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一节规定对监察委员会相关人员的任免权、是否受人大监督以及中央一级监察委员会主任如何产生等问题。
徐岱教授认为,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与司法体制改革的大背景下,如何实现监察体制与司法体制的有机衔接这一问题值得关注。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与司法体制在衔接上存在如下问题:第一,监察体制改革与司法体制改革制度衔接断层;第二,党纪法规与刑事法律的交叉适用缺乏合理性;第三,职务犯罪侦查中心主义模式仍未改观,且这一模式有可能转移到国家监察机关。实现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与司法体制的有机衔接必须具备如下前提:第一,明确国家监察机关的权力性质;第二,理顺国家监察机关与司法机关的关系;第三,理顺国家监察机关与纪律检查机关的关系。从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与司法体制衔接的实现路径上看,第一,监察体制改革必须坚持法治原则;第二,监察体制改革与司法体制改革应当系统协调;第三,监察体制改革应当着重化解改革前的历史顽疾;第四,监察体制改革应当摒弃侦查中心主义办案模式。
张远煌教授认为,从全国来看,现阶段反腐败的关键问题是,如何从法治保障的角度来巩固和拓展反腐败的成果。张教授从三个方面对相关问题进行思考。首先,反腐败成功的关键在于同时具备如下三个条件:第一,坚定的反腐败国家意志;第二,合理的反腐败制度设计;第三,保障反腐败制度切实执行的强力机制。其次,十八大以来,反腐败之所以能够取得显著的成效,是因为十八大以后,我国反腐败的国家战略及实践不仅有本土的积淀,而且契合国际范围内成功的反腐败经验。再次,当下反腐败立法在立法观念、立法视野以及立法的体系性方面存在三大短板:第一,在反腐败立法中,始终关注和强调公权力领域,忽略非公权力领域的腐败问题;第二,反腐败刑法规范设立与完善的着眼点仍在于如何进行事后惩罚,预防性罪名严重缺失;第三,缺乏专门的预防腐败犯罪的立法。
第二单元由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常务理事、《法学》副主编、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于改之教授主持。围绕“国际视野中的反腐败法治问题”这一主题,国际刑法学协会副秘书长暨中国分会秘书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王秀梅教授,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刘仁琦副教授,中国刑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彭新林副教授分别作了题为“洗钱、非法移民与腐败犯罪的关系”、“违法所得没收的证明标准”和“我国反腐国际追赃问题要论”的发言。武汉大学法学院熊琦副教授,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院长冯卫国教授对本单元的发言进行了评论。
王秀梅教授认为,腐败分子出逃境外常伴随着跨境洗钱和非法移民等违法犯罪行为。腐败分子跨境洗钱的主要形式有空壳公司洗钱、地下钱庄洗钱、赌场洗钱以及委托代理人洗钱等。非法移民作为腐败分子跨境潜逃的主要形式,具体分为利用虚假身份出逃和非法滞留境外两种方式。为有效应对腐败分子跨境潜逃的问题,国家必须在强化国内监督管理的同时加强反腐败国际合作。就反腐败国际追赃追逃国际合作的路径而言,应从合作预防、合作没收、合作遣返及合作诉讼等方面多管齐下,实现对腐败犯罪的有效预防和惩治。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17年1月发布了《关于适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没收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称“两高解释”),其中有涉及违法所得没收的证明标准的问题。《刑事诉讼法》违法所得没收程序中关于需要确定的事实及其证明标准的规定虽比较模糊,但根据其第280条、第282条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刑事诉讼法》中的证明标准应该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刘仁琦副教授认为,“两高解释”大大降低了这一证明标准。从“两高解释”第10条和《刑事诉讼法》第53条的对比中可以看出,《刑事诉讼法》所要求的证明标准是“排除一切合理怀疑”,而“两高解释”要求的只稍高于民事案件中的优势证明标准。
彭新林副教授的报告着重探讨我国反腐败国际追赃面临的难题和对策。难题主要体现在如下方面:第一,对腐败资产违法性的证明和认定难度较大;第二,我国尚未确立域外刑事没收裁决的承认和执行制度;第三,中外对没收财产对象的理解存在较大差异;第四,我国尚未建立务实合理的资产分享机制;第五,《刑事诉讼法》确立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尚不完善;第六,追赃可能造成腐败资产流出国与流入国经济利益上的冲突。就对策而言,需要从以下各方面努力:第一,境外追赃与追讨双管齐下、相互配合;第二,完善违法所得没收程序;第三,确立承认、执行外国刑事罚没裁决的制度;第四,建立务实合理的资产分享机制;第五,敦促资产流入国履行资产追回的公约义务,推进追赃务实合作。
第三单元由武汉大学法学院叶小琴副教授主持。围绕“反腐败与刑法的修改和完善”这一主题,华东政法大学研究生院副院长张勇教授、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李栗燕教授、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讲师商浩文博士、吉林大学法学院郑军男副教授、吉林大学法学院刑法教研部主任陈劲阳副教授、武汉大学法学院陈金林副教授分别作了题为“网络舆论反腐的刑事法治路径与模式”、“网络反腐法律规制中地方立法的合宜性探析”、“受贿罪量刑标准之司法运作检讨及其完善”、“韩国《请托禁止法》的实施现状及问题点”、“论贪污受贿终身监禁规定的法律性质”和“死刑废除的商谈之道——以腐败犯罪为例”的发言。西北政法大学刑事法学院王耀忠副教授、河南大学法学院讲师刘夏博士对本单元发言进行了评论。
张勇教授认为,网络反腐既有其价值功能,也有局限性。近年来,网络反腐面临着诸多困境,因而有必要将网络舆论纳入法治轨道,确立网络反腐的刑事法治理念。在刑事法治理念的基础上实现网络舆论反腐与刑事司法各个环节的衔接。
李栗燕教授认为,作为反腐乃至国家治理中不可或缺的一环,网络反腐法律规制的地方立法具有合宜性。网络反腐与地方立法既有互斥性,也有应和性。但无论从宏观法律体系还是微观法律事件而言,网络反腐中的地方立法在现阶段有其存在的价值和必要性。网络反腐立法可以选择分散式立法模式。
商浩文博士认为,就受贿罪的量刑标准而言,在责任刑与预防刑的二元量刑根据下,我国现阶段受贿罪仍缺乏统一的量刑基准,从轻、从重量刑情节失衡,数额与情节量刑标准的协调性欠缺,导致司法实践中量刑的不统一和失衡。有必要进一步实现部分酌定量刑情节法定化,以促进量刑规范化;同时,为了促进量刑的统一,进一步指导司法实践,有必要对其他犯罪情节对量刑的影响力进行量化评价并及时出台受贿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以促进受贿罪量刑的公平公正。
郑军男副教授在报告中表明,韩国《请托禁止法》规制的行为可以分为两类,即不正当请托行为和收受财物行为。笼统地说,对这两类行为的具体处罚措施包括刑罚和过怠料,但该法对请托人和被请托人分别规定了不同的处罚方式及程度,而且在接受请托或者收受财物的问题上,对“职务关联性”、“对价性”的规定也视情况作了细致的区分。不过,韩国有媒体分析,《请托禁止法》的实施可能导致了一定程度的经济萎缩。
陈劲阳副教授认为,确定终身监禁刑的法律性质及其体系位置具有一系列积极意义。终身监禁不仅是一种死缓的执行方式,它也涉及死缓的裁量,属于死缓刑罚裁量的范畴。并且,如果将终身监禁还原到刑法总则性规定之中的话,它应当被置于刑法第50条第2款之后,作为该条第3款。
陈金林副教授认为,对于腐败犯罪的死刑存废这一问题,专业意见和民间舆论的立场完全不同。专家的意见更具理性,却因其“独白式”的特征难为民众所接受。民意难以找到合理的测量的方式。决策者因舆论压力而策略性地迁就民意,会导致象征性刑事立法,无助于犯罪防控,徒增负面效果。以哈贝马斯的沟通理性为指导,将“主体间”模式引入刑事法治建设,以费什金的协商民意测验为模型,设计具有代表性的小样本理性协商程序,有助于扬长避短,找到促使专家、民意及决策者达成共识的方案。
第四单元由林亚刚教授主持。围绕“贿赂犯罪的疑难问题”这一主题,河南大学法学院刘霜教授,吉林大学法学院王军明副教授,《青少年犯罪问题》编辑部主任、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讲师李振林博士,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讲师、德国刑法研究中心副主任马寅翔博士,安徽大学法学院讲师李婕博士,中共福建省委党校陈巧燕副教授分别作了题为“行贿罪处罚的实证分析及其优化”、“中国行贿罪的刑事立法困境及其完善”、“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现实困境及出路”、“论行贿罪中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以对向犯为视角”、“监察权运行法治化研究”和“我国防止利益冲突法的制定——以加拿大利益冲突法的借鉴为视角”的发言。西北政法大学讲师李岚林博士和武汉大学法学院讲师李颖峰博士对本单元的发言进行了评论。
刘霜教授通过对行贿罪的实证分析,得出以下结论:第一,司法实践对于行贿罪的处罚偏轻;第二,缓刑、免刑比例偏高;第三,罚金数额规定过于宽泛,罚金数额的确定依据不完善;第四,行贿犯罪的打击率不够高。就行贿犯罪处罚的优化而言,刘教授认为应当秉持“行贿与受贿并重惩治”理念,细化罚金刑的相关根据,并综合考虑量刑情节,弱化行贿数额影响。
王军明副教授认为,我国行贿罪的刑事立法困境存在与以下几个方面:第一,“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规定不利于遏制腐败犯罪;第二,“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规定限制了司法机关查处的范围;第三,关于行贿罪量刑的完善,存在提高刑罚和降低刑罚两种对立的观点。相应地,未来的刑事立法应删除“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规定,将“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改为“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不正当利益”,并完善贿赂犯罪的量刑机制。此外,应将完善第三方举报激励机制与刑事立法相结合。
李振林博士认为,利用影响力受贿罪的现实困境体现在于:第一,间接利用国家工作人员的密切关系实施受贿行为的规制阙如;第二,利用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工作人员影响力受贿罪的规定阙如;第三,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受贿罪的共犯难以界分;第四,利用影响力受贿罪与介绍贿赂罪难以界分。李振林博士重点报告了上述第一点,并提出了解决这一困境的出路。
在界定不正当利益时,行贿罪司法解释主要是以行贿人为视角展开的解释。马寅翔博士认为,这种解释的缺点在于,它割裂了行贿行为与受贿行为的对向关系,未能从贿赂犯罪的行为规范即禁止权财交易这一点出发,导致一些不合理的结论。马寅翔博士主张将解释方向由行贿行为人一端转换到国家工作人员一端,将国家工作人员是否违背职务作为行贿行为人所谋取利益是否正当的标准。从应然意义上说,“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这一规定应予以删除。
李婕博士认为,当前监察权运行中的问题在于监察权分散化、缺乏独立性以及“调查权”异化为侦查权。要克服这些问题,行使监察权必须坚持司法审查原则、正当程序原则及比例原则,并通过明确监察权的法律依据、确定监察范围、强化监督制约等方面的路径建设,实现监察权运行的法治化。
陈巧燕副教授在报告中提出,所谓利益冲突,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由于受到其私人利益的干扰,所发生的私人利益与公共利益相冲突的情境和行为。陈巧燕副教授首先介绍了加拿大防止利益冲突法的主要内容及其优点,并在此基础上对我国的防止利益冲突法的构建提出了具体的建议。
上海大学法学院李建勇教授在以上四个单元结束后作了关于监察委员会改革的发言。李教授从监察委员会之设想的落实、监察委员会设置的原因,监察委员会设立的宪法依据以及反腐败的具体举措等方面说明了监察委会改革的相关问题。
本次论坛闭幕式由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何荣功教授主持。莫洪宪教授和赵秉志教授分别作总结发言。莫洪宪教授总结了本次论坛的鲜明特点,并对赵秉志教授及与会嘉宾表达感谢之情。赵秉志教授支持年轻学者参与论坛研讨,希望反腐败法治研究方阵继续为我国法治建设做贡献,并感谢中国法学会的支持和武汉大学法学院刑事法研究中心对本次论坛的出色组织。至此,本次论坛获得圆满成功。
(供稿: 尚勇 薛文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