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知名法律类公众号被写进判决书(此条请忽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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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授与律师3年“诽谤”之争
律师犯诽谤罪一审判刑半年
湖南师范大学特聘教授邱某诉律师喻某名誉诽谤案,昨日一审宣判。律师喻某犯诽谤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
2014年10月,时任省司法厅党组成员、副厅长万传友被省纪委调查。同年10月22日,喻某所写的《举报万传友,为湖南律师除害》实名“举报信”在微信群里传播。该文提及“邱某作为长沙电业局的代理律师与万传友为获得1200万元的非法利益相互勾结”。
邱某随后向法院状告喻某名誉诽谤。此后,喻某反诉。
被指与落马官员勾结,教授自诉告律师
邱某起诉喻某名誉诽谤,主要集中在两点。2013年,喻某在其实名认证的新浪微博上公开发布《湖南律协“黑打”律师喻某》的文章,文中对邱某的人物介绍为:邱某某为湖南醒龙律师事务所创始人、名誉主任,早年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后因贩卖非法出版物两次入狱,在狱中呆了5年半。喻某这篇文章转发次数达到了555次。2014年10月21日,万传友被省纪委“双规”。同年10月22日,喻某在成员人数80人的“湖广律师互助群”的微信群中发布了《举报万传友,为湖南律师除害》的举报信。在举报信中,喻某声称,“万传友与其大学同学邱某(律师,曾两次坐牢)为获得1200万元的非法利益,相互勾结”。该举报信在微信群发布后被浏览和转发。
同年11月,邱某向雨花区法院提起控诉。邱某起诉的4个月后,雨花区法院裁定中止审理此案。2017年2月13日,雨花区法院又作出裁定,本案恢复审理。7天后,喻某以邱某犯诽谤罪提起了反诉。
雨花区法院审理认为,经查明,邱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一案被法院宣告无罪,在宣告无罪前,邱某并没有入狱服刑。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书和湖南高级人民法院的刑事判书证明,在万传友受贿、贪污一案中,邱某没有向万传友行贿,双方没有非法利益勾结。
律师称遭到教授诽谤,提起反诉
喻某反诉称,2015年11月,邱某公开发表了“邱某约辩”一文,邱某直接将他定义为“犯罪嫌疑人”,捏造了其在担任龙腾公司总经理期间,上千栋国家拨款建设的别墅成了烂尾楼的事实。
法院审理查明,2015年11月,邱某在其朋友圈发出“邱某约辩”一文,在文中,邱某指称喻某为犯罪嫌疑人。在该文中,邱某向喻某提出三个问题,其中问题之一:在您担任龙腾公司总经理期间,您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做了多大贡献?为什么会有上千栋国家拨款建设的别墅变成了烂尾楼?
2015年11月30日,“法学学术前沿”微信公众号推送了邱某的文章。
雨花区法院认为,喻某捏造损害邱某人格、名誉的事实并在信息网络上散布,将涉及邱某原始的人物介绍内容篡改为损害邱某名誉的事实,并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被转发次数达五百次以上。且喻某在“湖广律师互助群”中发布的举报信,捏造邱某与万传友为1200万元的非法利益,互相勾结的事实,损害了邱某的人格、名誉,且情节严重。喻某的行为符合刑法中关于诽谤罪的犯罪构成要件。邱某在文字中指称喻某为犯罪嫌疑人,虽有贬损喻某人格之意,但没有捏造事实损害喻某的人格、名誉,邱某的行为不符合诽谤罪的构成要件。邱某在文中向喻某提出的三个问题均系提问方式,并非肯定的语气在陈述。即使邱某在提问中认定喻某在担任龙腾公司总经理期间,公司建设的上千栋别墅成了烂尾楼,也只是损害龙腾公司的商业信誉,并没有损害喻某个人的人格、名誉。喻某也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文章在网络上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
综上,法院一审判决,喻某犯名誉诽谤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反诉被告人邱某无罪。
(记者:周凌如;实习生:刘永强、赵诗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