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大牛追不上,来看看刑法学术新秀的2017年科研成果清单吧!
昨天有学友的在后台评论你还在过暑假?张明楷教授2017年已发表核心期刊论文八篇,两篇三大刊!一文,张老师是刑法大牛,我们赶不上了,能不能推荐一些青年学者啊!今天小编就为大家推荐一位学术新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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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资料显示:孙道萃,1988年生,男,江西泰和人,2014年毕业于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师从高铭暄教授。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目前为北京师范大学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博士后研究人员。已在《中国刑事法杂志》《刑法论丛》《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EURO-ASIAN LEGAL FRONTIERS REVIEW》《人民法院报》《检察日报》等刊物报纸上发表几十篇学术论文,著作若干部,参加课题若干项。
孙老师2017年的部分科研成果
[1]孙道萃.网络平台应属于独立的新型犯罪主体[N].检察日报,2017-06-06(003).
[2]孙道萃.刑法既要秉承谦抑也应发挥预防功能[N].检察日报,2017-05-16(003).
[3]孙道萃.网络平台犯罪的刑事制裁思维与路径[J].东方法学,2017,(03):83-93.
摘要:网络平台是极其活跃的新型网络主体,网络平台犯罪形势严峻。但司法应对呈现出整体疲软的特征,暴露出立法规范供给与理论跟进失衡的制度瓶颈。立足刑法教义学,应当确认网络平台作为新型网络犯罪主体的理论地位,以技术+功能标准明确网络平台类型,实现刑事责任法定化。今后,要着力增加网络平台作为新型犯罪主体,设定具体的网络安全管理义务,为追究网络平台的刑事责任提供充足的规范依据与理论指导。要对网络平台进行类型化分析,使网络平台刑事责任形态更具体,并便于相互划清界限。充分重视网络平台法定义务的地位,在准确厘定平台义务的基础上,应坚持实质必要原则,设定具体义务以优化归责原理。
[4]孙道萃.适时依法赦免腐败犯罪的可行性研究[J].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学报,2017,(03):130-141.
摘要:现代刑法的宽容价值是探索腐败犯罪赦免制度的基础,但却涉嫌与"老虎、苍蝇一起打"的"零容忍"政策、民意诉求、政治基础、现行法律等相抵牾。基于腐败犯罪原因复杂、"原罪"的客观存量、反腐惩防并举观念、反腐兼顾治标与治本、宪法的特赦规定及八次实践等因素,赦免腐败犯罪应在坚守不得已性原则下严格依法适时启用。我国特赦的持续有效实践为激活特定腐败犯罪的特赦奠定合法性基础和提供充实的既往经验,应围绕"单纯贿赂行为"、收受财物后及时退还或上交、"廉政账户"和其他轻微腐败犯罪讨论特赦的具体适用范围,特赦的法律效果应严格管控为依法定罪但免除或部分免除刑罚处罚。
[5]孙道萃.网络积分犯罪案件的定性逻辑展开[J].上海政法学院学报(法治论丛),2017,(02):90-99.
摘要:消费积分并兑换使用是互联网经济时代的常态形式,但也成为新型网络财产犯罪的潜在场域。从实践中的个案看,积分的刑法属性、非法获取积分并兑换使用的行为定性、恶意利用规则漏洞获取积分并兑换使用是否构成犯罪是主要的司法难题。一律作为犯罪论处的司法惯性有待商榷,盗窃罪与诈骗罪之间的司法纠葛困扰不断。为此,应当明确积分具有刑法中的财产属性,可以作为新型网络财产犯罪的对象;应当区分获取积分与兑换使用积分两个独立行为;应当合理参照指导性案例的裁判要旨,确定主行为或实行行为,拓展定性的多元化思路。
[6]孙道萃.“收受财物后及时退还”的刑法教义分析[J].江汉学术,2017,(01):19-26.
摘要:面对收受财物后及时退还是否是受贿罪的司法难题,目前有"宽大处理"和"无罪"两种司法模式。"无罪"模式的合法性存疑,但具有显著的政策有效性,并且是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置方案。"无罪"模式与受贿罪的既遂理论相抵牾,"及时退还"不属于既遂后的有效恢复或犯罪中止,"及时退还"实质是缺乏受贿罪故意的无罪行为。收受财物后及时退还不完全等同于积极退赃,及时退还仅适用于收受贿赂而不包括索贿情形;及时退还的本质是无受贿罪故意,"及时"强调退还的期限性、主动性、积极性与有效性。应通过刑法修正最终解决合法性问题。
[7]孙道萃.网络刑法学知识转型图景[N].检察日报,2017-02-15(003).
[8]孙道萃.单位犯罪成立范围“法定”原则的逻辑证伪与立法超越——以“《刑法》第30条的解释”为切入点[J].江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01):70-78+84.
摘要:围绕单位实施法律未明文规定的自然人犯罪时单位与单位成员的刑事责任问题,《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规定应追究单位成员的自然人刑事责任,但却间接抵牾单位犯罪成立范围"法定"原则,并与单罚制相混淆。理论上的否定说不可取,肯定说已被确认,立法完善说是发展方向。单位犯罪的刑事归责遵循事实与规范并合理念,是客观(行为)责任归属与主观责任归属的有机统一,是化解《解释》难题的法理重构之举。单位犯罪成立范围应无立法禁区,并应同步将单位犯罪概念与成立条件予以立法化,统一双罚制、统一单位和自然人实施相同犯罪的处罚标准,用法人犯罪置换单位犯罪的话语体系。
[9]孙道萃.大数据法益刑法保护的检视与展望[J].中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7,(01):58-64.
摘要:大数据时代衍生大数据犯罪,网络数据的代际属性正夯实其独立的法益地位。早期刑法保护表现出从属性与狭隘性,当前保护呈现为重信息网络、弱数据安全的差序格局。多头保护持续暴露数据法益专门保护的疲软。数据法益的专门化与非专门化保护各有利弊,财产化保护具有专属意义,但专门保护具有天然的优先性与后续统领的潜质。网络刑法学的知识转型可以提供终极的制度保障,立法整体转型与创制网络刑法典尤为关键,刑事治理的网络化转型是积极的推动力量。
[10]孙道萃.“收受财物后及时退还”的刑法教义分析[J].江汉学术,2017,(01):19-26.
摘要:面对收受财物后及时退还是否是受贿罪的司法难题,目前有“宽大处理”和“无罪”两种司法模式。“无罪”模式的合法性存疑,但具有显著的政策有效性,并且是有利于被告人的处置方案。“无罪”模式与受贿罪的既遂理论相抵牾,“及时退还”不属于既遂后的有效恢复或犯罪中止,“及时退还”实质是缺乏受贿罪故意的无罪行为。收受财物后及时退还不完全等同于积极退赃,及时退还仅适用于收受贿赂而不包括索贿情形;及时退还的本质是无受贿罪故意,“及时”强调退还的期限性、主动性、积极性与有效性。应通过刑法修正最终解决合法性问题。
[11]孙道萃.网络刑法知识转型与立法回应[J].现代法学,2017,(01):117-131.
摘要:网络安全法益正整体嵌入和覆盖传统刑法法益,网络空间社会日益真实客观化,安全刑法观推动网络刑法学知识形态的蜕变,网络刑法立法迎来根本的视角之变。网络刑法立法经历起步、发展和完善三个阶段,但规范供给不足的制度疲态日益显现。当前,应当更新并树立网络空间社会作为犯罪对象、手段、时空的全新立法思维,适度扩容网络安全法益并增容保护范围,合理借鉴域外经验与整合网络危害行为的类型及体系,理性转向预防性立法理念及其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