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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宪权教授:“二维码案”定诈骗或者诈骗类的犯罪没有任何问题!

2017-08-21 学术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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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央广网厦门8月11日消息(记者吕贝娜)日前,刑法领域专家、华东政法大学博士生导师刘宪权教授受邀在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第四期“思法学院苑”开讲《金融犯罪理论与实务前沿问题研究》。讲座由思明法院张嵘副院长主持。刘宪权教授成为思明法院首位顾问。


  傅远平为刘宪权教授颁发聘书并表示,人才兴则法院兴,去年以来思明法院推出人才培养的“系列组合拳”,其中聘请专家学者担任法院改革的专家顾问就是一项重要举措,希望由此推动法官理论水平的提升,助力思明法院在司法改中走前头、做表率。“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必将成为思明法院乃至厦门法院改革的又一张名片,为我们打造品质司法、建设公信典范法院提供坚实的人才基础。”


  刘宪权教授的讲座以“金融犯罪理论与实务前沿问题研究”为题,从宏观角度谈刑法中罪刑法定原则在金融犯罪认定中的理解,又从微观角度联系实际案例分析刑民交叉的案件及互联网犯罪案件。他认为,在金融犯罪的认定中应当遵循立法原意来理解罪刑法定原则。而“把刑法当成最后一道屏障”要分场合,立法层面要定罪的时候需要非常谨慎,而在司法实践中则应考虑刑法优先,这一原则不能动摇。刑法关注的是主观意识支配下的行为本身,而不是法律关系的恢复。即使受侵害的法律关系恢复了,还是要惩治行为。刑法调整行为的触角要前伸。


  “刑事看行为,民事看关系!互联网金融犯罪当中特别多这类问题。比如大家在讨论的,商店门口专门提供支付二维码,顾客拿了东西扫码之后付款完毕。有人利用这一点把自己的二维码贴在商店二维码前面。顾客拿了商店的货之后来扫码,钱都支付到其他人的相关账号里,到底应该定什么罪名。上海也出现了这样一个例子,有一个人到国外出差房子空着。他在出国前把钥匙留给保安,种种原因一直没回来,保安就感觉房子空着可惜,就冒充是自己的房子借给别人,很长时间之后房主回来发现房子被出租但是自己没有收到租金,问保安要租金保安也不给。这是否构成犯罪?如何看待这类问题,最关键还是行为和关系之间的问题。很多人习惯在金融犯罪和一般财产犯罪中用民法思维考虑问题,关注受害人是谁而没有关注行为直接获得的是什么。我们应该关注行为的直接指向,行为人拿到的是商店的货款,行为人拿到的是租金,因为顾客以为是商店的二维码,租客以为房子是保安的,让人产生错误认识而自觉自愿地把钱交给你。定诈骗或者诈骗类的犯罪没有任何问题。我们强调‘刑事看行为,民事看关系’,如果用这种思维方式,实际中很多复杂的问题一目了然,迎刃而解。……”


  刘宪权教授在讲座中表示,互联网犯罪不能一味从重惩治,应根据具体情况分为“从重”、“从平”、“从轻”处理。如涉及国家安全、信息安全、人格名誉的犯罪,通过互联网传播其危害结果呈几何级增长,就应该从重处罚。而大量的电信诈骗类的犯罪,互联网对危害结果并无实质影响的,就按照相应数额定罪量刑。对互联网金融犯罪,有些是特定条件下金融创新项目引发的,比如P2P平台由于未设立门槛,监管层面没有加以引导产生的问题,就应把线上与线下犯罪做区分,它不同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应从轻处罚。


  刘宪权教授表示,社会在进步发展,未来将出现更多新型支付形式,只要把握住“刑事看行为”的原则就不会被各种新兴平台和支付方式的变化所迷惑。目前,他的研究领域已经涉及与人工智能相关的法律问题。“如果一般机器人可以成为诈骗对象,那么智能机器人是否可以成为侵权主体?如果智能机器人的智慧独立于设计者之外,在设计者之上,发生了危害社会的行为,比如未来的无人驾驶汽车、智能医院等产生的法律问题,水来承担责任,值得我们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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