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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法律评论》征稿启事

2017-10-10 学术之路

来源:北京大学法学院


《网络法律评论》(以下简称“《评论》”)第二十卷征稿工作已经全面展开。诚挚欢迎众多网络法律研习者加入到我们行列中来!


《评论》由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和北京大学互联网法律中心联合主办,是以研究网络法律为内容的专业学术刊物,它秉承北大“学术自由,兼容并包”之学术传统,融批判的精神于学术争鸣之中。尤其欢迎有强烈现实意义,资料收集全面翔实,或有实证调查材料佐证之佳文,并且欢迎针对国内外典型案例的分析评论以及对基本理论问题由独到思考的文章。


《评论》经过以往各卷的经验积累,逐渐形成了有自己特色的栏目,也得到了各方的肯定。这些栏目主要有:专题链接、学术BBS、追踪研习、信息窗口、案例收藏夹等。


一、《评论》由北京大学知识产权学院和北京大学互联网法律中心主办,并有互联网法律中心张平教授主编。


二、《评论》对来稿字数不作要求,只有学术水准和学术规范的要求。关于引注体例请参照《评论》中对引证体例之要求。


三、来稿和作者简介请采用MS Word格式编排,分别以电子邮件附件方式发送至netlawrev@pku.edu.cn。邮件标题格式为:“投稿+作者姓名+稿件中文标题”。第二十卷征稿截止日期为2017年11月15日。


来稿恕不退换,请自留备份,自投稿三个月内未收到稿件处理通知,请自行处理。


来稿请加上英文标题、中英文摘要、关键词,并请写明作者真实姓名、任职单位和有效联系方法。


四、《评论》自创办之初即支付作者稿酬。为扩大学术交流渠道,《评论》编辑部有权以非专有方式向第三人授予已刊作品电子出版社、信息网络传播权和数字化汇编权、复制权。如作者不同意授予上述权利之部分或全部,请在来稿前声明保留。


作品刊登后,《评论》编辑部有权在互联网法律中心网站(www.pkunetlaw.cn)发布作品的电子版。如作者不同意授予上述权利,请在来稿前声明保留。


五、每一篇来稿都受欢迎,并或一视同仁的尊重。《网络法律评论》编辑部将与每位投稿者联系,以负责的态度进行沟通。来稿一经刊用,即付稿酬。


六、本卷征稿要求


预计第20卷将在2017年1月出版。根据需要,编委会拟从两个方面进行征稿:


1. 专题征稿


《网络安全法》的适用与完善。


2. 其他征稿


该部分的稿件,主题不限,可以是任何涉及网络的法律问题。诸如刑法、行政法、税法、诉讼法、国际法等各个领域。


这些稿件主要纳入学术BBS、追踪研习、信息窗口、案例收藏夹等。


欢迎踊跃投稿!


《网络法律评论》编委会

二〇一七年九月


附:中文文献引征体例


一、一般规定


1. 注释为脚注,每篇文章的全部注释编号连续排列。文中及页下脚注均用圈码,通常应在句中标点之内,句末标点之外。


2. 正文引文超过150字者,应缩格并变换字体排版。


3. 文献的信息顺序:作者,文献名,卷次(如有),出版者、出版时间及版次,页码。


4. 定期出版物的信息顺序:作者,文章名,出版物名称、年份及卷次,页码。


5. 报纸的信息顺序:作者,文章名,报纸名称、日期,版别。


6. 译作的信息顺序:国籍(外加六角括号),作者,文献名,译者,出版者、出版时间及版次,页码。


7. 网上资料的信息顺序:作者,文章名,网址(外加尖括号),最后访问日期。


8. 引用学术集刊时,应首先注明特定文章作者,然后依次为文章名,收入该文之文集编者名,文集名,出版者、出版时间及版次,页码。


9. 引用之作品,书、刊物、报纸及法律文件,用书名号;文章篇名用引号。


10. 页码使用“页N”或“页N-N”。


11. 编辑或整理之作品,编者名之后加注“主编”或“整理”字样。


12. 同一文献两次或两次以上引用,第二次引用时,若紧接第一次引用注文,所引非同页,注“同上注,页N”;所引为同页,则径注“同上”。若第二次与第一次引用之间有其他注释,则在作者名之后,注明“作者姓名,见前注N,页N”。


13. 作者为两人或更多的文献,在第一次引用时应显示全部作者,第二次引用时可只注第一作者,但其名后应加“等”字。


14. 非引用原文者,注释前加“参见”;非引自原始出处者,注释前加“转引自”。


15. 引用古籍的,参照有关专业部门发布之规范;引用外文的,遵循该语种的通常注释习惯。


16. 引用中国台湾、香港、澳门地区出版或发行的文献,可在出版或发行机构前加注地区名。


17. 原则上不引用未公开出版物。


二、引用例证


1. 著作


梁慧星:《民法总论》,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页101-102。


       再次引用,如中间无间隔所引不同页:同上注,页65。


          如中间无间隔所引同页:同上。


          如中间有间隔:梁慧星,见前注①,页78-80。


李双元、徐国建主编:《国际民商新秩序的理论构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页75。


2. 定期出版物


苏号朋:“论信用权”,载《法律科学》1995年第2期,页12。


3. 报纸


梁慧星:“医疗损害赔偿案件的法律适用”,载《人民法院报》2005年7月13日,第5版。


4. 译作


﹝美﹞亚历山大·米克尔约翰:《表达自由的法律限度》,侯健译,贵州人民出版社2003年版,页1。


5. 网上资料


李扬:“技术措施权及其反思”,http://www.chinalawedu.com/news/2004_10/8/1803452391.htm,2010年7月23日最后访问。


6. 学术集刊


尹田:“论动产善意取得的理论基础及相关问题”,载梁慧星主编:《民商法论丛》(第29卷),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页206-207。


7. 港台文献


胡鸿烈、钟期业:《香港的婚姻与继承法》,香港南天书业公司1957年版,页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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