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第九批指导性案例,通报检察机关打击计算机网络犯罪工作情况,并回答记者的提问!
王松苗:
各位记者朋友久违了,大家上午好。
今天新闻发布会的主题是“惩治网络犯罪,维护信息安全”。这个主题可以说与大家息息相关。一方面,我们每个人都是大数据信息化的追随者,因而也可能是潜在的受害者,即便你不关心信息,但信息都随时随地关心你,另一方面,通过我们的媒体传播提醒社会公众强化防范意识,自觉有效保护人们财产安全,也是媒体铁肩担道义的职业责任。
今天的发布会主要有三项议程:一是通报检察机关依法惩治计算机网络犯罪、维护网络信息安全情况;二是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批指导性案例;三是回答记者朋友的提问。出席今天发布会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万春主任、侦查监督厅韩晓峰副厅长、公诉厅张相军副厅长。我是最高人民检察院新闻发言人、办公厅主任兼新闻办公室主任王松苗。
下面,我先向大家通报一下检察机关依法惩治计算机网络犯罪、维护网络信息安全工作有关情况。
当今社会已经进入互联网时代,以移动互联网、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为代表的现代科技在给生产生活带来便利的同时,也给社会治理带来许多新问题。其中,计算机网络犯罪高发,危害信息安全,侵犯公众权益,引起社会高度关注。
每年全国两会期间,都有不少全国人大代表、全国政协委员建议检察机关进一步加大对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切实维护网络信息安全,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全国检察机关积极顺应法治建设新要求和人民群众新期待,立足法律监督职责,充分履行检察职能,依法惩治各类计算机网络犯罪。
一、检察机关打击计算机网络犯罪的主要措施和成效
(一)突出惩治重点,依法办理案件
一是突出惩治重点,加大打击力度。面对日趋严峻的计算机网络犯罪形势,全国检察机关侦查监督、公诉等部门通过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指派业务骨干加强批捕、起诉、出庭公诉等,重点打击电信网络诈骗,出售、非法提供、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非法生产、销售、使用“伪基站”“黑广播”、手机恶意程序等违法犯罪活动。
最高人民检察院与公安部联合挂牌督办两批典型计算机网络犯罪重点案件。特别是对社会广泛关注的“徐玉玉被电信诈骗案”、北京“4·13”特大电信网络诈骗等涉案人员多、作案地域广、证据收集固定难度大的案件,最高人民检察院多次派员赴当地就事实认定、证据收集完善固定、法律适用等问题提出指导意见,保证了案件顺利办理。
二是针对新型犯罪,开展专项行动。2017年3月,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安部共同开展打击整治黑客攻击破坏和利用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专项行动。
最高人民检察院专门下发通知提出明确工作要求,重点打击利用黑客技术入侵政府、军事、科研院所等重要领域网络,窃取国家秘密或商业秘密,损害国家安全和商业利益的犯罪。对利用境外网络资源对境内网络设施开展攻击破坏、入侵活动,买卖木马病毒网络程序等黑客犯罪工具,实施网络控制、盗窃、诈骗的犯罪严惩不贷。
三是针对涉互联网金融犯罪,加大打击力度。各地检察机关依法批捕、起诉了一批利用互联网实施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集资诈骗等犯罪案件。
实践中,各级检察机关积极主动作为,发挥诉前主导作用,及时介入侦查,依法引导取证,完善证据体系,认真把好案件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依法从快批捕、起诉,会同法院从快审判,确保办案质量。
最高人民检察院高度重视“e租宝”“昆明泛亚”等具有全国性影响的重大案件的办理,及时收集梳理各地检察机关在办案中遇到的疑难复杂问题,加强对下业务指导。
(二)建立健全专业化办案部门和办案组织,提高惩防计算机网络犯罪专业化水平
为加强对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办理工作的组织领导,今年9月,最高人民检察院公诉厅专门成立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主任检察官办案组,承办和指导办理涉及网络安全犯罪案件以及利用网络实施的相关犯罪等案件。
地方各级检察机关优化办案资源配置,有的设立专门的计算机网络犯罪办案机构,有的单独设置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主任检察官办案组,提升办案人员专业化水平,不断提高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的办理质量。如北京市检察机关成立5个计算机网络犯罪办案部门,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设立网络和电信犯罪检察部,海淀区人民检察院设立科技犯罪检察部,专司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的办理。
(三)制定司法解释和指导意见,明确法律适用标准
近年来,最高人民检察院密切关注新型计算机网络犯罪在案件定性、证据采信适用等方面存在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总结经验,加强对下指导,解决计算机网络犯罪法律适用难题。
2016年12月20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颁布《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定罪量刑、关联犯罪的定罪量刑、电信网络诈骗共同犯罪和主观故意的认定、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的管辖、涉案财物的处理、调查取证和证据认定等作了详细规定,进一步明确了法律标准,统一了司法尺度。
2017年5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通过信息网络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设立用于实施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行为,网络服务提供者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的行为进一步明确了认定标准。
2017年6月,最高人民检察院下发《关于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为各地检察机关公诉部门办理涉互联网金融犯罪案件提供指导。
(四)健全工作机制,形成惩防合力
在内部,检察机关公诉部门与侦查监督部门加强联系,强化捕诉衔接,形成打击计算机网络犯罪合力。在外部,检察机关加强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的工作衔接,落实案情通报、案件会商、联席会议等工作机制,准确掌握本地区计算机网络犯罪的现状和态势,开展类案分析研判,及时研究解决办案中的重点、难点问题,避免因沟通不畅、意见分歧影响打击力度和成效。
各地检察机关在打击计算机网络犯罪中,还针对办理相关案件的证据和定性等普遍性问题,与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召开联席会议进行沟通,统一认识。探索完善检察机关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机制。试行专家辅助办案机制,组建由网络技术人员、司法会计、互联网企业技术专家等组成的专家辅助人团队,辅助检察机关办案。
同时,检察机关始终高度重视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联系,加强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源头治理、系统治理、综合治理。例如,加强与电信网络金融服务商联系,通过办案督促监管部门严格监督落实电信网络金融服务实名制。加强与网络服务商的协作,督促电信网络金融等数据掌握者积极履行责任配合司法机关调查取证,加强法治宣传,增强公民防范计算机网络犯罪意识。
从几类典型计算机网络犯罪情况来看,2016年以来,全国检察机关适用涉嫌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等刑法第285至287条7个涉及计算机犯罪罪名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727件1568人,其中,2017年1至9月提起公诉334件710人,同比分别上升82.5%和80.7%;对网络电信侵财犯罪案件提起公诉15671件41169人,其中2017年1至9月提起公诉8257件22268人,同比分别上升88.6%和118.6 %。
二、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发案形势和典型特征
从检察机关查处打击计算机网络犯罪情况来看,当前,计算机网络犯罪呈现以下发案特点和趋势:
(一)犯罪主体日趋年轻化、专业化。相比传统犯罪,作为智能型犯罪的计算机网络犯罪主体一般文化程度较高,具有一定的计算机技术和网络知识,钻社会监管空子的能力较强。
(二)犯罪形式日趋隐蔽。网络空间具有高度的虚拟性,这为犯罪分子利用网络进行犯罪提供了便捷;此外,计算机网络犯罪作案时间的瞬时性、空间的不确定性、行为与后果的可分离性也决定了该类犯罪具有极强的隐蔽性。
(三)犯罪手段日趋多样多变。与传统犯罪相比,计算机网络犯罪手段多样复杂,既有攻击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也有利用计算机网络进行的传统犯罪。前者包括利用网络侵入计算机系统非法获取信息、修改密码、黑客攻击银行账户等;后者如利用网络实施盗窃、诈骗、开设赌场、非法经营等。
计算机网络犯罪类型不断变化,犯罪手段迅速翻新。网络攻击、网络诈骗、网络色情、网络赌博、网络制假贩假等高发多发;网络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网络制造传播谣言、网络敲诈勒索、网络恐怖主义、网络制毒贩毒持续上升。
(四)犯罪活动日趋组织化、集团化。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使信息传播更加快捷,也使犯罪的组织策划更为便利。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形式出现组织化、集团化现象,特别是网络诈骗、网络赌博犯罪中,犯罪分子通过网络信息互相交流犯罪方法和手段,分工协作,密切配合,形成了严密的犯罪群体。
(五)犯罪后果日趋严重。由于网络已经广泛应用于社会的各个领域,社会各行各业对计算机网络的依赖程度日益增加,网络传播信息覆盖面广、速度快,导致计算机网络犯罪性质日益恶劣,损失日益严重,影响范围日益广泛,影响后果日益显著。
办案检察官分析认为,今后相当一段时期,计算机网络犯罪总量将会呈现持续上升态势,跨国性计算机网络犯罪也将不断增多。同时,利用移动智能终端实施的犯罪、互联网金融发展引发的犯罪、侵犯公民个人隐私和信息的犯罪将持续高发,一些传统犯罪也会利用计算机网络技术不断升级。可以说,我们当前面临的现实安全威胁很大程度上来自网络空间,网络安全的复杂性、影响力已远远超过传统安全,值得社会各界高度重视。
三、下一步工作打算
下一步,全国检察机关将加强对网络治理领域重点难点问题的研究,依法加大惩治计算机犯罪力度,努力维护国家和个人信息安全,推动互联网治理法治化常态化。
一是深入研究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新特点,提高惩治计算机网络犯罪针对性。进一步统一执法思想,坚决惩治各类非法侵入和破坏计算机网络的犯罪,以及利用网络实施的暴力恐怖、制毒贩毒、敲诈勒索、诈骗、赌博、制造传播谣言、传播淫秽信息、窃取公民个人信息、侵犯个人隐私、侵犯知识产权等犯罪,依法严厉打击涉互联网金融犯罪,严防互联网金融风险,切实维护国家网络空间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切实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社会信息化健康发展。
二是研究制定证据指引,提高办案指导和法律适用的实效性。最高人民检察院将积极开展专题调研,对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定性、定罪标准、共同犯罪、法律适用、证据收集特别是电子证据的认定等重点难点问题和实践中不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开展深层次研究。加强对下指导,及时对典型案件进行剖析,研究制定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证据指引,并积极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等共同制定司法解释或规范性文件。加大培训力度,培养一批办案能手,全面提升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办理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三是积极参与网络社会治理,提高防控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治理能力和治理水平。各级检察机关将继续强化源头治理和综合治理意识,推动执法司法机关与金融、电信以及互联网企业合作,加大对计算机网络犯罪产业链打击力度。结合执法司法机关办理的各类网络案件,分析网络管理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提出加强管理、建章立制的建议,促进提高互联网治理法治化水平。
四是加强国际司法协助,建立健全情报共享和交流培训机制,提高惩治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国际化水平。最高人民检察院将积极努力与各国检察机关一起协商解决计算机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冲突等问题,在抓捕、引渡、遣返计算机网络犯罪嫌疑人和调取、移交证据方面加强合作。建立健全情报共享机制,定期通报各国打击计算机网络犯罪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并通过交流访问、联合举办国际研讨会、培训班等形式,共同研究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困难和问题,在国际社会形成打击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合力。同时,尽可能地通过各种方式,及时追回赃款赃物并做好返还工作,最大限度弥补被害人损失。
我通报的情况就这些。下面进行第二项议程,发布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九批指导性案例。6个指导性案例具体材料,我们已经印发给大家了。为了便于大家更好地理解把握,现在请万春主任为我们作一下简要介绍。
万春:
为加大对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今年7月初,最高人民检察院着手围绕计算机网络犯罪制发第九批指导性案例,开展相关工作。10月12日,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二届第七十次检察委员会审议通过,今天向社会正式发布。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这批指导性案例,一是规范和指导检察机关准确适用法律。计算机网络犯罪属于新类型犯罪,犯罪手法比较新颖。以指导性案例的方式提炼司法实践中可行的法律适用规则,有利于指导检察人员提高法律适用能力,准确打击此类新型犯罪。
二是推进检察机关更好地服务和保障“互联网+”经济健康发展。随着“互联网+”战略上升为国家战略,以电子商务为基础的新兴产业和新兴业态得到迅速发展。现实生活中,网约车、网约餐饮服务等已经进入千家万户,在给人们生活带来极大便利的同时,也导致不法分子利用规则漏洞进行犯罪的现象明显增多,对新兴产业和新兴业态带来较大危害。以指导性案例的方式明确加大对侵害互联网企业利益犯罪的打击力度,能够促使检察机关更好地为“互联网+”经济保驾护航。
三是对广大网民进行法治宣传教育。截至2016年12月底,我国已有7.31亿网民,其中青少年网民接近3亿。以指导性案例的方式凸显对计算机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是落实“谁执法谁普法”普法责任制要求,结合办案开展以案释法,引导网民树立网络法治意识,规范网络行为,实现预防计算机网络犯罪的重要方式。
第九批指导性案例包括李丙龙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等六件案件。
它们具体是:
(一)李丙龙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被告人李丙龙为牟取非法利益,以修改大型互联网网站域名解析指向的方法,劫持互联网流量访问相关赌博网站,获取境外赌博网站广告推广流量提成,导致某知名网站不能正常运行,访问量锐减。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认定李丙龙的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结合量刑情节,判处李丙龙有期徒刑五年。该案的起诉和判决,明确了修改域名解析服务器指向,强制用户偏离目标网站或网页进入指定网站或网页,造成计算机信息系统不能正常运行的域名劫持行为,属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
(二)李骏杰等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被告人李骏杰购买发表中差评的某购物网站买家信息,冒用买家身份,骗取客服审核通过后重置账号密码,登录该购物网站内部评价系统,删改买家中差评,获利9万余元。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李骏杰的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该案的起诉和判决,明确了冒用购物网站买家身份进入网站内部评价系统删改购物评价,属于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内存储数据进行修改操作,应当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三)曾兴亮、王玉生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被告人曾兴亮、王玉生通过修改密码,远程锁定被害人的苹果手机,并以解锁为条件索要钱财。江苏省海安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曾兴亮、王玉生的行为构成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有期徒刑六个月。该案明确了智能手机终端应当认定为刑法保护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锁定智能手机导致不能使用的行为,可认定为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同时,也明确了行为人采用非法手段锁定手机后以解锁为条件索要钱财,在数额较大或多次敲诈的情况下,其目的行为又构成敲诈勒索罪,应当作为牵连犯从一重罪处断,以重罪即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
(四)卫梦龙、龚旭、薛东东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被告人卫梦龙伙同被告人龚旭、薛东东,合谋利用龚旭掌握的登录某大型网络公司内部管理开发平台的账号、密码、Token令牌(计算机身份认证令牌)等,违反规定多次在异地登录该大型网络公司内部管理开发系统,查询、下载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储存的电子数据并出售牟利。此案被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认定卫梦龙、龚旭、薛东东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且情节特别严重,判处卫梦龙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龚旭有期徒刑三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薛东东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该案明确了超出授权范围使用账号、密码登录计算机信息系统属于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后下载其储存的数据可以认定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
(五)张四毛盗窃案。被告人张四毛盗窃被害人陈某拥有的域名后,出售牟利12.5万元,此案被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张四毛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该案指导意义在于明确了网络域名具备法律意义上的财产属性,盗窃网络域名可以认定为盗窃行为。
(六)董亮等四人诈骗案。某网约车平台注册登记司机董亮、谈申贤、高炯、宋瑞华,分别用购买、租赁未实名登记的手机号注册网约车乘客端,预存较少打车费,发起较短距离用车需求后,又故意变更目的地延长乘车距离,致使应付车费大幅提高,以此骗取网约车公司垫付车费和订单补贴。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后,人民法院认定被告人董亮、谈申贤、高炯、宋瑞华的行为构成诈骗罪,分别判处董亮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谈申贤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高炯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宋瑞华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当前,网络约车、网络订餐等互联网经济新形态蓬勃发展,该案明确了以牟利为目的,采用自我交易方式,虚构提供服务事实,骗取互联网公司垫付费用及订单补贴数额较大的行为应认定为诈骗罪。
依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案例指导工作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人民检察院参照指导性案例办理案件,可以引述相关指导性案例作为释法说理根据”。对于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指导性案例,各级人民检察院在办理类似案件时要参照适用。
谢谢万主任。现在进行第三项议程,请各位记者朋友提问。
[法制日报]
请结合第九批指导性案例谈谈当前计算机网络犯罪包括哪些类型?
计算机网络犯罪按照侵犯客体不同可以分为两大类。
一类为侵犯计算机信息安全的犯罪,即破坏信息安全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的新型犯罪。主要包括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即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犯罪。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和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前者指未经用户授权或超越合法使用权限,利用计算机终端,突破或者绕过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安全防卫屏障,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的行为。例如,第九批指导性案例中的卫梦龙等实施的超出被害人授权范围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并获取某大型网络公司数据信息,就是这种犯罪的表现形式。后者指对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行为。这两种犯罪行为规定在刑法同一条款,属于选择性罪名。
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即利用信息技术手段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功能、数据、程序和服务进行增加、删除、修改、干扰,造成系统不能正常运行或数据损失的行为。例如,第九批指导性案例中的李丙龙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被告人李丙龙为牟取非法利益,以修改大型互联网网站域名解析指向的方法,劫持互联网流量访问相关赌博网站,获取境外赌博网站广告推广流量提成,就是典型的对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破坏。
此外,刑法规定的计算机犯罪还有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的程序、工具罪,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一共七个罪名。
另一类是以传统的人身、财产等权利为侵害客体的计算机犯罪,即利用网络或信息技术实施的传统犯罪。这些犯罪在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出现以前就已存在,刑法中也有相应的罪名,但当计算机和网络技术出现后,犯罪分子利用信息技术和网络便利,实施了更加隐蔽、快速,危险性和危害后果更大的犯罪活动。
例如,利用计算机或网络实施盗窃犯罪。第九批指导性案例中的张四毛盗窃案,盗窃网络域名本质上也是一种盗窃犯罪,只是犯罪对象具有特殊性。
网络诈骗也是实践中高发的犯罪,网络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互联网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网络诈骗本质上还是一种诈骗行为,第九批指导性案例中的董亮等四人诈骗案,就是利用网络手段实施骗取网络公司垫付车费和补贴的行为,是一种新型诈骗犯罪的表现形式。对这类犯罪,刑法第287条规定,“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应当以相应的传统罪名进行定罪处罚。
[中央人民广播电台]
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第九批指导性案例具有哪些特点?
最高人民检察院围绕计算机网络犯罪主题发布第九批指导性案例,旨在明确几类计算机网络犯罪罪与非罪的界限,向社会进行以案释法,彰显遏制计算机网络犯罪高发态势的鲜明态度,推动打击和预防计算机网络犯罪力度不断增强。该批指导性案例具有以下几个方面鲜明特征。
一是聚焦计算机网络犯罪中常见多发亟需解决的问题。近年来,计算机网络犯罪逐渐成为常见多发犯罪形态。一些犯罪如何定性亟需统一认识。第九批指导性案例制发过程中,我们听取各方面意见建议后,选取了计算机网络犯罪中常见的,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几类犯罪,以指导性案例的形式予以发布。
如随着电商经济的发展,有关删改网络购物评价的行为有多发态势。这种行为直接破坏网上公平交易,妨害购物网站数据管理,极易造成人民群众财产损失。对这种犯罪,我们选取李骏杰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为指导性案例,明确此类行为在后果严重的情况下,应以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论处。
二是着眼服务保障互联网+经济发展。近年来,针对互联网+经济发展新业态的犯罪不断滋生,成为制约影响新兴企业发展的重大隐患。为体现检察机关对经济发展新业态的保障,我们选取了董亮等四人诈骗案等案例,明确表明检察机关斩断伸向新兴互联网企业黑手的坚决态度。
三是注重明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精神。计算机犯罪手法、形态变化极快。为明确法律及司法解释的精神,我们选取了曾兴亮、王玉生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案,明确法律中的“计算机信息系统”,包括智能手机操作系统。选取了卫梦龙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案,明确了刑法第285条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中的“侵入”,包括超出授权范围进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的行为。
四是坚持凝聚共识审慎稳妥的原则。计算机网络犯罪中,新问题很多,其中一些问题,实务界和理论界还存在较大争论。第九批指导性案例制发过程中,我们坚持充分调研,多方论证,广泛听取意见建议。在研究备选案例时,注意收集其他类似案例,对起诉判决情况反复研究,寻求共识。对一些能够获得广泛认可的问题,以指导性案例的形式予以明确。对争议较大尚未取得共识的问题,暂不涉及。例如:第九批指导性案例通过张四毛盗窃一案,明确了域名具有财产属性,盗窃域名可构成盗窃罪。但对于游戏币,游戏中的武器装备等虚拟财产,目前争议还较大,指导性案例暂时未涉及这一问题。
[新京报]
当前检察机关打击查办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的难点是什么?如何解决?
张相军:
与传统的刑事犯罪相比,网络犯罪具有主体的智能性、行为的隐蔽性、手段的多样性、传播的广域性等突出特点。与这些特点紧密相连,检察机关惩治计算机网络犯罪方面遇到的难点主要有:一是取证和证明难。网络空间看不见,摸不着,网络犯罪证据多以电子数据为主要形态,侦查取证主要依赖技术手段完成;网络犯罪往往带有跨地域、跨领域整合信息和资源以用于犯罪的特点,非法网站多将物理地址设在国外,完全查清网络犯罪的全部链条存在困难,相应地这也给指控证实犯罪带来很多难题。
二是法律适用难。网络犯罪是新型犯罪,伴随着信息网络技术的进步,犯罪分子也不断变换犯罪手段和方法,这给案件处理带来很多困难,其中既有案件管辖等方面的难题,也有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一罪与数罪等定性方面的难题,因此也容易产生认识分歧。
三是专业人才匮乏。网络犯罪的取证、鉴定、定性等都需要很强的专业知识,检察机关办理此类案件需要大量专业人才。但从目前的实际情况看,检察机关网络技术人才十分缺乏,既精通法律业务又熟悉网络技术的复合型检察人才更是匮乏,队伍状况还不能适应打击此类犯罪的形势需要。
为解决这些难难题,我们已经采取和正在采取一些行之有效的措施。比如,针对网络犯罪取证难的问题,近年来高检院根据计算机网络犯罪特点,总结办理典型案件的成功经验,出台了审查逮捕和审查起诉证据指引,为一线办案人员收集和审查证据提供参考;又比如,针对专业人才匮乏的问题,加大教育培训力度,培养专门人才,建立专业化办案组织;同时注重利用外脑,办理专业性较强的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时,聘请计算机网络专家对专门性技术问题进行鉴定、提供技术咨询,邀请他们作为有专门知识的人为公诉人出庭提供技术辅助,均取得了比较好的效果。
[检察日报]
从办案情况看,近年来电信诈骗呈现怎样的犯罪特点?电信诈骗有哪些危害?
韩晓峰
从审查逮捕情况看,近年来的电信诈骗犯罪呈现以下特点:一是利用高科技手段作案,隐蔽性强。在互联网金融快速发展和互联网、手机、电话、电视“四网融合”背景下,犯罪分子利用电信网络技术,通过改号软件伪装电话号码,或通过计算机程序批量发送诈骗短信、语音包和木马程序,借助电子银行系统快速转移赃款,实施远程、点对面、撒网式诈骗,犯罪手段隐蔽,过程不留痕,侦破难度大。
二是非接触式犯罪特点明显,跨国跨境作案突出。犯罪分子借助现代通讯工具、网上银行、手机银行等科技手段,人在境外,专门针对中国人实施诈骗,跨区域犯罪,甚至境内外勾结作案。如“9?28”专案,拨打诈骗电话的窝点建到了印尼、菲律宾、越南、泰国及大陆、台湾6地;提供任意改号、群呼群拨服务的诈骗平台(服务器)设在美国;地下钱庄头目在台湾指挥,犯罪同伙则在大陆福建、广东、江西、湖南、安徽等地取款。
三是通过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实施精准诈骗。随着云计算和大数据技术的发展运用,犯罪分子通过网络大肆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逐渐从撒网式、地毯式向量体式、订单式诈骗发展。除姓名、身份证号码、手机号码、家庭地址等传统静态信息外,手机定位记录、通话记录、开房记录、车辆运行轨迹等动态信息越来越多被用于犯罪。犯罪分子通过针对不同群体量体裁衣、步步设套,形成衔接紧密、针对性强的一条龙犯罪模式。如广东佛山戴某某等36人团伙网络诈骗案,犯罪嫌疑人假冒研究院专家教授的身份,向多地患有肝病、糖尿病等疾病患者推销非具治疗性的器械和药物,采取货到付款的方式诈骗钱财。
四是社会危害严重,影响恶劣。犯罪分子结成团伙,精心设计骗局,利用话术针对不特定群众,跨区域乃至跨境大肆实施诈骗活动,涉案金额动辄在数十万乃至上千万元。如“12.29”特大电信诈骗案,台湾诈骗犯罪集团冒充公检法诈骗数额达1.17亿元。有的虽然数额不是很大,但是被害人的学费、养老金、治病救命的钱,一旦被骗往往造成致命后果。如山东徐玉玉被骗致死案。从更深层次看,电信网络诈骗损害了社会公众的安全感。随着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的蔓延,每个人都是潜在的被害人,银行账户、个人信息、生活隐私处于不安全的状态,影响人民群众的安全感。长远来看,这类犯罪削弱社会信任基础,抬高市场交易成本,挑战国家治理能力。
[人民日报]
检察机关在打击电信诈骗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当前还存在哪些困难?将采取哪些应对措施?
韩晓峰:
近年来,检察机关坚持重拳出击,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坚持做到“三个一律”:一律依法快捕快诉;一律组成专班集中办理;对重点整治地区,一律加大源头治理和综合治理的力度。
具体讲主要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坚持依法从快批捕,确保不在检察环节贻误战机。对打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工作,高检院领导高度重视,先后20多次作出批示指示。2016年5月,高检院专门下发《关于切实做好打击整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级检察机关加大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打击力度,依法快捕快诉,确保打击实效。全国检察机关通过及时启动重大敏感案件快速反应机制,做到及时报告、准确研判、迅速反应、专人办理、提前介入、引导取证、及时批捕,确保了检察环节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打击力度。
二是加强与公安等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打击合力。高检院与公安部联合召开典型电信网络诈骗案件剖析调研会,通过剖析典型案件,研究明确了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的证据认定、法律适用等问题;与公安部联合召开电信网络新型违法犯罪突出地区重点整治督导会,推动了对突出地区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重点整治、重点打击工作的深入开展;与公安部联合挂牌督办两批共62起重大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此外,检察机关还积极配合公安机关从境外缉捕遣返数百名犯罪嫌疑人,有力震慑了犯罪。
三是针对办案中出现的证据与法律适用问题,加强调研,通过出台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文件形式确保案件质量。针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电子证据审查难、认定难、适用法律难等普遍存在的问题,高检院与最高法院、公安部等部门加强调研,先后会签下发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一系列司法解释和指导性意见,有效解决了实践中存在的证据审查、实体认定、关联犯罪打击、共同犯罪认定等方面的难题,为专项打击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
四是在依法打击的同时,注重综合治理。积极推动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重点(突出)地区整治工作,联合公安机关等部门对专项行动确定的12个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重点(突出)地区工作进行督导、部署、检查,整治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
当前打击电信诈骗存在以下困难。一是电子证据审查认定难。犯罪分子运用科技手段的水平在提高,反侦查能力在增强,给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证据的收集固定、审查认定工作带来困难。二是案件定性处理困难。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出现,公检法办案人员在有些问题上还存在认识分歧。三是办理此类案件的专业人才储备不足。
下一步,检察机关将采取以下措施:一是进一步增强对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危害性的认识,坚持依法严厉打击不动摇。特别是在通过努力,电信网络诈骗犯罪高发态势得到了有效遏制的形势下更不能掉以轻心,要保持高压态势,防止反弹。
二是坚持以证据为核心。加强介入侦查引导取证工作,确保侦查取证及时到位,确保办案质量和效率。
三是加强协作配合,促进源头治理。加强与公安、法院的协作配合,坚持依法从重从快,实现“快侦查、快提捕、快起诉、快审理”,形成打击防范电信诈骗的司法合力。同时,加强与银行、电信、互联网企业及行业监管部门的沟通联系,从治理上游犯罪入手,阻断公民信息泄露渠道,切断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源头。
四是注重大数据收集研判,促进专门人才培养。注重运用大数据收集研判犯罪态势,通过数据采集、整理、分析、发掘、应用,着力解决司法办案中证据收集、审查认定等难题。
五是完善跨国跨境司法协作。特别是在跨国跨境协助调查取证、缉捕遣返犯罪嫌疑人、涉案赃款赃物移交、证据转换、司法文书送达、通信与网络证据的转换及证据采信问题等方面细化协作内容,力争形成完善的司法协作模式。
经济日报:
网络犯罪是新型犯罪,涉及很多疑难复杂的法律适用问题,请问最高检针对网络犯罪法律适用问题,重点开展哪些工作指导司法办案,应对网络犯罪高发多发的严峻形势?
近年来,最高检高度重视惩治网络犯罪、维护网络安全工作。除了此次制发指导性案例外,还针对司法实践中的新情况、新问题,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研究制定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明确相关网络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指导各级司法机关加大办案力度,震慑网络犯罪分子发挥了积极作用。
关于办理侵犯计算机信息安全的犯罪案件,2011年,最高检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针对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犯罪及其单位犯罪、共同犯罪等问题,进一步明确了适用法律依据和具体的定罪量刑标准。
关于办理利用计算机网络实施的其他犯罪案件,2004年、2010年,最高检先后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办理利用互联网、移动通讯终端、声讯台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电子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二)》,2010年,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制定了《关于办理网络赌博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3年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底,会同最高人民法院、公安部制定了《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这些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文件,对利用互联网实施的传播淫秽信息、开设赌场、诽谤、寻衅滋事、敲诈勒索、非法经营、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作了规定。
此外,最高检会同最高法于2011年制定的《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会同最高法、公安部于2011年制定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4年制定的《关于办理暴力恐怖和宗教极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2017年5月会同最高法制定的《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利用互联网实施诈骗、侵犯知识产权、煽动分裂国家、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等犯罪也作了相应规定。
同时,在办理网络犯罪案件的刑事程序方面,“两高”、公安部于2014年还研究制定了《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对网络犯罪案件的范围、管辖、初查、跨地域取证等问题作了具体规定。为了解决电子数据取证难、认定难问题,“两高”、公安部于2016年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收集提取和审查判断电子数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刑事诉讼中电子数据取证和认证规则作出系统规定。
通过近年来的司法解释工作,已经基本形成了符合中国国情、基本满足司法实践需要的网络犯罪司法解释体系,为惩治网络犯罪、维护网络安全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下一步,最高检还将继续加大工作力度,创新工作机制,加强对下指导,进一步做好惩治网络犯罪、维护网络安全的相关工作。
目前,最高人民检察院会同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共同研究起草《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将针对《刑法修正案(九)》增设的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确定罪量刑标准和有关法律适用问题,目前正在抓紧开展相关工作,力争尽快出台。
[上海卫视法制天地频道]
针对网络犯罪的技术性和隐蔽性问题,检察机关如何通过加强智慧检务建设,深化技术手段的办案中的运用,来提升办案效果?
张相军:
网络犯罪属于高科技犯罪。针对网络犯罪的技术性和隐蔽性的问题,近年来,检察机关紧盯前沿科技,加强智慧检务建设,不断推进新兴技术在司法办案特别是在依法惩治计算机网络犯罪方面的应用,以“高科技对抗高科技”,努力实现“魔高一尺道高一丈”的良好效果。
前不久,高检院在江苏苏州召开了全国检察机关智慧检务工作会议,曹建明检察长对智慧检务的重大意义进行了深刻阐述,对深化智慧检务作出了重大部署。智慧检务,是依托大数据、人工智能等现代科技手段,进一步发展检察信息化建设的更高形态;是遵循司法工作规律和检察权运行规律,实现检察工作从科技保障到科技支撑再到科技引领的战略转型。
我们在深化技术手段在办案中的运用方面,主要采取了以下措施:一是建设电子证据实验室、电子数据云平台,以电子证据为突破口破解打击犯罪难题。电子证据是惩治计算机网络犯罪的关键证据。最高检司法鉴定中心和各地检察机关,相继建立电子证据检验实验室,配置电子数据采集分析、分布式取证、数据恢复、鉴定分析、密码破解以及网络取证等设备;最高检还构建检察专线网电子数据云平台,实现全国检察机关31家电子数据实验室互联互通,实现远程协同办案,数据资源积累,平台资源共享,有效破解电子证据取证难、审查鉴定难等问题。
二是应用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提升办案质量和效率。依托大数据等技术,通过分析海量检察数据,对常见多发和新型疑难计算机网络犯罪案件进行分析,为事实认定、法律适用、辅助量刑、办案决策等提供数据支撑。建立符合计算机网络犯罪特征的数据化证据指引,服务审查判断证据和举证质证,统一证据标准适用和证据审查规范。推动智能辅助办案应用,将法律文书、量刑建议等转化为数据模型或智能平台,实现智能抓取、智能研判、智能生成等,提升办案效率。
三是运用出庭一体化平台,增强出庭指控犯罪效果。计算机网络犯罪流程复杂、证据量庞大。为更加直观形象地在法庭上展示证据,研发和应用新型多媒体示证系统,探索电子卷宗、证据数据化资源整合共享运用,应用视频图像技术、证据智能梳理、证据归集、网络犯罪链路演示等技术,还原网络犯罪流程,增强指控犯罪效果。
四是加强数据资源共享、分析和挖掘,为预防犯罪提供对策建议。积极推动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行政执法机关等的信息数据对接,深入挖掘司法办案数据,分析计算机网络犯罪发案态势和犯罪规律,有针对性地向党委政府和有关主管机关提出对策建议,服务法治建设和社会治理决策。
对于公众来说,检察机关有哪些防范此类犯罪的建议?
治理计算机网络犯罪,必须坚持“两手抓”,一手抓惩治,一手抓防范。针对当前网络犯罪的高发态势,公众有必要做好防范措施。我分两个方面来谈谈这个问题。一是谈谈如何养成良好的上网和计算机使用习惯,防范网络犯罪;二是谈谈几种常见的网络犯罪防范对策。
(一)养成良好的计算机网络使用习惯
首先,每一个计算机网络使用人要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当今世界因互联网而更多彩,人们生活因互联网而更丰富。我们在享受互联网科技带来的极大便利的同时,也要增强自我保护和安全意识,不但个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电话号码、银行卡号等重要信息必须妥善保管,在网络上使用的各类账户、密码也不能随意泄露,以免不法分子有可乘之机。在办理各类卡片、扫描二维码、加入陌生WIFI网络、处理快递信息、纸质机票车票以及其他含有个人信息的资料时,也要多留心,尽量通过加密、涂抹等方式对信息进行“变装”来保护个人信息。
其次,养成良好的计算机网络使用习惯。如定期扫描和检测系统,及时发现系统漏洞,进行升级和修正。严格设置密码,定期更换各类上网账户和密码,提高犯罪分子破解难度;不浏览包含有害信息的网页,不点击来历不明的链接,不下载未经检验的程序和软件,对重要信息和数据要进行加密保护,等等。正确安装防病毒软件,并及时进行升级,更新病毒库,实时监视系统状况,减少和避免木马程序、逻辑炸弹、蠕虫病毒及网络病毒的侵害。
再次,要增强网络风险意识。接到陌生电话、短信、微信、电子邮件,要仔细甄别,遇到可疑情况及时报警。
(二)对几种常见的网络犯罪的防范
对网络诈骗:预防网络诈骗,要注重发挥社会多元主体的力量。老人、孩子等往往是易受骗群体,广大网民要注意关注媒体和司法机关宣传的网络诈骗案例,了解常见的诈骗手法和诈骗趋势,帮助家人增强防骗意识,“升级”防骗技能。网络诈骗多是因被骗者轻信或贪图便宜造成的,天上掉下的“馅饼”很可能就是“陷阱”,不要轻信“中大奖”、“低价购物”等诱惑性信息,需要先汇款的中奖均为陷阱,不要贪便宜盲目汇款。进行网络交易前,对交易网站和交易对方的资质尽可能全面了解,网上流行的低价竟拍中暗藏着更多的欺诈可能性,要保持警惕,如果确定自己在网络交易中被骗,要及时到当地公安机关报案,并出具保存的证据。
对计算病毒感染。网民要随时关注、留意新近出现的病毒的主要特征,提高病毒防范意识,降低病毒感染几率。不要随便浏览陌生网站,高度警惕网页上五花八门的弹出窗口。安装最新的杀毒软件,并及时升级,及时更新漏洞补丁。不要轻易打开陌生的电子邮件附件。从网上下载任何文件后,一定要先扫描杀毒再运行。记得对重要的文件及时备份,以免遭到病毒侵害时不能立即恢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对虚拟财产被盗。广大网络游戏爱好者在网络游戏中要慎重对待各种各样的游戏论坛或个人游戏网站上的外挂;建立良好的安全习惯,不打开可疑邮件和可疑网站;一定要及时给系统打补丁,安装专业的防毒软件进行实时监控,平时上网的时候一定要打开防病毒软件的实时监控功能;购买游戏 ID 与装备一定要慎重,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王松苗:
因为时间关系,提问就到这里。今天的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各位参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