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法治发展智库研讨会成功举办
来源:玉指倚修竹
2017年11月17日下午,由江苏省商务厅与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共同主办,江苏省国际投资促进中心、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一带一路”法治发展研究中心和法治发展战略研究所共同承办的“一带一路”法治发展智库研讨会在我校随园校区成功举办。
来自省商务厅、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华东政法大学、苏州大学、南京师范大学、红豆集团、南京钢铁、亨通光电、天合光能等单位40余位理论界、企业界、实务界代表参会。
丨领导致辞丨
研讨会开幕式由“一带一路”法治发展研究中心主任、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姜涛教授主持,江苏省商务厅马明龙厅长、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院长公丕祥教授分别致辞。
江苏省商务厅马明龙厅长指出:就目前“一带一路”的发展形势而言,商务厅的确需要一个智库来替“一带一路”的建设出谋划策。此次与智库的合作非常成功,反响良好,也得到了众多企业家的支持和欢迎。在新时代中国改革开放的进程中,智库与政府的合作对中国的发展在国际舞台上形成新的格局而言是很有必要的,在这一点上,推动“一带一路”的建设是重点,中国以后的改革开放应以“一带一路”为核心。
首先,要在更高层面上理解和把握“一带一路”战略。第一,“一带一路”建设是更好地促进内外联动发展的需要。我们要认真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把握好国内国际两个大局,促进全面优化配置,重点面向亚非拉大陆,同时全面对外开放。第二,“一带一路”战略是促进东中西协同开放的需要。在我国,东部、西部、中部地区发展不平衡是很严重的问题,东快西慢、海强陆弱的局面没有根本改变,东部沿海地区开放型经济也面临转型升级。“一带一路”建设有助于打破这一局面。第三,“一带一路”战略还是中国提升国际话语权的需要。要培育合作竞争新优势,改变目前中国海外商业诉讼失败案例多于成功案例的局面,加强对海外文化、司法制度的了解。
其次,要注重利用创新方式推动“一带一路”的进程。目前中国“引进来”要远远大于“走出去”,要致力于改变这一局面就必须扩大向东开放的优势,同时向西开放也要多了解。在这一点上,大型企业总是注重两个机构:第一是大型战略研究院,第二是法务部门。目前中国的中小型企业力量较为薄弱,机构也不健全,智库的建设则有利于改善这一局面,能为企业提供更多更好的服务。
最后,要坚持系统化思维,以发挥“一带一路”建设的更大作用来推动中国的发展。在坚持系统化思维中,要以顶层设计为核心,以综合平衡为灵魂。以顶层设计为核心就要加强向西开放,提升我国开放水平并扩大开放范围;综合平衡为灵魂就是要实现我国东中西部地区集体开放、集体发展,这与我国的主要矛盾相匹配。
要实现以上目标就需要智库研究院和政府一道发挥优势来解决双方问题。在将来,智库研究院应该着重思考如何更精准地为企业服务,如何使“走出去”更加稳妥、有效。
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院长公丕祥教授指出:当今世界正处在一个大变革的时代。2013年,习近平总书记提出“一带一路”的重大战略倡议,为发展开放型世界经济、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提供了中国智慧,彰显了中国担当。四年多来,“一带一路”倡议由理念转化为行动,由愿景转变为现实,正在获得日益广泛的认同,2016年11月和最近先后两次被写入联合国大会的决议,中国主张正在成为国际共识。习近平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强调了要以“一带一路”建设为重点,坚持“引进来”和“走出去”并重,遵循“共商、共建、共享”原则,要求主动参与和推动经济全球化进程,发展更高层次的开放型经济。习近平总书记的论述不仅为新时代推进“一带一路”建设指明了前进方向,而且为“一带一路”法治发展和相关的制度建设提出了一系列重大课题,我们应当认真学习领会,切实贯彻落实。
四年多来,江苏省委、省政府以高度的历史责任感,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和党中央关于推进“一带一路”建设的战略决策,从江苏发展的实际出发,制定和实施了一系列重大的政策举措,推出了一系列重大的项目方案。江苏省商务厅作为政府重要的主管职能部门,主动作为,精心谋划,“一带一路”工作在江苏取得了明显的重大进展,在国内外产生了广泛的影响。相关资料显示,江苏在“一带一路”建设方面走在了全国的前列。其中,江苏“涉外园区建设”排名全国第一,“友好城市建设”位居全国第一。这些核心指标反映出,四年多来江苏在参与“一带一路”建设方面对国家所做出的贡献。在新时代条件下,江苏的企业家们积极响应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勇挑时代重担,抓住历史机遇,在“一带一路”沿线的一些重要国家和地区加强合作、兴办实业、互利共赢,树立了江苏企业良好的国际形象。“一带一路”建设蕴含了大量的法律意义,为“一带一路”战略倡议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是新时代中国法治发展的历史使命。“一带一路”倡议提出以来,深受国内外智库的广泛关注。近年来,作为江苏省首批重点高端智库,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和江苏省商务厅去年年初签订了战略合作协议,举办了一系列相关研究活动,取得了阶段性重要进展。
在今天的智库研讨会上,参与“一带一路”建设的江苏企业代表和来自省内外的“一带一路”法律领域的专家学者们一起交流研讨,相互切磋,共同探讨“一带一路”建设法治保障这一重大的时代课题,必将有力地促进“一带一路”法治研究的深入开展,从而推动新时代江苏企业为开创“一带一路”建设新局面做出努力,同时也为“一带一路”助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新时代重大战略工程做出应有的贡献。最后,衷心祝愿本次智库研讨会取得圆满成功!
丨研讨交流丨
随后,”一带一路”法治发展研究中心名誉顾问、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张国平教授主持进行研讨交流,红豆集团、南京钢铁、亨通光电、天合光能“一带一路”建设重点企业四位代表、法学界、法律界五位专家学者分别发言。
江苏亨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国际运营事业部执行副总经理王志坚发表主题为《沿着“一带一路”走出去,看着世界地图做企业》的报告。首先,在“走出去”过程中,亨通立足人才输出、品牌输出、文化输出,形成了独特的发展模式,为践行“一带一路”战略打下了良好基础。第一是加强战略布局,提升亨通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经贸合作水平。第二是积极参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通信和电力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沿线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的基础设施。第三是沿着“一带一路”加快全球产业布局,推动企业“走进去”、“走上去”。第四是积极履行海外社会责任,树立公司良好国际形象。
其次,企业在“走出去”的同时也会遇到挑战和困难。主要是政治法律风险和融资贵、融资难问题。亨通将秉持“开放、包容、合作、共赢”的发展理念,进一步发挥自身优势,全力参与沿线国家建设,加快打造全球化运营的国际化公司。坚定不移推进已有项目,确保实现预定目标,在此过程中带动中国产品、技术和标准“走出去”;在跨国经营、并购发展的基础上,完善海外产地管控模式;发挥海外公司的区位优势,加快海外产业覆盖区域的营销顶层设计,尽快形成优势产品在各个区域交叉营销的新格局。
最后,企业在“走出去”的过程中也要积极履行社会责任,通过税收、就业、环保、公益慈善,大力回报所在国政府、人民的信任与支持,赢得他们的尊重和认同。
红豆集团有限公司董事局法务秘书陈橙指出:在“一带一路”的建设中我们应当注意相关的法律风险和国别风险的问题。主要风险有战争风险、政府更迭风险、外汇储备不足等。而这些风险在不同的国家和地区又有着不同的表现,比如在拉丁美洲是环保风险,在欧美则是知识产权的风险更高。此外中国的海外仲裁员数量不够也是个问题,这就意味着对于企业而言法律服务的支持较少,民营企业将面临更多意想不到的风险。要应对这些问题,就要用好智库资源,抱团发展整合资本并利用当地资本。
目前由红豆集团主导建设的西哈努克港经济特区已经初具规模,始终秉持着与股东、员工、顾客、供方、合作伙伴、政府、环境、社区等共赢的“八方共赢”理念,为企业提供一站式服务,更好地造福当地百姓。与此同时,江苏驻柬埔寨“一带一路”法律服务中心经过四个月的建设也取得了一些成果。首先,经过几个月的学习和了解,我们熟悉了柬埔寨的法律体系。其次,我们针对比较集中、比较突出的高频法律问题进行了整理研究,主要集中于三个方面:税法、劳工法及海关相关法律。再次,我们也建设了与园区企业密切相关的常用法律中文库。在这些基础之上,如何更多更高效地组织法律资源以满足越来越多的企业法律服务需求,是下一个阶段研究的重点。
南京钢铁股份有限公司风险控制部联席部长吴斐发表了主题为《南钢在“一带一路”地区投资心得分享》的报告。首先,现在企业投资单纯依靠现有资金几乎不现实,南钢在开展主营业务、对外投资同时,注重资本助力,初步构建自我闭环、富有张力的资金生态体系。可以看到,目前外汇、税收、境外融资是资本端走出去很大的瓶颈,也是企业急需加强实务经验之处,更需主管部门提供政策解读支持。
其次,分享关于投资端的经验,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部分沿线国家对“一带一路”战略内涵存在疑虑、误读,难以达成广泛战略共识,国别合作度有待加强;第二,部分沿线国家投资环境复杂,存在基础设施、政策法规等软硬件“不联不通”问题;第三,如何搭建投资框架——首先要考虑架构的项目的可融资性,同时项目可研阶段就需充分考虑该因素,其次搭建海外架构也需实现税务成本、外汇管制、融资等一系列考虑因素,设计好担保模式;最后是设计好尽调的方案,做到全面全方位;第四,中介服务体系和中间组织不健全,企业海外发展无法获取有效咨询与投资引导等服务,境外商业谈判与经贸合作受到阻滞;第五,沿线部分国家政局动荡、经济基础薄弱,政治风险、经济风险与宗教风险叠加,在外人员与企业的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风险评估与防控体系建设有待加强;第六,国际争议解决机制及执行风险——投资合作各方往往对适用什么法律、判决是否能得到他国承认并执行等充满忧虑且难以达成一致。
最后,总的来看“一带一路”宏观战略的推动为中国企业“走出去”提供了难得的契机,但是沿线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和法律制度的巨大差异,使得中国企业走出去时必须注重防范风险、提高海外投资利益的保障能力,以便实现与投资地的社会、文化、法律机制的良性融合。
常州天合光能有限公司法务经理周伟指出:江苏作为经济大省,较早鼓励和展开了海外投资。综合来看江苏企业海外投资风险防范和应对存在如下不足:
首先就外部条件来说,第一,现在一些地方政府还是重“引进来”、轻“走出去”,在引进外资的工作上,对已引入的外资信息有较全面的介绍,但缺少一个海外投资信息平台来提供江苏企业进行海外投资时,对投资东道国的法律法规、投资政策规定、行业和市场情况以及国家的社会历史文化和自然情况等信息的详细介绍;第二,国内目前对海外投资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不完善;第三,在海外投资企业发生和遇到风险时,缺乏针对性的风险应急机制。
其次,就海外投资企业自身来说,江苏海外投资企业大部分为民营企业,由于这些民营企业存续时间通常不长,内部管理和机制不完善,体现在海外投资项目上风险意识不高,无法应对海外投资所面临的风险。在进行海外投资时,缺乏系统科学和严谨的海外投资可行性分析,也未掌握系统的海外投资风险测评技术。总体上看,进行海外投资的案例不多,缺乏跨国投资经验。企业在进行海外投资、包括投资后企业运营等过程中,缺乏相应的风险预警和应急机制。
最后,针对江苏企业面临的海外投资风险,可以通过建立风险信息预警平台、确立风险识别系统、完善非商业风险评估机制、推出风险防范和抵御示范方案等方法进行合理规避,以尽可能降低和弥补损失。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杜涛报告指出:跟目前中国面临一带一路建设和重大发展转型一样,中国的法学教育与研究也面临着转型。就目前状况而言,我们的经济走出去了,法学教育与研究却远远没有跟上。现在是全球化时代,中国面临的不仅仅是经济方面的竞争压力,不得不说中国在面临国际经济竞争方面取得的成果已经十分辉煌,但与此同时我们还要注意中国面临的全球法律竞争,因为法律是作为经济的一部分而存在的。目前中国需要推动本国的法律服务“走出去”。以西方发达国家为例,德国政府出资在各国培养法律精英就是一步好棋,因此在这方面我们更应当有所注重,一方面继续扩大并招收更多海外留学生,另一方面也要鼓励学生做传教士,鼓励学生去“一带一路”沿线国输出中国法律,输出中国法理。此外我们也要大力研究外国的法律制度与法律文化,在这方面华东政法大学与上海市人民法院签订协议设立金砖国家法律研究院,专门为法院提供查询、咨询外国法的服务。将来我们也希望能够与江苏的企业合作,为企业发展提供更好的服务和保障。
苏州大学法学院孙国平副教授做了主题为《“一带一路”中的劳动法问题》的报告:关于“一带一路”中的劳动法问题,首先是“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劳动标准问题。国际劳工组织(ILO)迄今有189个公约和6个议定书已经生效,还有204个建议书,目前我国已经批准26个ILO的相关公约。现今我国面临的问题有:我国是国际劳工标准的倡导者、克减者抑或新标准制定者?中国公司对其境外经营中的劳动标准治理所引发的挑战如何应对?如果中国公司在“一带一路”战略下力争作为标准制定者,又将在东道国形成何种类型的劳动标准?世界都在关注我们!
其次是“一带一路”中的劳动法冲突问题。现在“一带一路”中主要存在着以下冲突问题:第一,我国涉外劳动管辖权尚付阙如;第二,劳动法上的强制性规范是泛化规定,法律存在着封闭性;第三,准据法之确定亟需完善,意思自治原则基本被架空。
最后是“一带一路”中我国劳动法的域外效力问题。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3条预设了诸多适用中国劳动法的空间,也存在某些问题:若劳动者工作地劳动标准低于我国劳动标准,可否基于意思自治,或直接规定我国劳动法的域外适用?
“一带一路”牵涉60多个国家,但国内无论是对其劳动法文本还是司法判例之研究还很薄弱,工程浩大,对照美国ABA 劳动法专业委员会的专业做法,我们法律人还需努力。此外,文化、宗教、语言等因素的交叉影响也颇为复杂,资料获取和调研都觉得比较困难,需要比较强的组织领导和团队合作。对此我们应秉持着“谨慎乐观”的态度。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教授杨丹做了主题为《全球治理视域下的“一带一路”倡议》的报告:“一带一路”倡议及其建设进程,是中国践行全球治理的伟大实践,也证实了全球治理中国方案的理论意义和实现价值。
首先,全球化发展是全球治理体制变革的时代背景。全球化有力地推动了世界经济的发展和全球文化的交融,解决全球性问题必须提升全球治理体制,和平与发展为全球治理体制变革提供可能。
其次,“一带一路”倡议是中国参与全球治理的重要路径。“一带一路”是倡议,而不是中国的战略布局,在“一带一路”建设中,中国始终坚持“对话而不对抗、结伴而不结盟的国与国交往新路”。“一带一路”建设是中国的,更是沿线各国的,倡导国际关系民主化,积极发展全球伙伴关系。“一带一路”建设不仅是经济的,还是多元领域的,涵盖全球安全治理、全球经济治理等诸多方面。“一带一路”建设是政府间合作,更是民间交流。
再次,在全球治理渠道方面,中国既要尊重和遵从传统的国际机制,也积极推动和构建新型全球治理平台,让软法发挥更大的作用,中国作为负责任的大国,要承担更大的责任,将自己定位为“世界和平的建设者、全球发展的贡献者、国际秩序的维护者”。
最后,“一带一路”也是中国国内治理的有机部分。全球治理的中国驱动,离不开中国的国家治理和全面深化改革。自由贸易试验区和自由港等方面的提升,将成为带路建设的驱动器。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郑玲丽副教授做了《“一带一路”区域碳交易法律体系的构建》的报告:首先,应对气候变化是“一带一路”合作不可或缺的内容。气候变化是对经济、政治、法律、社会的根本性挑战,可持续发展领域的合作,特别是碳市场的合作,虽然不是完全消融贸易摩擦和冲突从而达到完全和谐共处的灵丹妙药,但却提供了一条“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急需的外交合作途径。
其次,京都体系存在以下顽疾:第一,“共同但有区别责任”原则渐行渐远。第二,发展中国家急需利用国际法来重建应对气候变化话语权,并提供具有法律约束力和执行力的国际法机制。第三,主权国家面临履行减排承诺,考虑新体系构建制约因素的双重考验。接着应当关注欧美区域碳交易的法律制度创新和弊端。创新的方面主要有限额-交易制度和制定了控制温室气体排放的法律法规,弊端方面主要体现在:第一,欧盟的ETS设计有着重大缺陷,将导致市场失灵;第二,美国的碳交易监管权力也是较为分散的。
最后,需要阐述“一带一路”区域碳交易法律体系构建的思路。第一,要在“一带一路”中融入国际气候合作要素。第二,要推动地区碳市场联通,可参照清洁发展机制(CDM)增加对外绿色投资。第三,江苏可以借鉴美加RCCI西部气候倡议,在碳交易方面适用市场机制,充分发挥政府主导作用,引导全国低碳减排。与此同时在法律制度的设计方面要做到以碳定价为核心,以合理、公平为原则,以核算、报告、监督为主要要素。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颜林副教授做了《浅谈“一带一路”战略背景下条约在我国涉外民商事审判中的适用》的报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第七条中规定:“依法准确适用国际条约和惯例,准确查明和适用外国法律,增强裁判的国际公信力。”对于条约在我国民事审判中的适用问题,在80年代《民法通则》中有相关规定,但在新出台的《民法总则》中却取消了该规定,此外这一问题在我国宪法中也没有提及,只在《海商法》、《民用航空法》中有着规定。目前条约在国内的适用存在着以下缺点:第一,对条约的性质缺乏判定,如法院裁判中直接适用以国家为权利主体的国际公法性条约;第二,对条约的解释不够重视;第三,未正确处理条约与惯例的适用关系,在实践中存在着某些问题,如惯例若发展了条约,应适用惯例还是条约;第四,“未对我国生效条约”的适用条件略显严苛。
丨讨论与总结丨
在省商务厅外经处陆坚处长主持下,与会专家、企业家自由发言,商务厅领导和各位法律专家耐心解答了各位企业家们共同关心的问题,包括如何规避海外并购中的风险、自然人在境外投资的资金积累如何以合法形式得到国内政策认可和支持、对于发展中国家法律的研究缺少平台以及不够成熟缺乏整合的情况的建议、企业在境外的政治风险如何规避等,现场交流气氛十分热烈。
最后,陆坚处长对本次会议进行了总结。陆坚处长结合自己访美的经历指出“一带一路”的影响力之大前所未有,中国法治现代化研究院专门研究“一带一路”事务是一个开创性的事业。法律服务于江苏“一带一路”的事业有非常强的时代意义和指导意义。今天的每位参会人员都接受了思想上的交流,收获很大。这种从政府、法律界、再到企业界,各方齐聚一堂,大家共同探讨的形式是非常有意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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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摄影:郑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