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述】建设“一带一路”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新平台 ——“第二届前海涉外涉港澳台商事调解论坛”综述
文章来源:《人民法院报》2018 年1月26日
转自: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2018年1月7日,深圳下起了小雨,但雨并未挡住嘉宾的脚步。这天,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一带一路”国际商事诉调对接中心揭牌仪式暨“第二届前海涉外涉港澳台商事调解论坛”在前海国际会议中心举行。调解论坛由前海法院与深圳国际仲裁院、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深圳市委员会、粤港澳商事调解联盟、深圳前海香港商会、内地-香港联合调解中心、深圳市蓝海现代法律服务发展中心等机构联合举办。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所长蒋惠岭,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司法改革办公室的代表,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律政司法律政策专员黄惠冲以及其他来自香港、澳门相关部门的嘉宾和海外专家等150人围绕国际调解发展趋势与变革、国际调解公约规则和调解标准及程序、调解、仲裁与诉讼关系以及国际调解协议的执行力三个主题进行了交流与探讨。
把握多元化纠纷解决国际化新趋势
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了新时代,这对司法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与会嘉宾一致认为,在“一带一路”倡议的背景下,要重视国际公约、市场规则、交易习惯在纠纷解决中的积极作用,要把握多元化纠纷化解的新趋势,培养国际化商事调解的新理念,要为国家和区域经济的发展提供更多层次的司法保障。
湘潭大学副校长廖永安认为,要注重塑造现代化的调解理念,在多元化纠纷解决中坚持协调、开放和共享的原则,以现代社会纠纷解决的综合性思维挖掘表层纠纷背后的深层矛盾,凸显当事人在纠纷解决中的主体地位,积极打造灵活、高效、合作性强的调解机制,帮助当事人在纠纷化解中各取所需、利益均沾、包容互惠。
内地-香港联合调解中心学术研究及发展委员会主席徐晶提出,受到社会经济发展的进程影响,目前国际调解正经历着以下变革:争议解决的专业技能变革,争议解决的形式、方法及程序的变革,争议解决的服务机制变革及争议解决的专业领域资格认证的变革。无论是司法机构还是社会组织,都应当把握好国际调解的发展趋势,合力建设符合时代需求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
深圳贸促委非常重视与国外商事调解机构的合作,通过拓展合作的方式,发挥国际联合调解的优势,推进调解经验和资源的共享。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深圳市委员会法律部部长梁波认为,纠纷解决在经济全球化和文化多元化背景下,将成为人类社会的共同主题,加强国际区际调解机构的交流与合作,对于不断更新多元化纠纷解决理念十分有必要。
前海法院集中管辖深圳全市基层法院一审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自2015年2月开始受理案件以来,截至2017年12月,已审理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案件3804件,其中涉港商事案件2790件,居全国首位。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叶青介绍说,法院在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中,坚持平等保护、意思自治等国际通用的法治理念,依法适用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和通行调解规则进行调解,形成国际商事纠纷解决的合力。与深圳国际仲裁院、深圳市前海香港商会、粤港澳调解联盟、自贸区内内地与香港联营律师事务所等13家域内外专业调解机构合作,聘请港澳台籍调解员及外籍调解员共41名,突出调解员金融、贸易、科技、信息等行业优势和专业化背景,建立起了国际化、专业化的调解队伍。
建设多元化纠纷解决专业化新平台
如何建设多元化纠纷解决新平台,专家强调应该发挥法院主导作用,充分利用商事调解、仲裁调解、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司法调解等多种纠纷解决方式,依托专业调解组织,加强多元化纠纷解决平台的体系化建设,满足中外当事人纠纷解决的多元需求。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改革办公室指导处处长龙飞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关于人民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若干意见》,要求各地法院进一步推动完善商事调解、仲裁调解等多种调解联动工作机制,重视整合国际资源,不断加强与其他国家和地区司法机构、仲裁机构、调解组织的交流合作,注重专业化、规范化、信息化、法治化和国际化的要求,加快建立跨区域性的国际商事调解机构,有效维护“一带一路”沿线良好商业秩序。
2016年5月28日成立前海法院诉调对接中心以来,中心共接收调解商事案件997件,已成功调解420件,调解成功率42%,充分发挥了商事纠纷多元化解平台的功能。叶青介绍,前海法院在搭建多元化纠纷解决平台的实践中,主要将诉调对接中心与诉讼服务中心建设相结合,建立集诉讼服务、立案登记、司法调解、诉调对接等多项功能为一体的综合服务平台,完善“诉”与“非诉”的深度融合,不断推动前海乃至深圳成为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心。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民四庭副庭长侯向磊、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庭庭长时春蕾都谈道,以目前广东和深圳的多元化纠纷解决平台建设为实践,法院需要积极发挥主要引导作用,依靠党委政府的支持,不断增强诉调对接系统的开放性与专业性,充分整合社会力量,促进形成法院主导、社会共建的多层次诉调对接平台。
培育多元化纠纷解决职业化新力量
调解员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在世界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蓬勃发展的背景下,应注重调解员的专业技能和国际视野的培养,不断提升其职业水平。
大力发展社会调解,拥有专业化的调解队伍是基础。龙飞认为,综合性、实践性调解人才的培养,需要法治实践部门和法学教育部门通力合作。另外,还需要推动职业化调解员统一资质认证制度,不断完善调解员职业水平评价体系,促进专业化、职业化、国际化的调解员队伍的形成。
深圳市蓝海现代法律服务发展中心理事长李茁英提出,职业化调解队伍的建设需要律师的助力,应该从制度形成、制度保障、加强与司法的衔接、加强律师调解的推广等多方面入手,积极发挥律师在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作用,建成以律师为主的职业化调解队伍。
内地-香港联合调解中心主席罗伟雄认为,国际化的商事调解需要与更多的专业技巧配合,很多时候需要结合心理学、行为学,配以谈判以及风险管理等专业知识进行,因此,对调解员的专业培训不能缺失,调解员需要积极适应国际化多元化纠纷解决发展,注重自身综合技能的培养,不断提升调解服务的专业水平。
澳大利亚墨尔本RMIT大学司法与法律研究高级讲师Rajesh Sharma谈道,在经济全球化的背景下,中国调解员面临机遇与挑战,需要培养国际化的视野,对区际国际主流的调解方法与技能要进行更加深入地了解。另外,在争议的解决中,调解员要扮演更加多元的角色,以欧盟的实践为例,调解员可能会在国际商事争议解决中是监察员,为争议双方提出合法又双赢的解决方案。
如何推进国际商事纠纷解决机制,前海法院注重五方面改革,梁波介绍,一是建立调解前置程序。规定除案件性质不适宜调解的案件外,一律纳入调解程序先行处理;二是建立中立第三方评估机制。利用中立第三方评估,对案件可能的判决结果进行预测,引导当事人选择和解或以其他合理方式解决纠纷;三是健全促进调解的约束机制。通过调整诉讼费及律师费的分配,以及防范和惩戒恶意调解,引导和规范当事人诚信选择调解;四是充分发挥法律共同体参与纠纷化解的作用。积极与公证处、律师协会合作,充分发挥公证员与律师在预防和化解矛盾纠纷的专业优势;五是建立顺畅的“诉”“非诉”对接机制。通过无争议事实记载和无异议调解方案认可,实现调解与诉讼模式的顺畅衔接,提高争议解决效率。完善司法确认制度,发挥好人民法院为非诉纠纷解决方式提供司法保障的功能。
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规范化新机制
与会嘉宾还探讨了如何完善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问题,认为新时代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完善,是多元调解法律体系的完善,需要明确商事调解和行业调解的法律地位,健全调解规则和对接程序,应充分发挥社会调解专业化、职业化优势,提高社会调解公信力,实现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资源整合和功能衔接。
最高人民法院从顶层设计上始终关注商事调解发展,先后与中国证监会、中国保监会、司法部等主管机构联合发布诉调对接意见,在保险、证券期货等领域开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建设。龙飞介绍,前海法院诉调对接中心制定了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1+13文件,坚持高战略、高水平、不断完善流程管理,还创新引进了外籍调解员、港澳台调解员,搭建起“一带一路”国际诉调对接中心运行的机制体制框架,是值得复制和推广的经验。
在调解协议执行力的机制构建上,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巡回法庭法官奚向阳提出,目前还没有国际条约和相关法律的规定,赋予商事调解协议同民商事判决及仲裁裁决一样的执行力。提高国际商事调解协议的执行力最好的方法,就是直接承认和执行这类协议的效力,在审查国际商事调解协议时,法官不再审查基础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而是作为一个完全独立的合同来审查,借鉴民诉法的国际机关的债权文书的效力,以引导当事人,提高执行力。
梁波认为,目前尚未有法律对国际商事调解进行专门的规定,发展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一是要及时总结商事调解的成功经验,促进各国承诺,推动国际商事调解立法,赋予调解结果强制执行的效力;二是将调解与自行协商加以区别,对当事人形成规范性的引导;三是要加强国际区际调解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另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还要加强调解与诉讼、仲裁的衔接,构建一套商事调解、仲裁、诉讼的机制尤为重要。
探索多元化纠纷解决信息化新模式
信息化的深度应用,正在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构建模式带来新的变革,香港执业大律师廖玉玲等嘉宾都认为应当顺应时代发展,充分利用信息化技术的优势,搭建一个安全、保密又便捷的在线调解平台,不断提升多元化纠纷解决的能效。法院必须围加强“一带一路”司法保障信息化建设,推进信息技术与审判业务、纠纷调解、司法公开、司法便民的深度融合,提高调解的效率与水平。
龙飞强调,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在全国六省开展了在线调解的试点,商事调解工作必须依托互联网建设,需要以法院的诉调对接中心为基础,将调解规则导引、纠纷案例学习、调解资源整合、远程调解、诉调对接等多项在线解纷功能融为一体,建设独有的纵向贯通、横向集成、共享共用的在线调解模式。
如何设立一个安全、有效的在线调解机制和平台,是当下“在线调解”发展无法避免的问题。廖玉玲提出,首先,在线调解平台需要一个稳定、安全、保密的网络硬件设施,便于保障隐私和保存数据;其次,在线调解需要调解员能够熟悉平台操作,灵活地运用视频会议、单独交谈等方式,最大程度地发挥在线调解优势;最后,需要为在线调解设计一套规范有效的运行机制,保证在线调解的公正与效率。
梁波认为,在线调解有传统调解不可比的优势,首先可以以“在线调解”的方式,即通过电话、邮件等调解方式,为当事人提供更加便捷、经济的调解服务;其次,“在线调解”可以减少“面对面”的冲突,给商事调解当事人留有余地,成为越来越多当事人的选择。
论坛在紧张热烈的氛围中闭幕。最后,与会专家代表一致认为,此次论坛的举办促进了区际国际间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的深度交流,有助于国际商事调解理论与实践的进一步融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