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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新常态背景下的普通本科法学教育发展战略新论(上)

学术之路 2021-03-08

本文作者:杨学科,湘南学院法学院讲师,法学硕士。

本文出处: 《中国法学教育研究》2017年第1期

相关说明:本文经作者授权转载,在此表示感谢。鉴于本文过长,我们将本文拆分为上下两篇推送,现在您看到的是上篇文章。


内容摘要:通过对中国法学教育的四个纠结问题的追问式的厘正,普通本科法学教育有了存在的合理性,进而开始法学教育新常态的核心特征阐释:法学教育实践性趋强,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强化,法学教育竞争性白热化,法学教育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然而法学教育新常态背景下的普通本科法学教育存在着法学教育衡量三大指标面临窘境:司考率下降、考研率下降、法检招录功利性逃离;马太效应形成:强者愈强,弱者愈弱的现时困境。这些法学教育新常态背景下的普通本科法学教育的现时困境可通过差异竞争、特色取胜,先修内功、内涵提升,借力发展、开放办学,区域法学、协同发展的发展战略化解。


关键词:法学教育,法学教育新常态,法学教育供给侧,马太效应,互联网+,区域法学教育


这是一个最好的时代,也是个最坏的时代,我们厕身其间,处于这个社会转型和大变革的时代。我国的法学乃至法学教育亦是如此,处于历史大变革的前沿。2011年重庆大学程燎原教授借助雅斯贝尔斯的著作《历史的起源及目标》中的“轴心时代”理论以及大变局理论,大胆推演中国法治经历了两次“大变局”: 春秋战国时期法治思想的突破和中国近代法治思想的突破,且第二次突破在坚守和坚持法治的意义、价值、民主性及权威性等核心问题上,正在向现代民主法治思想转变。党的十五大报告明确提出“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基本方略,2012年11月8日中共十八大明确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2014年10月23日中共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从大格局看,法治建设转型成为新常态。法学教育方面,2011年中央政法委员会会同教育部颁布《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2012年11月23日教育部办公厅会同中央政法委员会办公室公布《首批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名单》,这是法学教育转型的节点,是法学教育大规模扩张后由数量取胜向质量控制的转折点,是第一次国家层面统筹安排的重大法学教育改革,代表了国家法学教育改革发展的方向。它引起了中国法学教育结构调整,正在深刻改变着中国法学教育格局,也许改变的不仅是法学教育本身,也可能是整个法学教育生态。(参见杨学科、周桂英:“卓越法律教育的兴起与法律职业尊荣的重塑”,载《煤炭高等教育》2014年第1期。


一、中国法学教育四问


新中国法学教育真正的开始应该是从1977年开始。1949年建国肇始,法统新立和文革十年动乱打破了法学教育继承的积淀,经过近40年的发展,中国法学教育的总体是进步的,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我们的法学教育成绩斐然的同时,问题并存,恰恰这些问题成为法学教育政策决策者统筹决策和民众期待性选择关注的关键问题。如果尝试对新常态背景的普通本科的法学教育的发展战略进行宏观性对策研究,必须将普通本科的法学教育放在中国法学教育整体性的视野中进行审视和研判,对中国法学教育存在的问题进行理清,澄清视听,拨乱反正。因为这些问题本身是肇造法学教育理念混乱乃至法学教育保守的思想障碍和樊篱。


(一)中国法学教育规模到底多大?是否产能过剩?


中国现今法学教育规模具体是多大?官方是没有公开数字的,因为这涉及到大法学和小法学的问题,学历教育和学位教育等一系列问题。我们只能从媒体资料得知,我国大陆开展法学教育的高校达624所,几乎半数的本科院校都设有法学相关专业,在校生规模超40万,每年毕业10万人,而数据显示,截止2015年底我国法院共有在编人员约34万,其中法官19.88万,检察院共有在编人员约25万,其中检察官15.8万,全国律师的总人数已经是29.7万多人。如果再按照法官、检察官员额制39%比例底线,我国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现今保有数量也就是60万左右,可以这样说如果单单就专业对口就业的话,按照一个人30年工作年限60岁退休的话,一年退休2万法律人,需要补充新进2万法律人,法学在校生规模只应定位在2万左右。似乎我国法学教育规模超标了80%。(参见:周桂英,熊命辉,杨学科:“卓越法律人才教育背景下的地方高校法学教育转型之思”,载《湘南学院学报》2013年第1期。)但我们法学教育自从2002年就存在一个法学本科生优胜劣汰的调控机制:国家统一司法考试,司法考试历年平均通过率为10%左右,法学专业与非法学专业考生的司考通过率几乎都是平均通过率,甚至绝多数年份非法学考生通过率略高于法学专业考生。法学专业报考与非法学专业报考司法考试比例几乎持平。也就说通过司法考试进入补充法官、检察官、律师缺额2万人中法学专业和非法学专业可能各有1万人。恰好我们每年毕业的10万法学学生,司考通过率10%(实际上法学本科应届或大四的通过率可能为20%),正好1万人补缺。(法学教育慢慢从职业教育变成通识教育,1998年扩招之前,毕业生基本都被分配去了公检法,但扩招以后,据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教育研究会会长张文显此前撰文表示,根据有关院校对法科毕业生就业情况的调查统计,法科毕业生做法官、检察官、律师的,不到10%。在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当中,大约有50%并不去当法官、检察官、律师。所以法学本科大四或应届的通过率可能为20%是有根据的。)司法部在自己网站的公开信息也证明,2008—2013年的6年间来,广大普通高校应届本科毕业生积极报考国家司法考试,2014年报考人数达8万余人,占全国报名总数的17.6%。实施这项政策以来,近8.6万应届本科毕业生通过考试取得了法律职业资格(参见:周斌:“司法考试13年:64万人过司考超半数从事法律职业”,载人民网http://cq.people.com.cn/news/2014917/2014917837142007963.htm,访问时间:2016年10月10日。),也证明每年应届本科毕业生通过考试取得了法律职业资格的平均每年1.44万。这说明我们的数字推演的科学性上没问题。这个数字也证明,司法考试制度这种法学教育产品的淘汰机制,很好的在法学教育规模大扩张、法学教育大众化的前提下,发挥了优胜劣汰,为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甄别人才,选贤任能,输出合格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起到了保障法律职业群体素质的作用。我们现行的司法考试通过率是公允的,与改革后的台湾地区司法考试率大致持平,很好承担了推进我国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的重任。按照《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的要求,2017年取消非法学本科报考司法考试,只有具备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法学类本科学历并获得学士及以上学位,或者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非法学类本科及以上学历并获得法律硕士、法学硕士及以上学位或获得其他相应学位从事法律工作三年以上才可报考。按照现有法学规模,且根据2010年法学教育规模是逐渐缩小(参见明克胜:中国法学教育的潮起潮落,载观察者网,http://www.guancha.cn/Carl-Minzner/2014_09_03_263671.shtml,访问时间:2016年10月10日。)的信息,以及法律服务市场的需求扩大,综合研判,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通过率有望升到15%—20%区间。


以上是理想模型下的数字推演,那我们切入到真实的现实环境进行思考,我们以数据比较齐全的2013年为例,《2013年湖南省法检两院考试公告》招考人数为1128名,其中法院系统工作人员658名、检察院系统工作人员470名,法学类为805人,我们假设这是全国31个省份法检招考平均法学类招录人数,那么全国整体的法检招录人数24955人,至于律师规模,2013年底,全国共有执业律师25.24万人,比2012年增加了2.01万人(参见2013年全国律师工作基本统计数据,载《中国律师》2014年第4期。),两者相加为45055人,而当年司法考试通过人数为47960。鉴此,我们可以推断每年司法考试通过人数大致相当于法检招录和律师增加的人数。根据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最新的统计数据,2013年法学本科毕业生为7.5—8万人。按照2013级法学本科毕业生参考的2012年司法考试通过率为10%,那么只有7500—8000人通过司考。实际上大四报考司考的通过率是远高于这个数字的,占中国法学规模的1/3的重点本科平均司考通过率在30%左右,中国法学规模的1/3的一般本科的平均司考通过率在20%左右,中国法学规模的1/3的独立学院及民办高校本科平均司考通过率在10%以下,那么按照平均20%的通过率的话,为15000—16000人。再加上已毕业的法学专业的司考者,再加上非法学专业的报考者,司法考试通过率与法学市场需求是吻合,在司法考试通过率的调整下,法学规模是与法律市场需求人数契合的。


合格法律人才的培养和选拔是中国法治事业的基础,司法考试(2017年更名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正是承担这一重任的法学教育产品输出调配杠杆,提高法律从业人员的门槛,服务于精英司法事业。我们知道司法考试并非卷面360分,就通过司法考试,司法部通过对经济形势、法律职业共同体的需求、法学本科毕业生人数,就业形势、实际参加司考的人数等,进行调控司法考试通过率。2008年《国家司法考试实施办法》也侧面说了这些,其第十七条规定每年度国家司法考试的通过数额及合格分数线,由司法部商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确定后公布。网上参加司考的人员网帖反映绝多数年份都存在加分现象,但近几年司法考试出现了高位350—359分未通过司考区间段,这说明在司考培训机构的司考辅导下,司考分数水涨船高,司法部通过压分调控司法考试通过率。我们有理由相信,在现有规模的情况下,充分发挥我国计划经济时代的遗产擅长法学教育宏观调控的工具司法考试的杠杆作用,在大众化的法学教育情势下用司考保障司法职业精英化(教育界通行惯例,如果某一学科受教育的人数占总数的比例小于9%,那么这种教育为精英教育。虽然法学教育规模大扩招,在司法考试的遴选作用下,通过司法考试者乃为法律职业精英,这保证法学教育精英化的要求。),即使现有法学规模再次“大跃进”“大扩张”,我们同样可以不会产能过剩。因为司法考试是连接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通道,通过司法考试率的控制,可有效控制合格法律人才的选拔。现有法学规模没必要大规模去产能,如果盲目的去产能的话,没有相当于法学学生的第二个毕业证的法律职业资格证的调控,只保留专业对口的法学教育规模,那么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法治队伍建设将会鱼龙混杂,现有放水、粗放式的法学教学模式可能将会为社会主义法治事业埋雷,输入不合格的法律职业共同体成员。


由上可知,实际上以上法学教育规模应该是以小法学计算的,也就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学专业,在小法学意义上,可见我们的法学教育规模是适当的,这是一个简单的算术,却让法学教育界乃至整个社会,都说法学教育规模过大,法学教育产能过剩。社会产生误解的原因在于大法学学科门类的学科设置,在教育部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1998年版)在法学学科门类下设法学类、马克思主义理论类、社会学、政治学类、公安学类五个一级学科,而《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修订版)却下设了法学类、政治学类、社会学、民族学类、马克思主义理论类、公安学类六个一级学科,这些学科都可授予法学学位。不仅如此,《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修订版)的特设专业又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1998年版)的经教育部批准同意设置的目录外专业名单中的知识产权和监狱学纳入法学一级学科下特设专业,国际事务与国际关系和政治学、经济学与哲学纳入法学门类的政治学一级学科下特设专业,人类学、女性学、家政学纳入法学门类的社会学类特设专业,更是《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2012年修订版)将《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1998年版)目录外专业的禁毒学、警犬技术、经济犯罪侦查、边防指挥、消防指挥,警卫学、公安情报学犯罪学、公安管理学、涉外警务,还包括原来没有新增的专业国内安全保卫、警务指挥与战术专业,都纳入法学学科门类下公安学一级学科的特设专业。这些专业都做大了广泛意义上的法学规模。还有一些法学院在国家知识产权强国策略和法学专业招生限制的政策下,大规模上马下设在一级法学学科下的二级学科的知识产权专业,或者在法学、管理学二级学科下的知识产权专业(2012年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修订前),法学院与知识产权学院合署办公,一套法学教育人马,实际上就是扩大法学院规模,变相法学招生。还有就是党校响应官员学历提升要求,颁发了大量法学本科学历,造成社会上的法学本科学历远远大于法学本科学位的数量。再者,专升本、自考、双学位(四加二)、二学位(四加一)、成人法学教育、继续教育学院类法学教育等办学层次太多太杂,也做大了法学教育规模。所以规范法学教育类别和种类,让法学回归小法学,法学学科门类独立出来,明确法学的职业属性,重构“小法学”格局,法学本科回归正规的普通本科法学教育。因此,一个“小法学”的格局的出现恰恰可以凸显法学学科的精英化属性,重新赢回那些属于法学专业本身的尊荣。参见杨学科、周桂英:“卓越法律教育的兴起与法律职业尊荣的重塑”,载《煤炭高等教育》2014年第1期。


(二)我们的法学教育水平是否高于民国时期?


中国法学教育的起步始于1895年天津北洋西学堂的建立,1906年中国出现第一所单设的法律学堂—京师法律学堂。自此法律教育发展迅猛如“春笋怒发”,鱼龙混杂,水平良莠不齐。黄炎培曾深有感触地说:“光复以来,教育事业,凡百废弛,而独有一日千里,足令人瞿然惊者,厥唯法政专门教育。尝静验之,戚邻友朋,驰书为子弟觅学校,觅何校? 则法政学校也;旧尝授业之生徒,求为介绍入学校,入何校?则法政学校也;报章募生徒之广告,则十七八法政学校也;行政机关呈请立案之公文,则十七八法政学校也。”1913年起,北京政府教育部不得不对法学教育进行整顿,淘汰不合格和定期考核法政学校。就此法学教育步入正轨,民国法学教育是法学教育的黄金时代,呈现出多元化、千姿百态的格局。法科办学主体可分为公立、私立和教会三种,公立的有中央大学、北京大学、武汉大学、中山大学、四川大学、同济大学等;私立则如复旦大学、朝阳学院、厦门大学等。此外,许多教会学校也开办了法科,如燕京大学、东吴大学、震旦大学等。特别是出现了中国法学教育的典范“北朝阳、南东吴”,是指以大陆法系法学教育为模范的“朝阳出法官”的1912年创办的私立朝阳大学和以英美法系法学教育为典范“东吴出律师”的1915年教会办学的东吴大学法学院,这“一南一北”双雄并立展现了民国法学教育的最高成就。民国的法学教育培养了吴经熊、倪征燠、潘汉典等一批法学家。1946年东京审判中的中国法官,几乎全是东吴师生:检察官向哲浚,检察官首席顾问倪征燠,助理检察官裘绍恒,检察官顾问鄂森、桂裕,法官秘书方福枢、杨寿林,检察官翻译高文彬、刘继盛、郑鲁达,这批东吴法学精英在中共建国后命运凄惨,在新政治环境下长期无法亦无力发挥法学所长。直到40年后,中国具有国际水平的法学人才依然寥若晨星,以致于代表中国出任联合国大法官的人选,只能落到几位年逾八旬且都是留学欧美的“旧法学家”身上:首任倪征燠教授,1928年东吴大学法学院毕业生;次任李浩培教授,1928年东吴大学法学院毕业生;三任王铁崖教授,1937年英国伦敦大学法学博士。1997年,香港回归,在这之前,国家需要对香港原有的英国成文法进行审查。然而无人胜任,救驾的还是“东吴遗老”。民国时期法学教育师资在译介大量西方法学著作和教材的基础上,纷纷撰写法律教材和专著,出现了一批我国百年法学书丛中难得的佳品王世杰、钱端升的《比较宪法》等优秀著作,我们从何勤华、殷啸虎主编的“华东政法学院珍藏民国法律名著”丛书,何勤华、李秀清主编的《民国法学论文精粹》,何勤华主编的“中国近代法学译丛”丛书,何勤华主编的“二十世纪中华法学文丛”丛书,何勤华主编的“民国·比较法文丛”丛书,许章润主编的“汉语法学文丛”丛书,艾永明等编辑的“东吴法学先贤文丛”丛书等民国法学著作粗看,时至今日仍极有见地,鉴此我们就知道民国的法学教育水准。


新中国废除旧法统,以苏联为师,建立的新的教育制度,后来文革十年动乱,法学教育几乎停滞,全国仅剩吉林大学法学院在培养工农兵大学生,1977年恢复高考后,直到1981年竟然无一本法学教材。法学专业学生在很长的一段期间都没一套完整的法律教材,司法部法学教材编辑委员会1981年起步,1982年才开始陆续出版新中国的第一套司法部法学统编教材,里面有吴家麟(宪法学》主编)、王铁崖(《国际法》主编)、韩德培(《国际私法》主编)、高铭暄(《刑法学》主编)、张国华(《中国法律思想史》主编)、张晋藩(《中国法制史》主编)等著名法学家。实际上那些文革破坏后图书馆中残存民国旧书,时至今日很多仍不失是绝顶的好教材,当然这都是意形态管控和纠葛的结果,有优质法学教材,却不能用或弃而不用。直到1998年法学教育走的是精英化的路线,法学教育也在政治渐趋开明的氛围中艰难的拓展,法治直到1999年成为官方话语,人权直到2004年才在宪法中脱敏。改革开放到2002年前的法学教育是依附于政治,在与政治权力角力和妥协中的政法法学教育。2002年后法学教育进入新阶段,法学教育规模持续大跃进,因为2002年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设置,从事法律职业必须通过这四证一本的司法考试,所以2002年对于法学教育而言不乏里程碑的意义。2005年法学专业从热门专业名单中退出,2010法学教育规模达到最高峰后开始回降,2011年《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的颁布,2012年《首批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名单》公布,卓越法律教育开始兴起,可以说2012年是法学教育新常态的元年。


与民国的法学教育相比,时隔100年有余,我们的法学教育水准是否高于民国期间的法学教育呢?我们都经历过法学教育机构遍地开花、学法之人如过江之鲫的乱象,也都经历了法学教育的调整,种种的时代背景的相似性,让我们有了比较的可能,但仓促和轻率的下个结论是无意义的。有一点似乎很说明问题,我们打开何勤华、殷啸虎主编的华东政法学院珍藏民国法律名著丛书,将欧阳谿《法学通论》、张知本《宪法论》、李宜琛《民法总则》、丘汉平《罗马法》、曹杰《中国民法物权论》、陈瑾昆《刑法总则讲义》、周鲠生《国际法大纲》、范扬《行政法总论》、刘达人,袁国钦《国际法发达史》等,与我们的现行教材,从教材体例、教材内容等,不失为教材的典范,民国时期法学的主要概念(范畴)体系都初步形成,最终的结果是查者自鉴。百年的历史进程,不衰的教材魅力是值得我们学习的, 丰富的学识和丰沛的学养,更是值得我们学习的。今日中国的法学教育无疑相对于文革后的空白是进步的,但我们通过法学学科理论发展的直接反映的法学教科书就可知我们的法学教育也是进步的,中国的法学教育还是会有希望的,我们以畅销10多万册王利明主编的人民大学出版社的《民法学》,从2000年第一版以来,到2015年已经是第六版了,似乎两年一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以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雄厚的法学教育资源为基础,组织编写法学教科书,正在成为法学教科书的第一品牌,法学教材近年来几乎两年一版,与时俱进。我们再看一下法理学第一畅销教材张文显主编的高等教育出版社的《法理学》1999年第一版,到2011年已经第四版了,四年一版,但在马工程法理学出版后,张文显高教版《法理学》至今还是第四版,国内法理教材都以其体例为教材摹本。(编者注:已经第五版了张文显:法理学研究要实现转型升级(《法理学》修订版20日正式发行 )同学们,红皮法理学最新版来了!!!)至此,我们也知道法学教科书的发展是法学教育的一面镜子,人权在宪法脱敏,大陆的法学教育才从政治藩篱中相对突围出来,大陆法学教育的2002年作为法学教育新发展的新阶段是允当的,我们这个重回法学教育的过往水准的时间,用了近乎一百年的时间。


(三)法学院法学本科教育水准是否比司考培训机构高?


司法考试培训是与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的设置和发展是同步的。大量的官方和民间的司法考试培训辅导机构都围绕着司法考试经济应运而生,粗略统计,现阶段司法考试培训市场上成规模的助考培训机构达二三十个,司考培训市场以师资因素为主导,学生认名师,那个司法考试培训机构名师多,那个司考机构就在司考培训市场声誉好。最老牌的万国在2002—2009年,司考培训领域一家独大,万国被誉为中国法律界的黄埔军校,其早在1998年就已涉足法律培训行业,2002年顺势涉入司法考试培训,出现了刑法韩友谊、民法李建伟、行政法季宏等核心师资,“给知识授予荣誉、为职业提供支撑”是万国的核心教学目标。传授学习方法,浓缩知识精华是万国一直奉行的教学理念。万国官网宣称,累计培训学员20万余人,帮助7万余人通过了司法考试。同一时期,还有一所司考培训机构可与万国媲美,那就是三校名师教育(现隶属于北京三校名师教育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创立于1992年,专注于中国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从律师资格到司法考试),推动了中国法律职业教育事业。当时三校的师资绝对是无冕之王,民法李仁玉教授(钟秀勇博士)、刑法阮齐林教授(刘凤科博士)、民诉杨秀清教授、刑诉是刘玫教授(杨雄博士)、行政法徐金桂博士、商经鄢梦萱教授等,三校官网宣称历经二十多年的历程,三校名师的教学水平始终位于业界领先地位构建了全方位、深层次、高效率的司法考试教育培训体系。培训总人数达70万人左右,通过学员近35万人,遍布全国法律职业第一线,深得社会各界好评及学员信赖,堪称“中国司法考试头等舱”。2010年司法考试的龙头老大万国时代被其内部万国民诉法主讲教师郑其斌终结,郑其斌2009年初成立北京方圆众合教育科技有限公司,采取垄断性师资,司考授课师资只能在众合授课,2010年成功挖走了万国的行政法林鸿潮博士,民法李建伟等一线名师,挖来的万国一线名师占了众合司考一线名师的80%,重创万国,甚至出现了从“万国”跳槽到“众合”,司考名师被诉轰动性案件,众合司考迅速崛起。但好景不长,刑法改革派张明楷一直负责司法部司法考试辅导教材的刑法总则的编写,2008年张明楷教授在司法部司法考试辅导教材刑法总则中将犯罪构成要件用德日刑法新理论的递进式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取代苏俄传统的四要件理论,引起来司法考试中刑法的新旧理论之争。2009年,四要件的捍卫者高铭暄先生、赵秉志教授动议,北京师范大学刑科院与武汉大学刑事法研究中心在昆明召开了“新中国犯罪构成理论60年”学术座谈会,绝多数学者主张维护和发展我国通行的四要件犯罪构成理论。这其实变相的对张明楷教授借司考推销自己学术主张的批评,但2010年司法考试以新理论的考核为主。此时期张明楷的弟子、指南针司考教师柏浪涛博士的《刑法攻略》成为刑法新理论的主导司考资料。2010年后司考的民法考核难度也持续增加,出题质量愈来愈高。2012年面对商业化的司考培训机构的强势压力,老牌五院四系的五院——中国政法、西南政法、西北政法、华东政法、中南财经政法五所高校成立“中国司考培训大联盟”, 搭建了资源共享的国家统一司法考试网络培训平台,试图全面进军司考商业培训,这些优质法学教育资源的最后转化结果却相当不尽如人意。2013年成立的厚大司考,原三校司考律师郭兵带领一批三校司考名师刘凤科博士、钟秀勇博士、杨雄博士、郭翔博士等成立了首家全程免费的司法考试辅导机构,司考培训将进入信息社会的免费资源共享时代,得益于张明楷弟子凤科大帝的刑法新理论娴熟,钟秀勇博士的民法授课系统精深等师资司考授课水平高,以及全程司法考试资料网络共享,厚大司考迅速成为司考第一品牌。2016年3月厚大司考以刘凤科为首的核心主讲教师成立了瑞达法考,这些师资主讲完2016厚大司考授课任务,将全面进入2017年法考培训市场。瑞达法考将延续在互联网时代,打造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卓越、精良的免费教育,坚持“一流平台培育一流人才,优质服务成就考生梦想”的教育宗旨,秉持“岂止免费,服务至上”的企业理念,致力于为广大考生打造法考师资梦之队,教育服务头等舱,提供高品质、扁平化的学习环境,一站式、诊断型的学习辅导,用最优质的课程、最专业的图书、最贴心的服务,为每一位考生通过考试保驾护航,匡助有志者实现心中的法律职业梦想。瑞达法考几乎聚集了司考培训领域最受欢迎的培训教师,被称为凤科大帝的刑法刘凤科,被考生亲切称为老钟的民法钟秀勇,外号徐大帅的行政法徐金桂,三国女皇杨帆,刑诉杨雄,商经李晗,法理宋光明,民诉韩心怡。特别是司法考试培训互联网+免费模式介入,考生会选择那些业界授课名师,会选择那些网络授课欢迎度比较高的的法考培训老师的课程,学生用鼠标投标,倒逼法考授课老师更关注学生深度需求,专心提升教学质量,用心把授课精致化、个性化、实效化。实际上,全球范围内,司(法)考培训机构在司(法)考通过率低位运行的国家都存在,如德国、日本、台湾地区等,且相当流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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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教育界研究法学教育与司法考试关系争议颇多,有人指出2008年大四法学本科生参加司法考试,严重扰乱了课堂教学秩序,学生非司法考试的课程不听,甚至有的直接上课听司考音频备战司考。有的指出法学教育不能以司法考试为指挥棒,但法学教育应该重视司法考试。有的老师甚至直接说司法考试是应试教育,法学教育是基础教育。有的甚至直接批评司法考试题型,司法考试前三卷的题型都是客观题,分值占到75% ,考察学科囊括了16门法学学科,考察知识点分散且部分过于浅显;考察单纯法条类记忆性内容居多,导致很多非法学专业学生短期猛攻即可突破通关,而法学本科生的课程教学偏重的是法律理念和思维的教育,考试往往偏重主观题,应该加大司法考试的主观题比例。我们法学教育真得比司法考试培训机构好吗?为什么有的学生会以司法考试的资料学习为主,司法考试名师基本都出自目前国内最好的法学院校,由于他们丰富的教学经验,教学水平是毋庸置疑的,司法考试培训尽管是以应试为主,通过司法考试为主,但他们也有基础班和强化班的法学基础知识的讲授,夯实法学基础,连续授课更具有系统性、整体性,似乎绝多数老师很难与这些执著于司法考试培训机构的老师竞争授课水准。为什么我们的法学学生参加司考没有司法考试培训机构的指导,就通过不了司法考试呢?为什么我们的司法考试学生只用司法考试辅导机构的资料和音频备考,不会用我们老师的讲义和考试划的重点去备考呢?为什么有的法学院即使以司法考试为指挥棒,沦为“司考培训学院”,以司法考试为教学重点,也无法与这些司法考试机构竞争。实际上,我们知道,我们大学法学教育就是背、背、背,考试题型无非单选、多选、填空、名词解释,简答,论述,案例分析,考试放水,没有毕业不了的法学专业学生。有人说司法考试考察知识点分散且部分过于浅显;考察单纯法条类记忆性内容居多。实际上这是根本不了解司法考试命题趋势者说的,司法考试从2010年后司法考试命题水平越来越高,题目越来越活,特别是卷二的民法,卷三的刑法,死记硬背绝对应付不了司考命题者的高强的法律思维和逻辑考察。为什么号称培养目标定位于培养法学学生法律思维能力和法律逻辑能力的法学教育,培育出来的学生卷二民法、卷三刑法,得个及格分都是高分呢?至于指责司法考试主观题偏少,与我们法学教育自以为的以锻造法律思维和法律推理能力的锻造为核心培养目标不符,加上平时我们的法学课程期末考试主观题比较多的因由,似乎应加强主观题的考查,但实际上,至少2015年司法考试卷四,很多同学因为卷四主观题得分70分以下,以至于总分无法达到360的及格线,很说明了一些问题,是为一种无言的否定吧。现有的司法考试经过10余年的完善,出题思路、命题范围、通过率控制都日益科学,且司法考试实践性、操作性内容的加强,催动法学教学课程的实践性课程的增加,一定程度上弥合了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脱节的问题,同时也没必要增加主观题的考察,大规模标准化阅卷对司法考试主观题的评阅是存在问题的,且像台湾地区的司法考试以主观试题为主,出现了命题老师夹带自己学术主张这类私货的命题,不同命题老师不同观点,与实务脱节,考生疲于奔命。也有学者总觉得司法考试出了问题,无法发挥法学教育的最大优势,而我们法学教育自觉的优势,在残酷的法律职业准入控制器司法考试考验下,我们法学教育自觉的优势成为了自己的最大劣势,所以问题的根子出在法学教育,正如张建伟所言:如果法律教育不够“精英”,就不能避免进入社会要经过筛选,易言之,没有精英教育就必然需要精英选拔。


笔者不是唱衰法学教育,制造法学教育失败论。与司法考试辅导机构相比,至少从术业有专攻的专业角度,司考培训老师对司考三大本教材的法律知识掌握和司法考试能力的传授方面,比我们这些以理论传授的法学教师要强。司考培训不只是应试教育,还有法律基础知识的再次夯实加固。不能我们上课满堂灌的绕无生趣的填鸭式因循守旧的教学就是法学知识传授,人家辅导培训机构基础班、强化班讲授的法学知识就是应试教育了。其实司考培训是分阶段培训的,大致分为基础、强化、真题、冲刺四个阶段。基础、强化阶段重心是法律知识的掌握,真题、冲刺阶段是司法考试应试能力的培养。无论法学教育还是司法考试培训,重心都是培养法科学生具备最基本的法学知识素养,但很多大学法学教育过度“放水”,四年法学老师讲课敷衍,考试简单化,民法刑法如此重要的课程靠考前划重点或泄题,甚至不惜师道尊严谄媚学生赢得评教成绩的好评,考试不负责任的协同学生舞弊,诸如此类,并非法学教育的个别现象,最终司法考试培训机构却承担了真正法学教育的知识传授功能,提升了法科学生的法学知识素养,绝大多数司法考试考生,哪个不是拿着辅导班的盗版书,听着司考培训机构的盗版音频,去备战司考的,说句难听的话,如此的放牧式的“由你玩四年”(university)法学教育,我们能指望我们自己的法学学生,大学四年除了司法考试还能学到什么?当然,我们法学教育不应过分质疑司考培训,似乎我们还欠人家一个歉意性的感谢:你们替我们教好了我们学生法律知识。


(四)法学就业是否真的很差?


法学就业问题,2002年就开始呈现,因为大学扩招后的2002年第一批法学毕业生就业就遭遇就业危机。法学就业真的很差吗?其实这是个伪命题,这个问题探讨,必须从法学专业就业门槛司法考试谈起。2002年国家统一司法考试设置,不通过法律职业资格门槛的司法考试,就无法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员。司法考试这一基本门槛的设置,让法学专业毕业生如果有志于从事法律职业,大四毕业7月份毕业后,会继续备考9月份的司法考试,这一隐性失业造成法学专业一次性就业率较低。实际上司法考试设置,在高等法学教育从精英教育向大众化教育转变的过程中,持续的保持了法律职业精英化的特性。司法考试让符合法律职业共同体资质的法学学生进入法律职业,维持了掌握百姓生杀大权、财产予夺、权利自由保障的法律职业共同体的权威性和尊严性,从侧面说,是牺牲了法学就业率,从大规模扩招的法学专业学生中,选拔法律素养合格的进入法律职业。当然我们的法学教育,也不可能培养出的法学学生都是合格产品,有的学生是缺乏学习法律的天赋和能力的,司法考试的设置,发挥了选拔符合法律职业要求的合格法律专门人才的作用。如果法学院毕业的学生,不加甄选都进入法律职业的话,那是法律事业的灾难。法学就业结构是呈金字塔结构,塔尖者为通过司法考试者,就业前景向乐观,且多为高质量就业,这使得法学专业是所有本科专业中薪酬增长最快的专业之一。据2016年麦可思《中国大学生就业报告》数据显示,法学是个长线就业专业,毕业半年后薪酬中等3886元,毕业三年后月薪6763元,薪酬涨幅度174%,毕业三年后月薪稳居所有专业第二名,毕业生满意度上升为第一位,薪酬涨幅度远高于十大本科专业平均薪酬涨幅。我们再看法律中就业王牌律师的收入,据《美国律师》(American Lawyer)公布了最新的2015年中国律所收入排行中,2015年,国内总收入最高的35家律所的律师人均创收是18.6万美元,其中有通力、君合、金杜、汉坤、方达、北方大成6家律所的律师人均创收超过30万美元,其中上海通力律师事务所,以人均56万美元的收入高居全球律所人均收入(RPL)榜首。(参见查君:最新中国律所创收排行榜出炉,上榜的三十五家律所是谁?载智合东方网,http://zhihedongfang.com/article-23354/,访问时间:2016年10月10日。)法学毕业就业低的另一个原因在大法学的学科设置,在教育部学科门类中法学一级学科下法学类、政治学类、社会学、民族学类、马克思主义理论类、公安学类六个一级学科,这些学科都授予法学学位,大“法学”下面有很多实际功用缺失的专业,这些专业社会学需求量极小,就业就学科性质而言就是一个老大难问题,有些学科就业形势极差,就业面极窄。例如马克思主义理论专业,包括一些名牌大学的此专业招研究生一般也很难招满,对于就业,本科毕业生几乎什么都可以干。政治学、社会学的整体就业也同样惨不忍睹,社会所需职位甚小,每个大学的政治学、社会学、民族学专业一般都在其学校就业中排名倒数。(参见杨学科、周桂英:“卓越法律教育的兴起与法律职业尊荣的重塑”,载《煤炭高等教育》2014年第1期。)这些专业如上论证那样,做大了宽泛意义上的法学教育规模,同时也拉低整个“法学”的就业率。连年公开法学就业最低的麦可思《中国法学生就业报告》中的法学就是法学门类,而非仅仅是法学一级学科下的法学专业,尽管如此,包括了这些就业难的法学门类,法学就业依然就业前景后劲充足。而这些对于广大媒体受众是不懂的,这信息失真,法律共同体很少有人去指正,相反有共同体成员信口雌黄,消极看待法学就业的前景,起到了负面放大的效应。法学界有责任扭转法学就业差的错误悖谬的刻板印象,公正客观的重塑公众对法学专业就业的乐观前景。同时,媒体过度报道法学就业差,过度关注、渲染法学专业就业差,放大了社会对法学专业就业的悲观情绪。为什么法学“躺着中枪”?这与法学的显学地位(2005年后法学从热门专业名单中排除,法学专业报录热度不减,但女生报考比例持续增加。)是分不开的,拿它谈事,新闻效应高,例如再看一下2013年全国高等学校学生信息咨询与就业指导中心的统计数据,法学与汉语言文学的毕业生规模都为7.5—8万,英语专业和艺术设计专业毕业生都10万以上,大学的文科专业,除了找个小公司就可以做的会计专业(或翻版的财务管理专业)以外,似乎所有的专业就业率都低,但法学专业毕业生在很多大学都是高质量就业的典范,恰恰相反,每年新闻媒体都会铺天盖地把法学就业拿出来说点事,报道其他专业不够吸引大众眼球以引起轰动效应。这种放大、过度、失当的新闻报道是有违新闻职业伦理道德。这种放大效应对法学专业招生产生极大影响,法学专业男女比例日趋失衡,阴盛阳衰,我所任教的法学本科班多年男女比例4:1,厦门大学法学院本科生中,2 /3 的学生是女生。法检这类实务部门也随之出现这种男女比例失衡现象,很多法检单位女性比男性多,绝大多数法庭上公诉的、审判席中央的都是年轻女性,巾帼不让须眉,法检内部人都自己戏谑自己单位“**第一女子法院”“**女子检察院”。一门学科对男生失去了吸引力是学科没落的表征,媒体过度、失当报道法学就业形势严峻,将优秀考生报考法学热情外引湮灭,生源质量呈现堪忧趋向,已经开始损害到法学专业发展和法律职业共同体良善发展的恶性后果。法学本来是高贵而悠久的学科,需要我们共同呵护。媒体靠初次法学就业率低炮制的“法学教育失败论”的抱怨和偏见,使得长期来高具知名度、美誉度的法学学科品质形象受损,实在令人惋惜痛惜,这是很难靠短期的话语修复策略重整的。法学亟待重塑一个正当向上的学科形象,回归理性,回归真实,让法学的真正面目为大家所知、所认同。


当然法学就业问题也与法学专业教育有一定关系的。法学专业是一个设置成本极低的专业,见效快,是个短平快专业,只要几个老师,几间教室,就可以办个法学专业。在1998年后教育大跃进的背景下,很多大专、中专经过盲目合并、包装、扩张成一所普通本科院校,很多不具有资质的本科也开办起来法学专业;还有独立学院的法学专业异常崛起,质量堪忧,独立学院作为自1999年出现是以作为由普通本科高校按新机制、新模式举办的本科层次的二级学院运作的,独立学院法学教育规模急剧扩张,十年间,全日制法学本科生已占所有全日制法学本科生的在校规模的三分之一(参见秦莉莉,廌喆:“独立学院法学教育十年之彰往考来”,载《长春工业大学学报(高教研究版)》2010年第3期。资本商业本性让办学成本较低的法学专业成为独立学院办学首选,但这种疯狂扩张的不负责任的法学专业办学模式的法学教育成效有待长期观察。2009年贺卫方在西南政法大学演讲时批评道,现在中国什么学校都敢开法学院,一个三本院校,请几个野鸡教师,再挖一个院长,就是一个法学院。如前面论证,司法考试制度(2002—2016年)有效的在法学教育大泛滥的背景,在最适时的法学教育扩张的第一批法学毕业的年份出现,作为一种竞争淘汰机制,把脉遴选出了合格的法律人才,才有资格从事法律职业。


总体而言,对于法学本科生,法律职业是一个有着司法考试这个高就业门槛,专业对口就业面相对窄,但长期经济回报率较高,社会声誉高的行业。上面我们论证了法学教育中通过司法考试者的就业是乐观的,我们也知道现在粗放的法学教育态势和法律职业的高标准要求下,不可能放任每个法学本科生都进入法律职业,如果那样,我们的法治事业将会乱象横生,令司法事业蒙羞。说得通俗点,就是并非每一法学专业学生都能端得起法律职业者这碗饭?都能端平法律职业者这碗饭?都能端好法律职业者这碗饭?法学就业低的是没有通过司法考试者,法学就业率低并不代表无法就业,没通过的司法考试的法科学子要树立大就业的观念。法律人才培养过剩似乎属于表面的结构现象,只要与法律有关的行当,法律人都可参与。片面的专业对口就业是不足以体现法学的宽口径就业、经国安邦的社会性特点。李岚清同志早在1995年就高瞻远瞩地指出:“法学教育不仅是培养法官、检察官和律师等的,还应该培养‘官’,即从事政府管理的公务员。”其实法学教育,不仅只是培养法律人才的职业教育,即仅仅培养具有定分止争能力的法官、检察官、律师等,也是训练社会服务人才的社会性教育,法律人才可以参与到更广泛的政治和社会事务的管理之中,例如在国家治理、经济管理、社会管理、公共安全等范畴皆可有所作为。这是一种大法学教育理念,以追求法学教育的多元产出、法学人才的多元走向为目的,既强调培养法律职业人才,又强调为全社会培养不同类型的法律人才。用某些学者的睿语就是:“哪里有法律调整,哪里有法律程序,哪里应该依法办事,哪里就有法学毕业生。”参见周桂英,熊命辉,杨学科:“卓越法律人才教育背景下的地方高校法学教育转型之思”,载《湘南学院学报》2013年第1期。)国家也在通过各种方式来激励法科学生就业,努力扩展法学专业学生的原有专业对口就业空间。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指出司法考试制度将调整为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制度。改革后的法律职业资格考对报考者的专业门槛提出要求,只向法学专业毕业生和从事法律工作满一定年限的人员开放,非法学类将不得报考,这是一记保法学专业就业率的杀手锏式大招。如前论证,2017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通过率有望回升到15%—20%空间。但我们同样可以有理由预测法学专业学生的初次就业率仍然是垫底,因为大四即可报考司考,影响了法学专业实习,意见重新规定了2017年大四法学专业学生不能再参加司法考试,法学专业毕业生毕业后的7—9月要专心备考司考。这对初次就业率影响是明显的,初次就业率虽会降低,但整体上实际的情况可能是更多的法学专业学生专业对口就业的增加。


爱因斯坦曾说:“提出一个问题往往比解决一个问题更为重要,因为解决一个问题也许只是一个数学上或实验上的技巧问题。而提出新的问题、新的可能性,从新的角度看旧问题,却需要创造性的想象力”。笔者提出的这四个法学教育的问题?实际上本身就是答案,问题问得对比答案还重要。我希望我对中国法学教育的研判而提出问题,是问对了中国法学教育存在问题甚至可以纠正一些悖谬,这也才有下面继续探讨的必要性。比如法学规模真的大的超乎想象,就业真的烂得一谈糊涂,那就没有普通本科法学教育的探讨必要了,直接大规模进行普通本科法学教育的“撤并减”的减量改革,而非保持普通本科法学教育现有规模或适度裁减的存量改革,也就不用探讨什么普通本科法学教育的发展战略了。所以,这些追问是法学教育新常态背景下的普通本科法学教育继续探讨的前置性条件。


二、法学教育新常态的核心特征


新常态是当前我国法学教育研究与改革的重大社会背景。法学教育经历了2002年以来的非常态的大规模跃进式发展,法学教育成绩与问题并存。2012年教育部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建设计划前瞻性的进行,标志着中国法学教育转型的元年,是卓越法学教育的兴起的元年,也是法学进入法学教育新常态的元年。法学教育新常态意味着法学教育理念、法学教学、乃至法学教育体制等开始了整体根本性变迁的改革新常态。这次改革通过改革法律职业结构来引领法律职业资格准入、法学教育改革,对法学教育改革的要求是全方位、多角度、多层次的改革,着力激发高等法学教育内在活力,形成卓越法学教育倒逼机制,使法学教育结构转型升级、提质增效、创新人才培养机制,以适应大转型时代、大变革时代的市场化、多元化、国际化、法治化的挑战,为落实依法治国、建设法治中国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法治事业的建设者和捍卫者。法学教育新常态将是未来一定时间内的法学教育转型、改革的整体样态,并将呈现以下核心特征:


(一)法学教育实践性趋强。


法学教育新常态背景下法学教育重新定位于职业教育,以法律职业为导向,与职业需求相结合,法学教学以提高法律人才的实践能力为重点,加大应用型、复合型法律人才的培养力度,培养、造就一批适应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需要的卓越法律职业人才卓越法律教育。2011年教育部、中央政法委颁行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要求强化法学实践教学环节,注意是强化,而非是加强,要求加大实践教学比重,确保法学实践环节累计学分(学时)不少于总数的15%。加强校内实践环节,开发法律方法课程,搞好案例教学,办好模拟法庭、法律诊所等。充分利用法律实务部门的资源条件,建设一批校外法学实践教学基地,积极开展覆盖面广、参与性高、实效性强的专业实习。按照《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理解,法律实践要求就是要构建校内理论课程内实践教学内容、实践性课程和其他实践教学环节,总体上就是 “校内实践教学”与“校外法治实践”并举、相互配合的实践教学模式。法律实践是法律实践品格的内在要求。法律天生就具备一种实践品格,与法律实践间具有同一性与互动性。突出“实践”是卓越法律教育的顶层设计;强化法律实践教学环节是卓越法律教育的落地策略;总之卓越法律教育的核心在于通过法律实践能力的培养塑造出能解决实际法律问题的法律人才。(参见杨学科:基于卓越法律人才培养的“生活宪法”教学初探,载《黑龙江教育(高教研究与评估)》2014年第6期。)但强化法律实践教学,并不表示可以弱化法律理论教学,诚如我国法学教育家孙晓楼所言:法律教育,一定要学与术并重,太偏重理论,那固不免于空泛;太偏重运用,亦不免于迂腐,必也有法律之术,法理之学,互相为用,而后可以渐臻于美备。参见孙晓楼:《法律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7—38页。)最好的法学教育应该是大陆法系国家的法学教育的规范主义传统和英美法系国家的经验主义传统的结合,即法律知识传授和法律技能培养同步。我国传统法学教育注重法学理论知识的灌输型传授,对实务技能的培养重视不够,法律实践性和技术性的实践性课程未受应有的重视,这种教学模式难以培养具有实践品格的法律人才。而我国传统法学教育中,重理论轻实践,法律实践性和技术性的实践性课程未受应有的重视,培养和训练学生法律实践能力为主要目的课程开设得过少,有也是点缀性、附属性的,培养的学生欠缺基本的法律检索、法律适用、文书写作的能力或意识。实践能力的教学是高难度的、技术要求比较高,“实践知识既不能教,也不能学,而只能传授和习得。它只存在于实践中,惟一获得它的方式就是给一个师傅当徒弟——不是因为师傅能教它(他不能),而是因为只有通过与一个不断实践它的人持续接触,才能习得它。”参见 [英]欧克肖特:《政治中的理性主义》,张汝伦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3年版,第10页。)所以,法学教育新常态下,法律实践教学要重视人才培养的实践性,在法律实践教学中充分地总结、升华,提炼法律实践经验,使之系统化、体系化,以更好的指导以后的法律实践教学,从而达到培养出卓越法律人才的实效。


法学本质上是一门实践性学科,法学专业实践能力不是能够通过简单的课堂获得,而需要训练,但没有课堂的实践性教学的推行是万万不行的。我们很多高校的法学教学最大的问题是欠缺对学生的实务训练这一环节。学生可能会半生不熟的张口德沃金、闭口哈特,还有那正义的罗尔斯,但法律实践环节中重要的对法条的理解与熟练的应用却差之又差,一出现真实案例就懵圈。当然娴熟的法学实践能力的培养不是简单大学四年法学教育就可以养成,需要持之以恒通过后期学习和法律实务实践的共同作用来共同提升。实际上法学实践教学,我国的法学教育名校都已经走在前面,越是排名靠前的法学院越重视法学实践,积极创新实践教学形式。下面仅举几个典型的法学实践例子,说明法学教育新常态下法学实践性趋强的趋势。老牌名校北京大学法学院是中国最早开展法律诊所教育的高校,在全国最早聘任了专职的法律诊所教师,已经建立了民事法律诊所、海淀区法律援助状况调查法律诊所、北大—迁西社区法律诊所、北大—密云区域法律治理诊所、谈判法律诊所、高校学生管理制度研究诊所等多个法律诊所,学生通过法律诊所教育获得了许多参与各类法律实践的机会。北京大学法学院教学改革的一个重点是案例教学,刑法车浩教授的《刑法案例研习》是值得推广借鉴的实践性课程,他将此课程分为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培养分析问题的体系性、逻辑性和规范性的问题引导教学案例阶段,第二个阶段培养和训练思辨性、对抗性的说理能力的争议点剖析的教学案例阶段,第三个阶段培养发现法律问题的能力的真实案例阶段,车浩教授的课程期末考试试题,一道情节曲折,脑洞大开的案例题能整出史诗大片的风范,因此车浩教授也被戏称为中国考题教父。法学院新秀 复建于1995年的清华大学法学院,复建之初就“经院式”的法学教育转变为融理论和实践为一体的培养高素质法律人才的职业教育模式,2002年就引进了何美欢教授,开设了《普通法精要》系列课程,清华大学法学院成为国内唯一一家开设英美普通法系列课程的法学院。法学院另一所新秀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在著名法学教育家季卫东教授先进法学教育理念的引领下,成立了法律实验教学训练中心,且精心构建了崭新的教学模式,为学生提供了若干套富于魅力的选课菜单,涵盖实践课程、诊所教育、模拟法庭、谈判训练、竞赛项目、法律援助中心等不同模块。据统计,在法学院课程体系中技能培训课程所占的比率达到20%。凯原法学院还首创“专职实务教授”的设立,2015年至今已引进了三位顶级的实务专家加盟凯原法学院。第一位是全球最大国际律师事务所贝克•麦坚时的管理合伙人、国际税法专家徐景德(Winston Zee)先生。第二位是全国著名的知识产权专家、学者型大法官的孔祥俊先生。第三位是优秀的检察官、具有国际视野、发表不少英文研究成果的谢杰先生。传统法学名校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10年5月成功研发国内首款具有完全自主知识产权的法学实验教学系统(Legal Experimental Teaching System,缩写“LETS”),将法学实验教学与计算机网络技术有机结合。该系统可将实践中的25种法律业务法律实务全过程搬上网络,每一个实验都覆盖一种法律业务操作的全过程。由学生扮演原告、被告、法官、律师等不同角色模拟学习。通过该系统,教师可以创建大量法学实验教学项目,学生可以分组或者自主进行立法、执法、诉讼和非讼业务等模拟实验。南方法学的翘楚湘潭大学法学院欧爱民教授在全国率先推出“当事人主义教学模式”这一创新法学实践教学模式,就是在教学实践中,要求学生以案件当事人身份或代理人身份启动相关公益性案件寻求法律问题的解决。2014年湘潭大学法学院胡军辉副教授推出参与式体验的“全真案例演示教学法”,就是通过老师挑选自己参与的案例,由学生按案例角色模拟,然后教授对真实处理流程及结果演练,最后老师点评和总结模拟演练与真实处理的实效。这些都创新了我们的传统法学实践教学方式,所以法学教育新常态背景下法学实践要求的是强化法学实践教学环节。


(二)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强化


在我国,法律职业依然成为社会独立的职业阶层,“法律职业已成为区别并独立于他种职业的特殊领域。在其直观形态上,这一领域的特殊性表现为严格的程序和独特的语词系统。在其直观形态上,这要求从业者具有专门的知识、技能与素质,以此保证法律运作(法律实践)的科学性与合理性。这就必须通过相应的法律教育再生产着法律职业阶层。”(参见李琦:“高等法学教育的职业化与人文化”,载《清华大学教育研究》1998年第2期。)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的勾连,最为突出的特征就是法学教育以培养法律人的智识和技能为基本宗旨,职业性是其根本属性。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要以法律职业为导向,与职业需求相结合,培养职业技能和职业伦理,需要打造出具有精巧的法律技术和高度发达的职业伦理统一的产品。通俗来说,法律职业化是社会分工不断发展及法律专门化、专业化的必然结果。法律职业者是技术理性素养和职业伦理素养的合体,也就是德才兼备的法律人,所谓才是指法律职业者特有的法律技术能力和思维,也就是前面强调的法律实践能力,像法律人那样思考和行动;德就是有一个良好的职业道德,是法律职业化的伴生物,是指法律职业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反映法律职业间的伦理关系,在职业过程当中必须遵守的价值规范及职业行为规则。正如孙晓楼先生曾说:一定要有法律学问,才可以认识并且改善法律;一定要有社会的常识,才可以合于时宜地运用法律;一定要有法律的道德,才有资格来执行法律”。研究法律者,只有了法律知识,断不能算做法律人才;一定要于法律学问之外,再备有高尚的法律道德。”“创办法律学校的目的,非在造就许多讼棍;乃欲以严格之训练,提高其程度,使将来出校之后,有高深的学问,有远大的目光,有高尚的道德。”参见孙晓楼:《法律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2、13页。因为一个人的人格或道德若是不好,那么他的学问或技术愈高,愈会损害社会。学法律的人若是没有人格或道德,那么他的法学愈精,愈会玩弄法律,作奸犯科。”(参见孙晓楼:《法律教育》,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164页。)史尚宽先生也说:“虽有完美的保障审判独立之制度,有彻底的法学之研究,然若受外界之引诱,物欲之蒙蔽,舞文弄墨,徇私枉法,则反而以其法学知识为其作奸犯科之工具,有如为虎添翼,助纣为虐,是以法学修养虽为切要,而品格修养尤为重要。”参见史尚宽:《宪法论丛》,荣泰印书馆1973年版,第336页。)由上可知,法律职业角色决定了法律职业伦理的基本要求,法律职业的特殊性决定了法律职业伦理的特殊性,法律职业是止定纷争、守护社会正义的一项专门活动,它应是具有高位阶的伦理道德,法律职业伦理是法律职业生存的基本法则。我们常言法律是社会关系的调整器,那么法律职业者则掌握着调整器的按钮,若失误操作,可能会像培根所言,“一次不公正的裁判,其恶果甚至超过十次犯罪,因为犯罪是无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流;而不公正的裁判则毁坏了法律,好比污染了水源。”法学是正义之学,理应由正义人之人操持,正如古希腊哲学家柏拉图曾经指出法律工作是以心治心。邪恶的心灵不能疗救邪恶,那是对正义的亵渎和嘲弄。然而现实中“以权压法”、“以钱诱法”与“以情融法”的司法腐败频发,黑法官、黑检察官、黑律师频现网络媒体,司法水平最高的上海竟出现法官集体招妓事件,这都暴露了律职业队伍道德状况不容乐观,严重损害了司法的公信力,我们不能以法制不健全和海外敌对势力抹黑而去推卸责任。当然起着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基础作用的法学教育也可以找到问题的源头,我们法学教育中的法律职业伦理的教育一直处于被忽视的境地。1999年以前的法学教育中,没有关于《法律职业道德》、《司法伦理》等类似的课程。直至1999年,教育部才开始设立的法律硕士学位的培养计划中才要求开设法律职业道德方面的课程。中国政法大学2003年正式将《法律职业伦理》作为一门独立的课程开设。2012年教育部确定的法学专业16门核心课程,法律职业伦理依然没有进入核心行列,600多所开设法学专业的高等院校,法律职业伦理这门课的开课率极低,存在师资力量薄弱,教材建设等问题。据刘坤轮博士调研,对41所法律院校开设法律职业伦理教育课程情况进行调研,结果显示开设职业伦理相关课程的院校只有15所,仅占统计样本的36.59%,如果严格限定为开设“法律职业伦理”,则只剩下9所,仅占统计样本的21.95%,再进一步,将法律职业伦理课程设为必修课的仅有4所院校,那么设置法律职业伦理必修课的比例就是9.76%。(参见刘坤轮:《中国法律职业伦理教育考察》,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年版,第76页。)德国教育家赫尔巴特有一句名言:“教学如果没有进行道德教育,只是一种没有目的的手段;道德教育如果没有教学,就是一种失去了手段的目的。”法学教师应承担“为学生传递法学知识、实践技能、法律价值”的角色,法学教育没有法律职业伦理的教学,法学教育就只可说是法律技术的教学,培养法律匠人,绝对不能说一种培养德才兼备的高素质的法将。亦如《哈佛新鲜人》中所言那样,课堂所学的,过于偏重技术面,而不关切律师的社会责任与道德义务。整个HLS的气氛过于死板,像是制造法律机器人的工厂。有鉴于司法腐败频发的社会现实和法律职业伦理缺位的法学教育的现实。为了改变这种法律职业伦理缺失的情况,为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和司法改革提供深层支撑,2011年《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总体目标中有培养造就一批信念执著、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高素质法律人才。2014年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报告要求:坚决破除各种潜规则,绝不允许法外开恩,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坚决反对和克服特权思想、衙门作风、霸道作风,坚决反对和惩治粗暴执法、野蛮执法行为。对司法领域的腐败零容忍,坚决清除害群之马。2015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国家统一法律职业资格制度的意见》要求在改革后的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中加大法律职业伦理的考查力度,使法律职业道德成为法律职业人员入职的重要条件。2016年这次司法考试法律职业道德21分,比2015年的13分高出了8分,相当于法理学23分的分数。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政策、司法考试(2017年开始为法律职业资格考试)的考试要求都对法学教育中的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可以起到引导发展的导向作用。


法律教育不能仅是法学专业知识教育,还应正确认识强化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强化法律职业道德教育,其首要目标在于促进对法律职业道德的认知,没有道德认同就没有道德行动,有了法律职业伦理的认同才有合乎法律职业伦理的行动。笔者曾经教授一门《法律职业与法律伦理》课程,我曾创造性将该课程分为法律职业、法律职业行为法、法律职业道德三部分讲授,将程序化的法律规定作为法律职业行为法内容,而相应的规制机构(如律师协会、公证员协会)所制定的不具法律效力的规范作为法律职业道德。在教学中课堂教学极为认真,可以说言传身教,但实际结果却是言者谆谆,听者藐藐。法律职业伦理教育不是造就法律职业“道德人”的全部,也不是法律职业道德建设的全部。但没有法律职业伦理的法学教育是残缺的教育。法律职业者有德有才谓之贤,无德有才害不浅,无德无才残废品,法律职业者无德危害更大,正如钱理群先生所言:一些“精致的利己主义者”,他们高智商,世俗,老到,善于表演,懂得配合,更善于利用体制达到自己的目的。这种人一旦掌握权力,比一般的贪官污吏危害更大。”法律职业伦理教育可能让学生知道理论上做什么是错的,这就达到教育的目的,道在人弘修在己,学生实践中不知自爱、知法犯法,乃法律修为差,非法律伦理教育之错。由上可知,法学教育新常态的背景下法学教育转型,法律职业伦理教育的强化,势所必然,理所必然。


(三)法学教育竞争性白热化


中国的法学教育在建国后至文革前,以苏联为师,是一种强调政治要求的政治教育和专业教育复合体。在文化大革命期间,法学教育与国家法制一同遭到严重破坏,所以中国法学教育真正的开始应该是从1977年高考制度恢复开始,。以传统的“五院”(北京政法学院、西南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中南政法学院、西北政法学院)、“四系”(北大法律学系、人大法律系、武大法律系、吉大法律系)为基础,中国法学教育在1980年代全面恢复。随着改革开放和民主法制的复苏,中国的法学教育进入了一个快速恢复和发展阶段,法学教育也从政治教育转向了专业教育,直到2002年前,司法系统80%的骨干人员均有五院四系的培养背景。中国高等法学教育界曾有这一种说法:只有从这里走出来的人,才算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学科班生。实际上当时的法学教育的五院四系还是在国家政策和司法政策的导向下倍享政策优势,法学教育的优势也是依附于政治的,资源配置决定教育结果,西政的黄埔军校美誉77级神话的缔造,在那百废待兴人才匮缺的年代,是国家教委让1977年西南政法学院在相对于其他政法学院提前一年开始招生,且招生364名,占全国法律招生的一半多,政法学院招生数量多的政策优势持续,但是好景不长,在经济学家汤敏上书大学扩招后,1998年高校扩招开始。同时,1997年国家211工程的推行,中国政法大学及合并后新组建的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成为教育部部属院校,并进入211工程建设大学;西南政法学院、华东政法学院和西北政法学院均未进入211工程,1999部属院校与部委脱钩改革,三所政法学院下放地方。而进入211工程的很多理工科高校凭借财政性教育资源分配资金的扶持以及院系合并的法学力量整合,开创了全新的机遇,迅速崛起,特别是清华大学法学和上海交大法学发展速度惊人,迅速奠定“江湖”地位,这打破了已经树大根深的传统法学院校的法学教育的“行业性垄断”。而2002年左右的下放地方的三所政法学院,人才流失严重,发展资金不足,面临学科发展和师资招聘困局。其中下放地方的西南政法大学的国家财政拨款减少了近2/3,而2005年第三批入选211工程的中国政法大学,当年光科研经费就多了将近两千万,钱是办学的重要条件,正如董必武先生曾指出的那样,“办学校要有四个条件:教书的人;教材;学生;钱。钱占第一位,主要是人的问题。”参见董必武:《董必武政治法律文集》,法律出版社1986年版,第375页。 )没有梧桐树,哪能引来金凤凰。例如为迎接07年教育部本科工作评估,达到教育部师生比,师资博士化但无优厚待遇外引博士人才,西南政法大学不得不大规模将在读博士生强制性留校,这种没办法的近亲繁殖的短视行为,更造成了其年轻师资科研水平跟不上,后期发展劲头局限的难题,后来不得不分流师资,分为教学型、教学科研性和科研型。法学教育持续发展,法学院自由竞争也持续发酵, 2012年的卓越法律人才培养基地的推行更成了法学院校的重新洗牌期的蜕化剂。随着国际公认的QS法学院排名榜进入国人视野,从QS法学院排名榜排名可以看出法学院洗牌的趋势,在QS法学院排名榜2011年前没有一校进入全球法学前100强(未将大陆法学院校纳入排名),而QS 2012年法学院排名榜:清华(26)、中国政法(51—100)、人大(51—100)、上海交大(51—100)。QS 2013年法学院排名榜:北大(41),清华(43),上海交大(51—100)。QS 2014年法学院排名榜:清华(44)、北大(51—100)、上海交大(51—100)。2015年北大(18)、清华(39)、上海交大(51—100)。这种趋势说明会国内顶尖法学院开始从五院四系变为QS三校:北京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这三所学校都有廖凯原基金会巨额捐献助学的身影,2006年12月廖凯原基金会捐赠6100万元人民币用于支持北京大学法学院教育事业;2007年廖凯原基金会与上海交通大学签订捐赠协议,向上海交通大学捐赠总额不少于3000万美元的资金用于建设一流法学院;2010年,美国廖凯原基金会主席廖凯原与清华大学签订协议,为推动清华大学法学学科的发展捐资一亿元人民币。法学教育界另两笔大捐资助学分别是东吴校友王健其子王嘉廉捐款出资1000万美金支持苏州大学法学院发展,浙江大学法学院在2006年获得光华教育基金会一亿元资金支持,用以共同“建设一所具有国际一流水准”的法学院。而同期下放的三所政法大学,缺少国家扶持资金的注入,校财政都很困难。2010年西南政法大学接受了香港许文昌、萧丽玉夫妻310万教育发展基金捐款,就将一楼命名为丽玉致知楼。这种钱的差距,政策骤变,改变法学院的实力格局。


法学质量标准的争夺。2010年曾为新中国法学教育界佼佼者的中国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和西北政法大学成立全国政法类大学联盟“立格(legal)联盟”,要为中国的“立格”作出贡献,要为中国的“立格”作出贡献;为中国法学教育"立格,为中国法学教育建立规矩、建立规格、建设制度、树立标准的意思。2010年教育部学位授予权下放给高校,截至2011年4月,目前我国38所法学院校拥有法学一级博士点,新增26所法学一级博士点。这对授予法学博士招生占大多数的“五院四系”产生巨大的影响,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等都被学校自授法学一级博士点,与老牌五院四系相比,没有法学一级博士点的缺憾弭平了,而悲催的是西北政法大学在这场博士点授予权争夺中再次败北,直到2012年,西北政法大学才获批“服务西北地区稳定发展与国家安全博士人才培养项目”,拥有了自己的博士点。在2011年7月,教育部召开的新闻通气会,高教司副司长孙长永(西政副校长挂职教育部)介绍了“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有关情况以及教育部正在组织研究制定100个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在2011年教育部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实施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的若干意见》颁布后,2012年7月12日第三届全国政法大学“立格联盟第三届高峰论坛”,形成了“推进法学专业标准化建设议定书”和“法学专业标准化建设指标体系”两个文本,希望通过3—5年的建设,逐步形成“立格联盟”内部认同的标准;该标准包含7个一级指标、20个二级指标,充分考虑了专业性的法律院校专业师资特点,学生众多的特点,希望为建立法学专业建设的国家标准提供重要依据,并成为“立格联盟”各校办出高于国家标准,培养高素质、职业化卓越法律人才的示范性标准。2011年华东政法大学开展了法学专业标准课题研究,积极制定适合本校实际的法学专业标准。2012年西北政法大学课题组也对“中西部基层法律人才培养标准”进行调研和研究。新一轮的法学院系竞争中,政法类大学希望通过法学质量标准立格,在新一轮法学院竞争中摆脱发展颓势、先发制人,抢夺法学教育质量标准的话语权。而法学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始于2013年(2013—2017届)高等学校教学指导委员会法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成立,根据教育部关于法学教育教学改革的整体部署,这一届教学指导委员会的主要工作有:制定法学类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指导标准;制定法学类专业评估标准并适时开展专业评估。2013年10月18日(2013—2017届)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第一次会议通过了《法学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草案)》。2014年4月16日,教育部高教司又在中央财经大学组织召开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研制工作会议。2014年10月24日,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在烟台召开了2014年度工作会议,会议集中讨论了“法学类专业教学质量国家标准”,与会教指委委员以及部分知识产权、监狱学等专业的特邀代表围绕法学、知识产权、监狱学专业的人才培养目标、培养规格、课程体系、教学规范、教师专业背景与水平要求、教学条件以及质量保障体系等进行了广泛深入的研讨,并取得了广泛共识。2014年4月16日,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在北京组织召开本科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研制工作会议,会议要求10月20日之前,将经过教指委主任委员签字的“标准”文本提交高教司汇总整理。2014年年底,高教司将合成的各专业类“标准”提交有关部门编辑出版。教育部高教司将合成的各专业类“标准”提交有关部门编辑出版。2015年西南政法大学联合麦可思数据有限公司等成立“法学专业人才培养与评价协同研究中心”,制定法学专业人才培养质量标准,建立政法院校人才培养监测体系,定期发布法学专业培养质量报告。在各类用人单位分别设立观测点,追踪了解、分析研判法学专业毕业生就业率、就业分布、岗位适应情况等信息,建立大数据库,动态反映法学人才培养情况,形成国家、社会、个人需求三位一体的质量评价和监测体系。老牌五院面临资金雄厚而迅速崛起的法学院竞争,且法学一级博士点的传统优势摊薄,在国家要制定专业类教学质量国家标准的背景下,西南政法大学迅速联合其他政法大学,抢占法学专业建设的国家标准的话语权先机,甚至联合第三方教育评估机构协同创新,意欲在话语权的时代占领先机,这是法学院竞争白热化的表现之一。


法学高端人才的争夺。市场经济快速发展和法学高等教育的大跃进,资源配置最优冲击着法学教育,法学院校的人才挖掘出现激烈竞争的场面。2012年前的法学教师流动,更多是学科搭建,高等学校进入大规模扩招,很多法学院初建或实力不强的的985高校,为了新设的法学院的法学学科搭建,纷纷从传统法学教育名校挖人。偏居西南的西南政法大学在这场大潮中流失二十多位知名学者,东北法学重镇吉林大学也源源不断输出郑成良教授、崔建远教授、车丕照教授等知名学者,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出走了张明楷、徐国栋、郑永流等知名学者,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也出现以赵秉志教授为首刑法学科教授的“集体跳槽”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山东大学法学院亦人才出走严重。而一些原本无法学学科或法学力量微弱的法学教师输入高校,如清华大学大学法学院、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东南大学法学院等,凭借雄厚的资金实力高薪延揽,迅速完成学科搭建,崛起成为法学院新秀。这一阶段的人才挖掘战像法学高等教育大跃进一样,是非常态的人才战,这一阶段有能力有实力迅速崛起的新型法学院都顺势起来了,下一个阶段就进入新一轮法学学科优势保位战。而2012年后的法学流动更多是法学一流学科建设的追求。2015年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以校“文科资深教授”以及光华法学院名誉院长诚聘著名法学家、二级大法官张文显教授,同时又以校“文科资深教授”身份诚聘我国著名的国际经济法学家王贵国,还引进法理学葛洪义教授、经济法学蒋悟真教授。2016年凯原法学院也引进了沈国明、高全喜两位知名法学家。2013年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引进徐汉明、温世扬、马一德、徐涤宇四位教授。2012年后华东政法大学先后引进马长山、陈金钊,章志远,冷静、郑戈等。而此时期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清华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却将进人目标重心转向了学术潜力大的青年才俊,北京大学引入车浩、侯猛、李红海等,清华大学引进刘晗、陈杭平等,人大法学院引进了蔡桂生、丁晓东等,北航引进泮伟江、毕洪海等。其实查阅法学院校的教学科研人才对进人博士研究生招聘条件,再看看聘用人员的学术素养和学术潜力,就很容易将法学院校分为三六九等。一类法学院30岁左右;具有海外留学经历;在本学科领域取得了国内外同行公认的突出成果,并表现出良好的学术发展潜力。二类法学院,优秀博士,年龄不超过35周岁,国内“985”“211”高校毕业,至少三篇CSSCI论文,其中至少1篇以上法学核心刊物论文。三类法学院,博士研究生或者紧缺专业可放宽到硕士,原则上年龄博士年龄不超过45周岁或40周岁以下,具有与所任职务相应的政治理论水平和思想政治素质,具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组织性、纪律性强。


优秀生源的争夺。法学院竞争趋向激烈的另一个表现是通过夏令营的方式对名校优秀本科生的研究生推免选拔。据自己有限的资料,法学院新秀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是法学教育界最早采用夏令营这种方式选拔推免研究生的法学院校,2009年暑期面向全国各高校大三年级学生举办第一届“法雨缤纷”学术夏令营活动对营员进行法学硕士、法律硕士免试推荐研究生考核,考核优秀者发免推接收函。截止到2016年,举办夏令营的院校已有北京大学国际法学院、武汉大学法学院、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华东政法大学、中山大学法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学院、吉林大学法学院、同济大学法学院、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浙大光华法学院国际夏令营、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等院校,其中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自2011年举办“卓越法律人夏令营” 的选拔免试推荐法学硕士研究生和法科特班即法律硕士(法学)研究生开始后,2013年起又每年主办面向名校优秀法学硕士的“法学英才暑期学校”,拓宽选拔法学博士优秀生源的渠道。越来越多的资金雄厚的法学院校,利用手里的研究生推免的自主权,通过夏令营的方式,选拔优秀的生源,这种掐尖的选拔方式,这本身就是法学教育竞争态势变强的表征。


(四)法学教育供给侧结构性改革


“供给侧”概念来源于萨伊定理,即19世纪初法国经济学家萨伊的供给自动创造需求的理论。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就是从提高供给质量出发,用改革的办法推进结构调整,扩大有效供给,提高供给结构对需求变化的适应性和灵活性。法学教育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在法学教育新常态的背景下,矫正法学教育多年来快速粗放式增长,长期忽视“供给侧”而导致的培养质量跟不上,“供给跟不上需求”的历史欠债,增加法学教育产品的有效供给和质量内涵提升的结构性改革,解决法学教育人才培养质量和法学教育结构性机制存在的问题,缓解法学教育与法律服务市场的需求的张力,满足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新形式、新要求。


法学教育定位于职业教育已成为法学界共识,职业教育人才培养需求侧是一种把职业人才作为社会产品的消费需求结构。针对长期法律人才培养“供需错位”现象,法学教育供需面临不可忽视的结构性失衡。我们的法学专业布控后,从2010年法学专业学生规模在高等教育学生占比和数量都呈现下降趋势,从司法考试角度来看法学教育规模是适当的。还有法学专业就业整体不差,但我们不容否认的是教育部的数据中法学专业毕业生的初次就业率连年排名倒数,除了司考筛选器的作用、高校扩招、经济环境的因素外,法学教育存在的“落后产能”和“产品质量”不能满足法律市场的“客户需求”的“不足供给”的问题。我们法律人才呈现结构性过剩,时下法学教育的短板在于高端上不去,末梢没人去,中端法律人才严重饱和。至于高端人才方面,缺乏具有开阔国际视野和眼光的通晓国际规则、能够参与国际事务和国际竞争的国际化法律人才和具有精湛的实务技艺的卓越法律人才,以致近年来国际法院在国内寻觅精通两国以上外语的高端法律人才作为大法官人选都屡次求而不得、失望而归,涉外事务也面临着洋律师抢滩的倒悬之急。参见周桂英,熊命辉,杨学科:“卓越法律人才教育背景下的地方高校法学教育转型之思”,载《湘南学院学报》2013年第1期。)法律服务市场中高端法律人才缺口持续扩大,2014年,中国法律服务市场的规模已经超过1000亿,预计到2017年,这个数字会上升到5000亿。而移动互联网在线法律服务存在巨大的市场空白,中国近5000万家中小企业99%都没有自己的法律顾问。欧美等国家的律师业务收入占到GDP收入的百分之二左右,而就法律服务市场发展比较好的深圳而言,目前仅有千分之二左右,相比差距巨大,就全国而言,差距更大,现在中国平均每万人拥有的律师数2人,而美国平均每万人拥有的律师数为 31人。这也正说明法律服务市场的市场需求还有很大的发展潜力和空间。中国涉外法律服务真正的发展时间是从2001年入世开始算起的,据统计,我国从事涉外法律服务业务的律师不到3000人,仅占全国律师人数的1.15%,能代表中国企业到国际上打“反不正当竞争、反倾销”和涉外“一般保护、特别保护”(俗称“两反两保”)官司的律师只有50人,能到WTO上诉机构捍卫我国的国家利益、代理争端诉讼案的律师只有数位。2015年深圳律协公开数据说明深圳缺口涉外律师上千人,伴随着“一带一路”战略的实施,涉外法律服务业务的律师缺口会更大。2015中国公司法务年会发布了《2015年度中国企业“走出去”调研报告》。报告指出,超过半数的受访企业曾牵涉入当地民事诉讼程序,平均花费人民币10万元到100万元不等的诉讼或仲裁费用,中国在海外的案件胜诉率极低。涉外律师业务大部分被外国律师拿走,且行业仲裁百分之百输,海外仲裁9成以上案件败诉,即使是应诉的案件也要输七成以上,高端涉外法律人才极端缺乏,不利于企业商业安全和经济利益的保障。再者就是复合型的法律人才供给不足。过往的略懂点法律知识就可以成为法律人的时代不复存在,现行的法律服务标准和法律消费者的期待都高于过往。如果没有对法律职业知识的精深了解,就不可能达到法律共同体的最底层法律工匠的水准。然而“如果一个人只是个法律工匠,只知道审判程序之程规和精通实在法的专门规则,那么他的确不能成为第一流的法律工作者。”“一个只懂法律的人,只是一个十足的傻汉而已。”参见[英]E•博登海默:《法理学、法律哲学与法律方法》,邓正来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版,第506507页。)我国法律服务的市场细分化相当明显,金融领域、建筑领域、医疗领域等重点领域的纠纷增多,我国大部分律师除了懂法律外,对法律外的知识知之甚少,缺乏对科技、管理、工商、税务等知识了解,不能为客户提供有效的法律服务。依法律服务市场人士所言:中国律师队伍中存在几“少”:真正精通两个或以上法律领域的“多元化律师”少,既熟悉业务又精通外语的“精品律师”少,同时具备专业能力和其他诸如管理能力、开拓市场能力的“复合型律师”屈指可数。与此有相同际遇的是,基层、西部地区法律人才严重匮乏,截止到2014年底中国西部210个县只有法律工作者,没有律师的历史才成为历史,但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的法律人才缺乏。所以由上可知,由于中国的国情,社会发展对法律人才的需求是多样的:一是中国市场经济和发达地区日益全球化的法律实务需求,即所谓的高水平复合型国际化的法律人才;但另一方面,还有中国西部地区、基层社会、农村社区的纠纷解决需求,包括那些在高原和崇山峻岭中跋涉的马背上的法官。针对此类法学教育供需错位的情况,不是需求不足,而是有效供给不足,国家用推行卓越法律人才培养计划的改革办法推进法学教育结构的调整与优化,深化改革,倒逼法学教育优化提高质量。2012年开始建设了22个涉外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12个西部基层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和60个应用型、复合型法律职业人才教育培养基地。“卓越计划”的宗旨是“质量工程”,是落实教育部质量工程重要举措,是法学教育质量的提升工程,其致力于通过各种法学教改、教培手段培养一批信念执著、品德优良、知识丰富、本领过硬的高素质法律人才,是法学教育培养主动从需求侧拉动到供给侧推动的改革。这种法学教育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也将会引来法学院校的重新洗牌。整个中国的法学教育结构也将形成以少数法学院校为首的“塔尖”结构:世界顶级法学院,以涉外法律人才、复合性法律人才为培养目标,定位于“高品位、高端化、高文化”,具备与世界法学同等对话的能力,为中国法学的“中国特色、中国风格、中国气派、中国荣耀”奠定基础;塔身以“卓越应用型法律人才”兼具少量涉外法律人才、复合型法律人才为培养目标,着力于中国中高端法律服务市场布局;而塔基则是面向基层的法律应用型人才为培养中心,这是法学的大头,这些庞大的地方高校法学院系,在提高地方法律服务市场的广度、深度方面多做文章。参见杨学科、周桂英:“卓越法律教育的兴起与法律职业尊荣的重塑”,载《煤炭高等教育》2014年第1期。)总之,卓越法学教育做得好孬如否,关系到法律职业共同体对优秀法律后备生源的吸引力。在卓越法学教育的实践过程中,无论是绝大多数处于亟需国家资源支持但却处于“卓越计划”边缘地位的地方高校,还是抢得先机获得“卓越计划”资源支持的首批卓越基地高校,都要以认真研究法学教育改革和高素质人才培养方案为目标,在新一轮竞争中寻找资深教育生长点和培育自身法学教育特色,培养适宜的与社会、市场接轨的卓越法律人才。


法学教育新常态的背景下的另一个法学教育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是2016年教育部发布了《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下达2014年学位授权点专项评估结果及处理意见的通知》,根据评估结果,不合格的4个博士学位点其中两个为法学: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同济大学法学院;42个专业学位点被撤销名单中有河海大学的法律硕士。这是法学教育界第一次建立了退出机制,打破了法学(法律)学位授权点“终身制”和“只增不减”的现状,这可能标志着去除学位授权点中“无效产能”为起点的法学研究生教育供给侧改革开始。全国还拥有三个法学教学与质量监控的专业型组织:一个是教育部属下的法学学科教学指导委员会,一个是中国法学会属下的中国法律教育研究会,一个是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国家教育委员会和司法部属下的全国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指导委员会。普通本科院校,包括一般本科和独立学院及民办高校(一般就是二三批次招生的法学院校,在国家的正式文件中是没有一本、二本、三本这些词汇的,而是对应的第一批次、第二批次、第三批次,有的省份已将第二批次、第三批次合并招录,指的是录取批次,而非指某些院校。实际上在二本、三本的称谓产生前,就有歧视意义,山东方言中将日本读为“二本”,三本在方言中自然是“汉奸”的代名词。所以下文所指的普通本科一般是指除第一批招生的法学院校除外的招生院校,不用二本、三本这样的不严谨的歧视性称谓。但下文论证中有时为了论证需要可能会排除独立学院这类第三批招生的法学院校。),集中了法学人才培养的绝大多数产能,占法学教育规模的2/3,人才培养成效低、同质化、无特色,甚至与市场需求脱节,呈现“结构性浪费”,这应该是法学专业人才培养供给侧改革需要重点。我任教的湖南某司法专科学校对口来的专升本的法理学课程,两届都全班70多人,法律专科三年竟然无一人听说过贺卫方、江平,不是故作沉默,是真的不知道,倒是第一届知道王利明,因为班里有个同学就叫王利明,这是一个听起来像笑话的真实的、严肃的事实。可能我们学法的知道贺卫方、江平,并不能说明你法律素养有多好?但我知道如果三年的法学学习不知道贺卫方、江平却很说明一些问题,说明有些地方院校的法学教育产品的质量令人堪忧。总体上,法学教育新常态背景下的法学教育正由快速增长期进入一个“冷静调整期”,看似“冷静”,实则调整的结果是不可预测和冷酷的,可能法学教育供给侧结构性改革调整的深度比法学专家预期更深、影响更广,调整时间也许可能比预期更长。与其伴随而生的不只是法学就业萎缩的困局,更是下一轮洗牌:洗牌的结果,不是“法学产品”的不对路和滞后于社会需求,而是更具卓越法律素质的“法学产品”的产出,会更规范和贴近法律服务需求;更不是法学认同度趋低,而是弱肉强食后适合法律服务市场需求的法学院升级,不具法律素质的“法学教育产品”的出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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