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流动站进站与出站规定
南法发〔2018〕10号
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后流动站进站与出站规定
(法学院学术委员会2015年12月31日通过,2018年10月20日修订)
第一条 为促进法学院的学术发展,鼓励境内外优秀博士来法学院从事高水平科学研究,保障法学院的博士后培养质量,依据南京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的相关学校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设定的法学院博士后的进站与出站条件,并不减损南京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的相关学校文件设定的博士后进站与出站的其它条件。
第三条 法学院依据《南京大学博士后工作管理办法(2010年12月修订)》第二条成立法学院博士后流动站管理委员会,主任由学术委员会主任担任,成员由法学院学术委员会委员构成。
第四条 高校教师和科研机构的研究人员进站的,或统招博士后进站的,应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合作导师同意;
2、至少已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两篇CSSCI论文;或至少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中外法学》、《法商研究》、《法律科学》、《法学评论》、《法学》、《法制与社会发展》、《现代法学》、《政法论坛》、《清华法学》、《法学家》、《比较法研究》、《环球法律评论》、《政治与法律》发表一篇论文;或法学院博士后流动站管理委员会认定有突出科研能力。
3、管理委员会过半数委员同意。
第五条 非高校教师和非科研机构的在职博士进站的,应满足如下条件:
1、合作导师同意;
2、至少已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两篇CSSCI论文;或至少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中外法学》、《法商研究》、《法律科学》、《法学评论》、《法学》、《法制与社会发展》、《现代法学》、《政法论坛》、《清华法学》、《法学家》、《比较法研究》、《环球法律评论》发表一篇论文;
3、管理委员会过三分之二委员同意。
第六条 法学院博士后出站,应同时满足如下条件:
1、合作导师同意;
2、至少以“南京大学法学院”为第一成果单位且以第一作者身份发表三篇CSSCI论文,其中至少一篇发表在《中外法学》、《法商研究》、《法律科学》、《法学评论》、《法学》、《法制与社会发展》、《现代法学》、《政法论坛》、《清华法学》、《法学家》、《比较法研究》、《环球法律评论》、《政治与法律》;或至少在上述杂志发表两篇论文;或至少在《中国社会科学》、《法学研究》、《中国法学》发表一篇论文;
3、出站前为法学院师生举办一次学术报告。
以在境外杂志发表SSCI论文或其它外文论文申请出站的,论文的数量和质量是否符合出站要求,由管理委员会以过三分之二同意的方式决定。
第七条 法学院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限一般为24个月。博士后如需延长在站时间的,经合作导师同意,应在正常出站时间的前2个月,由本人向法学院人事秘书提出书面申请,可延长时间不超过一年。
经延长一年,尚不满足出站条件的,按自动退站处理。
第八条 每年元旦过后两周内,法学院人事秘书将上一年度法学院博士后进站、出站、合作导师、服务单位、发表论文等基本情况,制成统一报表发送给全院教师,接受全院教师的监督。
第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2016年1月1日后进站的博士后。本规定由法学院博士后流动站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附则:
1、2014年1月1日之前进站而尚未出站的博士后,经合作导师和南京大学同意,应在2016年3月10日前,由本人向法学院人事秘书提出书面申请,在站工作时间可延长至2016年12月31日,其出站条件既可以选择适用法学院旧有的出站条件,也可以选择适用本规定的出站条件。2016年12月31日仍不满足出站条件的,按自动退站处理。
2、2014年1月1日之后、2016年1月1日之前进站的博士后,经合作导师和南京大学同意,其在站工作时间最长不超过36个月,其出站条件既可以选择适用法学院旧有的出站条件,也可以选择适用本规定的出站条件,逾期不满足出站条件的,按自动退站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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