数字经济时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研讨会暨网络与信息法学青年沙龙第2期成功举办
图为研讨会现场
2018年11月11日,数十位来自网络信息法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专家学者汇聚一堂,在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729会议室就“数字经济时代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这一重要议题展开了深入、详细的讨论。本次活动是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和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网络信息法学研究》编辑部联合主办的第2期网络与信息法学青年沙龙。
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研究会副秘书长,《网络信息法学研究》执行主编周辉主持了研讨会的开幕式。在逐一介绍了前来参加此次研讨会的各位嘉宾与主办单位后,我院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欣致开幕词。张欣助理教授介绍了此次研讨会议题的缘起和筹备过程,对研讨会筹办过程中诸多与会嘉宾和学者的帮助和支持表示了感谢,并对目前中外学界对于社会信用体系研究的差异化路径进行了分析。
图为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研究会副秘书长、《网络信息法学研究》执行主编周辉主持开幕式
图为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欣致辞
在主旨演讲环节,《中外法学》主编、北京大学法学院王锡锌教授以“信用需求与安全焦虑”为主题发表了精彩演讲。王锡锌教授首先分析了中国社会信用体系研究中应当予以关注的核心问题和研究议程。王锡锌教授回顾了2000年参与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务院信息化办公室主持的《征信业管理条例》的制定经历,由此指出征信体系建设在不同时期的不同功能定位和制度特色。伴随着社会的变迁与发展,当下的社会信用治理与之前的征信制度相比展现出了更为丰富的价值和功用。王锡锌教授指出,在《2014-2020年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中,我国强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包含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四个方面。这表明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是比西方语境理解下更为丰富和完整的一个治理体系。因此王教授提出对于社会信用体系的研究不应该仅局限于西方的概念和他们设定的议程中,中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研究首先应当注重本土化特色,逐步形成符合中国语境和客观实际的研究议程。
其次,王锡锌教授从信用需求和安全需求的竞争角度对社会信用体系予以深入、系统地剖析。王教授指出,信用需求的出现最早是基于交易成本的控制,是与熟人社会向陌生人社会的转变过程伴随而生的。在走向社会信用体系后,开始由政府作为主体对个人与企业的信用进行管理。这种管理需要与以市场交易为目的的征信体系有所不同,因此产生了焦虑。这种焦虑既包括广义层面的安全概念,例如自由安全,也包括政府采集的信息是否过度、个人主体是否同意、使用私密性的个人信息进行评级是否合理、合法以及算法评级是否具有可解释性等一系列问题。
最后,王锡锌教授指出信用需求和安全需求竞争关系下焦虑化解的根本途径还是需要回到法治主义的轨道上来,要充分考虑形式合法性、实质合法性的问题。要注重信息的采集和使用环节的比例原则,要注重信息采集和评级程序的透明性,要给予个人和企业必要的实质性参与机会和渠道,还要充分考虑信用信息权利主体的权利救济和保障问题。
图为《中外法学》主编、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王锡锌发表主旨演讲
主旨发言后,研讨会进入了第一单元:社会信用治理的基础理论和立法路径。第一位发言人为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戴昕教授。戴昕教授以“社会规范、公共治理与社会信用体系”为主题进行了精彩发言。戴昕教授从法律经济学和法律社会学的角度分析了声誉机制的运作原理以及社会信用体系运用声誉机制寻求改善社会治理的逻辑和实施路径。戴教授指出,“评分社会”的出现与社会控制的多元化这一基本社会事实密切相关。而如果将“声誉”较为宽泛地理解为有预测价值的描述和评价性信息以及基于此类信息作出的决策,那么声誉机制不仅仅是非正式社会控制的核心构成,而且也为国家扩展治理能力提供了若干重要路径。戴昕教授进一步提出了社会信用体系作为公共治理方案的三重逻辑。首先,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可以被解读为具有推动法治的分散化的逻辑,即通过鼓励社会和市场中广泛建立信用机制,来分担政府原本集中肩负的规制功能。其次,在表象上,人们还容易注意到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另一个可能制度逻辑是寻求德治集中化,即将原本分散在社会中的声誉评价和决策集中起来由政府行使,而体现这一逻辑的典型例子是各地近年来广泛开展的往往包含信用制裁内容的“文明行为立法”。最后,从更为现实的角度出发,社会信用体系的制度逻辑还可理解为政府试图扩展、强化中国当代仍然不够充分的法治或正式社会控制,即政府寻求调动、收编一些非正式控制体系当中产生的信息和激励,整合、优化使用政府内部的原有资源,解决执行难、执法难等传统治理问题。在社会信用体系的实施路径方面,戴昕教授认为,如果要实现其相关制度目标,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一方面需要全面收集、归集信息,另一方面需要归集公共决策资源。前者意味着监控的扩展,但仅靠监控未必能够实现行为干预。后者以当前广泛建立的联合奖惩制度为主要体现,但联合奖惩到底带来的是政府执法资源的优化配置还是简单转移,需要具体分析。在此之上,更重要的是,社会信用体系作为公共治理方案,其成败最终取决于信息和决策之间的联结规则是否能够获得有效设计。
图为中国海洋大学法学院副院长戴昕教授
第二位报告人是来自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的副院长丁晓东副教授。丁教授的发言题目是“从被遗忘权看社会信用立法”。丁教授主要从被遗忘权角度,结合中国法律的应用背景对中国社会信用立法发表了看法。丁晓东副教授通过分析《2014-2020年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提出,该纲要的目的是国家利用信息实现全方位的治理,因此产生了对信息的来源和使用方式的系列问题。通过对被遗忘权的分析,丁教授认为可以为我们审视社会信用体系提供一种反思,即数据收集并非越多越好。无论是我国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还是现在特别热的数据隐私和信息隐私问题,一定要返回到数据治理的最初原则,以信息合理实践和隐私保护为目的进行合理规制,同时应该更多关注信息合理流通、信息收集中赋予数据主体的一系列权利,例如访问权、更正权、知情权、删除权等。最后,丁晓东副教授提出,在我国的信用建设的思路中,延续了传统的档案体系,重视对于个人信息的搜集而非使用与执行。而这一问题是基于中国法律目前的宏观背景出现的,并非仅是社会信用体系单方面所体现的问题。
图为中国人民大学未来法治研究院副院长丁晓东副教授进行报告
第三位发言人是来自北京大学法学院的阎天助理教授。阎天助理教授以“农民工欠薪问题的规制模式——社会信用法的可能角色”为题,以农名工欠薪问题为切入点,从责任规制、风险规制、信用规制的不同特点和优劣利弊出发,对社会信用法在行政法和社会法领域的可能角色进行了展望。阎天助理教授首先指出,我国农民工欠薪问题当下出现了规制困境。在这一问题的规制上,先后有三种规制模式,第一种是法律责任的模式,即通过民事责任、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对欠薪问题进行规制,包括完善立法、严格执法等。这种方式在一段时间内成果明显,但是目前效果已经下降,主要原因在于成本较高。第二种模式是更为经济的风险规制模式,政府提出了风险预防和风险抵抗措施,例如设立欠薪风险基金等。但这种方式虽然使得国家的规制成本降低,规制模式的经济性较好,但在公平性上凸显不足。主要原因在于欠薪的成本大多数由守法企业承担,无法兼顾公平。与该两种模式相对比,最新的模式是包含信用评价和信用惩戒在内的信用规制模式,这种模式经济性与公平性兼顾。但是这一模式目前最主要的问题是合法性问题,而且在该规制模式下尚无有效的救济渠道。通过对农民工欠薪问题的剖析,阎天助理教授指出将社会信用立法纳入到行政法学研究议程的重要性,同时提出从传统的行政法制的问题扩展到行政规制,并最终进入到行政宪制问题的三层空间之中。
图为北京大学法学院阎天助理教授进行报告
第一单元的第四位发言人是美国加州大学伯克利分校信息学院博士生、北京大学法学院富布莱特研究学者ShazedaAhmed。她从信用城市的介绍、信用城市的目标、信用城市的各地案例以及信用城市的舆论和风险等方面做了“信用城市发展中的政企合作”为主题的发言。Shazeda Ahmed认为,信用城市的目标包括“让数据多跑路,让市民少跑路”、打破信息孤岛壁垒以及促进社会管理创新等方面。她以蚂蚁金服、滴滴出行、京东金融作为个案围绕信用城市的目标进行了剖析,并提出社会信用体系虽然是一种良性的制度构造,但仍需对其中产生的隐私和算法决策的风险予以充分重视。
图为北京大学法学院富布莱特研究学者Shazeda Ahmed进行报告
第一单元最后一位发言人是我院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执行主任张欣。张欣助理教授以“数字社会、信誉技术和守信激励:中国社会信用立法的挑战与展望”为主题进行了报告。她的报告主要涉及四个方面:第一、社会信用体系制度的动力:社会信任约束机制的位移;第二、社会信用体系制度的目标:从制度到机制;第三:社会信用体系的机制构建路径:以信誉技术为基础的激励机制;第四、走向信用社会:社会信用体系立法的核心挑战。张欣助理教授认为社会信用治理的实质体现为社会结构要素的变化使得社会治理方式发生改变、社会治理信息的可获得性使得社会主体行为规范机制构造发生改变以及社会行动系统的改变使得政府在治理中的角色发生改变的系列问题。张欣助理教授从《2014-2020年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入手分析了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制度构造和行动逻辑,从信用治理到诚信社会这一目标出发,张欣助理教授从信誉技术和激励机制两个层面对我国社会信用体系立法中的核心问题,例如社会信用的界定、个人信用数据的隐私保护、信用信息的标准化以及用信需求的特殊化、以德入法的技术路径以及信用主体的权益保护和救济等问题进行了逐一剖析和展望。
图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执行主任 张欣
第一单元的与谈环节由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院长助理于文豪主持。第一位与谈人是来自中央网信办政策法规局法务处李民副处长。李处长提到,目前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是由国家发改委牵头进行的。在《2014-2020年中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中对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提出了一系列举措,例如建立社会统一信用代码、建立联合奖惩的体系、通过网络大数据的发展为诚信建设提供途径等。社会信用体系规划纲要出台以后,网信办以《网络安全法》为上位法,制定了部门规章和一系列规范性文件。2017年6月1号开始实施的网信办《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中就涉及国家和地方网信办应当建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网络信用档案,建立黑名单社会和约谈制度。同时,网信办在联合奖惩机制构建和宣传报道等方面也积极发挥了作用。
图为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院长助理于文豪主持与谈环节
图为中央网信办政策法规局法务处副处长李民与谈
第二位与谈人为美国耶鲁大学蔡中曾中国中心资深研究员Jeremy Daum。Jeremy Daum研究员提到,从西方的视角来看,美国的征信体系在运用层面具有值得反思的地方。例如评分过程中用信需求和信用信息归集层面的相关性和因果性问题。同时也建议中国学界进一步增加对社会信用有关的研究,以此增加双方的对话和交流。
图为美国耶鲁大学蔡中曾中国中心资深研究员Jeremy Daum
第三位与谈人为我院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许可。许可老师从民法角度对社会信用相关问题进行了剖析。他提出社会信用中的评分机制和惩戒后果之所以被人诟病,实因其可能是对“身份到契约”这一法律现代化进程的逆反,即从“契约到身份”,而判断身份的标志就是“信用等级”。不过,这种解读可能并没有认识到“身份”和“契约”都是社会治理的机制,传统社会有契约,现代社会也有身份,从劳动者到消费者,都是身份在现代社会的反映。但问题是,现代社会的身份与传统社会的身份不同,后者是统一的、固定的、往往,一般与施加限制和歧视相联系,前者是分散的、可变的,一般与给予优待相联系。为此,目前的社会信用制度避免解决的问题有二:一是不能将各种应用场景打通,给予公民集中的评价;二是不能奖罚失衡,目前的联合惩戒对人格权利能力的限制违反了比例原则。今后应当在信用体系建设中予以改进。
图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许可
在结束第一单元研讨会的与谈后,本次研讨会进入第二单元:算法和自动化决策在大数据征信中的规制。本单元由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所、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刘金瑞副研究员主持。第二单元的第一位发言人是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消费环境建设处张道阳处长,发言主题是“成本、效能与透明化——市场监管领域的信用监管实践”。张道阳处长从信用监管改革背景、商事登记制度改革历程、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建设以及目前信用监管改革的成效与问题四个方面展开了详细的介绍。张处长首先提出,改革进入深水区,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的现代化要求,促使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成立,基于社会成本的考虑,监管层力求建立信用为主的监管体系。其次,目前商事制度改革的主要思路是“宽进”和“严管”,“宽进”针对计划经济体制下的许可模式,将进一步放宽市场准入。信息公开、双随机制度以及国家企业信用公示系统的建立,则体现了以信用监管为特征的“严管”。2014年成立的全国12315互联网平台彰显了法治化、透明化和程序化的监管思路。最后,张处长提到,信用监管改革取得很大成效,但是计划经济的监管思路与模式成为目前信用监管改革遇到的突出问题。
图为中国法学会法治研究所副研究员、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副秘书长刘金瑞
图为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网监司消费环境建设处处长 张道阳
第二位发言人是蚂蚁金服数据产品合规负责人蔡年余,他发言的题目是“算法和自动化决策在大数据征信中的规制”。蔡年余首先强调了算法及自动化决策所可能涉及到的歧视、黑箱等问题,事实上在人工评估过程中也是同样存在的。相比人工信用评估,算法及自动化决策相对具有客观、一致、准确、高效等特性。随后,蔡年余通过梳理英国、加拿大以及美国的相关立法,认为国外在算法和自动化决策立法规制方面仍处于探索阶段,秉持关注但相对包容开放的态度;而国内目前已开始对此问题有所关注。针对这个问题,蔡年余介绍了目前其观察到行业已开展了大量良好自律及实践,包括内部提高算法的精确性和数据质量、加强模型的测试和验证等;对外支持评分的查询、自主选择输出及随时终止等。蔡年余经理最后对大数据征信中应用算法及自动化决策提出了相关建议,并建议做好个体、机构和公众三者间利益的平衡。
图为蚂蚁金服数据产品合规负责人 蔡年余
第二单元的第三位发言人是来自滴滴出行法律政策研究中心的郝作成主任。郝作成主任以“网约车的企业信用评价体系”为主题分享了网约车行业现在的一些做法,并对未来立法提出了思考。郝作成主任首先介绍了滴滴作为网约车企业,建立信用评价体系的原因。网约车存在自营模式和平台模式,滴滴作为平台模式,利用评分标准模式,有利于保证司机的服务质量,有利于平衡司乘双方之间的关系。郝主任然后从《电子商务法》要求互联网平台企业建立信用评价体系这一角度出发,介绍了滴滴对于建设信用评价体系的理解。建立信用评价体系是滴滴出行作为互联网企业的法定义务,滴滴出行同时确保评价规则的公开性,用户评价的可行性以及评价记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最后他从企业和政府两个层面,提出了在建设信用社会时应注意的问题,企业应当注重评价体系的公正性和科学性,以及用户的隐私保护,而政府应加强政企之间的信息共享与互动问题,实现信息资源的合理流动。
图为滴滴出行法律政策研究中心主任 郝作成
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方禹副主任主持了第二单元的与谈环节,并首先分享了自己对于算法监管与信用体系的看法。随后,第一位与谈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郑海平助理教授分享了自己对于该问题从宪法层面的思考。郑老师指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中可能涉及三个基本权利问题,对“失信”行为的界定可能会涉及到公民的表达自由。此外,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过程中需要收集和存储大量的个人信息,这可能需要注重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郑海平老师认为,考虑到宪法基本权利的重要性,应该对以上问题予以必要的关注。
图为中国信息通信研究院互联网法律研究中心副主任 方禹
图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 郑海平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孔祥稳作为第二位与谈人首先提到,目前公共领域信息规制重点开始从信息披露转向信息惩戒,以黑名单制度为主的信息惩戒制度,学术界对于其性质分歧较大,对于黑名单在公法领域上的规制问题值得研究。随后,以芝麻信用为例,探讨了平台企业作为非独立第三方,依托其生态下的服务开展信用评分时所涉及的被征信人平等保护等问题,对此种状况下平台经济双边效应的加剧表达了关切。
图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助理教授孔祥稳
第三位与谈人是北京大学金融智能研究中心主任助理、副研究员刘新海。刘新海研究员认为,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在数据共享和平台建设方面可以借鉴征信体系,在对于信用内涵的理解上,征信和社会信用二者不存在本质区别,将信用管理机制由信贷领域引向社会经济管理层面,用激励手段进行管理,有利于管理法律和道德之间的灰色地带。尽管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理论目前理论争议较多,但是合理和恰当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有利于解决社会经济问题,促进社会流通和效率,降低社会成本。只是目前由于基本理论基础,以及个人信息保护法、破产法、征信法等配套法律法规的缺失,社会信用体系立法时机尚不成熟。
图为北京大学金融智能研究中心主任助理、副研究员刘新海
蚂蚁金服法务合规部高级法务专家张立艳作为第四位与谈人,对蚂蚁金服下的芝麻信用业务进行了介绍。蚂蚁金服的成长,就是探索建立信任关系的实践历程。支付宝为买卖双方构建信任关系,芝麻信用致力于解决消费者和商家之间的信任问题。
图为蚂蚁金服法务合规部高级法务专家张立艳
最后一名与谈人是北京大数据研究院专家李铭。他提出了三个方面的思考。社会信用体系的定义与概念的界定一直模糊,社会信用立法的的地位和角色也尚未有清晰界定,存在有三种模式的探讨,这不利于社会信用体系的建设。社会信用体系和信贷信用体系存在差异性,二者理念和目标不同,不可简单等同,建议应立足中国本土探讨信用社会的实现路径。
图为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原资深顾问李铭
会议闭幕式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许可主任主持,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研究会副秘书长,《网络信息法学研究》执行主编周辉发表了闭幕致辞。周辉秘书长提出此次研讨会讨论的数字时代的信用体系建设,反映了当前我国网络治理的转型和整个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手段的多元化。此次会议以及前来参加会议的各界代表将会为数字时代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做出自己的贡献。
图为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研究会副秘书长,《网络信息法学研究》执行主编周辉
图为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执行主任许可
此次研讨会是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成立后第一次较大的系统性学术会议,会议在数字经济与法律创新研究中心张欣、许可两位主任对各位专家和学者表达的感谢与热烈掌声中圆满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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