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届海峡两岸民事诉讼法学研讨会成功召开
来源:南京大学法学院
在杨建华基金会的支持下,第九届海峡两岸民事诉讼法学研讨会于12月22日在南京大学举行。本届研讨会由南京大学法学院主办,辅仁大学法律学院协办。
本届研讨会包含两项重大议题:“重复起诉的识别”、“权利失效原则于实体法及程序法上的适用”。
12月22日上午,研讨会开幕式在逸夫管理科学楼王毓华厅(1101室)举行。开幕式由南京大学法学院吴英姿教授主持。
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叶金强教授、辅仁大学法律学院副院长郭大维教授、杨建华奖学基金执行长杨克仁先生分别致辞。
(开场致辞)
最后,南京大学法学院院长叶金强教授和南京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王丽娟共同为杨克仁先生颁发感谢状,感谢杨先生对南京大学法学院学生的厚爱以及对两岸民事诉讼法学研讨会的支持!
第一阶段由辅仁大学法律学院副院长郭大维教授担任主持人,主题是“重复诉讼识别标准”。
(郭大维教授主持)
复旦大学法学院段厚省教授作了题为“重复起诉判断标准检讨”报告。段厚省教授以实务中的案例引入,认为是否属于重复起诉,全国法院和学者产生认知上的混乱。他认为,应当将诉讼标的作为识别重复起诉的唯一要素。在此条件下,在面对当事人将前诉实体性先决问题作为后诉之诉讼标的,或者当事人在前后两诉中对相同实体性先决问题进行不同主张时,可考虑建立中间判决制度或争点效制度与之相辅。
(段厚省教授报告)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陈晓彤博士作了题为“重复起诉之‘当事人相同’要件研究”报告。陈晓彤博士认为,《民诉法解释》第247条中三个要件具有相当抽象性,规范本身有很大解释空间。一方面,“当事人相同”在形式上确立了既判力和诉讼系属排除效相对性原则,应考虑大陆法系既判力主观扩张制度的内容;另一方面,前诉为特殊诉讼形态,前诉共同诉讼人作为对立双方、前诉无独三与一方当事人作为对立双方实施后诉时,虽然形式上符合“当事人相同”要件,但在“重复起诉”而非“重复争议”意义上,不能视为相同。
(陈晓彤博士报告)
甘肃政法学院民商经济法学院蒋玮副教授作了题为“诉讼抵销中重复起诉之判断及程序应对”报告,主要阐述三个问题。第一个问题探讨了诉讼抵销中重复起诉先后形成的合法说、不合法说和折中说各自所持观点和理由以及实务中的立场。第二个问题选择日本作为参照对象,探讨禁止重复起诉原则适用下上述问题的再审制。他指出,日本重复起诉的禁止原则发展脉络从传统理论走向现代理论,认定标准也从严格形式标准走向实质标准。第三个问题探讨诉讼抵消中重复起诉问题的程序应对,认为我国《民诉法解释》第247条采形式标准,诉讼抵消抗辩是防御方法,不属于重复起诉。但为了避免出现前后诉矛盾,应当采取《民诉法》第150条第(五)项诉讼中止这样温和的方式。
(蒋玮副教授报告)
上海大学法学院史长青教授作了题为“重复起诉禁止之理论探新”报告。史长青教授首先认为民诉解释第247条的出台极大限制了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该条解释存在的问题主要体现在诉权消耗—既判力理论体系的局限、诉讼标的理论的不确定性、三要素标准的机械化,因此她提出引入利益衡量理论及其填补效应,并着重探讨了利益衡量的一般原则以及个别适用,同时也指出了利益衡量理论自身存在的缺陷。
(史长青教授报告)
与谈阶段,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刘敏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陈杭平副教授、台北大学张文郁教授、台湾辅仁大学法律学院林玠锋助理教授分别进行了与谈。
刘敏认为诉讼权是基本权利。对于相同的诉讼标的,不同的当事人都有获得裁判权利。要解决其与诉讼经济相违背的问题,其一,肯定陈晓彤学者的观点,从立法上考虑,支持既判力有限的扩张。其二,以司法弥补立法不足,以诉的利益作为判断重复起诉的要件。但是司法解决不是根本,必须要完善立法规定。对于诉讼请求的问题,刘敏认为原则上采用实体法律关系说,不考虑诉讼请求。在请求权竞合情况下,考虑在立法上规定强制合并之诉,或借鉴邱联恭教授提出的诉讼标的相对论的观点,强调法官的释明权和当事人选择权的结合。
陈杭平副教授认为段厚省教授以股东派生诉讼反推得出诉讼标的为判断前后诉的根本标准的结论否定了既判力主体要件的共识。而陈晓彤博士恰恰对此作出了回应,不同股东对同一个股东决议提出无效请求,属于既判力向案外人扩张的情形。此外,由于实体法上债具有相对性,其提出的积极既判力观点是否具有当事人相同的主观要件,应当结合具体案例作进一步理解。再者,陈教授肯定了蒋玮副教授对不被最高法司法解释第274条涵盖的情形的论证。最后,陈教授对史长青教授提出的利益衡量说替代论观点表示怀疑。他认为即使在不成文法国家,利益衡量也是涵盖在特定的法律规范、法要素之下,最后依然要回归于法概念、法解释。
两位台湾学者张文郁教授和林玠锋助理教授则主要对重复起诉和一事不再理进行了简要区分。张文郁教授以德国民事诉讼法学理论为基础,认为重复起诉禁止和一事不再理的理论基础是不一样的。重复起诉禁止是三面关系说。而单纯的一事不再理是不完整的,还必须包含实体权利的确定。林玠锋助理教授认为,在关联的诉讼中,原告有权提出诉的追加,被告有权提起反诉。是否能够建立强制反诉制度,身分关系诉讼中因其特殊性而有可立法的空间,但在财产案件中是值得商榷的立法论问题。
(刘敏教授与谈)
(陈杭平副教授与谈)
(张文郁教授与谈)
(林玠锋助理教授与谈)
第二单元由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胡亚球教授主持,主题是“权利失效原则于实体法及程序法上的适用”。
(胡亚球教授主持)
辅仁大学法律学院林玠锋助理教授作了题为“统合处理身分关系诉讼之阐明与再诉失权效”的报告。林玠锋教授首先通过介绍家事事件纠纷解決的基本模式,阐明了身分关系事件的特性与家事程序制度的机能。其次,分别探讨了家事事件法第41条之集中合并审判制度、同种身分关系诉讼之别诉禁止原则、确定判决的再诉失权效、离婚诉讼之诉讼标的特定、再诉失权效与相应的法官阐明。
(林玠锋助理教授报告)
辅仁大学法律学院刘坤典教授作了题为“第二审失权效之适用与修正方向”的报告。刘坤典首先介绍了诉讼法上的失权效制度、关于逾期或未提出上诉理由部分第一审和第二审法院的处理,以及产生失权效的情形和例外。同时,提出了现行法存在的问题、修法的两个方向、修法值得赞同以及需要再思考的地方。其次,就第二审禁止提出新攻击或防御方法部分分析了第447条的缺失以及适用疑义。最后,就诉之变更追加及反诉之限制、禁止新攻击防御方法的提出探讨了修法方向、赞同以及需要再商榷的地方。
(刘坤典教授报告)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金印助理教授作了题为“民法典编撰背景下执行时效制度的未来”的报告。金印教授首先比较了我国执行时效与域外规定在时间跨度、程序或实体视角上的不同。其次分析了我国执行时效立法变迁以及和诉讼时效并立的现状,并且比较了德国实体性消灭时效和我国程序性诉讼时效。最后分析了执行时效实体化规制方式转变的机遇以及统一的实体性消灭时效的意义,并且主张赋予较长的时效期间,至少两倍于尚不可强制执行请求权。
(金印助理教授)
台北大学张文郁教授作了题为“逾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之失权”的报告。张文郁教授首先阐明德国和台湾在逾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失权之诉讼背景和具体操作上的区别。接着,他阐述了适时提出主义以及分析了民事诉讼法第196条的规定是否为当事人之一般促进诉讼义务。最后分析了逾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在第一审和第二审上的法律效果。张文郁教授主张义务和权利的相对性,若让当事人承担特别诉讼促进义务,应同时赋予其申请法院驳回逾时提出攻击防御方法,若法院不驳回,可以作为上诉理由,由此才能提供制度的正当性。
(张文郁教授报告)
与谈阶段,上海交通大学法学院叶永禄教授、中国政法大学纪格非教授、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潘溪副教授、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李浩教授分别进行了与谈。
叶永禄教授首先对四位学者的报告依次作了简要的点评。
纪格非教授认为四篇文章展示了三个角度:金教授从实体法视角,阐述执行时效的性质界定,并建议执行时效纳入实体诉讼时效,对我国时效制度完善具有重要意义;林教授更多涉及诉的合并,提出不同离婚事由能否再诉的探讨属于较新的视角;刘教授和张教授的文章探讨的失权理论在大陆上很有争议。她认为大陆一审、二审在事实审理、释明能力和意识存在明显不足,但是未来律师代理普遍发展可能会改善这一问题。
潘溪副教授之后对四份报告进行了与谈。认为四份报告涉及家事再诉失权、执行时效失权、二审失权以及逾期失权,层次递进且相互交叉。法官阐明义务在家事案件中的作用是林教授重要观点,但是未履行义务的责任以及法官阐明的阻碍,文章没有给出答案。张教授主张攻击防御适时提出,但是需要思考如此程序的处理是否反过来制约效率,比如另诉或者上诉,这也就涉及到二审上诉理由问题。刘教授探讨了但书问题,但是没有探讨删掉但书部分的解决方案。金教授更多从实体角度探讨执行时效和诉讼时效,主张可以归结到实体时效,但需要思考归到一起如何实现其目的。
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李浩教授最后进行了与谈。李浩教授认为大陆失权含义指的是证据失权,而德、日、台指的是逾期攻击防御方法。无论是大陆还是台湾,在司法实践中法官往往不裁定失权。这主要基于民事诉讼公权力保护私权利目的。由于民事诉讼基本目的是保护当事人的权利,而失权制度恰是因为程序上的错误使当事人丧失实体权益,因此,现今无论是域外还是中国,失权制度都适用不起来。
(叶永禄教授与谈)
(纪格非教授与谈)
(潘溪副教授与谈)
(李浩教授与谈)
第三单元由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刘敏教授主持,主题是“民事诉讼专论”。
(刘敏教授主持)
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吴俊博士作了题为“消费集合性救济的公益诉讼构造”的报告。吴俊博士紧密结合实践,基于对广州中院(2017)粤01民初387号民事判决的研究,认为传统公私法二分的法律思维不能很好地解决公共利益或者群体性利益领域的问题。要走出小额分散性消费损害的困境,必须借助消费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为此,一个合理的救济方法应当是法院可以通过法律解释和司法造法来发挥消费民事公益诉讼的一般预防功能。在制度技术上,可以采取公告加推定授权(选择退出制)的方式让消费者协会获得集合性消费赔偿的诉讼实施权,赔偿金的使用应该兼顾特定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以及消费公益的一般性保护。
(吴俊博士报告)
辅仁大学法律学院黄源浩教授的报告题目是“穆图斯基与法国民事诉讼法学”。在欧陆各国中,法国民事诉讼法学一向有着独树一格的地位。黄源浩教授从穆图斯基的学说理论出发,主要以法官阐明义务、新诉讼标的理论以及程序基本权的保障三个方面介绍了法国1971年新民事诉讼法典中的制度设计,详细介绍了穆图斯基在其中发挥的关键性作用。黄教授认为,透过穆图斯基学说理论的讨论,我们可以得知诉讼的促进与法官在审理案件中积极地位的引入关键在于诉讼当事人在整体程序法制中基本权利的巩固及确认。
(黄源浩教授报告)
山东大学法学院刘加良副教授作了题为“司法确认程序的实践误区及其矫正”的报告。刘加良副教授认为实践中司法确认程序存在客体范围扩大化、案件裁判文书秘密化、案件考核权重失当化的误区。为此,他提出相应的矫正对策:司法确认程序的客体范围应遵循法律限定主义、司法确认案件的裁判文书应全面详尽地上网公开、司法确认案件考核权重的确定应采用省域标准。
(刘加良副教授报告)
南京大学法学院吴英姿教授作了题为“法律适用的程序思维”的报告。吴英姿教授以民事诉讼中证明责任分配的形式论与实质论之争为问题的出发点,从宏观角度探讨法律解释中的形式与实质的矛盾。吴英姿教授认为应当通过程序实现法律形式与实质的整合,并且程序思维运用也有助于理顺法治发展一般规律与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关系,找到将普遍规律与中国国情相结合的可能道路。
(吴英姿教授报告)
与谈阶段,南京大学法学院艾佳慧副教授、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张永泉教授、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马丁副教授、广东外语外贸大学法学院常廷彬教授分别进行了与谈。
艾佳慧对吴英姿教授的观点提出了商榷。艾佳慧教授认为因立法本身具有僵化性和不足,法官在法律适用尤其是疑难案件中必然有造法的必要性,法律解释的形式与实质在实践中可能不存在大的冲突。其次,尽管程序思维能够促进对审判权的制约,增加当事人对判决的认同,但是在法律解释和法律创造过程中,无法脱离实质性的考量。张永泉教授肯定了吴俊博士研究方法的学术贡献,并认为具有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人提起公益诉讼时,其诉讼请求应当具有公益性。公益诉讼请求与私益诉讼请求应当分开。马丁博士认为吴英姿教授提出的程序思维不能解决实际问题,程序只能是一种表达机制。常廷彬教授认为黄源浩教授对法国民事诉讼法发展的介绍提供了丰富的智识贡献和启发。明确民事诉讼的目的对我国司法改革的推进有重大的作用。
(艾佳慧副教授与谈)
(张永泉教授与谈)
(马丁副教授与谈)
(常廷彬教授与谈)
最后一个单元是举行闭幕式,南京大学吴英姿教授担任主持人。
(吴英姿教授闭幕主持)
清华大学法学院陈杭平副教授做了精彩的学术总结。他首先提出了自己对《民诉法解释》第247条的看法:围绕第247条的争议折射了我国民诉法学规范本身的不成熟、不完整,但我们必须充分肯定该条的历史意义,规范的落地激发了学术研究的热忱;从学术研究层面强调了学术研究需要“耐心”,除了批判,更应有耐心去梳理实务中的真实问题、深入挖掘比较法上的理论资源,不断丰富、锐化我们解决问题的理论工具;对247条的分析要有类型区分的意识,要将该条拆解开来,再运用理论、实务资源进行重新搭建组合。其次对各位学者的报告作了扫描式的回顾、点评。他认为台湾同仁在论证之精细精致、理论工具掌握之娴熟、关于基本理论的共识之高,令人印象深刻。与之相比,大陆同仁学术观点之间缺乏足够的理论共识,但另一方面,也有值得肯定的地方,比如问题意识似乎更加清晰,研究的视野似乎更加开阔,对理论资源采取更加开放的态度,而没有受到很多理论框架定型之后形成的路径依赖、束缚。这既是后发劣势,也可以说是后发优势。相信假以时日,大陆民诉法学界老中青少四代齐心协力,应该能很快在规范分析、解释学或教义学的层面与来自海峡对岸的同仁展开更有实效的对话,共同促进两岸民诉法学的繁荣发展。
(陈杭平副教授总结)
中国民事诉讼法学会常务副会长李浩教授、辅仁大学法律学院副院长郭大维教授致闭幕词。
李浩教授肯定了“两岸民事诉讼法学论坛”的学术交流价值,中国法学会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已经将论坛活动纳入年会工作总结,对论坛时间与形式等提出改进的建议,推动论坛学术交流质量和成果展示更上一层楼,成为两岸民事诉讼法学交流的固定平台和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的品牌活动。
郭大维教授对此次会议的顺利召开表达了感谢,并热情邀请大陆学者积极参与明年由辅仁大学法律学院主办的论坛会议。
(李浩教授、郭大维教授闭幕致辞)
本次研讨会在热烈的掌声中落下帷幕,圆满结束。
两岸论坛简介
“海峡两岸民事诉讼法学研讨会”系南京大学法学院与台湾辅仁大学法律学院联合创办,旨在促进两岸民事诉讼法学比较研究与两岸学术交流的论坛。该论坛由台湾著名法学家杨建华之子杨克仁先生倡议发起,以纪念杨建华先生。杨建华先生祖籍淮安。他生前有两个意愿:一是在南京大学法学院设立奖学金,资助品学兼优、家境贫困的淮安籍学生;二是在大陆地区游历讲学,推进两岸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与交流。但终因身体健康原因未能如愿。在杨建华先生去世后,杨克仁先生为实现先父遗愿,于1997年陪同母亲一起到南京大学法学院,设立了“杨建华奖学金”。2009年,杨克仁先生亲自到南京为获奖学生颁奖时,提出由南大法学院与杨建华先生生前任教的辅仁大学法律学院联合举办以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为主题的学术论坛的设想。南大法学院高度肯定这个提议的价值,很快与辅大法律学院取得联系,共同商议确定了论坛方案。论坛定名为“海峡两岸民事诉讼法学研讨会”,由两院联合主办、轮流承办,每年召开一次。论坛以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为主,提倡两岸比较研究,鼓励程序法与实体法交叉研究,关注实务前沿问题,追求理论创新。2010年4月,南京大学法学院承办的“第一届海峡两岸民事诉讼法学研讨会”在南京举办。2011年3月,由辅仁大学法律学院承办的第二届论坛在台北召开。迄今论坛已经持续运行了9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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