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申请博士学位科研成果审核标准(西政校研发〔2018〕18号)
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申请博士学位科研成果审核标准
(西政校研发〔2018〕18号)
一、成果界定
该标准中所提及成果均指博士研究生入学后发表的学术论文,用于申请博士学位的成果应与其所属学科或专业相关。
二、期刊认定标准
1.博士学位申请者学术论文类别的认定以《西南政法大学期刊分类办法》为依据,不包括这些学术期刊的增刊、专刊等非正常出版的刊物。
2.《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所称的“本学科”特指博士研究生学习所属学科,博士点培育学科视为“本学科”。
3.具体论文类别的认定,以论文发表时各索引收录期刊目录为准,在大陆以外出版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以检索数据库收录的时间为准。
4.在西南政法大学主办的学术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无论类别与数量,在科研成果审核时只计1篇。
5.提交审核的学术论文应当在当次学位申请提请时间截止前出刊或被“中国知网”收录,不包括样刊、录稿通知等未正式见刊的成果。
三、科研项目认定标准
1.博士研究生所参与项目的主持人须是本学科博士研究生导师组成员,项目级别认定以项目立项时间所适用的《西南政法大学科研项目管理办法(修订)》为准,不包括教育教学改革研究项目。
2.用于折抵的D2类期刊论文,应当是参与导师组成员项目并取得阶段性研究成果的学术论文。
3.所发表阶段性研究成果须标注项目来源。
四、科研成果署名
1.博士学位申请者的学术论文应当以西南政法大学为唯一署名单位。
2.论文作者和第一通讯作者的第一署名单位为“西南政法大学”的,视为“唯一署名单位”。
3.博士学位申请者提交的学术论文须为本人独著或与导师合著且无其他作者。
五、附则
1.本审核标准执行过程中相关依据随文件修订进行调整补充。
2.本审核标准适用于申请提前参加学位申请的博士研究生科研条件的审核。
3.外国留学博士参照此标准,按照经校教学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培养方案规定条件执行。
4.本审核标准由研究生院负责解释。
5.本审核标准自2018级博士研究生始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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