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学教育研究》“知识产权教育教学”专栏征稿
来源: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产教融合联盟
为推动我国知识产权学科建设和创新,探索新时代知识产权专业人才培养,“全国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产教融合联盟”(简称知融联)联合《中国法学教育研究》,拟开设“知识产权教育教学”专栏,围绕知识产权学科建设、专业建设、人才培养模式、教育教学方法等相关主题,现向关注知识产权教育和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专家学者进行征稿。
《中国法学教育研究》是由教育部高等学校法学类专业教学指导委员会和中国政法大学法学教育研究与评估中心、中国政法大学高等教育研究所共同主办的,以法学教育为主要关注点的学术刊物,每年以四辑公开出版。《中国法学教育研究》坚持学术自主、自尊和自律的原则,秉承兼容并蓄的风格,所收录文章以法学教育问题为主,但不限于法学教育本身。
《中国法学教育研究》对来稿以质量为唯一考核依据,对来稿不设字数上限,但字数在5000字以下的论文不适合该期刊的风格,故请勿投。《中国法学教育研究》用稿实行匿名评审制度,稿件采用后,编辑部会及时与作者联系。该刊版权属于《中国法学教育研究》杂志社所有。为扩大学术信息交流渠道,该刊已加入若干学术期刊数据库,投稿作者视为自动同意该刊收入电子信息库,如有相反意见,请提前说明。
来稿需未事先在任何纸面和电子媒介上发表。稿件请附英文标题,中文摘要和关键词。注明作者身份和联系方式。译稿请同时发送原文稿,并附作者或出版者的翻译书面授权许可。来稿请按正规格式撰写,具体体例如下附件。
投稿截止时间:2019年3月1日
联系人:重庆理工大学重庆知识产权学院张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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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知识产权人才培养产教融合联盟秘书处
2018年11月20日
来稿除应提供英文名称和作者身份、文章项目信息外,在注释及参考文献请遵循以下体例,做到“三统一”,即体例统一、数字用法统一和注释规范统一。具体如下:
体例统一
来稿的体例统一,即来稿的书写格式必须统一,尽量减少序号的使用,能够通过分段落说明层次的,可以不用序号。并且注意以下几点:
第一级:“一、”“二、”“三、”……
第二级:“(一)”“(二)”“(三)”……
第三级:“1.”“2.”“3.”……
第四级:“(1)”“(2)”“(3)”……
其后可接“①”“②”“③”……
数字用法统一
数字用法的一般原则是:能使用阿拉伯数字的情况,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但遇特殊情形,可以灵活变通,但应力求保持相对统一。史学类书籍,仍使用汉字,保持传统体例。
(一)使用阿拉伯数字的情况
1.公元世纪、年代、年月日、时分秒,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但年份不能简写)。示例:19世纪80年代 2005年10月18日
2.具有统计意义的数值,如正负数、小数、百分比、分数、比例等,必须使用阿拉伯数字。示例:30% 1/3 1:50 0.60
3.文中使用法条的序号,使用阿拉伯数字。示例:《刑法》第1条
4.文中确定的数字,一律使用阿拉伯数字;对于不确定的数字,除十几等情况外,原则上适用阿拉伯数字表示。示例:20多人 100余斤
5.关于数字“1”比较特殊,如果其名词意义不强,且上下文内容具有对比关系,此时用阿拉伯数字“1”;相反情形用汉字“一”表示。示例:屋里有1台电视机,2台洗衣机。他一个人正坐在沙发上。
6.表示数量的数字采用三位分节法,即小数点左或右第3位和第4位间空一个字节,并以此类推,例48 666。表示数字范围时,以“~”连接,例5~8。
(二)使用汉字数字的情况
1.中国的干支纪年和农历月日。示例:丙寅年十月十五日 正月初五
2.定型的词、词组、成语、惯用语、缩略语或具有修辞色彩的词语中作为语素的数字,必须使用汉字。示例:一律 四书五经
3.含有月日简称表示事件、节日和其他意义的词组。如涉及一月、十一月、十二月,应用间隔号“· ”将表示月和日的数字隔开,并外加引号,避免歧义。涉及其他月份时,不用间隔号,是否使用引号,视事件的知名度而定。示例:“一·二八”事变 七七事变
4.相邻的两个数字并列连用表示概述,必须使用汉字,连用的两个数字之间不得用顿号“、”隔开。示例:二三米
5.带有“几”字的数字表示约数,必须使用汉字。示例:十几天 一百几十次
6.具有不完全意义的数字,原则上使用汉字。示例:以下三点 包括六个内容
7.一个数值的书写形式要照顾上下文。不是出现在一组表示科学计量和具有统计意义数字中的一位数(一、二、……九)应用汉字。示例:一本书 四种产品 读了九遍
注释规范统一
来稿的引文应准确。注释应规范、统一:注释构成要件齐备和准确(作者;书名;版本;页码);相同类型注释的形式一致。若有国别用方括号,例如,[法]孟德斯鸠;而我国台湾地区用圆括号,如(台)王泽鉴;朝别用圆括号,如(明)凌濛初,以示区别对待。
为方便读者,原则上采用页下注,每页断码(重新)排列注释续码。
(一)中文部分注释规范示例
1.著作。示例:夏勇:《人权概念的起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10~15页。
2.编著、主编类。示例:樊崇义主编:《刑事诉讼法学研究综述与评价》,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年版,第55~57页。
3.选集、文选类。示例:《毛泽东选集》第2卷,人民出版社1970年版,第75页。
4.译著类。示例:[美]格伦顿、戈登、奥萨魁:《比较法律传统》,米健、贺卫方、高鸿钧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85页。
5.论文、文章类。示例:[1]季卫东:“程序比较论”,载《比较法研究》1993年第1期。[2]刘星:“谈司法公正”,载《南方周末》1998年12月5日,第8版。
6.省略格式。前文已有详尽注释,后文又反复出现者,可用此种方法:“见阮齐林,前引书,第32页。”或“刘星,前引文。”
出于方便读者和美观考虑,一般不采用省略格式。
(二)西文部分注释规范示例
1.外文著作类。示例:Robert Gilpin,Economy of International Relations,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1986,p.5.
2.文集中的论文。示例:Leyser,“The Polemics of the Papal Revolution”,in Berly Smalley ed., Trends in Medieval Political Thought,Oxford: Oxford University Press,1965,3rd ed., p.5.
3.期刊中的论文。示例:Alessandro Giuliani,“The Influence of Rhetoric of the Law of Evidence and Pleading”,Judical Review,62(1969),231.
(三)参考文献或参考书目
参考文献或参考书目所列著作、论文,其表达方式与注释相同,全书统一。参考文献或参考书目一般放在每章末尾或来稿最后一章之后、后记之前。各文献或书目用“‘1.’‘2.’‘3.’……”进行顺序编号列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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