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论评》第27辑稿约
《司法改革论评》是西南政法大学法学院、西南政法大学比较民事诉讼法研究中心主办的学术集刊,创立于2002年,至今已出刊26辑。现任主编为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会长、清华大学法学院张卫平教授与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厦门大学法学院齐树洁教授,执行主编为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副会长、西南政法大学副校长唐力教授。本刊以“立足我国国情、借鉴外国经验、推进司法改革”为宗旨,面向全国征稿。无论学科范围,举凡司法改革前沿问题、司法实务疑难问题,只要言之有物,持之有故,合于规范,皆在本刊用稿之列。
本刊由厦门大学出版社出版,拟于2018年6月出版第27辑,欢迎法学界、司法界人士投稿。请作者以电子邮件形式将文稿发送至以下电子邮箱:sfgglp@163.com,编辑部主任:谷佳杰,电话13637983713。收稿截止日期为2019年3月31日。本刊实行双向匿名审稿,将在作者投稿后一个月内通知是否采稿。
兹就撰稿及注释体例有关事项说明如下:
投稿须知
1.本书所有文章采论文格式,因此文章必须具有摘要与关键词。摘要应全面概括论文的主要内容,明确反映作者的主要观点,不能仅仅笼统地介绍论文的思路和结构,避免使用“本文主张”、“笔者认为”等评价方式。关键词应为反映论文核心内容的专业术语,一般3至5个。
2.作者名字后加*脚注,注明作者所在单位、职称(职务)、学位。文后另附通讯地址、联系电话。
3.每篇文章的字数在1万字以上,一般不超过2万字。
4.来稿或其主要内容必须未在任何其他公开出版物或互联网上发表过,不存在任何违反学术规范情形,不存在知识产权争议。
5.同意《司法改革论评》编辑部在不改变稿件基本观点和实质性内容的前提下,在刊发前对稿件进行加工修改。
注释规范
1.一律采用页下注,每页重新编号。全文统一。
2.引用他人著作应依次标明作者、书名、出版社、出版时间、页码。第一版的著作无须注明版次。例如:
①唐长孺:《魏晋南北朝史论丛》,三联书店1955年版,第158~161页。
②齐树洁主编:《民事司法改革研究》,厦门大学出版社2006年第3版,第2页。
3.引用他人论文,应依次标明作者、论文题目、报刊名称、刊期(或日期),但不必注明页码。例如:
①周一良:《关于崔浩国史之狱》,载《法学研究》1982年第4期。
②谢重光:《略论唐代寺院、僧尼免赋特权的逐步丧失》,载何兹全主编:《五十年来汉唐佛教寺院经济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86年版。
4.引用译作,应依次标明国籍、原作者、著作名称、译者、出版社、出版时间、页码。例如:[美]罗伯特·C.埃里克森:《无需法律的秩序——邻人如何解决纠纷》,苏力译,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第154页。
5.转引他人著作的注释方式,例如:Bemhard Fischer, Stock Market in Developing Countries,转引自张军:《中国过渡经济导论》,立信会计出版社1996年版,第36页。
6.引用报纸的文章,应依次标明作者、文章标题、报纸名称、出版时间、第几版等。例如:贺林平:《赔钱就可“减刑”?》,载《人民法院报》2007年2月6日第10版。
7.引用以书代刊的出版物,应依次标明作者、文章标题、主编、书名、期号、出版社、出版时间,但不必注明页码。例如:韩波:《仲裁当事人制度:缺失与构建》,载张卫平主编:《民事程序法研究》(第4辑),厦门大学出版社2008年版。
8.引用网络文章的注释方式,例如:江伟、孙邦清:《对我国举证时限制度确立的反思》,http://www.civillaw.com.cn,访问日期:2008年11月8日。
9.引用外文著作或杂志中的文章,格式要求同中文著作,只需将杂志名或书名改为斜体。例如:
①J. R. Stevenson & B. H. Oxman, The Preparations for the Law of the Sea Conference, American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1974, Vol.68, No.6.
②Wilkinson, Cheung & Booth, A Guide to Civil Procedure in Hong Kong, 3rd edition, LexisNexis, 2009, p.626.
10.引用外文的论文集,应注明主编姓名。主编为一人时用(ed.)表示,主编多人时用(eds.)表示。例如:
Deirdre Dwyer(ed.), The Civil Procedure Rules Ten Years on, Ox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9, p.349.
《司法改革论评》编辑部
2019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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