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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民一体化司法研究中心”在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推动下正式成立

学术之路 2021-09-16

4月21日,由北京市京都律师事务所、北京市京都(南京)律师事务所和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共同发起的“刑民一体化司法研究中心”正式成立。该中心是国内第一家刑民一体化司法研究中心。中心阵容非常强大,邀请到包括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等中国8家法学院的20位法学专家、教授作为中心学术委员会成员。在中心成立大会上,北京大学法学院储槐植教授、梁根林教授、江溯副教授、 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黄芳教授、 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高艳东副教授、澳门城市大学法学院李洪江教授、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蔡道通教授、刘远教授、秦策教授、刘俊教授、国家检察官学院黄河院长、法制日报理论部蒋安杰主任、江苏省政法委政策研究室金忠扣副主任、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刑二庭孙晋琪副庭长、江苏省检察院经济犯罪检察部丁海涛主任、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任志中副庭长、南京市公安局经侦支队法制办熊伟先生、南京市司法局副巡视员丁勇先生、南京市建邺区司法局严兴中局长、南京市鼓楼区司法局戚晓宁副局长、京都律师事务所名誉主任田文昌律师、主任朱勇辉律师、高级合伙人王九川律师、公丕国律师、柳波律师、陈宇律师等来自法学理论界和法律实务界的大咖为我们带来了一场精彩的思想盛宴。

   上午的中心成立仪式由王九川律师主持。在京都所名誉主任田文昌律师和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蔡道通教授代表主办方分别致辞后,储槐植教授、蔡道通教授、田文昌律师和朱勇辉律师共同为“刑民一体化司法研究中心”进行揭牌,并宣布了研究中心的人员构成,为参会的学术委员颁发了聘书。研究中心聘请蔡道通教授、王九川律师为联席主任,聘请梁根林教授为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聘请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柳波、南京分所合伙人蔡栋律师为研究中心秘书长。此外,研究中心还向储槐植教授颁发了终身荣誉主任的聘书,向田文昌律师颁发了荣誉主任的聘书。

   随后,储槐植教授、田文昌律师、梁根林教授、蔡道通教授和王九川律师分别发表了主旨演讲。储槐植教授认为,刑民关系大致可以分别按照先刑后民、刑民并行、先民后刑三种方式加以处理。关于刑民在法律上、在一些事实上产生一些交叉、矛盾的情况,储槐植表示,还是要根据法秩序统一原理,坚持民事不违法的刑法不处罚原则。田文昌教授从实务的角度分析了刑民交叉案件中先刑后民误区。现实中先刑后民往往成为民事纠纷刑事化的借口,但他认为很多案件刑民关系并不互为前提,完全可以刑民并进。梁根林教授以“法定犯时代的刑民一体化”为题发表了自己的见解。梁根林介绍,法定犯的重要问题在于我们如何处理行刑竞合、刑民交错案件。刑民一体化要求刑法的任务仅是辅助性地保护法益,要求坚持法秩序统一性的原理,要求相对性的刑法违法性判断。蔡道通教授发表了题为“前置法的地位与作用:刑民(行)一体的思考”的演讲。蔡道通认为,原则上先有前置法再有经济犯罪条款的才是合理的。如果出现经济行政法律法规的滞后或者盲区,而产生刑事立法过于超前的现象,对经济犯罪相关条款的构成要件必须持严格的解释立。前置法与经济犯罪条款必须作体系解释;且对符合前置法语涉嫌经济犯罪所涉犯罪判断,目的解释作出罪判断。王九川律师提出,刑事律师要把民商法律知识和实务技能学习当作必修课。一些大型律所把刑事业务放在争议解决部门、合规审查部门,表明他们把刑事案件当作复合型案件来看待。王九川认为刑民交错现象已经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刑民一体化司法研究中心的成立是一个标志,表明法律界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司法实践的需求和趋势。

   主旨演讲之后,柳波律师和蔡栋律师主持了圆桌汇学术委员发言和讨论。学术委员会成员李洪江教授、高艳东教授、江溯副教授等嘉宾围绕“刑民一体化司法研究”的相关问题进行了探讨。针对先刑后民甚至重刑轻民的问题,李洪江教授提出了三点感想。其一是刑民平等问题。刑法和民法是从不同的角度看待法律责任,这并不是一个孰轻孰重的问题。其二是刑民协调问题。刑民标准不一致,在实践中会造成很多问题。其三是刑民相互衔接问题。从比较研究的视角看,美国刑事和民事证明标准差距较大,民事达到优势证据就可以判原告或者被告胜诉,但是定罪的标准则很高。在案件不构成刑事犯罪的情况下,可以按照民事标准进行合理处理。相比较而言,我国内地刑事法规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民事赔偿的规定得还比较简单。对此,澳门刑事法中有一个依附原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提请民事赔偿请求,而且民事诉讼人可以作为赔偿主体。李洪江认为,内地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问题尚需进一步深入研究。高艳东副教授则提出,刑民一体和交叉的问题需要考虑中国特殊的国情和背景。首先,西方的一些理论拿到中国来未必可以直接适用。比如按照一些西方的理论,我们的很多民事欺诈就是诈骗罪。其次,根据一些传统的西方理论需按民事案件处理的情况,在中国是否也只能按民事案件处理也存在疑问,例如恶意退货和薅羊毛的情况。最后,刑民一体化可能还需要考虑未来人工智能时代带来的一些新问题,通过一些修正让司法理论和实务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江溯副教授从实体和程序的角度分析了刑民关系的理论问题。从实体的角度看,江溯表示特别赞成储槐植教授所讲的法秩序统一性的原理,即民法上的不违法的行为,在刑法上一定不是犯罪。从程序的角度,在复杂的刑民关系案件中,通过分析是否复杂的法律关系,确定哪些纠纷可以通过正常的民事途径来加以解决,可以帮助确定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另外,江溯表示反对刑法介入恶意退货和薅羊毛的情况。如果这种情况下允许刑法介入的话,规定可以退货的法律规则的意义也就不在了,而且在本质上也会违法储老师前面讲到的法秩序统一性的原理。在圆桌讨论环节,王华伟博士后提出,虽然法秩序的统一原理在理论上已经是通说,但在实践中还没有很好地贯彻好这个制度。比如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在民法里面往往是相对限责的,而按照我国家刑法规定,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刑法责任是扩展的,这可能有违刑民一体化以及法律关系之间基本的内涵。再比如错误汇款的问题,代表性的侵占罪和盗窃罪的观点也值得进一步深思。丁海涛主任提炼了公诉部门面对相关问题的一些实践规则。比如合同诈骗罪的认定不仅跟数额有关,还可能跟行业潜规则等多种因素有关。从事经济犯罪、职务犯罪审判工作的孙晋琪副庭长指出,司法实践中确实存在着出民则入刑、虚置行政处罚的现象,但江苏公检法之间通过配合和制约,排除掉了很多原本可以进入司法程序的案件,对一些法定犯、行政犯一些兜底条款的使用也非常谨慎。

下午会议转场到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由刘远教授主持。在举行了刑民一体化司法研究中心挂牌仪式、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与京都(南京)律师事务所战略合作协议签订仪式、陈宇律师和蔡栋律师的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兼职教授聘任仪式后,圆桌汇继续进行。黄河院长中心的发展提出了两条建议:其一,突破微观的专业的壁垒,树立整体效果的观念和方法。除了立足中国的文化、国情、法律和实践,其他的国家司法制度类似的观念和方法,多作比较研究。其二,欢迎将研究中心好的研究成果引入国家检察官学院的开放讲坛,把你们的成果转化为我们现实的战斗力。黄芳教授从传销犯罪和非法集资犯罪等具体的犯罪领域讨论了民事权利的保护问题。黄芳认为,在涉众型的经济犯罪里面,需要通过民刑一体化的机制,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

   任志中副庭长建议,刑事司法实务是从程序、证据到实体的整体判断。在培养学生的过程中,也应当坚持采用一体化的思路,为司法多培养一些优秀人才。戚晓宁副局长提出,刑民交叉问题在司法实务中尚且缺乏明确的规则。如果相应规则可以通过纪要等形式确定下来,以帮助我们解决实际问题,可能更具有实践意义。金忠扣副主任认为,中心是一个关注法治进程的实体,期待中心能在解决引领性理论问题、重大性的现实问题、实践性的具体司法问题上有更多的成果。最后,刘远教授总结了各位与会者的观点,为研究中心提出了三点建议。其一,刑民一体化在产生背景上是储槐植老师“刑事一体化”的理念,“刑民一体化”可以看作是“刑事一体化”的升级版。刑民一体化研究的基础是刑事一体化。我们南京师范大学刑法教研室的同事一致赞同,从今年秋天开始,年年举办刑事一体化论坛。我们司法研究中心的各位同仁,在座的各位同仁,包括我们邀请的各位领导,也将是我们刑事一体化论坛欢迎和邀请的与会者。其二,刑民一体化司法必须基于刑事司法和民事司法的差异进行研究。其三,“化”是一个过程,是一个动词。从西方到中国普遍存在把过程等同于程序的问题,然而过程实际上是实体和程序一体化的过程。刑民一体化需要加强司法过程的研究,为刑事一体化和刑民一体化开辟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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