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大学法学院·知识产权学院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实施细则(试行)
(2019年5月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修订)
第一条 为做好我院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以下简称“推免生”)综合排名及教授联名推荐工作,根据《湘潭大学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管理办法》(湘大教发[2017]7号)等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推免工作坚持立德树人、德法兼修基本理念,坚持公开、公平与公正原则,经个人自愿申请与学院择优遴选,发挥推免工作在教育培养卓越法治人才中的正面导向与激励作用。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所有参与学院推免程序的学生。
第四条 学院成立由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教学委员会委员、教学督导组督导员、班主任等教师代表组成的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负责全院推免生指标分配、资格审查、评定推荐等工作。
第五条 所有推免生均应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高尚的爱国主义情操和集体主义精神,社会主义信念坚定,社会责任感强,遵纪守法,积极向上,品行优良,身心健康;
(二)成绩优秀,有较强的创新意识、创新能力和专业能力倾向,预计当前学年能符合毕业条件及学位授予条件;
(三)诚实守信,学风端正,无任何考试作弊和剽窃他人学术成果记录。
第六条 学院按照学校分配至各学院(系)指标的办法,具体确定院内各专业的推免指标。学院推免指标分为综合评定指标和教授推荐指标,教授推荐指标占用院内各专业的分配指标,一般不超过学院总指标的10%,具体指标数根据当年申请学生的情况确定。如果当年教授推荐指标未用完,则转为综合评定指标。
第七条 对符合下列两项基本条件的学生,学院进行综合评定:
(一)全国大学英语四级考试成绩达到425分以上。
(二)大学前三年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专业前20%以内,报名人数未达到专业推免指标数的,可顺延至大学前三年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排名在专业前30%(含)以内。
第八条 综合评定以学生的平时成绩、创新能力、学科竞赛、文体特长等作为学院综合排名的依据。综合成绩采取百分制,其中平时成绩占90分,学科竞赛占5分,创新能力占3分,文体特长占2分。
(一)平时成绩。以大学前三年所有必修课程加上自选专业选修课程(法学专业为五门,知识产权专业为四门加上一门辅修课程)的考试总成绩平均分乘以90%计算。
大学前三年任何一门由本院开设的学科基础课、专业主干课、专业选修课考试成绩不合格者,本项平时成绩得分扣减10分。
本项成绩均指课程第一次考试由教师评定的原始成绩。
(二)创新能力。在SCI、SSCI、EI、CSCD、CSSCI(含扩展版)、北大核心收录期刊或学校视为一、二类期刊的报刊公开发表与所学专业相关的学术论文一篇且第一作者署名湘潭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的,第一作者计1分,第二、三作者计0.5分。公开出版学术著作一部且第一作者署名湘潭大学为第一完成单位的,第一作者计2分,第二、三作者计1分。获批大学生创新创业训练计划项目国家级一项主持人计2分、参与人计1分,省级一项主持人计0.5分、参与人计0.1分,校级一项主持人计0.1分,以上项目在规定结题期限内通过结题验收获得合格等级以上方可计分,如果项目在推免遴选工作启动时尚未到结题期限,则须经过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评定是否加分。承担暑期“三下乡”社会实践项目被评为优秀团队,国家级一项负责人计1分、参与人计0.2分,省级一项负责人计0.5分、参与人计0.1分。若一人参与(含主持)多个同一序列科研或实践项目的,只按照一个项目最高得分计分。
创新能力各项全部积分累计不超过3分,超过的以3分计值。
(三)学科竞赛。学科竞赛包括团体赛和个人赛,团体赛是指由学院组织并以学校(或学院)代表队名义组织、采取一校一队(或一院一队)制参加的比赛,其它以个人名义或自行组队参加的为个人赛。
每名学生累计加分不超过5分,超过的以5分计值。同一序列竞赛获得不同层次奖励的,只以最高奖项得分计分。
1、团体赛计分规则
竞赛范围 | 计分规则 | 加分学生范围 | 特殊赛事等级认定 | |
国家级 | ①教务处目录中的国家级竞赛 ②学院认定的国家级竞赛 | ①特等、一等奖:2分 二等奖:1分 三等奖:0.5分 ②团体三等奖以上并获书状奖的,只以最高得分计分; ③团体三等奖以上并获优秀选手奖等个人类奖项的,一项另计0.2分 | ①奖状载明的学生,排名前8位内(含8名)的,全额加分;第9位及以后的,减半。奖状上未载明的,不享受加分待遇。 ②奖状上未载明学生名单的,报名表载明上场队员全额加分,其他队员不加分。 | ①竞赛只设冠亚季军的: ②汉语类竞赛:参赛队伍少于32支,冠军为一等奖、亚军为二等奖、季军为三等奖;参赛队伍达到32支以上(含32支),冠军为一等奖、亚军、季军为二等奖、其它前八名为三等奖。 ③外语类竞赛:冠军认定为一等奖、亚军和季军为二等奖、其它前八名为三等奖。 |
省级 | ①教务处目录中的省级竞赛 ②学院认定的省级竞赛 | ①特等、一等奖:1分 二等奖:0.5分 三等奖:0.2分 ②团体三等奖以上并获优秀选手奖等个人类奖项的,一项另计0.2分 | 同上 | 同上 |
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标准的,是学院认定的国家级学科竞赛:(1)主办单位是省部级以上国家机关,或具有全国性影响力的高校、学会、协会等单位;(2)参赛队伍不少于16支;(3)半数以上为一本院校代表队,且来自5个以上省份。
不同时满足以上三个条件的跨省性竞赛,参照省级竞赛的标准进行加分。省级学科竞赛是指在湖南省内举办全省性赛事:(1)参赛队伍不少于16支;(2)代表队来自省内7个以上地市州。未达到省级学科竞赛标准的,不享受加分待遇。
学院每学期初制定本学期的学科竞赛规划,纳入规划且完成赛后备查工作的,由学院列入学科竞赛目录表,所获成绩方可作为推免依据。在国际、国内有重要影响但未纳入该目录的竞赛,确有必要加分的,由学院学科竞赛分管领导提出,是否加分及其标准由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决定。
2、个人赛的计分规则
在学校认定的学科竞赛(个人赛)中,获得国家级一等奖(含特等奖)一项且排名在前三位者(以正式文件或证书记载的排名为准,下同)计2分、其余计1分;二等奖一项且排名在前三位者计1分、其余计0.5分;三等奖一项且排名在前三位者计0.5分、其余计0.2分。获得省级学科竞赛一等奖(含特等奖)一项且排名在前三位者计1分、其余计0.5分;二等奖一项且排名在前三位者计0.5分、其余计0.2分;三等奖一项且排名在前三位者计0.2分。
(四)文体特长。代表湘潭大学参加国家级及以上体育比赛取得奖牌1枚计1分。代表湘潭大学参加全国性文艺比赛获国家级奖励计1分。以上获奖以相关正式文件为准。
文体特长全部积分累计不超过2分,超过的以2分计值。
第九条 对于“教授联名推荐”情形,按照《湘潭大学教授联名推荐优秀应届本科毕业生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实施细则》规定执行。学院成立原则上由5名以上具有相关学科副教授以上职称人员组成的专家审核小组,对教授联名推荐学生进行审核,必要时可会同相关期刊杂志单位、赛事主办单位等,对申请推免资格学生的科研创新成果、论文(文章)、竞赛获奖奖项及内容进行审核鉴定,排除抄袭、造假、冒名及有名无实等情况。
学院具体推荐程序为:(1)学生申报。申请学生向学院教务办提交个人申请表及证明材料、教授推荐材料。(2)申报材料院内初步公示。学院将申报学生的申报材料在学院进行初步公示。(3)专家审核及公开答辩。学生申报材料经初步公示无异议后,专家审核小组对教授联名推荐学生进行审核鉴定;学院组织公开答辩,被推荐学生须到场答辩,全体推荐教授须到场说明推荐意见,答辩过程全程录音录像。(4)学院审定。对于通过专家审核小组评定及公开答辩同意推荐的学生,由学院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工作小组进行审定,确定推荐名额及推荐学生。(5)院内正式公示。经学院审定同意推荐的学生,学院将其申报材料在学院进行正式公示。(6)报送学校。学生申报材料经正式公示无异议后,学院将推荐学生名单和材料报送学校教务处审定。
每名教授每年限推荐一名学生。教授推荐学生应当着重对拟推荐学生的特殊学术专长和突出培养潜质等进行考察。教授与拟推荐学生具有直系亲属关系或其他影响推免工作公正因素的,应当回避,否则学院将取消被推荐学生的推免资格并永久剥夺其推荐学生的资格。
第十条 学院教师在日常以及推免工作中,如对于学生成绩及其他可能影响推免事项上有或教唆、帮助、纵容学生造假、舞弊、干扰教学科研秩序、推免工作秩序等行为的,学院将永久剥夺其推荐学生的资格,并依纪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对于由学校按校级交流项目协议派出交流的学生,交流期间所修课程与其培养方案应修内容相近且预计能按期毕业者,其必修课程平均学分绩点只按在校学期进行计算。
第十二条 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流程如下:
(一)通知符合推免条件的学生自愿在教务管理系统报名。
(二)对申请学生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公示。
(三)对教授联名推荐学生进行评审。
(四)对申请学生进行综合成绩评定排名。
(四)对拟推荐学生的名单和材料进行公示。
(六)将经公示无异议的拟推荐学生名单、教授联名推荐材料等报学校教务处。
上述流程及其具体实施,最终以上级政策和学院推免工作具体情况确定。
第十三条 受推荐对象在推荐工作结束后至本科毕业前,出现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推免生资格:
(一)违法或受到纪律处分;
(二)不能按期毕业并获得学位;
(三)在推荐过程中有弄虚作假行为。
第十四条 本细则适用于学院2016级本科生,自公布之日起实行。此前学院发布的有关推荐免试攻读研究生的规定,凡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第十五条 本细则由学院推免生遴选工作小组负责解释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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