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答复:律师可以带助理出庭记录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法办函〔2019〕205号
对十三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6263号建议的答复
冯帆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刑事诉讼庭审中辩护人携带记录人员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在刑事诉讼庭审中,加强对辩护人的权益保障,是推进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的应有之义,也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方略,充分发挥律师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您提出的“每名辩护人可携带一至两名执业律师或实习律师担任记录”的建议,对于实现刑事庭审控辩双方地位平等,充分保障被告人合法权益,促进刑事辩护律师队伍“传、帮、带”具有重要意义。
正如您所言,《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以下简称《解释》)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也规定:“一名被告人可以委托一至二人作为辩护人。”针对上述规定,您提出“辩护人出庭人数仅为‘一至二人’,且无配备律师助理担任记录工作的规定,这明显不符合控辩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相当部分的刑事案件的辩护人组成都采取由一名相对有经验的律师(主要担任庭审辩护工作)携带一名或执业不久的律师或实习律师(主要担任庭审记录工作)的方式。这种方式对于一般的刑事案件而言,尚无明显不妥之处”,但在重大刑事案件的庭审过程中,则明显不妥。
我们完全赞同您的意见。针对这一情况,为切实保障律师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方便律师执业,最高人民法院会同有关部门,通过规范性文件对律师助理参与刑事诉讼、特别是法庭审理的问题作出明确。
例如,2015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确律师助理可以协助律师参与刑事诉讼,包括会见、阅卷、庭审等。律师助理的范围较宽,包括辩护、代理律师所在律师事务所的其他律师和申请律师执业实习人员。
《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规定:“律师可以根据需要,向人民法院申请带律师助理参加庭审。律师助理参加庭审仅能从事相关辅助工作,不得发表辩护、代理意见。”根据这一规定,被告人除自己行使辩护权以外,还可以委托一至二名辩护律师,而每名辩护律师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带一名律师助理参与庭审,从事记录等辅助工作。应当说,律师助理参与刑事诉讼、特别是庭审,从事相关辅助工作,对于保证辩护律师集中精力辩护,充分维护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下一步,最高人民法院将结合您的建议,加大对地方法院的指导力度,坚决贯彻《规定》关于律师助理参与刑事诉讼、特别是法庭审理的相关规定,坚决维护辩护律师的合法权益,最大限度地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感谢您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
2019年5月16日
教育部社科司关于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2019年度中期检查工作的通知
教育部高等教育司关于做好第十二届全国大学生创新创业年会准备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