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优秀本科新生奖励办法
西南政法大学优秀本科新生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优秀高中毕业生报考我校,进一步提高生源质量,特对优秀本科新生予以奖励。
第二条 优秀本科新生奖励设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四个等级,分别奖励人民币3万元、2万元、1万元和5千元。
第三条 凡当年被我校录取且按时入学报到注册的新生,符合本办法规定情形者均可申报奖励。
满足多项条件者,按奖励最高等级申报。
第四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报优秀本科新生奖励特等奖:
高考成绩总分名列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史类、理工类总排名前100名(含本数,下同。当年高考总人数在20万人以下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前50者),或不分文理类省份总排名前200名(当年高考总人数在20万人以下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前100者)的新生,且考生高考原始成绩总分不低于当地高考满分总成绩80%。
第五条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申报优秀本科新生奖励一等奖:
凡高考成绩总分名列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史类第101-200名(当年文史类高考总人数在10万人以下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前51-100名者)、理工类第101-400名(当年理工类高考总人数在10万人以下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前51-200名者);不分文理类省份的第201-800名的新生(当年高考总人数在20万人以下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前101-200名者), 且考生高考原始成绩总分不低于当地高考满分总成绩70%,可申报优秀本科新生奖励一等奖。
第六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报优秀本科新生奖励二等奖:
(一)重庆考生高考成绩排名位于我校在重庆录取文史类或理工类考生前2名,其他省份考生名列我校在其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史类或理工类公布计划数前1%,不分文理省份考生名列我校在其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布计划数前2%。
(二)高考成绩总分名列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史类第201-400名(当年文史类高考总人数在10万人以下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前101-150名者)、理工类第401-800名(当年理工类高考总人数在10万人以下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前201-300名者);不分文理第801-1200名的新生(当年高考总人数在20万人以下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前201-400名者), 且考生高考原始成绩总分不低于当地高考满分总成绩70%。
(三)按照高水平运动员一类政策予以录取的新生。
第七条 凡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可申报优秀本科新生奖励三等奖:
(一)高考成绩总分名列考生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史类第401-600名(当年文史类高考总人数在10万人以下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前151-250名者)、理工类第801-1500名(当年理工类高考总人数在10万人以下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前301-400名者);不分文理第1201-2000名的新生(当年高考总人数在20万人以下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前401-600名者), 且考生高考原始成绩总分不低于当地高考满分总成绩70%。
(二)按照教育部规定的保送生政策予以录取的新生。
(三)按照高水平运动员二类政策予以录取的新生。
第八条 申报优秀本科新生奖励的各等级奖项,按以下方式进行:
(一)符合申报特等奖、一等奖、二等奖第二种情形、三等奖第一种情形的新生,在收到我校入学通知书及本奖励办法后,需按要求下载申请表并填写,同时附相关证书(证明)原件和复印件,于当年8月25日前特快专递至我校本科招生办公室;
(二)符合其他奖项的新生,无需提供申请材料。
第九条 优秀本科新生奖励的各等级奖项由校本科招生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评定。
评定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公信”原则,对相关材料进行审核,经审核合格的名单和材料予以公示后报学校进行综合评审,确定获奖学生予以奖励。
第十条 优秀本科新生奖励的各等级奖项按以下方式发放:
(一)除按二等奖第三种情形和三等奖第三种情形申报获得奖励的新生外,其他新生奖学金一次性由计划财务处发放给学生。
(二)按二等奖第三种情形和三等奖第三种情形申报获得奖励的新生,奖学金的发放方式为:第一学年第一学期发放奖学金金额的50%;剩余奖学金待该生在校学习期间代表学校取得以下成绩之一后再发放:
1.排球项目:
(1)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世界大学生运动会;
(2)获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前八名;
(3)获省(自治区、直辖市)级大学生比赛前两名。
2.田径项目(单项):
(1)代表中华人民共和国参加世界大学生运动会;
(2)获全国大学生运动会前八名;
(3)获重庆市大学生田径运动会第一名。
第十一条 在校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奖励资格:
(一)进校后经复查,不符合条件或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
(二)被取消入学资格的。
第十二条 对获得新生奖励的体育特长学生,在校期间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学校正常训练比赛,不服从学校安排的,由相关管理单位提出建议,取消当年及以后学年奖学金的发放。
第十三条 本办法学校授权校本科招生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学校常委会通过之日起实施。《西南政法大学优秀本科新生奖励办法》(西政校发〔2017〕258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