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见:法大何兵教授:律师太多啦!应立即严控律师规模,当年教训要吸取!
以下素材综合自:法律一讲堂、法治江苏 江苏省司法厅官网、射阳县人民政府官网、澎湃新闻等
据江苏省司法厅网站9月23日消息,近日,1981年出生的射阳县女县长吴冈玉申报材料已完备,将正式成为县政府公职律师。吴冈玉毕业于西南政法大学,法学专业研究生学历。
据江苏省司法厅网站介绍称:吴冈玉高度重视司法行政工作,直接部署推进法治宣传,要求在每次县政府常务会议召开前,专门抽出30分钟,让部门单位一把手讲解相关法律法规,促进政府部门和工作人员增强依法行政意识。
近两年来,射阳县大力推进公职律师制度建设,县委常委会专题研究会办,由县委办牵头督查,司法局组织实施,各单位积极配合,形成自上而下的建设体系。同时,将这项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要求政府部门和单位主要负责人具有法律职业资格的,全部申报公职律师,发挥率先垂范作用。
网上公开报道显示,射阳县公务员中有55人获得法律资格证书,其中42人已经获得审批通过,另有10人正在审批中,占比达到94.5%。全县所有党委、政府和人民团体公职律师制度覆盖率达到100%。该县党委、政府和人民团体公职律师制度覆盖率达到100%,为法治政府建设提供了良好法律资源,也为提高万人律师占比率打下坚实基础。
近年来,江苏各地积极响应,大力推进公职律师队伍建设。据最新统计,全省拥有公职律师3109人,较去年底的2411名,增长了两成多。
江苏省司法厅厅长柳玉祥认为,公职律师作为专门为政府提供法律服务的力量,能够利用自身熟知政府事务的优势,运用专业知识,开展法律论证,加强风险防范,对促进政府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具有重要作用。
据射阳县人民政府官网显示,吴冈玉,女,汉族,盐城市人,1981年12月出生,江苏省委党校研究生学历、法学学士学位,2002年3月加入中国共产党,2003年7月参加工作。
2011.08建湖县高新区党工委副书记、管委会主任兼县委办公室副主任2012.12共青团盐城市委副书记、党组成员、盐城市青少年活动中心主任2017.01射阳县委副书记、县委党校校长(正处职级)2018.11射阳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党组书记、县委党校校长、提名为县长候选人2018.12射阳县委副书记、县政府代县长、党组书记、县委党校校长2019.01射阳县委副书记、县政府县长、党组书记、县委党校校长2019.02射阳县委副书记、射阳县政府县长、党组书记
据澎湃新闻报道,吴冈玉正是目前江苏最年轻的区县主官。
公职律师是国家行政部门设立的政府律师,由政府支付薪水,属于国家公务员序列, 主要办理本机关法律事务,以提高政府机构依法行政水平,在法律上维护国家利益,公职律师不得为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为政府及其所属部门决策提供法律意见,特别是对涉及全局性的特点、难点问题的法律论证,提供可行性分析;参与党委、政府领导信访接待工作;承办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为政府系统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义务为公民解答法律咨询问题。2016年6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积极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充分发挥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作用。2017年7月江苏省日前印发《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制度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实施意见》,要求在今年底前,县级以上各级党政机关普遍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乡镇党委和政府根据需要设立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到2020年全面形成一套法律顾问、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体系。根据司法部2018年12月印发的《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规定,吴冈玉此次申报的公职律师,便是指任职于党政机关或者人民团体,依法取得司法行政机关颁发的公职律师证书,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职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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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公职律师公司律师(以下简称“两公律师”)队伍建设,规范两公律师管理,发挥两公律师职能作用,司法部近日印发了《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和《公司律师管理办法》,司法部律师工作局负责人就两个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答:在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推行公职律师制度,在国有企业推行公司律师制度,是党中央从推进全面依法治国工作大局出发作出的重大战略部署。随着全面依法治国实践的不断深化,对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业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经营、依法管理都提出了新的更高要求,客观上需要建立一支专门的法治工作队伍,为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业开展各项工作当好法律参谋和助手,切实提高决策管理法治化水平。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16年印发的《关于推行法律顾问和公职律师公司律师制度的意见》(以下简称“两办《意见》”》,对推行两公律师制度提出明确要求。近年来,我国两公律师队伍快速发展。截至目前,全国有3万1千多名公职律师,7千多名公司律师。随着两公律师队伍初具规模,作用逐步发挥,有必要根据两办《意见》,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两公律师的任职条件、程序、职责、监督管理措施等予以规范。为此,司法部制定了《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和《公司律师管理办法》。问:两个办法对两公律师的人员范围、任职条件和申请程序有哪些具体规定?答:两个办法规定的公职律师,主要是指任职于党政机关或者人民团体,依法取得公职律师证书,在本单位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公职人员;公司律师主要是指与国有企业订立劳动合同,依法取得公司律师证书,在本企业从事法律事务工作的员工。同时,两个办法规定,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可以参照《公职律师管理办法》设立公职律师;探索开展民营企业公司律师试点的,参照适用《公司律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任职条件方面,两个办法规定,申请颁发两公律师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二是依法取得法律职业资格或者律师资格;三是具有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公职人员身份,或者与国有企业依法订立劳动合同;四是从事法律事务工作二年以上,或者曾经担任法官、检察官、律师一年以上;五是品行良好;六是所在单位同意其担任公职律师或者公司律师。考虑到申请颁发两公律师证书的人员已具有一定的法律实务经验,两个办法没有规定这些人员必须参加实习,但明确规定了探索实施两公律师职前培训制度。在申请程序方面,基于层级对应、均衡负担、方便工作的考虑,两个办法规定,中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的公职人员和中央企业的员工,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直接向司法部提出申请;实行垂直管理体制的中央党政机关在地方的各级直属管理单位和派出派驻单位的公职人员,以及中央企业在地方的各级分支机构和子企业的员工,也可以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省级党政机关和人民团体的公职人员和省属企业的员工,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省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其他公职人员和国有企业的员工,由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向当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提出申请,经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初审后,再报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审查决定是否向申请人颁发两公律师证书。答:两公律师主要享有以下权利:一是依法享有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和发问、质证、辩论、辩护等律师执业权利;二是获得与履行职责相关的信息、文件、资料和其他必须的工作职权、条件;三是《律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同时,两公律师有以下义务:一是接受所在单位的管理、监督,根据委托或者指派办理法律事务;二是不得从事有偿法律服务,不得在律师事务所等法律服务机构兼职,不得以律师身份办理所在单位以外的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三是《律师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此外,两个办法还规定,两公律师应当加入律师协会,享有会员权利,履行会员义务。答:两公律师和社会律师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执业范围各有侧重、优势互补。两公律师熟悉本单位、本企业、本行业的政策法规和实际情况,能够结合本职工作提出更具针对性的法律意见和建议,更有效地防范和化解本单位法律风险。由于两公律师不向社会提供有偿法律服务,能够与社会律师实现功能互补。同时,两公律师与社会律师之间可以相互转换,有利于畅通不同部门、不同岗位法律服务人才之间的交流渠道。答:两公律师队伍是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一支重要力量,在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中肩负着重要职责和使命,对于提升依法执政、依法行政、依法经营、依法管理能力和水平,具有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一是参与制度建设。公职律师参与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党内法规草案和规范性文件送审稿的起草、论证,公司律师参与企业章程、董事会运行规则等企业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进行合法性审查,有利于提高制度建设质量,促进制度有效实施。二是参与决策论证。两公律师参与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企业重大决策的制定和实施,提出法律意见和建议,有利于防范法律风险,促进依法决策。三是处理法律事务。两公律师参与合作项目洽谈、政府采购、行政执法等活动,起草、修改、审核重要法律文书,办理诉讼、复议、仲裁、调解等各类法律事务,有利于有效解决各种争议,依法维护所在单位权益。四是化解矛盾纠纷。两公律师参与信访接待处理、涉法涉诉案件化解、重大突发事件处置、重大事项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等工作,引导当事人依法理性表达诉求,有利于依法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五是开展普法宣传。两公律师以专业身份解读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解答法律咨询,提供法律帮助,组织开展法治教育培训,有利于增强公职人员、企业员工和人民群众的法治观念,推动形成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法治氛围。问:为充分发挥两公律师职能作用,两个办法规定了哪些保障措施?答:为切实发挥两公律师的职能作用,两个办法规定了以下三方面保障措施:一是要求两公律师所在单位建立健全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将两公律师参与决策过程、提出法律意见作为依法决策的重要程序;起草论证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草案、制定重要文件、处理重要法律事项时,应当安排两公律师参加,听取其法律意见。因未听取或者未采纳两公律师的法律意见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不良影响的,要依法依规严肃追责。二是要求两公律师所在单位完善两公律师列席重要会议、查阅文件资料、出具法律意见、审签相关文书的工作流程和制度安排,提供必要的办公条件和经费支持,保障两公律师依法依规履行职责。三是明确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业可以在所属各单位之间统筹调配和使用两公律师,以促进两公律师更好地发挥作用。答:贯彻落实两个办法,是司法行政机关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的重要任务。司法行政机关将采取以下措施,切实把两个办法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一是组织有关方面认真学习两个办法,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正确理解、准确把握两公律师的任职条件、申请程序、主要职责和各项监督管理措施,切实把两个办法的各项规定落到实处。二是充分运用各种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引导社会各界充分认识推行两公律师制度的重要意义,努力形成有利于两公律师开展工作的社会环境。三是加强配套制度建设。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实施办法,指导两公律师所在单位完善人员遴选、年度考核、培养使用、表彰激励、履职保障等方面的日常管理制度。四是加快发展两公律师队伍,推动各地区、各部门、各国有企业尽快设立两公律师,实现两公律师在党政机关、人民团体和国有企业的广覆盖。五是加强与律师协会、两公律师所在单位之间的沟通协作,形成合力,依法保障两公律师执业,强化日常监督管理,加强业务培训和工作交流,不断提升两公律师履职能力和水平,充分发挥两公律师作用。六是不断总结工作经验,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及时解决两个办法贯彻落实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第二届刑辩经纬论坛议程(附近期百余则征文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