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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陵刑事一体化论坛"第一期实录

学术之路 2021-09-17

“金陵刑事一体化论坛”第一期成功召开

2019年10月19日,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主办的“金陵刑事一体化论坛”第一期在南京师范大学仙林校区行敏楼成功召开。本次论坛主题为“刑事一体化:目标、路径与方法”,旨在弘扬全国杰出资深法学家、北京大学储槐植教授提出的刑事一体化思想。来自北京大学、南京大学、东南大学、中央财经大学、苏州大学、南京师范大学、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南昌大学、南京审计大学、江苏省社会科学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浙江警官学院、河南警官学院、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京都律师事务所等单位的数十名专家学者、实务人士,以及部分博士研究生参加了本次论坛。


开幕式

论坛开幕式由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远教授主持,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蔡道通教授致欢迎词。

刘远教授指出,本次论坛是一次小规模的、侧重于深度交流的学术会议,之所以定名为“金陵刑事一体化论坛”,是因为“金陵”不仅是地理名称,也象征了一种历史传承,蕴含着南师大法学院将论坛持续办下去,为推进刑事一体化的群体实践贡献微薄力量的决心。

刘远教授主持开幕式

蔡道通教授对各位与会的专家学者、实务精英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感谢。他认为,储槐植教授提出的刑事一体化思想影响了数代学人的研究方法和研究进程,具有深刻的意义,期待各位参会嘉宾贡献学术智慧,共同让刑事一体化思想开花结果。

蔡道通教授致辞


本届论坛共分为四个单元,各单元开始前,由北京大学法学院陈兴良教授作论坛主旨发言《刑事一体化的命题展开》。陈兴良教授指出,刑事一体化这一命题的提出,既有社会历史层面的原因,也基于储槐植教授思想开放、善于思考的个人性格。刑事一体化可以分为刑事政策、刑法运行和研究方法三个层面。具体而言,刑事政策意义上的刑事一体化,要求我们跳出仅从国家政策角度看待刑事政策的做法,将刑事政策看作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共同的思想理念,并以此指导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刑法运行意义上的刑事一体化,要求我们联系社会生活,将刑事法看作整体的、动态的规范体系,以对犯罪的反应为中心,实现犯罪和刑罚、刑法和刑事诉讼法、刑事执行法的有机协调;研究方法意义上的刑事一体化,要求我们不仅要从“刑法之中”研究刑法,更要从“刑法之上”“刑法之外”研究刑法,既要对刑法法条本身进行解释,又要关注刑法的本源,关注社会学、经济学等其他学科方法在刑法研究中的运用。陈兴良教授还强调,虽然储槐植教授对于刑事一体化思想尚未进行系统化的论述,但我们不能简单地将刑事一体化理解成研究时要关注不同的刑事法学科,而应当从不同角度审视刑事一体化这一命题背后所蕴含的丰富内容。

陈兴良教授主旨发言

第一单元:刑事一体化的基本目标
论坛第一单元由《东方法学》副主编吴以扬教授担任主持人,苏州大学王健法学院李晓明教授、南京市建邺区人民检察院李勇副检察长和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生洪锡雷作主题报告,北京大学法学院梁根林教授、南京大学法学院秦宗文教授和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刘远教授担任与谈人。吴以扬教授主持第一单元李晓明教授的报告题为《新的界定与原理:“刑事法律与科学研究” 一体化》。李晓明教授认为,刑事一体化的传统版本是“刑法学中心论”,发展版本是“刑事法学中心论”,但刑事学科中,还包含着刑事科学、刑事技术等主要基于事实判断的学科。随着人类对犯罪这一现象的认识不断深入,应当根据科学性的大小,将各类刑事学科区分为具备一定价值判断色彩的法律学科和主要基于事实判断的科学学科,从而将后者也纳入到一体化的范围中来。在此基础上,李晓明教授提出,刑事一体化的现代版本应当是“刑事学科中心论”基础上的“刑事法律与科学研究”一体化。在基本的原理和方法上,要以马克思主义的科学整体观原理为哲学基础,以反映事物客观规律的系统论原理为方法论基础,以体现管理艺术的运筹学原理为对策论基础。李晓明教授发言李勇副检察长的报告题为《跨越实体与程序的鸿沟——刑事一体化走向深入的第一步》。李勇副检察长认为,刑事一体化作为观念,已经取得了广泛的共识,但是很大程度上还停留在呼吁层面和宏观研究层面,亟待走向高度融合和深度交叉,这种局面的实现,需要从刑事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融合开始。实践中,没有绝对的实体问题或程序问题,办案在很大程度上就是办证据,证据审查后才能得出案件事实,查明案件事实后才能适用法律,故实体法上的解决方案,最终就落实到事实和证据上;而在理论上,实体法的罪刑规范依赖于程序才能实现。然而在现实中,实体与程序依然存在巨大的鸿沟,具体表现为实体与程序在理论研究上的裂解和在两大法系方向上的裂解。要跨越实体与程序的鸿沟,需要关注实体与程序在制度层面的互动融合,关注实体法理论观点的证明问题,推进刑诉法学从理论建构到解释学的转向,并积极吸收大陆法系刑事诉讼的合理因素。李勇副检察长发言洪锡雷博士的报告题为《结构耦合——刑事一体化的可能路径》。洪锡雷博士认为,当前刑事一体化在践行上存在着研究综合、科际整合、机制调和这三条路径。然而,这三条路径都未充分而真正地回应刑事一体化的核心诉求。对此,应当引入卢曼系统论的范式,在结构耦合的模式下,生成以刑法教义学为中心,以社科法学为边缘的一体化运作结构,在维持刑法运作封闭性的前提下,将刑法与其环境耦合起来,从而协调刑法运作的封闭性与认知的开放性。洪锡雷博士发言点评阶段,梁根林教授高度评价了本单元的三篇论文,他认为,刑事一体化是具有历史性、开放性、包容性的观念和方法,其践行并不在于出了多少以刑事一体化命名的论文或专著,而是在于是否在研究中保持开放性,关注刑法本身与实践的融通问题。梁根林教授点评秦宗文教授认为,法学如何与其他社会科学结合,法学理论如何与司法实践结合,是一个值得关注的问题,当前的证据法学研究在一定程度上是封闭的,需要进一步引入其他学科的知识。秦宗文教授点评刘远教授表达了自己对刑事一体化的路径和方法的看法,在他看来,实现刑事一体化从根本上要立足于刑法学自身的建设,要把动态的刑事司法过程纳入到刑法学的研究中来,而非仅仅关注静态的程序和实体的关系,既要做到心中有法典,也要做到心中有法庭。刘远教授点评自由讨论阶段,南京师范大学程德文教授认为,刑法学者应当关注刑事诉讼法,刑事诉讼法学者更应当关注刑法,在证明的角度,刑法和刑事诉讼法,是难以分离的。南京师范大学秦策教授则向梁根林教授询问储槐植教授在提出刑事一体化思想时,是否有受到德国刑法学者李斯特“整体刑法学”思想的影响。对此,梁根林教授回应道,储槐植教授曾从北京大学甘雨沛教授的著述中,间接了解到李斯特的整体刑法学,但他提出刑事一体化思想主要还是和他前往美国学习的经历有关。

第二单元:刑事一体化的贯彻路径


论坛第二单元由《江海学刊》编审张春莉担任主持人,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蔡道通教授、东南大学法学院欧阳本祺教授、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简爱博士、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杨雪博士先后做了主题报告。南京审计大学法学院何邦武教授、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姜涛教授、京都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分所主任陈宇律师担任与谈人。


张春莉编审主持第二单元蔡道通教授的报告题为《体系解释与目的限缩:行刑竞合案件解释规则研究》。他提出,刑事一体化不仅是刑事法内部的一体化,对于经济犯罪的解释与认定,也涉及民事法、行政法与刑事法的一体化。行刑竞合案件的司法认定,应当坚持形式解释的基本立场,在法秩序统一原则的指导下,将作为“前置法”的行政规范和刑法规范做体系解释;同时要认识到行政规范的目的定位与刑事规范的目的指向有不同的旨趣,进而积极通过目的限缩来将不符合规范保护目的行为出罪化。蔡道通教授发言欧阳本祺教授的报告题为《论行政犯违法判断的独立性》。他认为,在行政犯违法性判断的三种标准中,质量混合区别说不符合我国“既定性又定量”的立法模式,量的区别说对构成要件和违法性的认识均存在一定偏差。应当采取质的区别说,通过对构成要件的实质解释、非法定目的犯的目的性限缩和兜底条款的限制适用这三种方式,把一些不值得动用刑罚处罚的行为排除在犯罪构成要件的范围之外。欧阳本祺教授发言简爱博士的报告题为《从刑民实体判断看交叉案件的诉讼处理机制》。她主张,对于刑民交叉案件应当坚持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视角考察。在交叉案件的实体判断中,法秩序的统一不在于保持违法概念、违法判断的一致,而在于维护“合法”判断一致。强行将民事违法性作为刑事违法的判断前提,极有可能想当然地以合同无效、过错等充实尚无定论的民事违法性,反而导致了刑事违法判断的“失真”。在交叉案件的审理中,裁判的统一是客观事实的最大限度统一而非客观事实和法律评价的完全一致。贯彻了违法判断(相对)独立性的“刑民并行”模式既尊重了审判的独立性,也有助于避免因案件受理顺序的不同而导致裁判结果不同,是更为合理、高效的诉讼处理机制。当刑民审判存在先决关系时,作为交叉案件审理例外模式的“先刑后民”和“先民后刑”具有一定妥当性。简爱博士发言杨雪博士的报告题为《从“监禁刑的替代措施”到“中间刑罚”——西方当代刑事政策变迁下的社区刑罚发展》。她在梳理20世纪西方刑事政策变迁的基础上,探讨了刑事政策对社区刑罚在功能和范围两方面的塑造问题。她认为,随着刑罚福利主义的衰弱和新责任报应主义的兴起,社区刑罚作为“监禁刑的替代措施”被越来越少地提起,而是逐渐转为“适用于罪行十分严重,但尚未严重到只能适用监禁刑”的情况。当代对于刑事政策的研讨,会受到重刑主义、管理主义和新改造主义的影响,社区刑罚同样会逐渐适应新刑事政策和新改造主义的发展要求。杨雪博士发言在点评阶段,何邦武教授认为,不论是研究刑法还是刑事诉讼法,都应当具备一体化的思维,刑事一体化最终应当落实到证据上,要做到复杂问题简单化,实体问题程序化,程序问题技术化。何邦武教授点评姜涛教授首先表达了他对刑事一体化的基本看法。他主张,刑事政策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等学科犹如长江,犯罪学是长江的源头,刑事政策学相当于长江的中上游,刑法学在长江的中游,刑事诉讼法学在中下游,任何一个学科的缺席,都可能导致长江的断流。随后,姜涛教授点评了本单元的报告,他认为,本单元相对于上一单元,更侧重形而下。前三位报告人把一体化局限在法律一体化角度,最后一位报告人又回到刑事一体化,前三位从犯罪治理入口角度讨论犯罪的边界,最后的报告则从出口角度讨论如何改造罪犯,这都是值得肯定的,但仍然要注意在立法已经作出规定的情况下,学者通过自身建构的规则去影响司法实践的合法性基础问题。姜涛教授点评陈宇律师则带领大家系统地回顾了本单元四篇报告的核心观点。他认为,今年是储槐植教授提出刑事一体化这一命题30周年,这个命题之所以一直具有生命力,是因为它具备很强的现实关怀,既是一种学术上的观点,又是一种解决刑民交叉、行刑交叉问题的方法论,值得实务界重点关注。陈宇律师点评自由讨论阶段,与会人员就刑事执行法在刑事一体化中的地位、刑法和其他部门法的交叉和衔接、微罪体系的构建思路等问题进行了热烈的讨论。李晓明教授就刑法和其他部门法交叉的实质,究竟是交叉问题,还是衔接问题向简爱博士提问;就中间刑罚的概念向杨雪博士提问。简爱博士回应道,在讨论刑法和民法的关系时,通常使用交叉这一表述;而在讨论刑法和行政法的关系时,则通常使用衔接这一表述,这种用语上的区分更多还是源自习惯,但行政违法和刑事犯罪的关系从广义上看,也可以认为是交叉的,关键还是在于如何理解法秩序统一的问题。杨雪博士回应到,中间刑罚在西方的语境下是一种社区刑罚,但这和我们通常意义上理解的社区刑罚是不一致的,它不仅包含禁止和特定人接触、禁止出入特定场所,有时还需要接受电子监控和军事化管理,由于当前西方的监狱条件越来越好,这种社区刑罚对于犯罪人施加的痛苦,在西方可能并不低于传统的刑罚。会议现场
第三单元:刑事一体化与刑法观的转型论坛第三单元由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秦策教授担任主持人,浙江警察学院侦查系副主任周建达副教授、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周维明博士、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生马琳娜作主题报告。东南大学法学院梁云宝副教授和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人文与社会科学学院马荣春教授担任与谈人。秦策教授主持第三单元周建达副教授的报告题为《实践主义刑法观——刑法学知识转型的一个向度》。周建达副教授将当前主流的刑法观称为“规则主义刑法观”,在规则主义刑法观下,刑法立法、司法及理论研究坚持以刑法规则的稳固确立为价值导向,紧紧围绕规则的系统性创制、文本的融贯性解释和法条的稳步性实施而展开。规则主义刑法观的产生有其时代原因,但也具有难以适应社会变迁,过分倚重刑法规范,割裂理论和司法实践,消除刑法学理论的主体性这四方面的不足。未来我国应当逐渐建立起“实践主义刑法观”,刑法立法、司法及理论研究都应坚持以刑法规范的有效实施为价值导向,紧紧围绕实践的发展变化、规范的结构调整和规则的有效应用而展开。周建达副教授发言周维明博士的报告题为《系统论刑法学的基本命题》。周维明博士立足于卢曼系统论和雅各布斯功能主义刑法学的视角,认为刑法是现代社会的功能子系统之一,其本质在于通过刑罚的宣示,来增进社会正义,恢复人们对规范的信赖。刑法的运作机制包含三个方面,一是刑法运作上的封闭性,二是刑法认知上的开放性,三是刑法与其他社会系统、刑法子系统其他部门法子系统间的结构耦合。犯罪论体系应当按照功能目的进行建构,刑事正义发挥着偶连性公式的作用。周维明博士发言马琳娜博士的报告题为《刑事裁判公众认同的法理浅析》。她认为,在刑事司法中纳入道德因素,能够促进情理与法理的统一,从而增强刑事裁判的公众认同。在法治现代化、信息化背景下,网络舆论成为司法不可回避的外向型压力,需要借鉴哈贝马斯的商谈理论,通过有效的沟通机制,重塑舆论生态,实现公众判意和刑事司法的良性互动。马琳娜博士发言点评阶段,梁云宝副教授马荣春教授依次对本单元的三篇报告进行了点评。梁云宝副教授认为,本单元的三篇报告分别从面向实践、面向系统、面向公众的角度,讨论了刑法观转型的应然方向,周建达副教授的报告展现了其学术勇气,但在精细度、深入度上有待打磨,例如该报告主张规则主义刑法观缺乏中国经验、元素、智慧的观点值得进一步推敲;周维明博士的报告规范色彩浓厚,很多观点让人耳目一新,但作者似乎还有更多想要表达的内容,这些都需要在后续的研究中进一步展开;马琳娜博士的报告提出将道德性植入刑事司法,以公众判意来型塑司法的观点,是值得肯定的,但文章后半部分和核心论点的衔接性还需要完善。梁云宝副教授点评马荣春教授在肯定本单元三篇报告学术贡献的同时,提出了自己的一些完善意见。他认为,周建达副教授的报告涉及如何实现刑法知识转型的问题,并从实践主义的角度,提出了自己的路径,但是,刑法知识转型本身有很多路径,不应当仅仅局限于刑法教义学;周维明博士的报告存在很多值得进一步思考之处,例如,刑法是一个小系统还是刑法是社会功能系统的一个因素?系统论刑法学的基本命题,究竟可以总结为哪几点?用系统论的观点研究犯罪构成问题,是否牵强?马琳娜博士的报告具有刑事一体化的韵味,但需要更加明确地表达出来。马荣春教授点评在自由讨论阶段,洪锡雷博士提出,如果从系统论的视角来观察刑法,很难保证完全理解卢曼的原意,系统论上的概念如何在不发生曲解的前提下,转化成法教义学上的概念,也是一个需要重视的问题。周维明博士对马荣春教授的疑问进行了回应,他认为,卢曼所说的系统是指社会中的功能系统,系统论对于刑法中的某些问题,尤其是如何消解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之争提供了一个很好的回答,当然,用系统论解决刑法问题目前在国内还处于探索阶段,卢曼本人也不认为系统论是唯一正确的答案。南京师范大学刘三洋博士针对周建达副教授的报告,认为实践虽然是重要的,但实践自身是否存在核心价值,是一个需要注意的问题。周建达副教授则认为,实践的价值在于能够对理论进行检验,注重实践并不是说要随着实践来变换刑法规范,而是要在实践中去把握刑法理论中具有稳定性、规律性的东西。会议现场
第四单元:刑事一体化的应用探索论坛第四单元由京都律师事务所南京分所合伙人蔡栋律师担任主持人,南京大学孙国祥教授、南昌大学法学院吴健勇博士、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生董悦、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刘三洋先后做了报告,江苏省社会科学院刘伟副研究员、南京大学法学院徐凌波副教授、东南大学法学院冀洋博士担任与谈人。蔡栋律师主持第四单元孙国祥教授的报告题为《刑事一体化视野下的监察法适用问题》。他认为,从刑事一体化的角度看,监察法的适用需要处理好三个方面的衔接问题。一是监察法和刑法的衔接,当前学界比较关注的是监察委办理职务案件程序的正当性,或者程序上如何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协调的问题,但在监察体制改革中,监察法如何与刑法衔接,实际上被程序问题所遮蔽了,在此过程中,监察机关职务犯罪的调查对象与刑法职务犯罪主体如何衔接的问题,尤其需要重视;二是监察法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与刑法的自首、坦白、立功制度的衔接,当前监察法中概括性的、原则性的从宽规定和刑法中的精细化的量刑情节实际上是无法一一对应的,如何做好二者间的衔接,尤其是监察机关如何规范地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是需要关注的;三是一体化视野下反腐败刑事政策的协调,当前的反腐活动出现了明显的刑事政策化倾向,灵活运用刑事政策能够对治理犯罪起到立竿见影的效果,但也压缩了刑法适用的空间,如何在监察体制改革中,厘清坚持刑事政策与依法办案的关系,保证被调查人在留置期间的合法权益,仍然是亟待解决的问题。孙国祥教授发言吴健勇博士的报告题为《动态刑法解释论》。他提出,刑法解释是一个动态说理的过程。刑法文本仅仅是规则的记载,本质上是一种静态的存在,刑法解释面向的是具体的案件,具有鲜明的实践品格,因此刑法解释论应当向动态解释转型。刑法动态解释从形态上结合了有权解释与无权解释、内向解释与外向解释、事实解释与规范解释的多重维度,有助于刑法解释回到现实场景中来,进而更有利于恢复刑法实践理性的本来面目。吴健勇博士发言董悦博士的报告题为《非法集资司法裁判的刑事政策化及其规范限界》。她认为,金融犯罪是具有较强政策性的犯罪,而金融市场又具有高度的自发性,这种建构性与自发性的碰撞,可以让我们看到非法集资犯罪的刑事政策化的趋势,也能够让我们思考这种刑事处罚的界限到底在哪里。在这一问题意识的指导下,她对过去20年里我国的非法集资刑事政策做了梳理,认为我国对于非法集资的刑事政策是以严为主、宽以济严,随后从刑法教义学的角度,对非法集资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了限定,主张非法集资犯罪中“向社会公开宣传”必须表现为作为形式,司法实践中多发的“借新还旧”行为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同时应当以目的限缩的形式来划定非法集资犯罪的处罚界限。董悦博士发言刘三洋博士的报告题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违法性错误的意义与判别》。他认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大的问题在于其规范目的过于抽象,从理论的协调性和金融行为自身的特征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立法目应确定为防范社会金融风险,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中违法性错误的认定应当采取责任说。当行为人应当认识到其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可能危及公众的出资利益,或者当行为人对该风险的发生具有职位上或者业务上的支配优势时,就具备认识到自身行为违法性的义务。刘三洋博士发言点评阶段,三位与谈人对本单元的四篇报告进行了评论。刘伟副研究员认为,当前对于非法集资问题,总体上是更倾向于采取类似于“一刀切”的强监管模式,而非“区分处理”。董悦博士报告中的部分问题如“借新还旧”的定性,很大程度上更像是法律解释的问题而非刑事政策的问题。刘三洋博士的报告中也反映出类似的问题,即刑法对于经济犯罪的判断,究竟应当是独立的,还是从属于相关行政法律法规的?在刘伟副研究员看来,在法定犯中,刑法扮演的是附属性的角色,是在维护相关行政法律法规,只不过我国采取了法典化的立法模式,从而使原本应当属于附属刑法的法定犯,都规定到刑法典中了,故不宜继续像对待自然犯那样去对待法定犯。刘伟副研究员点评徐凌波副教授认为,孙国祥教授的报告提出了监察法与刑事诉讼法、刑法的衔接问题,特别提到了学界主要关注监察法与刑诉法的衔接,而忽略了监察法与刑法的衔接,思路十分清晰;吴健勇博士的报告是从解释方法论的角度探讨如何实现刑事一体化,静态解强调对法条的解释,动态解释强调刑法适用的过程,但二者是否真正是对立的,还需要进一步研究;董悦博士报告中关于“口口相传”的解释,以及关于司法实践中对非法占有目的的解释思路是受到刑事政策影响的分析,都是值得肯定的,但文章最后对于问题的解决方案体现得还不够;刘三洋博士的报告将是否认识到金融风险作为判断行为人是否具备违法性认识的标准,但金融风险此时究竟是违法性认识的内容,还是类似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不成文的构成要件要素,还需要斟酌。徐凌波副教授点评冀洋博士针对吴健勇博士的报告提出了两点评论。首先,吴健勇博士在论文中提到了刘玉强案,并认为刘玉强案之所以出现不公是因为主观解释,但刘玉强案的判决结果是因为刑法第12条第2款在溯及力问题上规定的是1997刑法施行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这是一个立法论而非解释论的问题,和主观解释没有关系。其次,动态解释论这个概念存在疑问,因为刑法解释既然以解释者为主体,面向司法实践,那它必然就是动态的。形式解释论与实质解释论最大的区别在于,当遇到一个非常值得处罚的行为要入罪的时候,是否要对刑法文本降低解释的要求,与其说形式解释论是静态的,不如说形式解释论追求的是刑法的稳定性。冀洋博士点评自由讨论环节,董悦博士就刘伟副研究员提出的问题进行了简要的回应。她认为,“口口相传”、非法占有目的问题之所以是一个刑事政策问题,是因为司法解释考虑到处罚的必要性,在一定程度上突破了刑法教义学的限制,这就是一种刑事政策上的考量。关于法定犯附属性的问题,董悦博士认为,前置性的行政认定和刑事认定在证明标准、证明程序上是不同的,不能完全将行政违法的认定等同于刑事犯罪的认定。刘伟副研究员则认为,司法解释确实会受到刑事政策影响,但这种影响是否可以归纳为裁判的刑事政策化,还需要进一步斟酌。对于法定犯的认定,必须尊重行政前置程序,尊重前置法,因为法定犯本身的定位就是维护行政法律法规确立的秩序,而不是刑法自身追求的秩序,这是法定犯附属性的最重要的特征。
闭幕式
论坛闭幕式由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蔡道通教授主持,北京大学法学院梁根林教授致闭幕词。
蔡道通教授主持闭幕式
梁根林教授首先代表储槐植教授,表达了对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筹备本次论坛的感谢,随后带领大家回顾了储槐植教授本人对于刑事一体化的理解,分享了储槐植教授最新思考。
梁根林教授致闭幕词
至此,本届论坛在激烈的思想交锋和浓郁的学术气氛中落下帷幕。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将把“金陵刑事一体化论坛”打造为长期性、品牌性的学术交流平台,定期举办各类学术活动,以此促进学科的交流和融合,推进刑事一体化的群体实践。
与会人员合影
综述:蒋浩天
摄影:闫鹏,朱雷,孙婷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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