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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则重磅刑法学讲座综述汇编

学术之路 2021-09-17

韩国高丽大学金日秀教授做客我院第226期海(境)外学者讲座暨“刑法之思”第5期论坛

2019年10月17日上午,韩国高丽大学名誉教授、韩国刑事法学会前会长、韩国刑事政策研究院前院长金日秀教授应邀做客吉林大学法学院第226期海(境)外学者讲座暨“刑法之思”第5期论坛,于吉林大学中心校区东荣大厦A座706室为法学院师生带来以“保护观察制度的理念基础”为题的学术讲座。本次讲座由吉林大学法学院王充教授主持,郑军男教授全程担任翻译,吉林大学法学院李海滢教授与李綦通副教授担任与谈人,法学院部分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及本科生参加讲座。

讲座的开始,主持人吉林大学法学院王充教授由三阶层犯罪论体系中存在的无责任违法行为,如何填补我国劳动教养制度废除后的立法空白以及就保安处分规定存在差异的各国刑法典之间能否直接移植刑事立法等问题,引出金日秀教授结合韩国保护观察制度实行现状而展开的专题报告。

首先,金日秀教授简要介绍韩国保护观察制度的历史沿革,并对保安处分各项制度与保护观察具体措施作一梳理韩国借鉴德国“刑罚-保安处分”双轨刑事制裁制度,并受自由主义思潮影响,逐步修订立法并构建保护观察制度。这一制度运行随着社会发展逐步成熟,配置的专业人员及专门机构均取得质与量的进步。制度适用群体与犯罪类型范围也不断拓展,社会保护功能得到有效发挥。保护观察制度源于欧美国家,尽管韩国属于制度构建起步较晚的大陆法系国家,但所取得的成效却十分可观。金日秀教授认为这有赖于专业人员的热情投入,但不可否认的是仍需通过改进政策决定系统以强化制度活性与先进性。

其次,金日秀教授将古希腊哲学探讨中属于核心内容的“爱与关怀”这一主题,渗透到保护观察制度性研究中,使其脱离宗教色彩而成为学术研究的独立主题,这也是影响金日秀教授学术研究的主要思想。不同于以理性主体为出发点的报应主义刑法观之于刑事制裁制度构建的影响,金日秀教授认为也应当结合人类感性与内在情绪设置刑事处遇措施。金教授赞同哈贝马斯关于现代性概念的描述,认为现代性或启蒙性问题也是现代哲学与社会科学领域未完结的重要课题。在此基础上,金教授更认为在对理性主义探讨的过程中,恰恰应当结合关于人类内在情绪问题的思考。从这种意义上看,关于具体制度构建的理念基础问题历久弥新,表现最为突出的即为刑事制裁制度中的保护观察制度。传统的监狱内自由刑处遇面临难以实现犯罪人再社会化,最终导致再犯和累犯数量增加等诸多问题,于是一种能够使犯罪人感受到社会温暖和自身价值的制度亟待引入。金日秀教授认为,社会内刑事处遇措施在克服服刑人员“交叉感染”等弊端的同时,也面临着其他不利问题。例如以特别预防为处遇理念的保护观察制度当然内含刑罚要素,针对个人的全面监控也可能被视为社会统制措施。

为进一步说明刑事制裁具体制度的理念基础,金日秀教授引入尊重人性的观点统合刑罚目的,确立其所主张的刑罚观念,即刑罚人性化或人类面相刑法观,以本质为爱的精神作为刑事制裁制度改良的驱动力。随着风险社会理论的提出与新古典主义的复兴,基于比例性正义和责任主义,社会内处遇模式内部也因刑罚性要素的增加而形成对立观点。金日秀教授认为,追求责任主义和预防主义观点统一发展是稳妥的。除围绕理念基础展开的论争外,金日秀教授也强调社会内处遇措施面临的其他问题。特别是行政手段的扩张适用对刑罚权法定限制的破坏,在一定程度上冲击刑事司法制度的运行。社会内处遇措施的执行不仅可能因侵扰私人领域而影响无辜民众的生活便利,也可能导致刑法旨在强化规范适用的积极一般预防机能发挥受到限制。作为融合刑法规制与社会规制的环节,肯定社会内处遇措施采取更为凸显人性的刑事政策,同时也须警惕其背后附随着作为最后手段的刑罚,对此金日秀教授认为必须时刻强调人性关怀是刑事制裁制度设置与运行的根本精神。

最后,金日秀教授从两个层面就爱的精神与刑法之间的关联展开论述其一为规范构造层面,刑法中的行为规范包括禁止性与命令性两个侧面,根植于爱的理念,以强调理解保护法益根本目的的“要求规范”与行为规范相连接并赋予其新的价值,制裁规范亦同。其二为实践和伦理层面,在缓和矛盾得过程中实现社会融合。通过社会共同体的责任承担,以爱的精神感化、包容犯罪人使其觉醒并真正回归社会生活,以消除对犯罪人的歧视,防止区别对待犯罪人,促进被害人与加害人和解等为目标,积极推进教育、治疗等措施并寻求更为合适的特殊手段以实现犯罪人再社会化。金日秀教授也强调如果欠缺承认犯罪人也是社会共同体成员这一基础精神,任何先进制度与专业人员配置都将沦为空谈,这也是社会内处遇措施完善或者说刑事制裁制度构建过程中不可回避的问题。回溯刑法领域的变化历程,从报应刑法到再社会化刑法,面对新的风险又衍生出风险刑法和安全刑法,金日秀教授认为爱的刑法将是刑法新的到达点,并援引拉德布鲁赫和李斯特关于刑事制裁手段的观点作为本次报告的结语。概言之,第一,设置刑罚替代措施,不可使刑罚和其他保安处分手段无用化而导致刑罚体系的崩塌。第二,在理解刑事政策时,应当信赖个人与社会的改善能力,相较于彻底消除犯罪,不如追求在更有利条件下使犯罪人放弃实施犯罪。

在与谈环节,吉林大学法学院李海滢教授结合金日秀教授报告中关于韩国保护观察制度及理念基础的内容,针对不同国家对保安处分的理解与制度设计差异,比照诉讼法学者更为关注的监外执行,缓刑制度等由警察执行并依附于刑罚的制度,论及我国社区矫正制度性质,与刑罚的关系及在司法实践中面临的问题。李海滢教授特别就我国乡镇一级司法所对外出务工人员的监管责任问题与金日秀教授展开探讨。金日秀教授则结合韩国社会热议的外出命令禁止和电子脚镣佩戴等问题,认为作为保护观察制度的保障——保护观察官体系必须反省保安处分制度理念基础,在考虑处于依附地位的社区服务命令独立执行可能性的同时,对违反保安处分的行为仍应通过保安处分内容进行处遇,而不应再转而适用刑罚处罚。

李綦通副教授认为金日秀教授深受德国刑法学理论和思维方式的影响,超越刑法学范围思考刑法问题的研究思维是值得我们学习与借鉴的,例如爱的刑法与敌人刑法就是从哲学层面出发去思考是否应当承认犯罪人为“人”。以我国强制医疗规定为例,李綦通副教授认为其与保安处分存在相似之处,但制度设置上未能体现人性关怀的理念,金日秀教授的报告对我国刑法理论研究与实践发展具有启发性意义。李綦通教授认为社会内处遇措施同监狱内自由刑执行相似,也在一定程度上限制了犯罪人行动自由,故就刑法意义上的自由概念与金日秀教授展开探讨。金日秀教授认为监狱外的社会内处遇能有效防止犯罪者“交叉感染”,而如采取住宅内监视等措施,使犯罪人能同亲人拉近距离,有利于其在社会化过程中重塑人格,尽管人身自由相对受到限制但更能提升其回归社会的可能性。此外,李綦通教授还基于对爱的刑法理念本质为何的思考,结合加罗法洛关于自然犯的定义——违反正义情操和怜悯情操即基本情操的行为,就如何从爱的刑法视角解读法定犯行为规范与金日秀教授展开探讨。金日秀教授认为所谓爱的本质内容复杂而简单,而刑罚的目的在于感化和教育,即为主张爱的刑法的原因之一。以逃税罪或交通安全类犯罪为例,法定犯的制定也是为社会共同体服务,即关怀全体社会成员的安全与社会秩序。金日秀教授特别提到韩国社会刑事案件再犯和累犯率高达百分之五十,而金日秀教授所主持建立的所望监狱,其收监执行后出狱犯人再犯率最低仅为百分之五。所望监狱主张对犯人进行感化教育,重视培养其自主性和独立性并提供技能学习和再就业机会。实践证明,甚至是改造难度最大的重刑犯和性暴力犯罪者,通过爱的感化方式也可以使其有效回归社会,基于此金日秀教授认为应通过构筑理论体系使具体制度能够充分发挥其应有的社会效果。

在提问交流环节,在场同学结合报告内容就保护观察制度中的被害人和解与补偿制度,保护观察制度具体执行与制度个别化、精细化实现等问题向金日秀教授提问。金日秀教授分别从治疗刑法领域对被害人权益的保障,以及保护观察官的专业性教育与作为核心的爱心精神培养等方面予以解答。金日秀教授所主张刑法本质为爱的理论立场,在保护观察制度观念基础等具体问题上一以贯之,兼有刑法和社会意义上对人的理解并重视人性关怀与人类尊严保护,为参与讲座的同学在相关问题的学习和研究上提供全新视角,讲座取得良好效果。

《刑法知识与刑法方法》学术讲座

(文:李威、张子炎 图:朱雷、张玥媛)

10月19日晚上七点,长江学者、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兴良老师,中国刑法学会副会长、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梁根林老师应我院邀请,在行敏楼338开展了主题为《刑法知识与刑法方法》的学术讲座。王彦强副教授主持此场讲座,蔡道通教授、刘远教授等出席讲座。我院学生争相聆听,现场气氛热情活跃,讲座会场座无虚席。

陈兴良教授首先以刑法教义学这一核心问题进行发言讲座伊始,陈兴良教授就刑法知识与刑法方法之间的关系做了简短的介绍:刑法知识形态由研究方法决定,不同方法决定不同形态。目前,刑法学研究主要有三个面向:一是刑法之上研究刑法,即刑法哲学;二是刑法之外研究刑法,即刑法经济学、刑法社会学等;三是刑法之中研究刑法,即刑法教义学,刑法教义学是目前刑法学最主要的研究方向。随后,陈兴良教授就社科法学与法教义学的关系展开论述:社科法学使用社会科学的方法研究法,关注的是法的价值,尤其是把法跟社会形态结合研究;法教义学对法的论证方法进行研究,给部门法提供方法论。但社科法学和法教义学的争论仅在法理学领域有意义,并且两者不是对立关系。

目前,我国各个部门法都开始了向法教义学的转型,刑法在这一转型中更是走在前列。陈兴良教授表示刑法的教义学程度最高,一是因为《刑法》颁布比较早,刑法的理论研究由以立法为中心转向以司法为中心;二是因为德日刑法理论传入我国并产生影响。陈兴良教授同时也向同学们介绍了我国民法、宪法、刑事诉讼法等部门法的教义学进程:民法教义学也有很大的发展,但其教义学发展程度不如刑法,民法典全面制定后,民法教义学将得到极大的发展。传统的宪法学研究只是对宪法条文的注释,难以达到学术的水平,部分学者从政治的角度研究宪法,但其更像政治学。宪法教义学的研究意义重大,因为只有通过教义学的研究,才能更好地解读宪法,为宪法的实施创造条件;刑事诉讼法尚未开始教义学的研究,但刑事诉讼法作为小宪法,对其进行教义学的研究也是很有必要的,如刑诉法中规定的公民扭送的制度,具体如何实施,责任如何承担等等都要通过教义学研究才能达致合理的结论。刑事诉讼法教义学研究不发达一个重要原因是刑诉法实体性的规范比较少,因此进行法教义学研究的空间比刑法小。目前刑诉法的主流研究方法是社科法学、对策法学的研究方法,还有部分学者采取实证研究的方法,但也属于社科法学的研究方法。

陈兴良教授指出,法教义学是从国外引进的研究方法,侧重于对法律的解释。我国古代也存在解释法律的学科——律学。律学与法教义学存在相似之处,但又有着本质上的不同。律学主要是一种语言学,借助于语言的工具对法律进行解释,欠缺逻辑分析;现代西方法教义学虽然也会使用语言学的工具,但其本质上是一种逻辑学。律学无法流传下来的原因便是律学仅局限于语言学,新文化运动后,白话文在中国兴起,现代法律使用白话文制定,而非文言文,古代的法律体系完全解体,律学失去其发挥的空间。

陈兴良教授认为,法教义学实质上是对法律进行解释的一种方法和手段,并对法教义学的三个特征进行了详细论述一是规范性。对法律问题的思考方式可以分为两种:立法论的思维(具有批判性和建设性,站在法律之上审视法律)和司法论的思维(法律是思维的依据,站在法律之中,思考法律)。法教义学即是按照司法论的思维,以现行有效的规范作为思考的起点。法教义学可以通过解释,以法律为逻辑的起点,推导出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形,使得有限的法变成无限的法。为了使同学们更好地理解这一特点,陈兴良教授解释说道:《刑法》第196条信用卡诈骗罪中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盗窃罪)定罪处罚”,但是法律却没有规定抢劫、抢夺信用卡并使用的构成何种犯罪。此时通过教义学的解释,从“盗窃信用卡并使用”这个具体规范中抽象出一个法律规则:取得信用卡并使用信用卡,依照取得的手段来定罪。因此,通过盗窃手段取得信用卡定盗窃,通过抢劫、抢夺手段取得也应当按照抢劫、抢夺定罪。通过教义学的解释,能使一个单独的法律规定发挥更大的作用。二是体系性。刑法教义学最重要的部分就是犯罪论体系,换言之刑法教义学是体系性地解决定罪量刑的方案。按照三阶层体系,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首先要判断其行为是否符合刑法分则所规定的构成要件,其次再进行违法性判断,即行为人是否具有刑法总则规定的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违法阻却事由,最后再进行有责性判断。陈兴良教授引用夏某强奸杀人案(夏某被五名歹徒强迫强奸杀害一名女大学生)的三种出罪意见,表明三阶层体系能为犯罪认定过程中的疑难问题提供体系性的解决方案。三是逻辑性。教义学是以逻辑为基础的正义,而逻辑推理是以规范为基础的。与之相对应的是后果主义,其强调在司法裁判中对后果的考量,而非推理的过程,这种思维方式可能对法教义学形成冲击。但纯粹的逻辑推理也可能带来结果的不妥当,这一问题一般是通过刑事政策来解决的,因为刑事政策更强调实质公平,目前我国部分司法解释体现了这一倾向。可以说,如何处理规则主义、法条主义、后果主义之间的关系,是当今刑法学思考的一个重要问题。

随后,梁根林教授进行主题演讲。梁教授首先向同学们介绍了陈兴良教授在刑法教义学领域所获得的研究成果以及卓越贡献,表示自己认同陈兴良教授在讲座中提出的观点。随后,梁根林教授就刑法知识的增量和刑法方法的变革做补充发言:中国刑法20年实现了刑法知识的增量,实现了刑法方法的变革。在这一过程中,知识增量上主要是以不法和责任的体系来重新建立犯罪论的构成。不法和责任的体系将行为类型和例外做出区分,同样也把事实和价值,存在与规范进行区分。梁根林教授讲到,法教义学还有三大规训,一是否立足于本国法,二是否具有体系逻辑性,三是否能解决实际问题、实现逻辑自足。最后,梁根林教授提出法教义学群体还存在的问题,需要自我告诫的地方:一是不要混淆法教义学方法论的普世性和法教义学的本土性;二是要注意刑法不能是被无视的对象;三是刑法教义学强调逻辑,这是它的基本属性。

在交流提问环节中,陈兴良教授和梁根林教授分别就刑法理论与刑事实务之间的关系,司法解释与刑法教义学的关系这两个问题进行了详细的回答。

讲座的最后,主持人王彦强副教授对讲座内容进行了简要总结,并对两位教授的精彩发言表示感谢。

韩国高丽大学金日秀教授做客我院第224期海(境)外学者讲座暨“刑法之思”第4期论坛

2019年10月16日上午,韩国高丽大学名誉教授、韩国刑事法学会前会长、韩国刑事政策研究院前院长金日秀教授应邀做客吉林大学法学院第224期海(境)外学者讲座暨“刑法之思”第4期论坛,于吉林大学中心校区经信教学楼D区卓越法律人才中心英特尔教室为法学院师生带来以“胚胎生命的法解释与法政策”为题的学术讲座。本次讲座由吉林大学法学院刑法教研室主任陈劲阳副教授主持,郑军男教授全程担任翻译,吉林大学法学院朱振教授与刘小平副教授担任与谈人,吉林大学法学院王充教授与李綦通副教授以及法学院部分博士研究生与硕士研究生参加本次讲座。

在报告的开始,金日秀教授澄清了人们对生命伦理与生命工程学关系存在的误解。生命科学技术的发展并非都伴生对生命这一最上位法益的侵害风险,然而自孟德尔提出遗传法则起,随着克隆技术的应用,特别是出现隐含“物质化人类”风险的基因编辑技术,涉及经济与非经济利益的生命工程学与生命伦理的冲突变得尤为敏感。金日秀教授指出,技术和学术研究在韩国是基于宪法基本权利而自由发展的,但当作为基本权的科学研究自由与人类生命基本权益相关联时,特别是就应否适用生命伦理原则为生命科学研究设限存在争议。

金日秀教授认为,为了更好地保护作为最高价值法益的生命权益,倾听刑法之外关于生命伦理的研究倾向具有重要意义。而当下与生命法益有关的热门话题即为对胚胎生命的保护,金日秀教授首先介绍了对胚胎生命的理解并梳理关于初期生命保护的理论争议,最为核心的争点在于区别对待人类生命发展的不同阶段,是否有违生命伦理。关于生命不同阶段的理解,也即认定人的标准问题,金日秀教授在报告“针对生命的各种论点”部分介绍了三种见解。第一,以认知能力存在与否作为区分基准。这种观点将世俗国家体系或理性思考作为依据,否认处于不同生命阶段的人类同样具有宪法所承认的独立人格权或人性尊严。第二,以意思沟通的合意可能性作为区分基准。这一见解同样认可人类生命的等级化,就无意识患者或与之相似的处在初期生命阶段的胚胎而言,即便存在合意程序,而因缺乏真实意思表示这一基础,也不能将他人权益作为合意对象。第三,人类生命的绝对性与非妥协性。若以受精时说为生命起始标准,将胚胎认定为人,那么基于这一基本认识,对胚胎生命的侵害也等同于对人类生命或健康法益的侵害。

金日秀教授认为德国基本法第一条作为关于人尊严性的规定,主张绝对的生命尊重原则和针对生命处分的妥协不可能性是生命伦理的内容,这一点在法规范中应当得到优先体现。在此基础上,金日秀教授结合德国与韩国关于胚胎生命保护的立法规定,从多方面就“胚胎保护的法政策方向”展开论述。金日秀教授认为胚胎保护立法应禁止以基因编辑技术为代表的胚胎生命操作为基本原则,尽管很难将胚胎等同于作为权利与义务主体的个人,但胚胎这枚“种子”会在未来形成人格并享有权益。从结论上看,对不同阶段的人类生命权益与尊严应当予以绝对的同等尊重。金日秀教授指出,尽管韩国与德国法律对尊重和保护人尊严性与生命权原则予以明确,但在胚胎实验相关规定方面仍存在诸如伦理双重性,实验用胚胎立法保护等问题。此外,就与胚胎保护相关的优生学技术介入问题,金日秀教授认为基于人类生命伦理与生命尊重原则,应当通过禁止无差别的诊断术使享有生命机会的全体人类免于遭受具有侵害性,甚至于“消灭”风险的优生学技术侵扰。而针对符合医疗基准的遗传性疾病治疗,可以例外地允许优生学诊断技术有限介入。就基因信息的自我决定权界限问题而言,金日秀教授认为,因为具有结构相似性的遗传基因信息属于与多数人相关的权利,并不属于个体处分权限范畴。又因为可能在重要领域造成不利后果,所以应当通过立法禁止处分在限制性胚胎实验或犯罪侦查中获得的基因信息。

在报告的最后,金日秀教授从刑法学角度出发,提出刑法介入胚胎生命保护的根据及模式。金日秀教授认为刑法作为补充手段,也应当实现必要的维系社会体系安定的机能。基于积极的一般预防目的,刑法介入胚胎生命保护的根据便是生命工程技术可能对人类生命造成不确定的未来的危险,尤其是与胚胎生命相关联的潜在危险。尽管可能实现消除疾病的有益结果,丧失道德性的科学技术利用立法缺陷,通过牺牲胚胎生命获得利益的行为,实质违反生命伦理原则和一般人的法意识与正义感情。在此基础上,金日秀教授基于风险刑法理论的立场,主张构建处于传统刑法领域外的“三角洲模式”,即以附属刑法和特别刑法等立法方式作为暂时性的刑事法风险规制手段。

在与谈环节,对基因编辑技术正当性及冷冻胚胎权属问题有深入研究的朱振教授与刘小平副教授分别结合自身研究,针对金日秀教授的报告提出见解及问题。朱振教授认为作为包括法学、生命科学在内的交叉学科问题,在法学研究领域胚胎生命保护多为法理学者和宪法学者所关注,民法学者则更多关注的则是能否赋予胚胎权利主体地位的问题,而金日秀教授对这一问题从法哲学转向刑法学的思考具有独特价值。从基因编辑技术正当性问题研究的现实背景出发,单就技术层面看,自上个世纪六、七十年代起,从“三亲婴儿”到一般意义上的基因编辑技术,源于英美的基因编辑技术逐渐成熟,在2019年因贺建奎事件而成为国内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国内外关于生命伦理对生命科学技术的限制存在严重的立法空白,朱振教授认为金日秀教授受德国宪法学理论影响,对胚胎生命保护问题持保守态度。但德国宪法关于人的尊严保护条款,则因扩张解释并过度援引该条款适用案例,而面临“通货膨胀”的风险。从生命伦理学、哲学或世界范围内宪法学领域出发,就基因工程能否应用于人类问题的立场而言,存在以下三种不同观点:第一,尊严愚昧论。该观点的支持者认为“尊严”概念内涵模糊,过度强调对人性尊严的维护将阻碍基因工程学发展。第二,优生学观点。以德沃金为代表的学者,将优生学分为以增强性基因编辑技术为代表的强自由主义优生学和以改良人类疾病基因为代表的弱自由主义优生学。第三种,则是以欧盟议会为代表的完全的反对观点。对生命起始阶段的追溯,应当基于对人本身的理解。在民法意义上的独立呼吸说之外,受康德理性人的自主性观点影响,人作为社会构成具有社会性,科技发展使得生命的产生可能从偶然选择转为人为决定,使对人的理解濒临崩溃。朱振教授认为法律如何介入胚胎生命保护的论争较为激烈,例如对堕胎行为如何进行刑法规制等,但不太赞同以风险刑法理论介入胚胎生命刑法保护的观点,其主要理由在于“胚胎生命刑法”相比较原子能刑法和环境刑法,并非成熟领域,仍有待继续完善。此外,朱振教授结合东亚文化相对宽容缓和的特点,向金日秀教授提出关于风险刑法在东亚地区适应性的问题。金日秀教授认为胚胎生命保护作为人类共性问题,刑法对这一新领域的介入无须区分东西方文化背景,寻求具有调和性的理论及问题解决方式因思维共通性而更具优势。

刘小平副教授认为金日秀教授的报告在法哲学层面上提出基本理解,从刑法学视角构建具体模式,也即“法解释”是理论支撑,“法政策”为刑法模式,具有理论高度的同时也显得结构精致,彰显体系性。考察德沃金提出的衍生性观点即为基于生命胚胎具有利益而加以保护,而超然性观点则认为无论价值如何,生命本身神圣不可侵犯,以“生命神圣”理解人类尊严内涵正是以后一种观点为基础的。个人在社会活动中因自由选择,展现自身经历的过程成为有别于自然生命的传记生命。正如金日秀教授在报告中所谈到的,人与人之间具有社会性连带关系,是主观价值意义上的存在,而非单纯生物意义上的概念。刘小平副教授认为风险刑法介入胚胎生命保护,对人类生命的绝对尊重有别于传统刑法对个人权益的保护。同时,刘小平副教授参考桑德尔关于天赋标准的界定,就治疗意义和改良意义上的生命工程技术界限划分提出问题,并认为刑法意义上关于基因治疗与基因改良的限度标准也应当被细化。郑军男教授就金日秀教授的报告提出疑问,即禁止基因改良的原因为何。金日秀教授认为基因改良与治疗一纸之隔,界限不甚明显,而关键在于基因改良与基因治疗的目的不同。基因工程技术本身没有问题,而问题在于技术使用者的目的。人的出生本是自然的选择,基因改良使得人成为选择人的主导者,但是人性有恶的一面,一旦人为恶性所支配最终将对人类共同体造成彻底性破坏。人原本的存在价值,正是其区别于他人的个性。通过基因改良淘汰其他没有经过改良的人群,其本质就是对生命伦理原则的破坏。金日秀教授强调,胚胎和胎儿作为未来的人,应当对其投入关注并加以保护,修改人类发展阶段的行为无异于自毁。

本次讲座关注交叉学科热点,法理学者与刑法学者之间的互动更为这一前沿问题的讨论提供新的思考角度。金日秀教授对德国与韩国立法现状的介绍与评价,以及基于风险刑法理论提出的见解,也为今后相关问题的研究提供助力,令与会同学受益匪浅,讲座取得良好效果。

辽宁大学法学院成功举办“罪数理论流变及当代课题”学术研讨会

2019年10月19日,由辽宁大学法学院、辽宁大学刑法研究中心共同主办,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协办的“罪数理论流变及当代课题”学术研讨会在辽宁大学崇山校区蕙星楼307会议室举行。武汉大学刑事法研究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吴振兴教授,韩国高丽大学名誉教授、韩国刑事政策研究院原院长金日秀教授,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刘士心教授,中国法学会东北亚法律研究中心主任、吉林大学法学院郑军男教授,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陈庆安研究员,吉林大学法学院刑法教研室主任陈劲阳副教授,华东师范大学法学院张伟副教授,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任继鸿副教授,全国审判专家、沈阳铁路运输法院原院长杨佩正博士,沈阳大学文法学院赵威教授,中国刑事警察学院法律教研部王明辉教授,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法律事务部主任李明律师,《辽宁大学学报》主编邢志人教授,辽宁大学刑法研究中心主任赵丙贵教授,辽宁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路军副教授,辽宁大学法学院刑事法教研室主任唐煜枫副教授,辽宁大学法学院讲师范淼博士,辽宁大学法学院讲师王晓滨博士参与了本次研讨会。吉林大学法学院、长春理工大学法学院、辽宁大学法学院的部分硕士研究生、本科生,以及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刑事法律事务部的部分律师等旁听了本次研讨会。

本次研讨会的开幕式由路军书记主持,路军书记介绍了本次研讨会的主题及本次研讨会的参会代表,并代表法学院对吴振兴教授、金日秀教授以及参会的各位代表表示欢迎。赵丙贵教授代表主办方致辞,赵丙贵教授对应邀出席本次研讨会的各位代表表示感谢,介绍了吴振兴教授以及整个“吴氏师门”在罪数论以及竞合论研究领域取得的成就,并阐述了“罪数理论流变及当代课题”这一主题的研究价值。随后,李明律师代表协办方致辞,李明律师高度肯定了罪数问题的研究意义,并预祝大会圆满成功。

本次研讨会共分为四个单元,与会专家学者分别围绕“罪数理论流变及当代课题”这一主题进行了主题发言、与谈和讨论。

第一阶段由邢志人教授主持。吴振兴教授围绕“罪数论与竞合论的纷争及其思考”做主题发言,吴振兴教授对“纷争的现状”、“纷争的要点”、以及“对该主题的思考”进行了介绍。面对罪数论与竞合论的错综复杂关系,吴振兴教授主张将转化犯、累计犯、惯犯、复行为犯、加重犯等作为专门的罪数课题来讨论,从而构建完整的罪数论体系。唐煜枫副教授做了题为“法规竞合的类型及效果”的主题发言。唐煜枫副教授对法规竞合的类型进行了梳理,并阐释了其效果。赵丙贵教授做了题为“法规竞合理论的实践展开”的主题发言。赵丙贵教授对法规竞合的性质、体系地位以及“重法优于轻法”的处断原则等发表了自己的见解。金日秀教授、陈劲阳副教授、陈庆安研究员分别针对以上三个主题发言进行了与谈。

第二阶段由赵丙贵教授主持。金日秀教授做了题为“韩国刑法中罪数论的现状”的主题发言。金日秀教授对韩国罪数的一般理论进行了介绍,并向大家阐述了自己关于罪数论的观点,他认为罪数确定的核心问题就是对行为概念的解释学或解释论的问题。陈劲阳副教授做了题为“短缩的二行为犯之罪数问题思考”的主题发言。陈劲阳副教授介绍了短缩的二行为犯的概念,并以受贿罪为例,探讨了短缩的二行为犯的罪数问题。吴振兴教授、任继鸿副教授分别针对以上两个主题发言进行了与谈。

第三阶段由杨佩正博士主持。郑军男教授做了题为“日本罪数的理论与实践”的主题发言。郑军男教授对日本罪数理论的发展脉络和判例的状况进行了介绍,并结合日本判例阐释了不作为犯的竞合等问题。任继鸿副教授做了题为“不典型罪数形态要论”的主题发言。任继鸿副教授对不典型数罪的概念和类型进行了介绍,并阐释了不典型数罪的判断标准。王明辉教授做了题为“对刑法第294条第4款‘并罚规定’的理论析评”的主题发言。王明辉教授对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罪数问题以及《刑法》对该罪的“并罚规定”是否违反“禁止重复评价原则”等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刘士心教授、范淼博士、赵威教授分别针对以上三个主题发言进行了与谈。

第四阶段由刘士心教授主持。赵威教授做了题为“论一罪与数罪判断的司法逻辑”的主题发言。赵威教授认为,从广义上理解罪数就是两个方面的问题,竞合问题和牵连问题,刑法法网越来越密,竞合问题和牵连问题可能会越来越多,并阐述了罪数问题的判断标准。路军副教授做了题为“论收购、加工、销售石油原油污染环境行为的罪数”的主题发言。路军副教授以真实案件为切入点,对收购、加工、销售石油原油污染环境行为的罪数问题阐述了自己的见解。杨佩正博士、张伟副教授分别针对以上两个主题发言进行了与谈。

本次研讨会的闭幕式由路军书记主持。金日秀教授和吴振兴教授分别发表了研讨会的结束致辞。金日秀教授对本次研讨会的成功召开给予充分的肯定,对吴振兴教授以及“吴氏师门”在罪数领域取得的成就给予高度的评价,并对本次研讨会的主办方与协办方表达了谢意。吴振兴教授对金日秀教授在罪数论领域提出的独到见解以及给予“吴氏师门”的高度评价表示感谢,并邀请金日秀教授再次到访辽宁大学。

本次研讨会精彩纷呈,发言者之间,有主张,有反驳,也有交锋,学术研讨气息浓烈,相关话题越说越透,给与会者、旁听者留下了极为深刻的印象。本次研讨会的成功举办,对于促进我院刑法学科的对外交流、进一步提升刑法学理论中罪数问题的研究水平具有重要意义。“罪数理论流变及当代课题”学术研讨会在热烈的掌声中圆满落下帷幕。

辽宁大学法学院

辽宁大学刑法研究中心

2019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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