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12月21日,中国法学会“海法研究方阵”第五届高端论坛暨《海商法》修改专题研讨会在上海举行。大连海事大学司玉琢教授,上海海事大学尹东年教授、於世成教授,大连海事大学张永坚教授,台湾开南大学王肖卿教授,上海海事法院谢振衔庭长、李剑法官,安徽财经大学法学院院长张卫彬教授,上海政法学院人工智能法学院院长杨华教授,中国外运股份有限公司傅晓强副总经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周燡法官,华东政法大学马德懿教授、郑志华讲师,四维乐马律师事务所合伙人林源民,海通律师事务所主任杨文贵,中国远洋海运集团有限公司法务部高级经理汪洋,中国港口协会法律与商务专业委员会张磊秘书长,中国远洋海运集团船员管理有限公司副总经理乐鹏峰等专家参与研讨。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院长、《海商法》修改课题组组长初北平教授,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胡正良教授、副院长曹艳春教授,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副院长韩立新教授、蒋跃川副教授,厦门大学何丽新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张丽英教授,宁波海事法院副院长邬先江,以及来自大连海事大学、上海海洋大学、上海海事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宁波大学、中山大学、大连海洋大学、锦天城律师事务的部分老师以及硕博士研究生参加了本次会议。本次会议重点对《海商法》修改过程中“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和“船员”章所面临的关键问题进行研讨。在开幕式上,上海海洋大学海洋文化与法律学院院长唐议教授首先代表主办方致辞,对各位海商法领域专家的到来表示衷心感谢。随后,中国海洋法学会会长、联合国国际海洋法法庭大法官高之国代表中国海洋法学会致辞。他表示,期待各位嘉宾对海商法修改发表真知灼见,共同把《海商法》等涉海法律的修改工作推向高潮。初北平教授随后代表课题组就《海商法》修改整体情况和进展做了主旨报告。本次会议分三个专题研讨环节,分别就《海商法》中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和“船员”章开展研讨。第一环节“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章研讨”由尹东年教授和王肖卿教授主持,胡正良教授代表课题组报告,就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章的重点问题进行了汇报。随后与会专家围绕航次租船合同的性质与位置、实际托运人概念的引入、港口经营人的调整等展开热烈讨论。王肖卿教授作为台湾地区“海商法”修改工作组的主要参与人员还特别做了“航次租船是‘租’不是‘运’”的专题报告。第二环节“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章研讨”由谢振衔庭长主持,何立新教授代表课题组报告。何丽新教授就《海商法》“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章”章节修改思路与重点问题进行了介绍。随后与会嘉宾围绕海事赔偿责任限额的确定标准、责任限额复审机制、《海商法》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与《海诉法》衔接、船舶油污损害责任与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章的关系等问题积极发言。第三环节“船员章研讨”由张丽英教授主持,曹艳春教授代表课题组汇报了“船员章”修改思路与整体目标。此后与会专家重点对加强《海商法》对船员权益的保护、《海商法》船员部分与《海上交通安全法》等法律的衔接、船长的义务等问题进行了深入交流。最后,司玉琢教授进行总结发言。他表示,本次会议取得的突出成果是对航次租船合同的调整问题基本达成了共识,即从第四章移出,调整到第六章。理由是:第一,航次租船合同留在第四章还是调整至第六章“船舶租用合同”不是单纯的立法技术问题,而是是与非的争论;第二,航次租船合同所包含的货物运输合同与提单所证明的货物运输合同不是同一类性质的合同,前者实行合同自由,后者是限制合同自由;第三,航次租船合同的规定与第四章第一至六节的规定不是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的关系,现行《海商法》将航次租船合同界定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特别规定不符合《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并在司法实践中已经造成诸如航次租船合同下是否存在实际承运人等诸多不该发生的纠纷。对于港口经营人的法律调整,有两种模式,一种是如《1991年联合国国际贸易运输港站经营人赔偿责任公约》那样,将港口经营人作为一个独立的法律主体进行规定,另一种则是按照《汉堡规则》或者《鹿特丹规则》的模式,通过实际承运人或者海运履约方制度将承运人委托的港口经营人进行涵盖,货方委托的适用喜马拉雅条款。哪种方式更优,后续仍有待进一步研究评估。此外,本次会议对国内水陆货物运输合同、责任限制、船员等章节进行了一般性讨论,对其他章节的个别条文和制度设计也提出了有价值的意见,有助于课题组后续进一步推进《海商法》的修改研究。最后,司玉琢教授澄清本次《海商法》修改工作应定位于法律的“修订”而非“修正”,对现行《海商法》条文进行全面审视。期待《海商法》修改工作在学界和业界的共同关心下高质量推进。全国法学院2020年新年贺词
“立法中的法理”学术研讨会暨“法理研究行动计划”第十四次例会在厦门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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