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博这口锅,我不背!
(2014)廊民一终字第1721号
上诉人周某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上诉称,一、双方感情并未破裂,原审判决离婚于法无据。原审判决以被上诉人坚持离婚为由判定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是一种主观臆测,依此推论,应当以上诉人坚持不离婚判定双方感情未破裂。双方系自由恋爱结婚,婚后二十余年感情一直很好,虽期间有些许摩擦,应为家庭生活所不可免,被上诉人起诉时间正是其博士在读期间,从考博至读博,所有费用均由上诉人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学费、生活费、社会保险费,上诉人所期待的是丈夫学业期满,载誉而归,见到的是博士毕业证而不是离婚起诉书。至于分居,是客观原因而非主观意愿,上诉人需要挣钱养家,供儿子读硕,丈夫读博,妻子无条件陪读,丈夫亦不可能抛弃读博之志,故分居为客观条件使然。“两地分居”与“分居”的涵义是不同的,原审以“分居”确认“感情确已破裂”,有混淆概念之嫌。
(2012)信浉民初字第793号
原告邓某某诉称,我与被告2007年7月经人介绍认识,2008年7月登记结婚,双方系初婚,婚后无子女。因当时与被告不在同一城市工作,受时间和地理位置的限制,对被告没有深入了解就答应了被告方的催婚,故婚后暴露出二人在性格、生活习惯等各方面的格格不入。具体表现在:被告性格孤僻、偏执,双方性格差异大,无法沟通;被告没有家庭责任感,生活自理能力差,且有生理疾病;双方没有感情,结婚四年就已经分居三年多,属于名义婚姻,可以用畸形婚姻来形容;我于2011年8月份起诉,虽然贵院在判决中认为是家庭琐事所致,希望给被告一次改善的机会,但半年来被告从未联系过,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挽回,故再次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双方离婚;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精神补偿金十万元;被告一次性支付原告精神损害赔偿金五万元。
被告詹某某辩称:1、原告之前在明港四高教学,是地理原因造成的天然分居;2、婚后我利用各种关系将原告调到信阳市三高,之后原告便不与我沟通;3、我有家庭责任感,也关心体贴原告;4、我的生活完全可以自理,只是目前我在考博期间,对原告的一些要求没有答应;5、我没有不良嗜好,所谓的弱精症是原告逼我去看医生,被庸医造成的。
(2014)龙法民初字第68号
我与原告2010年3月经人介绍认识,我的个人状况以及家庭状况从未也无法对原告隐瞒,当时我不但没有外债,并且还有少量存款。随后,我购买了维也纳小区房子的地下室花去了4万余元,并且自5月份开始每月还房贷1400元,这时候我才开始产生少量外债。因我收入有限,在恋爱的过程中各种花费使我入不敷出。2011年4月份的时候,我明确告诉过原告经济状况有限,原告立马就要求将我的房子写上她的名字,并与我大吵大闹。考虑到我们相处已有一年有余,且在当时我认为我们的感情是经历过考验的,为了不伤害我们之间的感情,我想择机再告诉她实情。在随后的交往过程中,为了缓和矛盾,凡是她们的要求、凡是我能出的钱,我均单方面承受:装修房子的5万余元、给她家的各种彩礼(首饰或现金)4万余元、筹备婚礼期间的各种费用等。这才使得我的欠债日益扩大。婚礼举行前,原告问我是否有外债时,我便告诉她的确有。因为当时婚礼即将举办,我不想让来参加婚礼的爸妈心里难过,才隐瞒了一部分外债。而他们却借着这个由头,在婚礼前来我家大闹,并有预谋的以各种手段欺骗我家签署不公平的财产协议。为了维持婚姻,我和我家人不得不选择隐忍。原告说我挥霍夫妻共同财产、四个月独自花去33800元并非事实。在原告回娘家保胎期间,我每月的固定支出为建行、工行、招行的分期付款及利息,还有每月的房贷,共计6312元左右,同时我还需支付原告保胎期间的大部分医药费、检查费、营养费,平时的各种生活开销和原告去上海考博期间的部分开销。而这期间我的收入仅仅是我每月的工资和六月份取出来的住房公积金。因为开销很大,实际上我每月都是负债生活。
理由如下:1、原告自2013年起要到上海读博士至少四年,而孩子才刚满一岁,她没有足够的精力去照顾孩子。我作为一名教师,平时对孩子的心理健康、学习辅导、上学时的安排等都有优势。
(2013)鄂武昌民初字第05392号
被告宋某辩称:原告所说均不属实。原、被告是高中同学,相识20多年,在大学毕业三年后结婚,婚后夫妻恩爱,原告每次生日,被告都会精心为原告准备礼物,以表达对原告的感情,生活中也从方方面面照顾原告。原告在被告生完孩子考博时,也对被告照顾的很好,双方很恩爱。
(2016)甘0105民初9号
被告王某某辩称,原、被告婚后感情非常好,被告考博也是全家都支持的,2015年七夕和结婚纪念日原告还送给被告礼物,双方完全没有任何矛盾,原告到兰州来看孩子时双方发生了一些争执,但并没有影响彼此的感情。孩子一直是被告父母在帮着带,只是有很短的一段时间在原告父母身边,总之双方感情并没有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
(2018)赣0104民初1652号
结婚第一年,我们享受二人世界,彼此了解;第二年,我本想先支持他考博再生孩子,但熊某1坚持说年纪大了,他和他父母都着急要孩子,我听从他的意见,于2016年9月怀孕。
矛盾的第二个问题是从2017年9月熊某1到南京读博起到今年4月15日他没有给我一分抚养孩子的费用。他不是没有,是不给。当时我刚恢复工作,每个月要花一千多块在单位旁租房方便给女儿哺乳,加上日常的各种开支,经济上承受了巨大的压力。为了家用的问题,我们发生争论,我认为不管我们发生什么,孩子都必须抚养,应该给家用。他却说现在不相信我,要出钱必须是一个气氛融洽的时候。我一直不理解他为什么不相信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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