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生质疑四川师范大学2020博士招考的公平性,官方回应来了!你怎么看?
来源:人民网领导留言板,本文在转载时校对了部分标点符号与错别字。
四川师范大学2020博士招考需公平、规范
1.既然“申请—考核”报考的条件是“非定向”报考,那么就要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定向”和“非定向”的政策,并予以严格区分。(即非定向考生需将自己的人事档案、工资关系等转入报考的学院,毕业时双向选择就业)
2.“申请—考核”占用了某些专业上博士指标。给予被“申请—考核”占用大量指标的专业上能够给予指标上的补充。
疫情之下,让阳光、公平、关怀多一点
——记2020四川师范大学招生、录取政策
尊敬的领导:您好。我是一名普通的考生,2020年报考了四川师范大学的博士。首先感谢四川师范大学的老师们辛苦的付出,但同时针对今年实行的“申请—考核”制提出自己的一些看法,希望合理之处能够予以采纳。首先,关于“申请—考核”制。既然“申请—考核”报考的条件是“非定向”报考,那么就要严格落实国家关于“定向”和“非定向”的政策,并予以严格区分。(即非定向考生需将自己的人事档案、工资关系等转入报考的学院,毕业时双向选择就业)。而四川师范大学在最后的录取中写道:“于8月21日前将本人全部人事档案或《四川师范大学拟录取研究生档案审查意见表》寄达报考培养单位党委。”如果最后都以“寄送考生档案审查表”代替“人事档案、工资关系”的实际转移,那么:一则是对于国家教育政策的曲解,混淆了“定向”和“非定向”的本质,最后造成以“非定向”之名,而行“定向”之实。二则是对于广大考生们的不公平对待。
即对于一部分掌握优势资源的考生,使其摆脱现有单位人事档案制度的制约,而享有录取的优先权。这实际上是变相对其他考生读书机会的无形剥夺,与营造公平、公正的考试制度不相符。所以希望,四川师范大学在实行“申请—考核”制时,能严格落实“非定向”报考条件和国家关于“非定向”的录取政策,不打折扣,不留空子。其次,关于“申请—考核”制带来名额的减少。“申请—考核”占用了某些专业上博士指标,甚至集中占用了某些专业上的指标,造成录取指标上的大幅减少。这对于后面的普通招考的学生来说是极不公平的,在录取过程中,希望学校能够考虑到这种情况,相应地给予被“申请—考核”占用大量指标的专业上能够给予指标上的补充。
四川师范大学回复
考生:
您好!留言收悉,感谢您对学校工作的关注和理解,收到您的留言后,我校高度重视,立即安排相关部门老师与您进行沟通解答。沟通中,学校老师针对您留言关心的关于“博士招生”有关问题进行了详细解答,您表示知悉和理解,对沟通的结果表示满意。现将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在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20〕9号)中,要求今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有关具体要求按照2019年有关规定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复试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0〕4号)有关精神执行。因此,我校严格参照教育部《关于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的通知中相关规定,要求拟录取考生提交相关材料。规定中,第八条提到“硕士研究生就业方式分为定向就业和非定向就业两种类型。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定向合同就业;非定向就业的硕士研究生按本人与用人单位双向选择的办法就业”。第六十七条明确说明“拟录取名单确定后,招生单位应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或档案审查意见)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考察其思想政治和品德情况。函调的考生现实表现材料,需由考生本人档案或工作所在单位的人事、政工部门加盖印章。”
因此,根据以上文件,我校非定向拟录取考生可以选择寄送人事档案也可以选择寄送《档案审查意见表》。两种形式均须征得考生所在学习、工作单位同意。
此外,在《四川师范大学2020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章程》(报名前已对外公示)中写明博士招生有三种方式:申请-考核、普通招考、直接攻读。学校可采用三种方式选拔优秀考生攻读博士,共同完成招生计划。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如果您还有其他需要了解的相关事项,可直接与我们联系。
2020年7月28日
回复时间:2020-07-28-09:05
后续评价
老师,您好,感谢您的回复。电话沟通后,我查阅了三个文件,发现仍然存在问题,本想与老师电话沟通,但多次拨打,无人接听。
老师引用《2020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中的“录取名单确定后,招生单位应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或档案审查意见)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全面考察其思想政治和品德情况。”来说明博士录取,但在这里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关于2020年的博士招考要按照2019年的博士招考和《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全国硕士研究生复试工作的通知》教学厅〔2020〕4号这两个文件,而非《2020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这是很明显的张冠李戴的理解与做法),况且博士和硕士的录取是不同的,我认为不能用硕士的录取办法来指导博士。
针对博士的录取,国家教育部有专门的规定,在上述“《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0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的通知》教学厅函〔2020〕9号”文件中提到2020年博士研究生招生工作有关具体要求按照2019年有关规定,再继续查阅,可追溯至《教育部关于印发2014年招收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教学函《2014》4号,其中,针对非定向生转档案问题,在(四)复试---2.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拟录取名单确定后,招生单位应向考生所在单位函调人事档案和本人现实表现等材料(须加盖考生人事档案所在单位人事或政工部门公章),全面审查其思想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质。”而并没有出现(或档案审查意见)这一说法。
针对“申请---考核”制,四川师范大学2020年博士研究生招生章程第二十一条----录取为非定向的博士,须全日制脱产学习,人事档案材料一般应全部转到培养单位党委,毕业后按国家就业政策重新就业;需保留工作单位,毕业后回原单位工作的定向培养博士,需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定向协议。怎么到最后录取环节就走了样了呢?希望老师再细细看看其他学校,在录取时是怎样规定的,以资借鉴。
希望四川师范大学能严格按照国家规定,并将“关于2020年博士研究生拟录取考生履行相关手续的通知”相关录取规定进行更正,防止出现个别考生一方面仍然拿着单位的工资,另一方面还享受国家“非定向博士生的财政拨款”这种现象。
参见:关于2020年博士研究生拟录取考生履行相关手续的通知http://yjsc.sicnu.edu.cn/p/24/?stid=st_app_news_i_x637300079992128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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