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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民法典》下社会制度创新暨青年学者学术论坛 (会议纪要)

学术之路 2021-09-18

主办方:

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后创新项目课题组(ZBH20191045)

协办方:

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编辑部

中国延安干部学院学报编辑部

2020年8月22日,《民法典》下社会制度创新暨青年学者学术论坛线上会议成功举办,本次会议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后创新项目课题组(ZBH20191045)主办,由《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生院学报》编辑部、《中国延安干部学院学报》编辑部协办,来自全国各地40余名学者和学生通过腾讯会议的形式参加了此次论坛。

论坛开幕式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博士后吴迪主持,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教授龚赛红代表论坛主办方致辞。龚赛红教授向青年学术论坛的顺利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并对出席论坛的各位嘉宾表示诚挚欢迎和衷心感谢。其指出法律是治国重器,良法是善治前提,今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这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也是保障民事权利的宣言书,开创我国法典立法的先河,符合人民愿望,契合发展要求,标志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和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迈出了历史性划时代的一大步。本论坛就民法典颁布下,社会制度的一些新情况展开讨论,期望通过青年学者的思想碰撞,为法治国家和社会现代化治理提出真知灼见。




本次论坛共分为三个单元,分别是《民法典》与相关部门法之法律思考、法人治理结构研究、民法典专论。

第一单元的讨论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龚赛红教授主持,在主题发言环节,吉林大学博士研究生纪力玮的发言题目为《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可担保性研究》,系统阐述了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的设定、开发及利用。对《行政许可法》第12条第2款、《民法典》第328条、第329条作了系统分析,表示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不同于传统私权,我国法律并没有对海域使用权、探矿权、采矿权、取水权等权利做实质性规范。并就此提出5个核心问题,如《民法典》列明的其他自然资源许可使用权是否可以设定担保?未纳入《民法典》的其他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是否可以设定担保?而后具体分析并对这些问题作出解答。东南大学博士研究生王佳的发言题目为《论<民法典>第734条的适用解释——以商事租赁优先承租权为展开》,主要分三个部分,第一,《民法典》是否赋予商事租赁优先承租权,提议可以对732条、734条作扩大解释;第二,赋予商事租赁优先承租权具有哪些优势;第三,商事租赁优先承租权的运用以及理论展开。并对这三部分进行了解释。海南大学博士研究生苏海平的发言题目为《罗马法法典化之启示——从法学家的作用谈起》,主要分四个部分,第一,法学家概念。第二,关于罗马法法典化的渐进过程。第三,在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中,法学家的各自不同作用。第四,法学家在法律的编撰,法律注解以及教育宣传中的重要作用。通过对法史材料的收集并结合自己所学对法学家的作用进行了分析。

在青年与谈人的发言环节,四川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王金玉、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李政霖、澳门城市大学硕士研究生何泽、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何雪梅四位与谈人表示在会议中获得重要启发,学到很多知识。王金玉表示,很荣幸参与此次论坛,《民法典》作为基本行为准则和基本规制,研究这部基本法可以从上位法,如从《宪法》中寻找其基本逻辑,也可以从法律发展史寻找其起源,还可以从我国当前立法实践观察法典的完整性和进步性出发进行分析。从下位思想出发,可以从法条本身出发找寻现有制度的理论意义。李政霖对于纪力玮博士的《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可担保性研究》一文有浓厚兴趣,并与纪力玮博士深入交流,获益匪浅。何泽对于主题发言的文章进行了点评,并对于自己提交的文章《关于“典权入典思考---以澳门典当业及典权为研究视角”》进行解释,将中国传统物权典权的传统意义和现实意义进行详尽描述。何雪梅就三位发言人的演讲题目发表了自己的看法,表示青年人无论是在校还是不如工作岗位,都应该以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提高自己的学术水平,发挥法律人的作用。

在学者对话环节,西北政法大学讲师杨静对主题发言以及青年学者的学术思想以及学术功底给予肯定,并表示现实社会生活的发展是要快于《民法典》的编撰,因此学者们的学术研究显得尤为必要。对于王佳博士的《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可担保性研究》,其举出了莱芜钢铁集团与内蒙古自治区国土资源厅对于矿产资源抵押的案例进行说明。对《罗马法法典化之启示——从法学家的作用谈起》一文,其表示《民法典》的编撰不能仅停留在学术界,更应该融入生活,力求有效实施,得到公众认可。对《“离婚冷静期”的宪法学思考——兼论我国宪法上的婚姻自由条款》一文,提出了结婚冷静期、婚姻冷静期等观点,同时对立法采纳离婚冷静期的相关背景进行释明。南开大学副教授张志坡学者对《自然资源特许使用权可担保性研究》一文评析,认为可担保应当进一步细化为可抵押性研究,并对文章的内容与标题以及文章的格式问题做具体阐释。对于《论<民法典>第734条的适用解释——以商事租赁优先承租权为展开》一文评析,主要从学术论文写作规范的角度提出了一些意见。对《罗马法法典化之启示——从法学家的作用谈起》一文的部分观点存疑,认为法典化是一种在大陆法系传承下来的“专利文化”并不正确,法典化并非是大陆法系的专利。




第二单元的讨论由浙江大学丁关良教授主持,其指出《民法典》是生产生活应遵循的基本规则,法律条文也应当深入研究,发挥良法之功能。青年是民法未来发展研究的主力军,青年要了解社会、感知实践,重学术、重真理、重实务。在主题发言环节,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朱良敏的发言题目为《无效或被撤销婚姻中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体系定位——以《民法典》第1054条第2款为切入点》,其分享了有关是否应该撤销婚姻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体系定位问题,并对婚姻无效或被撤销的损害赔偿责任请求权进行契合性分析,厘清了损益的构成与保护范围差异,并提出具体解决方式。吉林大学博士研究生宋天骐的发言题目为《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设立的特别性》,其结合《民法典》第99条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规定,详细解说了有关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设立的实践依据,以及设立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试点的有关情况。并具体分析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设立目的具有独特性,首先是内外有别的双重性,对内表现为维护公益性,对外表现为受限制的营利性。其次是组织依附性,新建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依附性主要体现在发起设立人和组织成员的依附性。还有互助公益性包括互助与公益的双重面向,最后,指出了受限制的营利性包括政策与实践的共同指向。安徽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徐丹丹的发言题目为《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终止制度》,具体探究了法人终止制度,对于《民法典》第69条有关民法典解散法人的具体条件,法人章程等具体分析。并且还详细分析集体土地被征收或遭遇自然灾害应当如何解决的问题。吉林财经大学讲师杨晔的发言题目为《法人、非法人组织人格权理论阐释》,其依据《民法典》第999条,所有主体均享有人格权,指出了组织享有人格权的正当性和合法性。论述财产权与人格权的核心区分应当为否具有可转让性。人格权应当是具有专属性和不可转让性。两者都不是单一法律关系,而是各种法律关系的集合。太原科技大学讲师戴加佳的发言题目为《<民法典>背景下行业协会公法地位再审视》,其分析了在全面深化改革政策背景下国家简政放权,《民法典》的颁布是对改革成果的进一步巩固。我国行业协会作为社会团体法人是从计划经济体制逐步发展起来的,认为私主体承担公共任务是原则,国家承担公共任务是例外。

在青年与谈人环节,四川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何美霖、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樊琪欣、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寇枫阳、广东外语外贸大学硕士研究生陈家标共4位与谈人参与会谈,并表示此次论坛拓宽了对于民法学的研究视野,收获良多。何美霖何美霖对其《婚姻自主权的边界---以中国台湾》详细解释,特别论述了有关婚姻自主权的边界,同性缔结婚姻是否合法等问题。樊琪欣表示学习到了许多新的知识,尤其是有关法人的研究,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性质以及特殊情形有了更深层次的了解。寇枫阳对《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设立的特别性》一文中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之间的互助性存疑,并举例公司对内对外担保为例,对内只是对公司的成员比如股东、实际控制人、高管等作为对内担保。对外担保是一个公司之外的其他公司。因此对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之间的相互协作体现了互助性不应该是对内而言的。陈家标指出了《民法典》语境下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相关法律条文的不完善之处,并与参会学者深入交流讨论。

在学者对话环节,南京师范大学讲师姜红利评议主题发言人的文章,并提出疑问。首先,对于《无效或被撤销婚姻中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体系定位——以《民法典》第1054条第2款为切入点》,其表示侵权编处于民法典最后一编,对文章中婚姻能否《民法典》合同编中的缔约过失责任表示存疑。其次,对于《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设立的特别性》一文,认为集体经济组织的一个特别之处不在于其自身的多元性而在于其灵活性。而且对于在市场经济改革条件下,集体经济组织是否仍应承担对内的公益性功能存疑。是否应该将其公益性功能剥离出来,真正将集体经济组织定位为具有经济功能的集体法人。接着对于徐丹丹的《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终止制度》一文中集体经济组织法人是否可以终止这一核心观念。区分了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集体,并得出可以解散甚至是可以破产的结论。但是认为土地承包经营权等是有身份限制的,能否纳入破产范围值得思考。最后,对于《法人、非法人组织人格权理论阐释》一文中组织应当赋予人格权的观点,其表示认同,但同时认为人格利益是可以许可他人使用的,因此组织名誉应当具有财产价值。对于《<民法典>背景下行业协会公法地位再审视》一文,认为行业协会定位为私主体,《民法典》对于社团法人的上一大类是属于非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不仅包括行业协会,还包括捐助法人等。这一大类主要特点在于既具备公法职能又具备私法主体的功能,其重点是主体在履行公法职能时候要遵守公法规定,涉及民事活动领域则需要遵守民法规定。因此,需要对这类主体的责任和义务进行更为明确的界分才更具意义。上海师范大学副教授于霄对《无效或被撤销婚姻中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体系定位——以《民法典》第1054条第2款为切入点》一文表示肯定。认为宋天骐的《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设立的特别性》一文结构应当调整,因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具有特别性,所以应当怎样利用或改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特别性。对于《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终止制度》一文,提出了不同的思考角度,应当在何种角度去思考集体经济组织法人的设立问题。




第三单元的讨论由张志坡教授主持,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研究生程惠炳的发言题目为《<民法典>中所有权保留的期待权进路》,对于期待权的定义、背景、特征等进行了具体阐述,同时结合《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8、29、30条的内容进行分析,并将期待权与既得权进行比较,释明了期待权的界限。清华大学博士研究生余亮亮的发言题目为《强制履行预约条件的明晰与实现路径》,主要分为五个部分,分别为强制履行预约条件是否存在问题、预约目的的落空、赔偿损失的具体范围、过度拔高预约适用强制履行的条件、预约和本约之间的关系,并对这五方面的内容进行了解释。中南民族大学副教授黄军的发言题目为《论意思表示错误行为的撤销要件——“错误一元论”的重构》,其文章包括不应当采取“二元论”的理由、对“一元论”的相对人可归责要件之反思、信赖损害赔偿责任的引入以及《民法典》语境下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制度设计、规范内涵和现实考察等。华东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李群涛的发言题目为《<民法典>背景下埋藏文物归属制度的缺陷及优化——对“埋藏文物一律国有”的反思》,其根据《民法典》第319条和《文物保护法》第5条的相关规定,认为埋藏文物一律国有是不妥当的。其理由:一方面根据民法基本理论以及民事主体的所有权理论。另一方面是《继承法》有关遗产范围的规定以及《文物保护法》对于文物保护的核心观念是保护而非收归国有。广东技术师范大学讲师董凡的发言题目为《<民法典>语境下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核心功能检视与调试——基于我国1769份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其指出《民法典》为我国全面确立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体系提供了价值指导与制度供给,在《民法典》语境下,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应当如何设计,遵循何种核心观念。并对知识产权损害赔偿制度的现实考察与问题本质,确定具体的赔偿标准等作了详细阐述。

在青年与谈人环节,沈阳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丛震、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何旭雯、四川师范大学硕士研究生郭晓燕、烟台大学硕士研究生贾家乐、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徐红娟五位青年与谈人都表示受益匪浅,并愿意就大会提出的问题做进一步研究。丛震称,作为研究生,在此次学习中受益良多,尤其是对学者们的问题意识、思考角度等从中受到很大启发。尤其是对《<民法典>背景下埋藏文物归属制度的缺陷及优化——对“埋藏文物一律国有”的反思》一文,表现出了浓厚兴趣,其指出该文章具有很强的实践性,能够很好的指导实践。特别是针对目前我国对于埋藏文物是否收归国有的标准是文物价值大小,这一标准争议仍然比较大,值得商榷。何旭雯衷心感谢主办方给与此次学习和交流的机会,对于惩罚性赔偿制度发表自己的观点。知识产权法在修法过程中新增的惩罚性赔偿也正说明了立法趋势正在向以预防为核心的制度靠拢,预防功能也是惩罚性功能存在的基础之一。郭晓燕表示很荣幸可以作为青年与谈者发言,此次《民法典》的通过受到社会各界人士的关注和激烈讨论。特别提到了彩礼问题。虽然彩礼作为一种风俗习惯,但是仍应当得到法律的规定。《民法典》婚姻编有关彩礼的规定,确实进行了一系列变化和调整,引导社会群众树立正确价值观。但是针对各地有关彩礼的恶性事件,值得反思,需要其进一步调整,承担起控制和引导责任。贾家乐对李群涛博士的埋藏文物归属问题表示感兴趣,并解释其所写文章《制度耦合下的居住权---养老保障功能之实现》的具体内容。

在学者对话环节,武汉大学博士后研究人员达璐对李群涛的《<民法典>背景下埋藏文物归属制度的缺陷及优化——对“埋藏文物一律国有”的反思》一文进行细致点评,认为结合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提升和改善:第一,根据《民法典》第319条物权编的第九章,对照原《物权法》第114条规定,将条文“《文物保护法》有特别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改为“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第二,前苏联民法典第148条有关赔偿、补偿的有关规定。第三,《宪法》对公民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一原则。对《<民法典>语境下知识产权损害赔偿的核心功能检视与调试——基于我国1769份裁判文书的实证分析》一文,提出知识产权的加强保护,可以将部分案件消化在非诉阶段,并表示原意在会后继续就该问题进行讨论。绍兴文理学院讲师董新辉针对《论意思表示错误行为的撤销要件——“错误一元论”的重构》一文,提出《民法典》153条的条文解释,对于意思表示错误和重大误解的具体区分加以分析,并对文章写作的严谨和观点的创新表示赞许。沈阳师范大学副教授闫其华对《<民法典>中所有权保留的期待权进路》一文,发表了自己的看法,包括对所期有权和待权应如何区分,以及文中的物权期待权是动产还是不动产。并认为文章应当增加相关结论,从而使文章结构更加合理。对于《强制履行预约条件的明晰与实现路径》一文,认为该文章细致表达了预约和本约在强制履行的不同适用,以及强制履行和损害赔偿的不同点,并结合自己学习经济法的角度对于民法的规定提出了一些看法。

本次论坛闭幕式由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陈鑫教授主持并致辞,其表示受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政法学院吴用院长的委托对此次论坛的圆满成功表示祝贺,对兄弟高校、科研院所以及博士生、硕士生参与学术论坛表示感谢。其指出此次会议有两点巨大创新,一是结合了最新颁布的民法典,二是有众多的硕士生、博士生等民法的青年力量参与论坛。最后表示中国社会科学院大学愿意充当学术交流的组织者和服务者,为大家提供学术交流的平台,并宣布《民法典》下社会制度创新暨青年学者学术论坛顺利闭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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