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2021年博士学位研究生“申请-考核”招生选拔机制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提高博士研究生的生源质量,根据学校改革博士生招生选拔制度的思路,结合我院学科特点与现实情况,光华法学院博士生招生方式将采用直接攻博、硕博连读和普通招考,采用“申请-考核”制。具体方案如下:
一、选拔原则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录取,宁缺毋滥的选拔原则,德、智、体、美、劳全面衡量,以申请人的思想政治素质、已获得的学术成果和创新精神、科研能力、专业潜质、综合素质、身心素质等为选拔依据,重点选拔具有创新能力和学术专长的拔尖创新型人才。
二、组织机构及职责
学院成立博士生招生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胡 铭 张永华
副组长:郑春燕 吴卫华
成 员: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各博导组组长或学科代表、教育教学中心负责人。
领导小组实行组长负责制,其职责为:制定“申请-考核”制的实施办法;选聘并任命学院博士研究生招生委员会主任及成员;审核拟录取名单;对整个招生过程进行监督、指导和受理申诉。
学院按照二级学科独立或者联合成立博士研究生招生委员会,成员由五名及以上博士研究生导师组成,其中1名为研究生德育导师,并设主任1名,实行集体负责制,其职责为:制定申请人材料初审办法、复试(含笔试、面试)考核办法;组织材料评审,确定进入复试考生名单;组织复试考核,根据复试考核办法提出拟录取考生建议名单。
各学科“成立材料审核小组”和“综合考核复试小组”,具体负责材料审核与复试综合考核工作。成员由各学科博士生导师组成。
三、申请程序
申请材料要求及报名流程参见《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2021年博士生招生简章》及浙江大学研究生招生网相关通知。
四、材料审核程序
学院教育教学中心进行形式审查,各学科“材料审核小组”协助各学科博士研究生招生委员会进行实质审查,根据申请人的学术背景、硕士研究生期间的综合表现、专家推荐信以及拟攻读博士阶段的科研工作计划等,对申请者提供的材料进行审查并评定初审成绩。博士研究生招生委员会在硕博连读生和普通招考博生中,确定初审通过名单,并总计按照学科招生名额1:3的比例确定进入综合考核的复试名单;在直接攻读博士生中,确定初审通过名单,并按照导师招生名额1:3的比例确定进入综合考核的复试名单。综合考核复试名单将在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中文网站对外公布。复试时间、地点另行通知。
学院对考生进行报考资格审查,不符合报考条件者不得进入综合考核复试阶段。
五、复试考核
由学院各学科分别成立或联合成立、具有高级职称的相关专业专家组成的“综合考核复试小组”,在各学科博士研究生招生委员会指导下负责考生的综合考核复试。
直接攻博
按接收校内外推荐免试研究生的考核办法考核并录取。
硕博连读、普通招考
复试内容:学术水平考核和思想政治素质、品德考核。
(1)学术水平考核方式:笔试加面试,总分100分。其中笔试占50%,面试占50%,面试中专业面试占40%,英语口语占10%,打分按百分制计算。具体如下:
1)笔试。考试科目为博士生招生目录上公布的专业基础课(考试内容及形式由各学科自行确定)。
2)面试,包含专业知识和英语口语。考生进行汇报,内容包含个人简况、学习与学术研究经历、硕士学位论文情况、学术论文代表作、攻博研究计划书等。英语口语考察旨在测试申请者的外语听说和应用能力。
3)面试时间:每位学生不少于30分钟。
(2)思想政治素质和品德考核,按合格或不合格进行评价。考核申请者的政治态度、思想表现、道德品质、专业伦理、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等方面,以德为先,考核不合格者一票否决。
所有考核内容保留考核记录备查。
六、录取办法
1.直接攻博根据学术能力测试结果按照从高到低拟录取,须结合推免资格获得情况最终确认录取。硕博连读、普通招考博士生综合考核复试结束后,结合所报学科按学术水平考核综合成绩从高到低择优录取。拟录取考生名单将先由光华法学院予以公示,待政审及体检完成后,提交浙江大学研究生招生处审核。获得核准后发放录取通知。
2.未参加学术能力测试或者复试考核的不予录取;学术水平考核综合成绩不及格不予录取;面试不及格不予录取。考生的报考材料不退回和不转寄其他招生单位。
3.经考生和拟接收导师组双方同意,复试考生可调剂至第二志愿、第三志愿或者相同专业及相近专业的其他导师处。
4.学院不保留考生入学资格,所有考生的考核成绩仅对当次招考有效。
七、其他
(一)招生过程中导师有违反招生纪律者,取消下一年度博士招生名额。
(二)未尽事宜按浙江大学规定执行。
(三)本办法由浙江大学光华法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负责最终解释。
咨询电话:0571-86592771 0571-86598848
咨询邮箱:lidongxue@zju.edu.cn sunxiaohong@zju.edu.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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