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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途法评》第二期要目,首本由学生运营的学术电子刊!

学术之路 2021-09-17

The following article is from Legal Road Author Legal Road

《律途法评》( Legal Road Law Review ) 创立于 2020年6月,是一份依托于李狗肉 ( Legal Road ) 优质法学生社群,以“为自己而写、为自己而学”为宗旨的法学学生刊物。


2020年9月19日,《律途法评》第一期正式发布

如今,第二期也已编辑完成


一、

寄语&序言


《律途法评》的魏君多次请写一个序言,执拗不过,只有从了。看着他们热情洋溢的创刊词,想着他们的赤诚,他们年轻的脸,作为一个被考评制度、发表制度折磨的死去活来的大学老师,心里满是惭愧:这样的人啊,怎么就消逝了,那些美好的都去了哪里?只好腆着脸,打肿脸,说一点白日的梦话。

互联网沟通了万物,也让万物显了形。它让世代因距离、历史、神秘累积的价值全部贬值。互联网的世界满是被快速消费的残渣,人们既被互联网永远记住,也被彻底遗忘。它发出的声音并非“复调”,而是“白噪音”;它没有产生互联,而是催生分离;它让人们更“宅”,而并非更“公共”。可是,李狗肉(Legal Road)们,却这片废墟上团结起来。表面上,他们通过互联网,经由一个公众号,出版了一个似乎是传统意义上的“杂志”:让那些在古典的知识生产方式和承认机制下,永远都无法见光的“火苗”曝光,从而主张自己的存在。这样的“被观看”对每一个作者而言都是激动人心的。这样的高光时刻,让每一个作者都有了继续的动力。不过,作者们最终会知道作品的知音并不像他们想象的那样多,文字更多是作者的“子女”,敝帚只能自珍。不过,李狗肉(Legal Road)的作者们是幸运的,这些编辑并非文字工作者,而是一群珍视每一部作品的“同道”。他们建立起一套独特的三审制,“给出了专业详尽的审稿意见”,深度参与了论文的撰写,每一期都是作者与编者“爱”的结晶。这样互动产生了一种友爱共同体,里面是美好品质的共鸣、怜惜与善意。刊物之下是友爱。这也许才是永无止尽的法律之路(Legal Road)的傍身之物。

但无论如何总有发表与不发表,这里显然存在:“学术标准”、“学术品位”按照三审“程序”造就的“差异”和“区隔”。一切差异之处,皆有权力;而权力就是为了制造和维护差异。这几乎无可避免,只是希望那份友爱可以让权力有温度。也希望这个友爱共同体,保持最大的开放性和流动性,“流水不腐,户枢不蠹”。还希望李狗肉们热情不减,能够继续“珍惜”那一份份流淌着作者“心血”的作品。愿人心,人的友爱合群,永远流传下去。

LEGAL ROAD FOREVER!


——王本存

法学博士,重庆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


二、

要目展示



论学位撤销规范困境及其司法审查约束出路


作者:林琪琪,女,北京林业大学人文社会科学学院法学学士,现推免至中国政法大学攻读法律硕士。


摘要:首先在宏观上整理关于学位撤销的现有法律框架并揭示其不足。其次研析36所双一流高校学位学术规范,展现学位撤销的现实困境,继而在微观上折射权利同权力博弈与制衡的本质。再次通过九例司法判决概貌性地管窥学位撤销纷争背后的制度与理念因素,在特定情境下理解学术不端的不同内涵与外延,将学术品德的欠缺作为一项撤销学位的因由。最后立足于基本原则,围绕程序、实体与合法性审查对象,确定合理的审查密度,辅以成熟的司法技术,同时考辨域外司法实践之理,进而转化为类型化的解释命题。


关键词:学位撤销;司法审查;学位纠纷;学术不端


邮轮疫情防控的国际法应对困境、动因及其破解


作者:侯思敏,女,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学硕士研究生。


摘要:2020年初爆发的新冠疫情以迅雷不及掩耳之势在国际上迅速蔓延,邮轮疫情的爆发充分暴露了当下关于邮轮卫生防疫的国际立法的不足,具体体现为船上防疫规定模糊、港口入境防疫规定不足等立法内容上的不足以及卫生立法的履约机制缺乏、国际组织之间的立法对接不足等国际卫生法律体系相关的问题。从国际法角度出发应对邮轮上的卫生与防疫问题,不仅需要世界卫生组织《国际卫生条例》的内容上进行完善与邮轮防疫相关的严格的卫生防疫标准,更需要相关国际组织尤其是国际海事组织之间的联动与合作,保证卫生相关的具体法律规定及建议切实发挥效用,从而建立健全邮轮疫情防控的国际治理与合作机制。


关键词:邮轮防疫;国际公共卫生法;国际卫生条例


WTO语境下安全例外条款探究


作者:陆奕洁,女,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学士。


摘要:长时间以来,各国对GATT第21条的引用和关注较少,然而随着美国为保护其国家安全而进行与实施系列232调查与相应制裁措施,GATT第21条安全例外条款,尤其是其中的b款,越来越受到关注,并应当对其中的模糊之处进行充分的解释和分析。对该条款的适用总体上分为两个阶段,其一,国家有权秉承善意,在不破坏WTO根本目的的前提下,自行判断是否出现了战争或者国际关系中的紧急情况,以及该情况是否危害其国家基本安全利益,并自行采取必要的措施对该利益进行保护;若被采取措施国向WTO争端解决机制提诉,其二,引用国必须履行其证明责任,由专家组进行审查。这一过程体现了当事国有限的自决权,同时也提示了目前国家对国家安全的重视与WTO体系下对国家安全较为限缩解释之间的矛盾,以及两项重要原则,即例外条款不得破坏条约目的以及善意原则。


关键词:安全例外条款,管辖权,自决权,国家基本安全利益,紧急情况


如果你将要成为一名实习生


作者:LGR实务工作小组

本小组成员如下,排名不分先后:陈慕云(华东政法大学法律硕士),程希泽(南京大学法律硕士),陈圆(复旦大学法律硕士),窦树钊(中国人民大学法律硕士),高婷(华东政法大学法学硕士),洪松(厦门大学法学硕士),姜淇瀚(PCLL Candidate of CUHK),刘泊辰(LLM of UVIC),李菡(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律硕士),郎梦蔚(武汉大学法律硕士),刘琦(吉林大学法学硕士),刘肖艺(同济大学法学本科生),陆奕洁(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学士),单奕(LLM of HKU),孙泽杭(武汉大学法学硕士),王权威(西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杨梦凡(湖南大学法学本科生),杨晓庆(上海对外经贸大学法律硕士),蔚泽洋(LLM of CityU),郑方普(中国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张钟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学士)。


如果你是一位新手法学生


作者:蔚泽洋,男,中山大学法学学士,香港城市大学LL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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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鸣谢:燕大元照



The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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