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司罚决〔2021〕4号
发布时间:2021年06月17日
当事人:苗*,新加坡籍,新加坡王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
本机关于2021年3月15日收到司法部转来对新加坡王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苗*的匿名投诉材料,在调查中发现苗*涉嫌存在在北京和上海两个代表处兼任代表行为。
本机关于2021年4月25日以苗*涉嫌存在在北京和上海两个代表处兼任代表行为予以行政处罚立案。
本机关调取了有关资料,并分别向苗*、曾**、何*、殷*进行了询问,制作了询问笔录。经调查核实:苗*2012年2月25日开始担任新加坡王律师事务所驻北京代表处首席代表。在新加坡王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为天津**有限公司提供法律服务项目中,苗*于2020年6月8日发出了含有提供修改公司章程和合资合同等法律服务内容的邮件;于2021年1月31日签署了律师询证函复函。苗*在与天津**有限公司往来邮件中,邮件落款处为:MIAOMiao Partner WongPartnership LLP Shanghai Representative Office;苗*在律师询证函复函中签署:新加坡王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律师MiaoMiao。
另查明:在新加坡王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为天津**有限公司提供法律服务项目中,共收取人民币34312.79元(大写人民币叁万肆仟叁佰壹拾贰元柒角玖分),此款由天津**有限公司直接汇入新加坡王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对公账户。苗*在为天津**有限公司提供法律服务项目中并未收取费用,同时根据新加坡王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薪酬分配制度,苗*也并未因此项目额外增加工资及其他收入,据此认定苗*在新加坡王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为天津**有限公司提供法律服务项目的过程中无违法所得。
以上事实有投诉材料、北京市司法局询问笔录、苗*、新加坡王律师事务所驻上海代表处及天津**有限公司提供的律师询证函、律师询证函复函、往来邮件、收款凭证等为证。
本机关认为:苗*的行为违反了《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
依据《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项、北京市司法行政领域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本机关决定给予苗*警告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于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机关的同级人民政府或本机关上一级主管部门提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司法局
2021年6月15日
本文在转载时隐去相关姓名,原决定书参见:http://sfj.beijing.gov.cn/sfj/zwgk/cxjl79/11013251/index.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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