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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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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孙佑海:《关于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几点思考》关于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目标。目标是方向,是指导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全局性工作的指挥棒。当前,对于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目标应当从三个层面去理解:第一个是在知识层面,我们需要培养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和本国法律的涉外法治人才;第二个是在能力层面,我们需要培养具有跨文化沟通能力又善于讲述中国故事的涉外法治人才;第三个是在情感层面,我们需要培养具有浓郁的家国情怀、急国家之所急、想国家之所想的涉外法治人才。这三个层面缺一不可,共同构成了立体化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目标。在这三个层面的目标中,我认为情感层面是最为重要的,也是决定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工作成败的关键所在。关于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课程体系。首先,除了传统的国际法课程教学外,我们应当高度重视并下大力气建设国别法的相关课程,特别是要推动对美国、欧盟、东亚等主要发达国家和地区,以及“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国内法的教学与研究。当然,由于办学资源有限,各高校不必也不可能面面俱到,应当结合自己高校所处的区位优势,选定一到两个重点国家或地区开展国别法教学。天津大学法学院目前成立了韩国法研究中心,尝试将国别法的研究成果融入课堂。其次,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课程体系中,要特别重视外语类课程的建设,包括公共外语和专业外语。语言水平在相当程度上决定了我们自由行走于国际的能力。为实现这一目标,我们主张应当开展法学专业与外语专业的深度协作,通过加大外语类课程的学分、开设小语种教学等方式提升法治人才的外语水平。目前,天津大学正在开展小语种教学改革,我们法学院也与文学院达成了初步协议,相互开放辅修学位,尝试探索培养“法律+外语”高水平复合型涉外人才,以此服务于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需要。关于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模式。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效果有赖于培养模式的多元化,多元化可以体现在多个方面:现代信息技术的引入、多学科交叉培养、理论与实务的对接等。天津大学法学院一直努力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上开拓创新,并取得了一定的成果,例如,我们以在线国际化人才培养项目为突破,引入了哈佛大学等国外知名法学院优质资源。与天津市司法局和律协合作,成立了天津市首家涉外律师学院。参与天津大学全球治理人才培养项目建设,为国际组织输送人才。与工程管理专业合作建设了“工程项目投融资”微专业,服务一带一路建设需要。关于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师资队伍。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是现实发展提出的全新命题,因此也必须从实践出发寻找解决问题的方案。以现实需求为导向构建双师型的师资队伍是实现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效果的重要手段。一方面,要充分发挥海外留学的专任教师在国际法、国别法和比较法教学中的作用;另一方面,要积极物色精于“一带一路”建设和全球治理事务的实务专家,打造一支稳定的兼职师资团队。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多层次全方位通力合作方能取得良好的效果。天津大学法学院愿意向各兄弟院校学习宝贵的办学经验,并与各兄弟院校一起,共同为中国涉外法治建设贡献我们的力量!南开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宋华琳: 《涉外法治人才与法学教育模式改革》
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里面就明确提出要建设通晓国际法律规则、善于处理国际法律事务的涉外法治人才队伍。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上又特别强调,要加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当时特别谈到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要跟上”。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进一步强调要加强国际法治领域合作、加强我国法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建设、加强国际法研究和运用、提高涉外工作法治化水平。特别是在去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习近平总书记再次指出,要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加强我国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协调推进国际治理和国内治理,更好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发展利益,坚持建设德才兼备的高素质法治工作队伍。去年11月召开的中共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将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确立为新时代全面依法治国的“十一个坚持”之一,对加快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提出了具体的要求,为新时期涉外法治工作指明了方向。涉外法治工作涉及国际法、国别法、区际法、国内法等不同法学领域,涵盖面广,环节众多,问题复杂。推进涉外法治建设面临许多重大理论和实践问题,这就需要充分发挥学术界、实务界的力量,深入进行研究,为国家重大决策提供理论咨询意见和政策建议。南开大学法学院作为在涉外法治领域有较为悠久历史积累和学术耕耘的学术机构,南开大学作为建制精良、学科齐整的传统文科强校,在世界经济、国际贸易、国际关系和全球治理、世界史、多语种研究等领域有着深厚底蕴,长期坚持国际化的办学理念,在涉外法治研究和交流方面具有充分的优势。南开在国际经济法、国际商法、国际人权法、国际海洋法、国际知识产权法、国际私法案例研究、国际竞争法、网络国际私法等国际法学科方向形成了一定学术特色;南开法学在美国法、欧盟法、英国法、东北亚法等国别法研究集聚了一批中青年优秀人才;南开法学在比较法总论、比较刑法、比较宪法、比较行政法、比较环境法、比较社会法等领域,取得了颇多具有学术影响的成果。南开法学院正力图打破学科的藩篱,打破教研室的壁垒,实现南开法学院内部涉外法治教学研究资源的整合,以法学这一传统学科为基础,吸收外国语学院、政府管理学院、经济学院、历史学院等学院的相关学科和资源,创新体制机制,推动涉外法治研究,服务好国家对外开放和战略,培养高素质法治人才,推动南开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推动国际法等相关学科建设。辽宁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杨松:《新文科背景下辽宁大学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的探索与实践》第一,要在新文科理念下来规划和布局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而不能仅仅在传统的法学学科门类里面,考虑仅仅是以国际法的强化为主来做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这样的话,显然是不能适应新形势下法治中国建设和新文科背景下的要求。第二,现在来看,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一定要在学科交叉和学科融合的场域内去谋划。要坚持以问题为导向,走出一条学科融合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之路。在学科规划上,尽快在一级学科平台上进行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方案的设计,所以现在呼吁推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一级学科的设立。其次在专业建设上,应该考虑在有条件的学校开设国际法与比较法本科专业,对于国际法领域的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等要按照二级学科去建设,在专业学位建设上,应该鼓励涉外方向的法律专业博士学位的建设,这样有利于培养实践型法治高端人才。所以,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模式要在学科、专业以及专业学位设置等方面进行整体统筹设计。再者,要做跨学科的课程安排,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方案中,除了法学专业以外,外语、国际政治、国际金融、国际贸易、国际投资等方面的知识要作为相应的辅助知识,嵌入到培养模式的内容中。第三,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一定要走理论教学和实践能力培养相结合之路。现在法学专业的质量评估中,有实践教学的环节指标,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中,实践环节的人才培养要注意到其特殊性,如何利用涉外律所、涉外仲裁机构以及一些区域性组织等条件来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搭建一些实践的平台,在这方面比一般的法学人才培养更加需要各个高校之间加强合作,法学教育创新联盟在这方面可以发挥一些作用。像涉外实践的平台,很多学校可能没有这样的一些条件,大家就要共享一些涉外实践平台的资源,训赛的项目,比如国际模拟法庭、涉外的模拟法庭模拟仲裁的项目是非常好的一些实践能力的训练,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实践平台建设上更加需要慢慢积累。辽宁大学法学院始终注重加强在新文科下的涉外法治人才的建设,主要从三方面进行:一是文理融通;二是中西打通;三是知行合一。人文社科方面,社科学院、外语学院深度的融合。学科交叉课程体系的建设,法律英语、法律日语、法律会计、法律写作等等相关的课程给本科生和研究生都有开设。辽宁大学法学院设立了卓越法治人才的实验班,每年选取30位同学额外开设双语课程,以及一些比较法课程。辽宁大学法学院拥有国家一流本科专业、有一门国家一流本科课程,结合这个课程打造了一个国际法方面的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学的双语课程。同时开设了国际模拟法庭实训和法律英语的实训课,用课堂教学提升对于实践能力的培养,这个效果是非常显著的。经过初步统计,从2018年以来,辽宁大学法学院在杰赛普、ICC、国际商事仲裁、全国模拟法庭大赛等模拟法庭实践中先后获得了多个一等奖、二三等奖,两次去海牙参加ICC决赛,在组织学生准备中,一方面用课程、模拟法庭的形式锻炼学生,同时用反转课堂的形式增强学生学习国际法和外语的主动性。注重中外合作办学。先后与美国、澳大利亚、日本、韩国等学校进行合作,与中国台湾地区的几个法学院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像美国亚利桑那大学的罗格斯法学院与辽宁大学法学院联合培养,疫情期间采用线上教学,仍然受到学生欢迎。辽宁大学法学院充分利用实践平台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打造尽可能多的实践机会。除了首批国家卓越法治人才基地之外,辽宁大学法学院领衔成立了辽宁省法律服务业联盟。这是辽宁省内的高校和辽宁省内的法律服务部门共同合作打造的平台,旨在共同培养法治人才。其中有很大一部分项目是有关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这方面的一些涉外的律师、涉外的律所等等的合作。就业、专业建设和课程开发,包括在资源共享,涉外法律资源共享方面,至少在辽宁省这一区域内做到了在一定程度上的共享,特别是辽宁省法学专业教指委的秘书长单位在辽宁大学,把其涉外法治人才的做法分享给辽宁省其他的高校。这是辽宁大学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方面,从教学方法到课程设计、赛事训练的实践教学、相关理念的实践,这些方面都体现了我们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方面所做出的一些尝试和努力。山东大学法学院院长周长军:《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传承与创新》山东大学法学院多年来贯彻国际化发展战略,大力提升法学专业国际化办学水平,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有益的探索和实践,主要体现在两个特色班的开办上:一是法英双学位班;二是中日经贸法律特色班。从2001年开始,山东大学法学院与山东大学外国语学院联合开办了五年制的法英双学位班,小班制教学,每年30人,秋季入学以后从外国语学院选拔15名同学、从法学院选拔15名同学共同组成,毕业时取得两个学位,至今已开办了20多年。从2002年开始,山东大学法学院结合山东省毗邻日本的这样一个情况,又自主开办了四年制的中日经贸法律特色班,每班20-30人,隔年招生,从外语学院聘请日语教师讲授培养计划中的日语课程,由山东大学法学院在日本取得法学博士学位的老师们讲授日本法方面的课程,这也是全国大学中第一个以日语为专业外语背景的法学本科教育模式。 这些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方面的探索和做法取得了明显成效。除了大大提升同学们的涉外法治意识、知识和能力外,山东大学法学院于2011年获批教育部重点引资项目“日语背景法学教育的特色化发展与国际化、复合型法治人才的培养”;2012年,山东大学法学院成为全国首批涉外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2015年,中国法学会批准山东大学法学院建立“中日韩高端法律人才培养基地”,如此等等,都与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特色班的开办有密切的关系。山东大学法学院以往进行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探索具有以下几个特点:主要在本科阶段进行;强调外语教学和学生外语能力的提升;重视法学课程的全英文教学或者双语教学;充分发挥国际流动岗教授的作用;强调学生的国外访学经历。 伴随着国家形势的变化以及国家对涉外法治人才的需求愈趋迫切,山东大学法学院在延续和深化传统培养模式的基础上,积极拓展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新领域和新模式,开始由本科生拓展到研究生,采取与涉外司法机关联合培养的方式,在法律硕士中开办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特色班。山东大学法学院与青岛海事法院商定,自今年9月开始,从具有外语学位或者外语能力特别突出的法律硕士生中,每年选拔20-30人,组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特色班,研一在学校上课,研二和研三在青岛海事法院做法官助理工作,全程参与海事海商案件的办理,并以青岛海事法院为主进行相关实务课程的传授。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就建设海洋强国进行第八次集体学习时所强调指出的,“建设海洋强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而建设海洋强国,维护海洋权益和安全,必然需要大批在海事海商领域懂中国法律、懂国际规则和懂外语的专业人才。山东大学法学院与青岛海事法院在培养涉外法治人才方面所拟展开的合作和探索,就是为更好地培养海事海商方面的国际化人才所做出的努力,是为建设海洋强国做出的努力。当然,这里面还涉及到培养方案、学生论文写作等方面的调整,时间关系,不做过多展开。西北政法大学副校长王健:《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若干思考》党的十八大以来,在统筹国内国际两个大局和强调加强涉外法治工作战略布局的背景下,有关方面持续深入推进法治人才培养和法学教育改革,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成为法学界的一个热点话题,表现在三个方面:一是全国法学院校上下不断深入学习和研究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涉外法治工作的一系列的重要论述,围绕这个主题法学界和司法界发表了一系列论文、文章和研究报告等研究成果。如黄惠康《统筹推进国内法治与涉外法治》、沈德咏、刘静坤《加强涉外法治工作》、黄进《加强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战略选择》、杜焕芳《应当重视和加强涉外法治专业人才培养和教育:基于调研的思考和建议》等等。二是召开了一系列研讨会。近年来,中国法学会法学教育研究会的年会,每年都把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作为一个重要议题加以探讨,例如2018年的“全球治理与涉外法治人才培养”;2019年的“涉外法治人才是法律人才培养的关键环节”,2020年的“高素质涉外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建设”以及“新冠疫情对中外法学教育的挑战与影响”,除此以外,还有很多高校单独或校级之间举办的专题研讨会,如2019年3月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举办的“全球治理卓越法律人才培养高端论坛”等等。三是由政府主导的有关项目的带动下,全国法学院校积极开展各具特色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实践项目。早在2011年教育部和中央政法委联合实施的卓越法律人才教育培养计划(教高[2011]10号)里面就包含有涉外法律人才培养的内容,2012年批准了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清华大学、北京师范大学、北京外国语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中央财经大学、中国政法大学、外交学院、吉林大学、复旦大学、上海交通大学、华东政法大学、南京大学、浙江大学、厦门大学、山东大学、武汉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南政法大学、西安交通大学和西北政法大学22个涉外法律人才教育培养基地。今年2月,教育部研究生司和司法部律师局又联合实施了“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涉外律师)研究生培养项目”(教研司[2021]1号),确定全国15所法学院校实施涉外律师培养工作,今年首次计划招收500人。关于这个项目定位的特殊性,培养方式、培养方案、组织实施方式的特殊性和由此涉及相关政策问题,我已经写过一篇文章进行了分析,并向主管部门提出了一些意见,这里不再赘述。那么这里要补充的是,政府在推动涉外法律人才培养方面,以前就有。早在1980年代初,司法部就针对改革开放形势需要,就举办过涉外律师班,积累了相关经验。所有这些,都在认识上和实践上推动了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工作的开展。目前来看,对于培养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问题,大家的认识都基本一致,不存在什么问题。但是对于涉外法治人才培养工作的内容,特别是培养方式,除开表述方式的差异外,也还存在一些较为实质性的差异,有的侧重涉外法治人才的知识和能力结构、有的强调关系培养涉外法治人才的体制机制等外部条件、有的注重涉外法治人才服务贡献的实务领域,等等。下面提几点不成熟的意见,供大家参考。第一,涉外法治人才,归根结底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人才体系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中国法治人才、法治工作队伍中的重要组成部分。这就决定了涉外法治人才是我们本国法治人才的一种,而不是其他国家、其他地区或政治组织的法治人才。既然是中国的法治人才,那么他首先应该全面系统地掌握本国法,包括本国法的价值、精神、理念和思维方式,本国法的知识体系和检索方法、运用方法,包括本国法的域外适用的法律体系的知识和方法。拿涉外律师来讲,不论涉外,还是内外兼涉,都要通过本国的统一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具备在国内外熟悉和运用本国法的知识和能力条件。在跟一些法学院长们的交流中,经常会听到他们说,培养涉外法治人才,不首先把本国法学弄明白,不具体了解国外某个国家的内国法,我们出去跟人家讲什么、怎么讲呢?我觉得这个意见是有道理的。所以要在比较全面、扎实的把握本国法的基础上,再进一步了解某一种或某几种外国的法律和国际间的法律规则。这方面,应当特别强调的是法治人才的国际视野以及与此相关的能力和素质。第二,涉外法治人才中“外”的指向是一个全方位的、立体的概念。它应当服从于国家外交政策和涉外工作战略布局这个大原则,以维护国家主权、安全和发展利益为最高原则。我国一贯奉行独立自主的外交政策,强调国家不分大小,一律平等,反对霸凌和单边主义,积极倡导和推动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所以这个“外”,既包括世界上的发达国家,也包括众多发展中国家。因此,涉外法治人才的“涉外”指向,就不仅仅是英美欧盟等少数发达国家,至少要涉及“一带一路”建设所辐射的国家和地区的总体和全局。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说北大、清华、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武汉大学等持续推进的国际化高端法律人才培养项目,和上海外国语大学的“多语种+法律”,以及西南政法大学等面向东盟国家的法律人才培养合作交流项目,西北政法大学、上海政法学院等以培养维护国家安全法治人才为指向的实践项目,同样都各有其不可替代的意义和价值。基于以上,因此,第三,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模式就不可能是单一的,应当是多元性的。这一点,在各种有关讨论中大家实际上也都认识到了。不同的理解和认识以及采取的各种相应对策或举措,其实主要取决于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单位所在的区位条件、办学传统等客观条件,而这个差异化的理解,使我们无法寻找到一个统一的评价标准。反过来,政府有关部门在确定各种资源分配投入时,不能把简单划一的概念表达到有关评价指标体系中去,那样会抑制办学者在这方面探索的主动性和创造性。毕竟,相应的制度环境确实会对人才培养工作产生这样那样的影响。第四,基于历史等复杂原因,目前来看,影响制约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瓶颈还是外语。历史上,康熙曾提倡翰林院学习拉提诺文(拉丁文)。但随后不久的中西礼仪之争打断了中西之间已日益活跃的文化交流,禁止本国人学习外国文和禁止教外人学中文的规定,最终导致了中英《南京条约》的中英两种文本,都是通过担任翻译的英国人提供的被动局面。圆明园被两个强盗焚烧后,政府设立了学习英文和法文的同文馆。此后又因应不同时期对外交往的需要学习日文,再后来又学习俄文。今天我国的国力、国势、国情当然远非昔日可比,但是在学习和运用外语方面的仍存在大语种、小语种不敷现实需要的问题。而语言能力的获取又非一日之功,需要学习者长期的学习和运用实践。非法学专业甚至一般社会人士可以三个月成功突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但外语是不可能的。有专家指出,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成功的关键是在外语,我认为,这个见解可谓一语中的。学习外语,不止是常人理解的掌握一种语言文字的问题,实际上它的背后包含了对操该语言民族的历史、文化、习俗、宗教、民性等许多方面的认知。涉外法治人才所服务的领域,不一定都会是留学目的国那样的发达国家,而应当是跟随着中国海外贸易的拓展而延伸到各种可能的国家和地区。中国的对外经贸走到哪里,中国的涉外法律服务就应当跟进到哪里。在这方面,上海外国语大学法学院“多语种+法律”的人才培养实践非常值得关注。上外法学院从2015年就开始,直到现在都在不断完善这个培养方案。今年招收的法律硕士(非法学)研究生,生源来自不同专业背景的语种就多达17种,包括了英语、俄语、法语、德语、意大利语、荷兰语、西班牙语、葡萄牙语、匈牙利语、希腊语、日语、朝鲜语、阿拉伯语、波斯语、泰语、越南语、印尼语,语种之多,在法律硕士教育体系中,堪称之最。目前有的法学院校高度重视这个问题,充分利用外国语大学多语种优势,与之开展合作,如2020年9月中国政法大学与北京外国语大学签订的涉外法治人才本硕贯通培养合作协议,应该说就是一个切实可行的举措。第五,应当总结和借鉴我国近现代以来培养国际化法律人才的有益经验。培养涉外法治人才既是一个新命题、新任务,但也是个老话题。自京师同文馆开设“万国公法”学习科目之后,在海禁大开背景下,各种新式法科机构的兴办,模仿耶鲁大学学制的天津北洋大学法科、移植日本法政教学模式的北京朝阳大学、充满英美法元素的上海东吴大学法科等等,某种意义上讲,都可以是说在培养涉外法治人才。王宠惠、郑天锡、梅汝璈、倪征燠、周鲠生、陈体强、李浩培等等一大批法学家,都称得上是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成功范例。他们的专业选择、学习和专业训练经历及其在开放时代取得的职业成就,值得我们认真研究和总结。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肖北庚:《地方大学在涉外法法治人才培养中的定位》个人认为,地方大学在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上应突出以下几方面:第一,地方大学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要以服务于地方经济社会建设需要为基点。于我们来说,湖南师范大学主要是针对湖南对外服务、对外贸易,尤其是比较大的涉外企业,像三一、中联、山河智能等大型企业,为他们提供一些法律服务,针对他们的一些特点开展人才培养。同时中非经贸论坛长期落地长沙,我们也会为地方重大涉外交流与交往提供一些具体的法律服务,针对法律人才进行订单式的培养。上午很多高校介绍在本科涉外人才培养方面有大量的项目,和不同性质的涉外人才培养班,我们主要还是立足于培养法科学生中的涉外法律素养,所以我们主要是在国际法课程中加强法律英语、涉外法务等课程。积极引导与组织学生参加各类国际法律竞赛,如国际刑事法庭、贸促杯赛事等等。在硕士阶段,主要是在专业学位中开了一个涉外法务方向,每年大概有十来个学生对这个方向感兴趣,我们坚持把这个方向开出来了,加强这个方向的课程。针对湖南开展“一带一路”的情况,包括跟东北亚、俄罗斯等等,学生主要是就湖南“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法律问题展开针对性研究。与长沙市政府成立了“一带一路”法律研究中心,就他们所需要解决的突出涉外法律问题,组织法律硕士进行专门的研究。博士学生主要是强化国际法人才培养。我在这里特别地呼吁,能够把法律专业博士学位早点开起来,将来博士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主要是放到专业学位中,更加能够体现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实务特点。刚才大家谈到很多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定位于实务型的人才上,一些有条件的高校不仅培养学生通晓国际规则,也培养学生塑造国际规则,地方性高校也能做到。第三,引入优质实践资源参与涉外法律人才培养过程。涉外法律人才之实务人才定位,必然要求引入实务部门的优质资源构建协同培养机制。《宣言》中写得非常好,其第三点特别提到要“强化高校与实务部门之间的协同”,湖南师范大学专门设立实务课程中心吸引实务部门熟悉涉外法律实务的专家到中心授课,中心的实务课程中设有涉外实务课程板块,这一板块主要是根据实务部门的需求结合学生实际情况设计课程,请相关的人员进行讲授,我们在实践中要突出这种协同作战。这就是我的核心观点。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李寿平:《我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面临的困境和应对》无论是本科、硕士还是博士阶段,北京理工大学法学院的人才培养主要还是突出对智能科技与法律交叉融合的复合型法治人才的培养。本科人才培养方面,今年第一个成功申报了法律与智能科技交叉融合双学位本科班,并在今年进行了招生。同时,在硕士的培养上,我们一直坚持通过法律与科技的交叉融合来培养高层次复合型法治人才。随着北京理工大学与中国贸促会联合共建国际争端预防和解决研究院,并成为国际商事争端预防与解决组织的创始会员方,为北京理工大学培养涉外法治人才提供了很好的基础,在此基础上,北理法学将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作为了人才培养的重要特色之一。在思考如何培养涉外法治人才的过程中,我确实遇到不少疑惑和困难,今天,我特意带着这些思考和问题参加这个会议,特与大家分享并交流。2020年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工作会议上提出了十一个坚持,第一次提出坚持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我们对于涉外法治有了更深、更新的一种理解。那么,何谓涉外法治人才呢?结合习主席的历次讲话和中央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文件以及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第一次、第二次工作会议上提出的文件来看,涉外法治人才就是具有国际视野,通晓国际规则的法治人才。通过对习主席讲话和相关文件的解读,我认为涉外法治人才应该广义上理解,其至少包含四个方面的特质,第一个特质是具有国际视野;第二个特质则是通晓国际规则。第三,涉外法律人才应是懂得应用法治思维、法治方法解决涉外法律事务和国际法律事务的人才。第四,涉外法治人才并不是仅仅是字面上的、狭义的“涉外法治人才”,还应该包括国际法治人才。从我们对涉外法治人才的传统理解来看,我们更多地将“涉外法治人才”理解为处理一些具有涉外因素的法律事务的人才。在这个基础上,大家都认为涉外法治主要涉及一些国际经贸规则甚至是外国的国内法律。其实,我们当前语境中的涉外法治不光包括以上方面,还包括国际法治,涉及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法律事务,即能够参与全球治理、参与国际国际规则制定的涉外法治人才。那么如何才能培养涉外法治人才呢?我认为至少应该具备三个方面的条件:针对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我们是否具备实施专门培养方案的条件呢?目前来看,条件是不足的。无论是从本科还是硕士层面来看,我们的培养方案都有各种条条框框的限制,包括现在的本科1+10+X培养模式实际上对我们培养涉外法治人才方案的实施构成了一定的障碍,因为教育部指导意见中的几门课程是必不可少的,这就导致相应的涉外法治课程课时量不足。因此,从这个角度来说,尽管我们需要专门的培养方案,但是制定专门培养方案的制度层面的空间还有待拓展。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离不开相关的国际组织和境外机构作为实践基地,需要我们更新现存的实践模式,从这一方面来看,总部或其专门机构在国内的国际组织寥寥无几,其接收的实习生更是有限,到国外国际组织或境外机构实践实习的可能性也是很少的,因此,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所需的特殊实践基地和实践模式是培养涉外法治人才必不可少的,但是,困难重重。涉外法治人才培养肯定需要意志高素质的师资队伍,但是,从目前国内各高校来看,国际法师资队伍普遍缺乏。从北理法学院的现状来看,国际法方向有11个专任教师,应该说,我们的国际法师资配置在国内是比较高的,但是,仅靠这11个教师很难实施一个完整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方案,我想从师资的数量和质量来说,都需要慎重考虑。以上这些问题,是北理工目前培养涉外法治人才遇到的问题,也是绝大部分院校所普遍存在的问题。怎么解决呢?我有以下两点意见。一是上述问题的存在有一个根本性原因,那就是国际法学科局限,因为国际法不是一个一级学科,无论是师资、课程、实践都被国内法所挤压,要解决问题,就应该让国际法成为一级学科,只有成为一级学科,才能有“国际法教指委”,有了一级学科专业,才能使涉外法治人才的专门培养方案有生存空间,师资才能得到保障。我们的师资体系建设才能进一步得到学校的支持,这是第一点想法,即我们应该加强国际法的学科建设,将其列为一级学科是势在必行的。首先,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一定要促进法学与其他学科的交叉融合。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不仅仅是要支持法学与外语的学科交叉,还要促进外交学、国际关系等学科与法学的交叉融合。目前来看,对于学科间交叉融合这个问题,我们教育部有所认识。这主要体现在从2019年开始设置双学位,启动双学位模式的培养。但我们目前对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主要是针对外语和法律交叉融合。对于外语和国际关系、外交学等学科的交叉还不够,而这些学科的交叉融合,对于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同样是很必要的。其次,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应做到本硕博一体化。我们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如果仅仅停留在本科层面,开展简单的跨专业课程学习,将极有可能导致我们的本科生培养出现“法学不像法学,外语不像外语,国际关系不像国际关系”的现象。毕竟,本科只有四年的时间,难以在短期内达成培养高端法治人才的目标。我认为本硕博一体化是培养高端法治人才所必须的。其中更重要的是,正如武汉大学冯果院长刚刚提出的设立法学博士专业学位的建议。涉外法治人才是高层次的法治人才,不仅要通过本硕一体强化学科交叉,还要设立法学专业博士学位,通过专业学位培养成为高层次实务操作人才。因此,我们如果要建设高层次的涉外法治人才培养体系,呼吁加强法学博士专业学位的建设,这是我国教育部应该给予关注的。再次,需要加强实践体系的建设,要加强在国际组织总部、分支机构的联系,增加学生在国际组织,包括国外的涉外机构的实习、实训的机会也势在必行,这也是我们国家,包括各个院校应该共同关注的部分。同时,还要改革涉外法治人才实践实训模式改革,在实践中提升培养质量。上海海事大学法学院院长王国华:《高素质国际航运法律服务人才培养的探索与思考》在高素质国际航运法律服务人才培养方面,应突破人才储备不足、培养模式滞后等现实瓶颈,从政府、社会、高校三个视角探索人才队伍建设的新模式,以适应航运市场发展、推动航运法治化进程。在打造“21世纪海上丝绸之路”、“海洋强国”等国家战略举措的推动下,我国航运产业蓬勃发展。航运服务是人才密集型产业,没有充足人才队伍作支撑,就无法提供优质的航运服务。当前,航运金融、航运保险、海事安全、海事法律等领域航运法律人才不足的问题,已成为限制国际航运中心建设步伐的主要瓶颈。从这个意义上讲,国际航运法律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水平,决定着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质量。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中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是一个系统工程,法治人才培养是其中重要一环。法治人才培养上不去,法治领域不能人才辈出,全面依法治国就不可能做好。”根据航运产业具有国际性强、适用法律复杂的特点,与其他行业相比,健全航运法治更具有迫切性。航运法治建设跟不上,就会影响新时代经济发展的大局。我国作为航运大国,应尽快建立适应现代国际航运需要的与国际接轨的航运法治,促进航运事业健康快速发展。因此,培养高素质国际航运法律服务人才,将为构建航运产业的法治体系提供有力的软实力保障。随着中国航运企业“走出去”,航运外交进入了合力打造“产业链命运共同体”的新时代,各种摩擦也进入高峰期。我国船员、船队的合法权益保障,必然会涉及外交关系,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中国走向世界,以负责任大国参与国际事务,必须善于运用法治。全球治理体系正处于调整变革的关键时期,我们要积极参与国际规则制定,做全球治理变革进程的参与者、推动者、引领者。”因此,需要高素质的国际航运法律服务人才,在航运外交中传达中国声音,表达中国立场,维护中国利益。我国在国际航运法律服务人才培养方面起步较晚,航运或海事高校屈指可数,能力建设存在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供给侧”与“需求侧”失衡的结构性矛盾较为突出,理论与实践、培养与使用脱节的情况也较为严重。2020年《就业蓝皮书》中显示,近些年来法律人才队伍总量高速成长,但是,全国涉外律师人数却不足万人,仅占律师总数的约1.8%,海商海事律师占比更是微乎其微。同时,在航运法律人才队伍中,法官、仲裁员和律师是一个主要组成部分,实践证明,这个部分熟悉海商法、航运实务、通晓至少一门外国语的专业人才队伍凤毛麟角。因此,我国既缺少航运业务能力强的专业人才,又缺乏拥有扎实外语功底、过硬法律背景的复合型人才,无论是数量还是质量都远远不能满足新时代航运产业的需求。我国尚未形成一套完整高效的涉外航运法律人才培养管理体系,航运类高校普遍缺失专门针对航运法律人才培养而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及配套政策,这使得培养工作长期处于无法可依、无文可依、无策可依的状态。具体而言:第一,专业课程的设置未充分体现大专业小方向、宽专业精方向的“航运法律主干学科+其他人文社科领域基础学科”的复合交融和协同发展理念;第二,教学组织形式相对僵化,未能从人才培养的不同行业、不同地域与不同层次面向角度出发,实现教学主体的多元;第三,未建立起系统化的航运法律人才培养评价机制,评价反馈机制的缺位导致包括学校、用人单位、学生在内的人才培养相关利益者无法客观分析培养过程和质量,更无法判断人才培养目标是否有效达成。与英国、新加坡等国际航运中心相比,在人才培养力度等方面仍有较大差距。以英国为例,其高度重视高端航运人才的培育,以服务市场为导向,支持高等院校与社会组织协同培养行业实际需要的高级专才及复合人才。航运领域所涉法律关系多与船、港、货密切相连,这就要求海商法人才不仅具备法律知识,更要拥有丰富的航运实践经验。我国对于海商法专业学生的业务能力及综合素质培养支持力度尚待增强,航运类高校培育高素质国际航运法律服务人才实效的国际认可度也有待进一步提升。对于我国目前有关国际航运法律服务人才供需状况,进行动态跟踪和考察,按照国际航运中心建设的需求指标,分阶段、分层次、分领域、分缓急,制定国际航运法律服务人才开发战略。法律实务部门、航运实务单位、航运类高校、各类协会等要联合分担人才培养任务,从培养体制与机制、引进和输出人才数量等方面,明确对航运法律服务人才开发的目标和任务,以便定期考核人才开发战略的贯彻效果。通过资格审核和注册管理等方式,把航运法律服务人才分类录入信息库。借助该信息平台,法律和航运实务单位可以宏观的了解航运法律人才的学历层次、实践经历、从业资质,以及信用等级等各类信息,可以从中发掘和跟踪高素质的国际航运法律人才,可以发布并自动匹配人才需求信息。同时,平台自动生成的航运法律服务人才就业率等信息,也可以为航运类高校就业指导工作提供数据参考。2016年起,我国确立了法律职业互换制度,清楚地透露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价值方向,为法律职业间的互换打通了制度渠道,促进法律职业共同体的建设和发展。运用法律职业互换思维,可以鼓励支持海事法院、海事仲裁机构、海事调解组织的法律人才与航运实务单位的专业人才互换交流,为既具备法律素养又拥有航运专业知识的复合型人才培养畅通渠道。一方面,创新培养方式,设立航运法律专项资金,每年选派并资助有潜力的中青年骨干到国际海事组织、国际航运组织、国际海事仲裁机构、海事律所、航运企业,以及国外著名高校挂职锻炼、研修和培训。另一方面,制定航运法律服务人才引进目录,优先引进符合目录的留学回国人员、国内人才以及高校优秀毕业生,并给予户籍、税收等方面的政策优惠;面向世界范围招贤纳士,提高素质人才的比例,制定针对性的资助和奖励办法,简化外籍人才出入境手续和就业许可手续,吸引更多海内外航运法律人才到国内工作。同时,建立海外航运法律人才数据库,使之成为航运法律人才信息平台的重要组成部分。由全国律协海商海事专业委员会牵头,搭建涉外律师事务所和中资企业之间的联动平台,选拔专业的海商海事律师,每年轮流派遣到“一带一路”沿线国家的中资企业挂职锻炼,在我国企业“走出去”的过程中提供更优质的国际航运法律服务。此外,从实习律师和海商法专业应届毕业生中,定向委培一批涉外法律人才,在航运企业的境外机构实习,毕业后定向定期在国外从事航运法务类工作锻炼。海事仲裁机构、海事调解组织可以参考利用法院培训的软硬件设施和系统,对仲裁员、调解员进行培训,主要内容涉及最新航运法律法规、国际航运实务等。并且建立相应的监督考核机制,进一步明确海事仲裁员、调解员选聘标准,每年对海事仲裁员、调解员进行考察,同时,将职业道德与操守作为一项重要参考指标。充分发挥中国船东互保协会、港口协会的作用,引入国内外高级培训师,以从事航运贸易、航运金融、海上航行、港口运营、邮轮经营等航运实务单位为重点培训对象,对标海商海事法律法规、航运管理与实务、法律英语等核心内容,开展航运法律人才培训。建议政府应拨出专项经费,积极支持航运法律服务人才培训中心的建设和发展。大中型航运企业也应大力支持和鼓励具有丰富实践工作经验的员工参与培训,充实航运企业复合型、专门化的人才队伍。法律及航运实务部门,与航运类高校形成联动机制、签署合作备忘录,共建“高素质国际航运法律服务人才联合培养实习基地”。坚持以创新为驱动,引领和创造新需求,形成“需求牵引供给、供给创造需求”的新格局。航运类高校可通过让学生到实务部门实习来提高航运和法务的实践能力,实务部门亦可与航运类高校合作开展航运法律科研项目研究及人才培养合作项目来提升法律实务部门工作人员的专业水平,从而实现双赢。培养什么人,是教育的首要问题。习近平在全国教育大会上强调:“教育必须把培养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作为根本任务,培养一代又一代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立志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奋斗终身的有用人才。”这表明,人才培养始终擦亮马克思主义这个基本底色、始终落实立德树人这个根本任务,最终培育出能够满足新时代需要的人才。航运法律服务人才培养目标也应体现新时代特征,把高素质、国际化作为突出的特色培养目标来对待,培养通晓国际规则、精通国外语言、思想道德素质高、理论实践双融汇的人才。专业培养方案应当更加突出法律职业特点,应当采取多样化的教学方式。例如,重视实践形式的教学,着重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培养。除开设法律文书、模拟法庭和法律谈判等常规课程外,还可增设审判实务、检察实务和律师实务等课程,邀请来自法律实务部门的专家参与到海商法专业的培养工作中来,加强教学与科研、法律实务部门的联系与交流。同时,航运类高校应专门开设航运法律专业职业规划和就业指导课程。第一,建立管理规范、开放共享的运行机制,为在校生提供稳定、优质的学习与实践场所。同时,还应构建用人单位信息反馈机制,对实习学生的校外表现进行长期跟踪以及动态把握,实行全过程的管理、服务和质量评价。引入“订单式培养”的人才培育模式,面向职业需要,为行业输送法律人才,形成法律专业学位教育与航运法律职业队伍建设相互衔接、良性互动的工作格局。第二,推动特色专业课程内容、教学方法的改革。基于涉海法律的实践性,针对航运法律人才所设计的课程体系均应以法律职业的实务应用为基本指导思想。授课教师需从大量的航运案件、司法判例中提炼出海商法的基本理论问题,通过对具体法律规定的讲解、分析,传授法律条文的立法精神、运用技巧,引导学生阅读、思考与讨论,进而掌握海商法的特别制度。课堂教育可以采用模拟法庭与案例研究相结合。进一步深化“双导师”制度建设。成立专门导师组,并吸收法律实务部门的人员参加。高校可以考虑从绩效考核、职称评定、薪酬激励等多维角度向参与实践教学的校内教师适当倾斜。航运类院校要进一步鼓励导师团队探索集体会诊、个别指导的师生互动模式,为涉海法律专业学生开设“导师课堂”或定期举办“导师分享会”等形式多样的教学活动。同时,创设专任教师挂职锻炼考核机制,要求教师带着较为明确的目标外出实习、进修、锻炼,挂职结束返校后需提交与海商法教学相关的论文或考察报告以便学院掌握其成果转化情况。政府、社会、高校共铸高素质国际航运法律人才培养的同心圆,从着力破解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难题入手,进一步出台具体政策和措施。要建立健全人才选拔、培养、推荐、使用、管理、保障的全流程体制,努力实现我国航运法律人才培养“供给侧”与“需求侧”之间的结构平衡,助力海洋强国战略实施及海洋命运共同体建设的全面推进。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院长郝磊:《地方高校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路径探索》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在涉外人才法治培养的问题上的主要探索包括:第一,注重理念上的更新和转换。开始重视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问题,放在一个更高的层次上来认识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重要性。第二,在本科的培养中融入了一些涉外性质的课程。比如说开设了国际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私法、国际争端解决机制等涉外法律课程,还有一些比较法类的课程;同时还开设了部分双语课程及法律英语课程,并尝试与外语学院联合创办了辅修班。在法律人才培养中,不仅注重提升学生对于国内法律制度的学习,而且注重提升对于国际法律规则和涉外法律制度的掌握,体现了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的并重。第三,在研究生的层次上设置了国际法方向,旨在培养系统掌握国际法知识、侧重于涉外法治问题研究的高层次的法治人才。第四,为了配合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注重通过“走出去、请进来”提升学院培养涉外法治人才的能力。一方面充分利用学校的资助计划,派出多位老师到国外进行访学、开展交流,在开拓老师们视野的同时提升了其培养涉外法治人才的能力。另一方面注重邀请国外的专家来院进行交流,先后邀请了美国密苏里大学堪萨斯分校的LYNCH教授,美国天普大学桑国亚先生、日本首都大学东京法学院星洲一郎院长来院交流。第五,注重学生本身的对外交流,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每年都有一定数量的本科生、研究生选择赴国外进行深造,或者是赴国外进行交流,学院也注意为学生赴境外和国外进行交流搭建有益的平台。2019年学院和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签订了双方的合作协议,同时达成了互派交流生的协议。与此同时,学院与日本首都大学东京和美国天普大学等高校也建立了良好的合作关系,天津师范大学在国外建立的孔子学院也为学生提供了出国锻炼的机会,这些无疑为学生赴国外交流创造了良好的条件。此外,有一些外语水平较高的同学到涉外性比较强的单位参与实习实践,也是提升他们涉外能力的一种重要的方式。天津师范大学今后力争在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水平上有进一步提升,主要举措包括:第一、结合自身的特点,搭建培养专门法律人才的平台。借鉴天津大学法学院与律所联合培养涉外律师和天津财经大学法学院创办涉外法治人才实验班的经验。今后天津师范大学学院也将向做得比较好的学院进行学习,为学生搭建更好的平台。第二、作为地方高校,要紧密结合地方社会经济发展的要求和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需求,与实务部门紧密合作。要加强与涉外政府部门、涉外企业、涉外法律服务机构协同育人。天津师范大学法学院1980年建立法学专业以来一直十分注重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今后学院将把实践能力的培养和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结合起来,有针对性地联合培养涉外法治人才,不断地提升自身服务地方社会和经济发展的能力和水平。法学院会利用与澳门科技大学法学院的合作平台,加大交流力度;并以该平台为依托,进一步加强与港澳和其他国家相关法学院校的交流,让更多的学生走出去学习不同法域的法律制度,丰富自己的知识体系,提升自身开展涉外法律服务的能力,同时提升学院的国际化水平。此外,还要做好涉外法治人才培养的规划与设计,选择适合学院特点的培养模式、培养方案,同时运用多元化的方式提升教师培养涉外法治人才的能力和水平,从而为涉外法治人才的培养奠定一个坚实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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