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获得教育部推荐的“教授治学”“学术委员会”高校学术治理体系来了!

学术之路 2022-0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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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领域“放管服”改革实践操作指南(第五期)

来源:政法司

为进一步完善大学内部治理结构,加快推进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许多高校在落实“教授治学”,健全和完善学术治理体系方面进行了有益的探索。本期指南聚焦高校学术治理体系的构建,介绍北京大学在建设学术委员会章程,完善学术委员会制度和中国海洋大学在坚持“教授治学”理念,完善学术治理体系方面的具体做法。

北京大学:建设学术委员会章程,完善学术委员会制度

为完善学校内部治理结构,保障学术委员会有效发挥作用,北京大学于2018年6月审议通过《北京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进一步完善学术委员会制度,促进学术进步。根据《章程》,学术委员会是学校的最高学术机构,统筹行使学术事务的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学术委员会坚守学校使命,维护学校学术声誉,倡导学术自由,鼓励学术创新,服务学校发展战略,独立、公平、公正地履行职责。学校尊重和维护学术委员会的地位,支持其履行职权,保障其决议的执行。

一、机构与职责

1. 学术委员会类型

学术委员会分为校学术委员会、学部学术委员会、学院(系、所、中心)学术委员会,分别是所在单位的最高学术机构。独立的实体教学科研单位(不含挂靠单位)可设立学术委员会,需经过学部学术委员会讨论、校学术委员会审议通过。校学术委员会可设立学术道德委员会、学科建设委员会、教学指导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承担相关职责。各专门委员会根据法律规定、校学术委员会授权及各自章程开展工作。校学术委员会设秘书处,处理校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经费,应当纳入学校预算安排。

2. 学术委员会职责

校学术委员会或授权相关专门委员会行使以下职责: (1)讨论决定学位授予标准、教师职务聘任的学术标准与规程、学术道德规范等学术管理制度;(2)审查评定教师职务拟聘人选、学科专业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等事项,评定并推荐教学和科学研究成果奖;(3)指导学术道德和科学伦理教育,受理审查学术不端行为、学术评价争议,裁决学术纠纷;对前述调查做出结论,提交教师职业道德和纪律委员会等相关部门处理;(4)对学校事业中长期发展规划,机构编制总体方案,教学科研单位的设置,学校预决算中教学、科研经费的安排、分配与使用以及中外合作办学、重大项目合作等提出意见和建议;(5)审议学校、学部、学院(系、所、中心)负责人认为应当提交审议的事项,以及其他按国家或学校规章规定应当审议的事项。

二、委员构成及权利义务

1. 各级委员会构成

校学术委员会:校学术委员会实行定额席位制,委员人数应当与学校的学科、专业设置相匹配,并为不低于15人的奇数。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教授委员、学生委员以及校长与校长委派的委员组成。校学术委员会也可根据工作需要依职务聘任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职务者为委员。其中,教授委员由各学院(系、所、中心)等实体教学科研单位通过民主推荐、公开公正地遴选产生;学生委员2人,包括本科生1人、研究生1人。校长与校长委派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5%;不担任党政领导职务及院系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50%;依职务聘任的委员人数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25%。校学术委员会委员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审核批准后,由校长聘任。

校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由校长提名,校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报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审议后,由校长聘任。

学部委员会:学部学术委员会委员总数原则上为不超过23人的奇数,由所辖学院(系、所、中心)差额推举产生。学院(系、所、中心)党政负责人不担任学部学术委员会委员。学部学术委员会委员经学校党委常委会、校长办公会审核批准后,由校长聘任。

学部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由学部主任办公会提名,学部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报校长审核、聘任。

学院委员会:学院(系、所、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总人数原则上为7-19人的奇数,由本单位党委和行政负责人、本单位有代表性的教授、校外或本单位之外同学科领域的知名学者构成,且本校在职教授人数不低于委员总人数2/3。未设党委的学院、研究院、所、中心的委员构成,在满足上述条件基础上,需有经所属党委提名的党委班子成员作为本单位学术委员会成员。学院(系、所、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由所在院系院长(主任)牵头,在广泛征求意见和民主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委员候选人名单,由学院(系、所、中心)党政联席会讨论通过。未设党委的学院、研究院、所、中心的学术委员会委员候选人名单由院长(所长、主任)主持召开全体教授会讨论确定,报所属党委审核。学院(系、所、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报校长审核、聘任。

学院(系、所、中心)学术委员会设主任1名、副主任若干名,由院长(主任)办公会讨论提出主任和副主任候选人名单,经学院(系、所、中心)党政联席会全体会议选举产生,报校长审核、聘任。学院(系、所、中心)党政负责人不担任学院(系、所、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

2. 委员条件、任期以及权利义务

委员条件:(1)遵守宪法、法律和本章程,坚持原则,顾全大局,为人正派,办事公道;(2)取得突出的教学和科研业绩,工作在教学和科研第一线的在职教师,在本学科领域有重要影响,原则上应为教授;(3)尊重学术自由,致力学术进步,关心学校建设和发展,有参与学术议事决策的能力,能够正常履行职责;(4)委员年龄原则上不超过70岁;(5)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2人或2人以上,不得进入同一学术委员会。

委员任期:委员任期4年,可连选连任,连任一般不超过2届。校学术委员会学生委员任期1年。职务委员随职务任免而更替,校长委派的委员随校长任免而更替。每届中的新委员原则上应不少于总数的1/3。

委员权利:(1)获得有关学校建设与发展的信息;(2)出席学术委员会会议;(3)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发表意见和建议;(4)就学术委员会职责范围内的事项进行审议或表决,其中学生委员没有表决权,且不计入表决基数。委员义务:(1)遵守学术委员会章程,坚守学术专业判断,恪尽职守,积极、公正、公平地履行职责;(2)对规定的诸事项负有保密的义务,有违反保密规定的,一经查实即取消委员资格。情节严重的,予以通报批评。(3)因特殊情况不能出席会议时,应以书面形式向学术委员会主任请假;不能出席会议的委员不得委托其他委员代投票;(4)维护学术委员会议的严肃性和纯洁性,不向学术委员会议动议与学术无关的事项;(5)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涉及委员本人或与其存在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以及导师或合作导师关系的,或者具有其他利益关联的,相关委员应当回避,不参加讨论和表决。

三、学术委员会运行

1. 会议举行

学术委员会通过全体会议履行职责。各级学术委员的定期会议每学年应至少举行2次。根据校长提议或1/3以上校学术委员会委员提议,可以召开校学术委员会会议。根据学校安排,或者根据学部学术委员会主任或1/3以上学部学术委员会委员提议,可以召开学部学术委员会会议。根据学院(系、所、中心)学术委员会主任、院长(主任)或1/3以上学院(系、所、中心)学术委员会委员提议,可以召开学院(系、所、中心)学术委员会会议。学术委员会会议由主任主持,主任因故不能履行职务时,可由副主任代为主持。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应有2/3(含)以上委员出席方可举行。学术委员会会议可根据议题,设立旁听席,允许相关职能部门、教师及学生代表列席旁听。

2. 决议规则

(1)学术委员会会议严格按照预定议程进行。预先未列入会议议程的表决性议题,不得临时动议并仓促表决。如确需临时增加议题,经与会1/3以上委员同意,方可临时增加议题。议题报告人应如实报告议题涉及的全部事实和不同意见。与会委员应认真听取报告人的陈述,阅读相关材料,审议相关建议。如会议认为有必要,可要求有关当事人或专家到会陈述意见或接受询问。(2)学术委员会议事决策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原则上差额投票以到会人员超过1/2为通过,无差额投票以到会委员2/3(含)以上为通过,投票方式由学术委员会主任与具体事项行政主管协商并在会前明确。学术委员会会议审议决定或者评定的事项,一般应当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做出决定;也可以根据事项性质,采取实名投票方式。(3)同一事项在同一次学术委员会会议中不进行第二次表决。学术委员会认为需表决的事项存在尚待调查的问题,经半数以上出席会议的委员同意,可以决定对该事项暂缓表决。遇有紧急事宜需要表决时,学术委员会主任可决定进行通讯投票。

3. 信息和报告制度

(1)学术委员会做出的决定应当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形式予以公示,并设置异议期。在异议期内如有异议,经1/3以上委员同意,可召开全体会议复议。经复议的决定为终局结论。(2)学术委员会会议须制作会议文件,包括会议决议、决定和纪要。会议决议、决定是就有关学术问题做出明确判断的正式文件。会议纪要是记载会议一般意见、建议、活动情况的正式文件。上述文件经学术委员会委员通讯审议、批准,由学术委员会主任签发。(3)校学术委员会建立年度报告制度,每年度对学校整体的学术水平、学科发展、人才培养质量等进行全面评价,提出意见、建议;对校学术委员会的运行及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总结。

附件:改革中涉及文件目录

《关于印发北京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的通知》(校发〔2018〕166号)

中国海洋大学:坚持“教授治学”理念,完善学术治理体系建设

中国海洋大学立足建设特色显著的世界一流大学长期发展目标,坚持“教授治学”理念,积极探索机制体制创新,通过加强校学术委员会的制度建设,进一步健全学术治理体系的组织架构和运行机制,有效规范校内学术相关事务和活动,逐步在高层次人才引进、学术评价、学科规划和建设等学术事务中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初步形成了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治理体系。

一、完善学术委员会制度,促进学术治理体系建设

作为全面深化落实综合改革,推进中国特色现代大学制度建设,完善内部治理结构的重大举措,中国海洋大学着力完善以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治理体系建设和制度机制建设。《中国海洋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规定“校学术委员会作为学校最高学术机构,在学校学科建设、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风建设等学术事务中要行使决策、审议、评定和咨询等职权。”(《中国海洋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海大字〔2014〕26号))

1.实行席位制

为充分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校内部治理体系中的核心作用,有效促进“双一流”建设和学校内部治理水平提升,在学术委员会成员构成方面,《章程》规定,“校学术委员会由学校不同学科、专业具有教授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组成,其中应有青年教师代表,校学术委员会人数应为50人左右的单数。其中,担任学校及职能部门党政领导职务的委员,不超过委员总人数的1/4;不担任学校党政领导职务及学校主要负责人的专任教授,不少于委员总人数的1/2。”

“学校学术委员会组成实行席位制,由教授席位、院士席位和岗位席位构成。教授席位委员经民主推荐,并由校长提名,教授代表会议选举产生,院长席位委员由一定数量符合条件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担任,岗位席位委员由分管学术工作的校领导担任。”

2. 设立专门委员会

为进一步完善学校学术委员会的组织体系,根据《中国海洋大学章程》和《中国海洋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的相关规定,“学术委员会根据需要设置专门委员会,代表学术委员会承担相关职责,处理专门领域学术事务。“学术委员会内设学科建设与学术评价、学风与学术道德、教学委员会等3个专门委员会,并在学校学术事务管理工作中发挥起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

“学校建设与学术评价专门委员会是中国海洋大学学术委员会内设的负责学校学科建设、队伍建设、科学研究、学术评价领域相关学术事务规划、咨询、评议和协调的专门机构,在授权范围内代表校学术委员会行使职权,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向校学术委员会报告工作。”(《中国海洋大学学术委员会学科建设与学术评价专门委员会规程》)

“学风与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是中国海洋大学学术委员会开展学风建设和学术道德规范工作的专门机构,在授权范围内代表学术委员会行使职权,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中国海洋大学学术委员会学风与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规程》)

“教学委员会是中国海洋大学学术委员会内设的教学指导专门委员会,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根据校学术委员会的授权和本规程开展工作。教学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开展教育教学相关学术事务的审议、评定、咨询工作。”(《中国海洋大学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委员会规程》)

3. 设置学院分委员会

“学院设置学术分委员会。学术分委员会在各自学院和有关学科的学术评价、学术发展和学科建设、学风建设等学术事务中行使审议、决策、评定和咨询等职权。”目前,学校共设有海洋与大气学院学术分委员会等20个学术分委员会,各分委员会都制订了相应章程。

4. 保障机构编制

中国海洋大学还在行政运行体系上给予学术委员会充分的机构编制和人员配备,专门设置了校学术委员会办公室(正处级单位),设主任1名、副主任1名、秘书2名,从机构运行上有效保证了校学术委员会各项工作的有序开展,并建立起了校学术委员会及其下设各专门委员会的常态化运行机制,确保了学术委员会为核心的学术治理体系运行有力、有效。

二、关注学术权力,发挥学术委员会在学校内部治理体系中的作用

学校赋予学术委员会在学术事务方面充分的自主权,学校章程规定下列学术事务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一)学科、专业建设规划,自主设置或者申请设置学科专业;(二)教学、科研成果与人才培养质量的评价标准及考核办法;(三)学位授予标准及学位授予实施规则,学历教育标准及人才培养方案;(四)学术道德规范与学术评价规则;(五)学术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和学术分委员会规程;(六)学校认为需要由学术委员会审议决定的其他学术事项。”

1. 学科建设和规划

一流大学的建设是以一流学科群建设为基础,为有效保障学校“双一流”建设成效,充分发挥学科建设与学术评价专门委员会在学校学科建设、队伍建设、科学研究、学术评价领域相关学术事务中的规划、咨询、评议和协调作用,校学术委员会在本专门委员会下设置了海洋科学与技术、生命科学与技术、工程技术、人文社会科学等四个学科指导组,与学校优势学科群相呼应,充分发挥其在学科建设、学科规划方面的指导作用。

在学校一流大学建设及学科群建设方案制定过程中,校学术委员会召开专题研讨会,根据学校的发展现状和目标,分别从学校整体发展、机制创新和政策保障、人才引进与队伍建设、科学研究与服务社会、平台建设、人才培养等方面,提出了一系列战略性意见和建议,为一流大学建设方案及学科群建设方案提供了战略指导。

2. 人才评价与人才引进

队伍建设,人才为本,围绕高层次人才引进,建立健全人才评价机制是核心要务,目前学校已经形成了由校外同行专家评审、学院学术分委员会评议推荐、校学术委员会答辩审议的高层次人才引进评议机制,并且在高层次人才推荐方面学术委员会也发挥了重要作用。全面地体现了学术委员会学术评价的重要职能,有效助力学校人才队伍建设。

3.学风和学术道德建设

中国海洋大学在学术委员会下设了学风与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负责开展学风建设和学术道德规范工作的专门机构,在授权范围内代表校学术委员会行使职权,接受校学术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它承担对学术不端行为进行受理、调查、认定及提出处理建议的重要职责。为有效落实《高等学校预防与处理学术不端行为办法》(教育部40号令)的文件精神,首先明晰了校内学术不端行为的处理规程和要求,同时引入由律师、法官和法律专业教师等组成的专业法律团队必要时邀请纪委监察机构人员参与调查,确保了学术不端行为认定程序到结果的客观性、准确性和合法性,促进了学校学术道德和学风建设的常态化和规范化管理。

附件:改革中涉及文件目录

1.《中国海洋大学学术委员会章程》(海大字〔2014〕26号)

2.《中国海洋大学章程》(海大字〔2015〕2号)

3.《关于印发〈中国海洋大学学术委员会学科建设与学术评价专门委员会规程〉〈中国海洋大学学术委员会学风与学术道德专门委员会规程〉〈中国海洋大学学术委员会教学委员会规程〉的通知》(海大字〔2017〕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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