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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界富阳第一人 法学家教育家大法官——洪文澜先生(二)

学术之路 2023-03-25

Editor's No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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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界富阳第一人

法学家教育家大法官——洪文澜先生

叶青青/文

 


(六)洪文澜、倪征燠等担任 “讨论战后法规特种委员会” 委员—战罪审判与重建法制

1945年2月22日,司法院成立了“讨论战后法规特种委员会”,由洪文澜、倪征燠等人担任委员,进行战后民刑事法规的整理工作。

1945年8月15日下午,位于陪都重庆的国民政府立法院礼堂座无虚席。这里正在召开一个报告会。会议的主角是吴经熊,他刚刚以中国代表团法律顾问的身份,参加了在美国旧金山召开联合国制宪会议。吴经熊正在向立法院报告三个多月来的经过。窗外传来久违的鞭炮和欢呼声,结束了他的报告,——我们抗战胜利了。

八年抗战中断了中国法制现代化的步伐。战争结束后,对于中国法律届人士来说,面临着两个问题:一个是审判日本战犯和汉奸,另一个是恢复和重建法制。

恢复和重建的步伐从1943年就开始了。这年的元旦节,国民政府发布了年度施政大计,试图从内政、外交、交通等十个方面为战后复员做准备。由谢冠生担任部长的司法行政部,也拟订了4个方面的具体计划,包括司法复员工作计划、恢复法院计划、恢复监所计划、储备司法人员计划等,试图从4个方面来就恢复和重建法制。

二战胜利前夕,同盟国在伦敦组织了调查战罪委员会,设远东分会于中国重庆,王宠惠代表中国出任委员。与此相对应,在行政院设立了敌人罪行调查委员会,负责战犯罪证调查工作。1945年5月改隶司法行政部后,谢冠生指派刑事司司长杨兆龙兼掌其事,倪征燠佐之。杨兆龙还奉命起草了《战争罪犯审判条例》,作为审判日本战犯和汉奸的法规。当时,战犯罪行调查工作由各地司法机关进行初步调查与审核后,呈杨兆龙核定,最后经外交部转送同盟国调查战罪委员会远东分会审查,作为东京国际军事法庭和国内10个城市的军事法庭审判战犯、汉奸的证据。

倪征燠:中国第一位国际大法官

倪征燠[yù](1906—2003),中国第一位国际大法官,我国著名的法学家。倪征燠可以说是与中国二十世纪法制史同行一生的人,用他自己的话说是:“我的一生没有离开过一个‘法’字。”

1906年出生于苏州府吴江县(今苏州市吴江区)的黎里镇, 1928年毕业于东吴大学法学院;之后留学于美国斯坦福大学法学院,获得博士学位,受聘为约翰霍普金斯大学荣誉研究员。1931年起先后在上海东吴大学、大夏大学、持志大学讲授国际法、国际私法、比较民法、法理学等课程。1946年-1948年参加东京审判。1971年,中华人民共和国重返联合国后,他多次作为代表出席国际海洋法大会;1981年当选为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委员;1984年,倪老以他高尚的品格和资深的阅历当选为联合国国际法院法官,成为新中国历史上第一位享受到国际司法界最高荣誉的国际法官。1987年当选为国际法研究院联系院士。

 

《中华民国政府军政职官人物志》

 

 

(七)民国政府第一届大法官洪文澜

司法院大法官,是中华民国依照《中华民国宪法》于最高司法机关—司法院中所设置,具有解释宪法、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之职务、审理政党违宪解散案及总统、副总统弹劾案权限之常设“机关”。

《中华民国宪法》在1947年1月1日公布,同年12月25日施行。《宪法》吸收了孙中山先生的宪政思想。根据孙中山先生的“权能分离”理论,即国家政权由人民享有,政府则享有国家的治理权。结合西方三权分立与中国历史上的科举制和监察御史制度,孙中山先生提出了五权宪法的构想,将国家权能划分为立法、司法、行政、监察和考试五大职能。

“《宪法》”对于国家政治体制的建构基本沿袭了孙中山先生的这一构想。国民选举国民代表组成国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政权,国家设置立法院、司法院、行政院、监察院和考试院五大中央机关行使上述五大国家治权。其中“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负责解释“宪法”和统一解释法律和命令,并有权审查法律与“宪法”是否抵触。

制宪之初,即于宪法第78条、第79条规定,司法院设大法官,掌理解释宪法,并且有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的权限,开启中华民国由大法官行使法令违宪审查权的司法制度。

司法院大法官执行职权须超出党派以外,独立行使职权,不受任何干涉。其职能主要在于审理三类案 件:其一,解释宪法案件;其二,统一解释法律及命令 案件;其三,政党违宪解散案件。 

对于解释宪法与统一解释法令案件,大法官以会议方式合议审理;对于政党违宪解散案件,大法官组成宪法法庭合议审理之。而主席是司法院院长,院长无法主持时,就让副院长代为主持,因此大法官会议的成员包括司法院院长、副院长。

1948年7月1日,司法院于行宪后成立,院长为王宠惠。总统蒋中正依宪法和司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提名江庸、洪文澜、林彬、等十七人第一届大法官会议大法官,江庸、洪文澜、林彬等十二人于1948年7月15日经监察院同意任命。第一届大法官会议于1948年9月15日举行,《司法院释字第1号解释》于1949年1月6日公布。第一次会议制定通过《司法院大法官会议规则》,共21条,作为行使解释宪法权力的具体依据。依此规则,首届大法官会议共进行了79件“宪法”、统一解释法律法令,其中“宪法”解释23件,对明确“宪法”含义,推动“宪法”与社会现实的结合起到了较大作用。至此,新的民国宪法解释体制正式运作。

林彬,字佛性,1893年生,浙江乐清人,1919年毕业于北京大学法律系,历任北京医科大学秘书,地方法院检察官,推事,高等法院庭长,最高法院推事,国民政府法制局编审,行政院参事.立法院成立后,任立 法院一,二,三,四届立法委员,并兼任宪草法制,民 法,刑法委员会委员及法制委员会委员长,参与起草 国大组织法及代表选举法;1942年4月,任考试院法 规委员会委员;1945年5月,任中国国民党第六届中央监察委员;1946年当选为制宪国民大会代表;1948 年当选为行宪国民大会代表;1948年7月当选为司法院大法官.1949年以后,赴台,历任司法行政部部长,台湾大学教授,总统府国策顾问.着有《民法总则》,《民法物权》,《民法亲属继承》,《刑法各论》, 《刑法总则》,《民法概论》,《民刑法概要》等。


(八)洪文澜:司法、监察两院之法律案提出权

肖高华教授(贵州财经大学马克思主义学院)在《近代中国监督制度资料整理与研究》(18ZDA199)一文中提到“监察院与立法院、行政院、司法院之监督权限问题”引用洪文澜在1948年第52期《智慧》中发表的《司法监察两院之法律案提出权》。

关于监察院能否拥有提案权问题,汤吉禾、伍士焜、洪文澜、林时圣等人先后对此进行了思考。

早在《五五宪法草案》制定之际,时任国立中央大学政治系教授汤吉禾建议,应于宪草中明确规定监察院拥有对主管事项的立法提案权,认为此种提案权是“行使监察权之必要手段”。但出于对各种因素的考虑,此时监察院拥有提案权问题暂时搁浅。抗战胜利之际,随着即将从“训政”向“宪政”体制转变,监察院拥有提案权问题被提上议事日程。国民党中央监察委员会秘书伍士焜主张,在“行宪”后监察院应拥有提案权,“方能使充分行使监察权之凭藉”。“行宪国大”会议前后,对此问题的讨论进入白热化阶段。

时任司法院大法官会议大法官洪文澜主张:监察院有向立法院提出法律案的必要。同时,为了避免监察院拥有提案权而与立法院存在着权限冲突,他主张在监察院提出各种法律案时,应将法律草案送请立法院议决,法律案或可或否或修正,其权力最后仍然操诸立法院。洪文澜的提案权设计方案,一方面使监察院有提出法律案的权能,另一方面又希望无损于立法院立法权的行使。而林时圣认为监察院不应拥有提案权。其理由是,监察院为纯粹的监察而非立法机关,监察院行使弹劾、纠举等权,立法院专管立法,立法权与监察权两权分家互不侵权,监察院实在没有向立院提出法律案之权的必要。

鉴于朝野对监察院能否拥有提案权之讨论无法达成一致意见,蒋介石特意召集立法院院长孙科、监察院院长于右任会商。立法院与监察院两方势力达成妥协,孙科、于右任都以个人名义,对监察院有向立法院提案之权表示同意。在立法院与监察院方面达成初步意见后,最终决定将监察院能否拥有提案权问题“提交大法官会议解决”。

王宠惠:民国第一法学家,大学者、大师也。

王宠惠(1881.10.10.-1958.3.5),字亮畴,祖籍广东省东莞市,出生于香港荷李活道75 号的道济会堂。王宠惠是近代中国第一张新式大学文凭的获得者,曾任中华民国外交部长、代总理、国务总理,并为海牙国际法庭任职中国第一人。他是民国时期著名法学家、政治家、外交家,曾参与起草《联合国宪章》,被聘为国立复旦大学法学院教授。在美期间,王宠惠协助孙中山起草了《中国问题的真解决》一文,并与孙中山探讨过五权宪法。

王宠惠一生中先后撰写了《宪法刍议》《宪法危言》等一系列的法学作品,探讨了中国宪政设计的原则和方针,其思想不仅奠定了中华民国的立宪基础,而且引领了近代中国的宪政风潮,被誉为近现代中国法学的奠基者之一。

 

(九)法学家洪文澜编著《民法债编通则释义》

洪文澜先生编著的《民法债编通则释义》有很高的学术成就,引发广泛的社会关注,各级司法机关、律师、各个大学法律学生争相购买。从1932年初版,就被抢购一空,又在1933年第三版,1935年第四版,1936年再版,1937年再版,1941年第三版再版,1941年第三版再版,1948年新版,1948年新一版。至今被中国人民大学、国家图书馆、北京大学、哈佛法学院收藏。各大法学教授所引用和推崇。如在《中国应用法学》(京)2017年第20172期,作者:张双根、朱芒、朱庆育、黄卉。张双根:《 (对话)中国法律评注的现状与未来》中表示“在某种程度上说,法条注释一直是民国以来民法教科书的写作传统,民国不少著名教科书更是径直以“释义”为名,象欧阳谿先生的《民法总则释义》、洪文澜先生的《民法债编通则释义》等,独自一人完成工作量如此巨大的法条注释,很了不起。这个传统直到今日台湾地区还得到维持”。如《现代法学》1997年第2期肖厚国教授西南政法大学《特定物债权之保全—以二重买卖为中心》。蔡晓荣:《文本、判解及学说:近代中国侵权行为法的生成谱系》认为“从学说层面看,近代民法学者对侵权行为法的学理阐释及对构筑本土特色的侵权法制度的智力参与,也是近代中国侵权行为法生成的一种重要助力”,等等。

洪文澜先生另编著有《民事诉讼法》(1911—1949)收藏于浙江图书馆。《民事诉讼法讲义》南京国立中央大学出版,收藏于国家图书馆。《民事法规及判例:债编》司法行政部法官训练所出版,收藏于斯坦福大学。《民事诉讼法讲义》上海法学编译社,1932年初版。《民法实用债编》司法行政部法官训练所出版。《民事诉讼法》1932年中央政治学校出版。《民事诉讼实务》中央政治学校出版。《民事诉讼法讲义》中央政治学校1935年出版。据《百年朝阳:历史的纪念与仰望》2015年10月法律出版社出版。

          

 

(十)洪文澜主持审判轰动全国的“刺杀孙传芳案”

1935年11月13日,农历十月十八。那天是周三,天津佛教胜地居士林的讲经日。大德高僧富明法师正在台上讲经,台下坐着许多居士聚精会神地听着,其中有一位年老的男居士坐在大堂正中间的太师椅上,虽然看上去已是一副与世无争的模样,但眉宇间仍留有一股枭雄之气,可知定非等闲之辈。

已是初冬季节,津门天寒地冷,讲经堂的后面生着一个大火炉,堂内温暖如春。一位年约三旬、长得丰腴白净的女居士原来坐在火炉前面,借口背后的火炉太热,与看堂人商量,得到允许后,往前几排移动。没有人在意这样一个细节。女居士走到正在闭目听讲的年老居士后面,掏出一把手枪,对着老者后脑勺开了一枪,紧接着又对其太阳穴和腰部各开一枪。枪声打破前一刻还宁静的讲经堂,老者立刻倒在血泊之中,居士惊恐地站起来逃窜。富明法师睁眼细看,这是他介绍入林的女居士董慧呀!而被杀死的男居士是居士林的理事长、寓居津门多年的原“五省联军总司令”孙传芳。女居士显然是经过细心策划,杀人后没有逃走,而是从身上掏出一摞传单散发,大声喊道:我是施剑翘,为报父仇,打死孙传芳。一人做事一人当,决不牵连别人!有胆大者拾起传单,只见传单上写着:

 

(一)今天施剑翘(原名谷兰)打死孙传芳,是为先父施从滨报仇。

(二)详细情形请看我的告国人书。

(三)大仇已报,我即向法院自首。

(四)血溅佛堂,惊骇各位,谨以至诚向居士林及各位先生表示歉意。

然后女居士让人打通警察局的电话,向警方自首,待警察来后放下武器束手就擒。当天下午6点,《新天津报》发出号外,报道了“孙传芳被刺死,施小姐报父仇”这一特大新闻。次日,天津、北平、上海各大报纸都以头号标题刊载了这一消息。施剑翘为什么要杀孙传芳,还得从十年前说起。

1925年秋,直奉大战爆发,奉系军阀张宗昌与直系军阀孙传芳为争夺鲁南、苏皖北部鏖战。奉系第二军军长、前敌总指挥的施从滨奉张宗昌之命打先锋。施从滨是安徽桐城人,故乡在孙传芳的地盘内,孙传芳连发三封电报要施倒戈,与他同他合作。——北洋军阀混战中此类临阵倒戈的事太多了,最著名的就是冯玉祥。但施从滨不予理睬,孤军深入,在皖北固镇兵败被俘。孙传芳下令将施从滨枪毙、枭首,并将他的尸首挂在蚌埠车站,示众三日。

北洋军阀之间打来打去,高级将领被俘,一般不会杀掉,有时候敌方还会给一笔银子让其回家养老。杀俘枭首,在那个时代也是犯众怒的事。

施从滨死时,施剑翘刚20岁。施剑翘决心为父亲复仇,十年来做了充分的准备,她通过手术放开了裹着的双足,并练习枪法。辗转各地四处打听下野的孙传芳的行踪。终于功夫不负有心人,她得知孙传芳隐居津门,并和靳云鹏一起主持居士林,每周三、日两天聚集居士听高僧大德讲经。于是施剑翘化名董慧,通过人介绍结识了富明法师,成为一名能够进入居士林听讲的女居士。这一切,杀人无数的孙传芳哪能提防?于是,在施从滨被孙传芳砍头示众整整十年后,发生了弱女为父复仇,亲手杀死孙传芳的那一幕。

随即,她就被捕入狱。这桩命案轰动全国,引起巨大关注,大家都认为她是女中豪杰,有骨气有血性,不该被判刑。可一审时她被判决10年有期徒刑,二审改判7年。但施剑翘表示不服,再次上诉到最高法院。

当时的全国妇女会,江宁、扬州、江都妇女会,旅京安徽学会,安徽省立徽州师范等团体则尤其同情施剑翘,纷纷通电呼吁,希望最高法院能对施剑翘援例特赦。另外,此案还惊动了大名鼎鼎的冯玉祥将军。冯玉祥不认识施剑翘,但辛亥革命时期,冯玉祥曾与施剑翘的生父施从云一起奋勇战斗过。他闻讯后立刻联合民国元勋李烈钧、于佑任、张继、宋哲元等人,请求南京政府特赦为父报仇的孝女、为民除害的侠女施剑翘,以敦化人伦,弘扬正气。有的报纸还披露了冯玉祥曾单独向蒋介石请求特赦施剑翘的消息。

最高法院院长焦易堂将该案交由刑事法庭第九庭庭长洪文澜具体负责审理。庭长洪文澜开庭审理时,邀请居正、焦易堂陪审,请国民党元老冯玉祥、李烈钧、于佑任、张继、宋哲元等人旁听。

9月25日,司法院院长居正主持召开第20次院会,司法院副院长覃振、司法行政部长王用宾、最高法院院长焦易堂、刑九庭庭长洪文澜、行政法院院长茅祖权、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长郑烈、司法院法官训练所所长洪兰友等司法政要均出席该会,会上洪文澜将施剑翘杀人案判决确定应否特赦案列为临时动议事项。最终,国民政府司法院高层认为其志可哀,其情可原,决定特赦施剑翘。决议正式呈请国民政府主席林森签署特赦令,予以特赦。


 

1936年10月14日,国民政府主席林森向全国发布公告,明令赦免施剑翘。其令曰:“据司法院呈称,施剑翘因其父施从滨曩年为孙传芳所惨害,痛切父仇,乘机行刺,并即时坦然自陈,听候惩处。论其杀人行为,固属触犯刑法,而以一女子发于孝思,奋身不顾,其志可哀,其情尤可原。现据各学校各民众团体纷请特赦,所有该施剑翘原判徒刑,拟请依法免其执行等语。兹依《中华民国训政时期约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宣告将原判处有期徒刑七年之施剑翘特予赦免,以示矜恤。此令。”17日,司法行政部呈复司法院,已奉命“令饬河北高等法院首席检查官即将该施剑翘提释”。就这样,施剑翘入狱不到一年便重获自由,洪文澜主审的这起震惊全国的案件也尘埃落定。

居正:民国司法院第一人

居正(1876—1951年),原名居之骏,字觉生,又字岳崧,别号梅川居士。湖北广济(今湖北武穴)人。中国近现代民主革命家、政治家、法学家 。

1905年赴日本留学,入日本法政大学预备部和本科法律部,不久由宋教仁介绍加入中国同盟会。曾先后参与组织了武昌起义,在反袁斗争中担任东北军大司令,随孙中山参加护法运动,丰富的革命斗争经历奠定其在国民党内的元老地位。其后曾连续出任国民政府委员、司法行政部部长、司法院院长等一系列显赫的司法要职。1949年去台湾,1951年在台北病逝。著有《辛亥亲历记》《梅川日记》等。有《居正先生全集》3卷行世。

居正曾任中华民国司法院院长(1932-1948)一职十六年,任职期间,试图将中华民国纳入法治轨道。居正的以法治国思想既具有较强的现代性。又有明显的中国传统法律文化的传承,探讨其思想,对于从法律角度认识民国时期的社会情势颇有助益;而其富有个性的观点,对当代中国法律人亦有启发。

民国时期最高法院检察署检察长郑烈

郑烈(1888~1958年)字晓生,号天啸生,闽侯县城门乡(今福州市仓山区城门镇黄山村)人。其女郑秀系曹禺的第一位夫人。1905年,郑烈东渡日本入东京弘文学院普通科学习两年,并于1906年加入中国同盟会,参与林文、林觉民等人在东京郊外密设的中国同盟会第十四支部(福建支部)的活动。1907年入江京大学攻读法律,获法学士学位。1949年,郑烈辞职赴台湾,著有《精忠柏史剧》、《历代人物评咏》、《黄花岗烈士林大将军传》、《黄花岗福建十杰纪实》、《啸余吟草》、《中国新刑法判解汇编(总则)》等。


(十一)担任法学会理事、发表《考察日本司法报告》

中华民国法学会是近代法学领域发展最成熟、最有影响力的学术社团。它组建于20世纪30年代,以清末民初回国的一批法学精英为中坚力量,致力于法律知识的传播、法律改革的呼吁和评判、法学研究的推进和法学学科体系的构建,对中国法制近代化和法学近代化进程产生了深远影响。

《中华法学杂志》,1930年在南京创刊,由南京世界学院中华法学杂志社编,谢冠生曾任主编。1936年起成为中华民国法学会主办的学术刊物,由中华民国法学会编委会编辑。1937年停刊。一年后,又复刊于重庆。1946─1948年转迁上海,由大东书局出版。中华民国法学会编委会,在不同阶段均由法政各学科的著名专家组成:夏勤(诉讼法学,曾任主任委员)、洪兰友、洪文澜(民事诉讼法学)等。

该会出版的会刊《中华法学杂志》以政治统治的中心区域为基地,影响力波及全国,以建立中国本位新法系为目标。石志泉、洪文澜在《中华法学杂志》1935年第6卷第4期到第9期,分期发表了《考察日本司法报告》,广泛介绍西方的法学与法律,开阔了人们的思路,代表了当时法学研究的最高水平。

1935年9月,中华民国法学会在南京成立,成立之日正是国民政府第一次全国司法会议闭幕之日,司法会议的全体代表是学会的发起人。关于学会成立的缘由,载于《中华法学杂志(新编)》1936年第1卷第1期的《中华民国法学会宣言》有这样的记述:“此次司法会议,为期至促,而于司法现状之改良,与其前途之进展,为事其繁,需时亦久,惧贻一暴十寒之忧,思程日就月将之效。于是议设立本学会,事属创举,询谋佥同。以为必如此,乃能處续此次会议之工作,以完成伟大之职责与使命。”

张知本也在该期杂志的《中华民国法学会之使命》 一文中,回忆道:“司法会议本来是一种临时集合,时间方面受有限制,所以有许多广泛而琐碎的问题,在会议席上没有讨论的机会,于是大家就觉得有于会议后组织一正式 团体以继续研究各项法制的必要,这样,才有本学会之产生。”

由此可见,中华民国法学会的成立与第一次司法会议的召开直接相关,由参加司法会议的代表临时起意,经大家讨论一致赞同而成立,目的是为法学界人士提供一个研究交流的平台,研究法学、改良司 法现状、改进国家法律生活。

 “政治本位”是中国传统文化的一种特点,这在知识分子身上常常表现为学术与政治的结合。法学会虽然从形式上看,活动内容以出版法学书刊、增进学 术交流、鼓励学术研究为主,而不是为某一政治集团服务,充当国家政治机器的传声筒,但法学会纲领确输法律思想是法学会的重要使命,相应地,学会领导群体从一开始就与政治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南京国民政府的政治架构是五院制,学会领导群体中多人都在五院中任要职。第一届法学会常务理事会成员尤其地位显赫,会长居正为司法院院长,副会长覃振、戴传贤分别任司法院副院长和考试院院长,委员中王用宾为司法行政部部长,洪文澜为司法行政部民事司司长,茅祖权为行政法院院长,孙科为立法院院长,孔祥熙为行政院副院长。五院中除了监察院外,都有掌权者在法学会兼职。

中华民国法学会1935年成立,1947 年停止工作,共存在13年(全面抗战爆发后,法学会会务一度暂停),作为民国后期“国内唯一健全之法学团体”,其在弘扬民主法治、鼓励学术研究等方面起到了重要的作用,法学会还集中了全国的法学界精英,形成巨大的凝聚力,有力地推动了中国法学学科体系的发展。


(十二)国民党政府的腐败和专制——洪文澜拒绝蒋介石邀请他去台湾

1949年国、共两党决胜前夕,中国的法律精英们也正是呈现追随共产党、信仰马克思主义的左翼;紧跟蒋介石、信仰其“一个党、一个主义、一个领袖”专制主义的右翼;以及介于这两者之间,既不信仰马克思主义、也不信仰蒋介石那一套的中间知识分子这三部分。客观地说,当时左翼和右翼都是少数,而多数则是中间立场的知识分子。

然而,当尘埃即将落定,法律精英们必须在大陆、台湾和第三地之间作一抉择时,一个显而易见的事实是:法律精英中的左翼和中间汇聚在一起,抛弃蒋介石,投向共产党。

  法学、政治学不像自然科学那样离政治较远,因此,倪征燠、洪文澜等民国时期的法律精英们大都在政府里担任要职,根据历史记载,他们都是蒋介石“抢救大陆学人”(去台湾)计划中的重点对象,此外他们也有到香港或国外工作的机会。但他们为何最终弃蒋投共、甚或为此成为蒋介石的通缉对象(如夏勤、杨兆龙)呢?

  无法容忍国民党政府的腐败和专制。倪征燠先生《淡泊从容莅海牙》对抗战胜利后国民党接收大员们“五子登科”、政府效率低下等腐败现象有详尽描述。对蒋介石拼命鼓吹的“一个主义、一个党、一个领袖”等专制独裁理念,大部分法律精英们难以认同。

中国共产党高举民主、法治和人权大旗,和国民党作斗争,取得了不少法律精英们的好感。如杨兆龙、韩德培等前辈当时都阅读过毛泽东的《新民主主义论》、《论联合政府》等,重庆谈判期间美国记者问毛泽东:“中共对‘自由民主的新中国’的概念及界说为何?”毛泽东答曰:“‘自由民主的中国’将是这样一个国家,它的各级政府直至中央政府都由普通平等无记名的选举所产生,并向选举它们的人民负责。它将实现孙中山先生的三民主义、林肯的民有民治民享的原则与罗斯福的四大自由。它将保证国家的独立、团结、统一及与各民主强国的合作。”毛泽东的这一回答博得了大部分法律精英的掌声。可以说,重庆谈判是毛泽东在法律精英们心目中形象超过蒋介石的转折点。郝铁川(作者系上海市文史馆馆长、华东政法大学博导)2014年08月26日在法制日报发表《专制腐败使法律精英弃蒋投共》。

 


建国后,继续任教高等院校,兼任上海法学会常务理事、《华东法学杂志》副主编、中国国民党革命委员会上海虹口区委主任委员、虹口区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等职。1953年7月退休。1971年,病殁于上海。


(十三)洪文澜与富阳各大家族的交往

洪氏家族,在富阳属名门望族,洪文澜先生祖父洪承纲(1833~1911),字常甫,生于清道光十三年,遇皇帝恩赐给冠带。民国八年,奉大总统题褒,追赐“义声载道”匾额。父亲洪法震(1867~1911),字秋生,号子霆,秀才。生五个儿子,四个女儿。洪文澜排行第二。

二弟洪文波(1893~),谱名世堃,字赓林。取上图山举人柴纪堂女儿为妻。三弟洪文淵(1897~1942),谱名世林,字奎林。四弟洪文涛(1898~),谱名世勳,字松林,娶东梓关许秉甘女儿为妻。

洪文澜先生在富阳县立第一高等小学校读书时,与东梓关“许十房”许正笏字凯元,常安镇名门李望春之子李宝森等为同学。和许正笏、柴阴青为第一期毕业生,感情甚笃。在《富春许氏宗谱》民国三十七年十一月洪文澜先生写给许正笏的父亲许秉甘先生的《许紫封先生家传》中说:文澜少时与正笏为同学,季弟文涛为先生女夫,又至戚焉,故得备闻先生平日之行谊。

洪文澜的母亲是金守淦姑父的堂妹,在北京时,金守淦与郁华、洪文澜、李宝森(任最高法院庭长)等同乡经常聚会。

许正笏的第二个女儿许素娣嫁给叶柄喜的第二个孙子叶上宾,洪文澜的弟弟是叶上宾夫人的姑父,所以,两家为姻亲,关系密切。民国二十三年洪文澜、金守淦给叶柄喜先生做寿时,自称为世姻弟。

《富阳洪氏谱》记载,郁华先生在中华民国十三年三月写的《常甫公传》中说,于民国七年在北京认识赋林,前此虽生同里而未之见也,又二年赋林自京师高等审判庭推事擢大理院推事,遂同官。

民国十三年八月,金守梅(鹤庄)、金守淦(任父)、郁华(曼陀)、

李宝森、郁浩(养吾)、郁文(达夫)、汪绍功等为洪文澜先生母亲做六十大寿。

 


民国二十三年八月,洪文澜先生母亲七十大寿,中国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兼常务委员并兼中央政治会议常务常员、国民政府司法院院长并兼最高法院院长居  正,最高法院检察暑检察长郑  烈,及庭长夏勤、黄镇磐、翁敬棠、叶在均等为洪母做寿,写有《洪母徐太夫人七秩寿序》。

 

参考资料:

1、2007年第2期《法治研究》刘正中《论晚清以来法律人的崛起——回首浙江法律人》

2、《台湾地区司法院大法官会议制度探析》指导教师:姚秀兰教授

3、《冲突与协调:国民政府时期监察监督 与其他监督权限衔接疏论》2021-11-30 09:28肖高华

4、洪文澜:《司法监察两院之法律案提出权》,《智慧》1948年第52期。

5、法律书籍《百年朝阳:历史的纪念与仰望》作者:冯玉军、闫桂梅、冉令标 著,出版社:法律出版社

6、《师徒“二人转”——战后庞德、杨兆龙恢复和重建中国法制的尝试》(陈夏红,中国政法大学法学博士。现为中国政法大学破产法与企业重组研究中心研究员,《中国政法大学学报》副编审。全国人大财经委企业破产法修改起草组成员。

(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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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司法界富阳第一人 法学家教育家大法官——洪文澜先生(一)


撰文|叶青青

编辑|盛玉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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