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届“法治中国·湘江论坛”简报(开幕式+主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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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17日,第七届“法治中国·湘江论坛”成功举办。本届论坛由中南大学和中国行为法学会共同主办,中南大学法学院承办,采用线上方式召开。论坛主题为“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保障”,共收到学术论文征稿275篇。来自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中国法学会、中国行为法学会、《人民法治》杂志社等单位的领导和专家,以及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中国社会科学院、北京大学、清华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武汉大学、吉林大学、华中科技大学、南开大学、天津大学、东南大学、华东政法大学、中南财经政法大学、西北政法大学、对外经济贸易大学、华南师范大学、深圳大学、湖南师范大学、湘潭大学、长沙理工大学、上海师范大学、南京晓庄学院、中南大学等高校和科研机构的40余名专家学者在线上交流研讨,论坛分上午“主旨报告”和下午“中国式现代化法治保障的理论建构”“中国式现代化法治保障的实践展开”两个分论坛进行。
开幕式
(时间:12月17日08:30-08: 50)
主持人:蒋建湘(中南大学党委副书记)
致辞人:李建成(中国工程院院士、中南大学校长)
致辞略
致辞人:宋朝武(中国行为法学会副会长)
尊敬的江必新主任,尊敬的柴立元院士,各位领导、专家,上午好!
首先,我代表中国行为法学会向第七届“法治中国·湘江论坛”的召开表示热烈祝贺,向各位领导专家的出席表示诚挚欢迎,对论坛共同主办单位中南大学的长期鼎力支持表示衷心感谢!
自2014年7月首届湘江论坛举办至今,已经成功举办了六届。如果算上其前身“法治政府·南岳论坛”,则已经历十二届。经过历届论坛与会专家学者的努力,我们秉坚定之心、聚团结之力、乘奋进之势,不断展示学人风采、交出以法治服务高质量发展的精彩策论,赢得了各方广泛赞誉。
“法治中国·湘江论坛”发展至今,立足本土国情的底色愈加鲜亮。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有着独特道路,其特殊性由特殊的发展路径所决定,适应我国改革发展实际需要、社会主义事业发展需求。论坛开展以来,始终基于我国法治的实际情况、沿着正确政治方向,吸纳了理论界、实务界诸多专家学者,共同探讨法治中国的本来、廓清法治中国的由来、领会法治中国的历来、把准法治中国的未来,为迈步法治中国新征程提供了有力助益。
“法治中国·湘江论坛”发展至今,坚持开拓创新的成色愈加实足。“新故相推,日生不滞”,历届论坛与会专家学者均能放开“思维缰绳”,打破思维定势,以宽广的眼光去捕捉新论题,以宽容的态度去对待新论题,以进取的精神去培育新论题,顺应实践发展,并且能够及时加以调整、完善,不断积累新知、总结新知、创造新知,为构建法治中国新局面积聚了智慧能量。
“法治中国·湘江论坛”发展至今,追求经世致用的本色愈加浓厚。自首届论坛开办以来,我们的主题从“法治中国建设与国家治理现代化”“互联网时代的法治中国建设研究”“供给侧改革与经济法制”“新时代的法治与国家治理现代化”“党政合设、合署背景下的法治问题研究”“国家治理现代化背景下的应急管理法治”推进到了到今天的“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在论坛选题设计上紧跟时代步伐、聚焦法治热点、眺望前沿发展,既一脉相承又与时俱进,既有助于当时实践又有利于传承学科新知,为书写法治中国新作为提供了不竭动力。
各位领导、专家、老师们,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这是一项伟大而艰巨的事业,前途光明,任重道远,而重要保障之一,就是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作用,坚持在法治轨道上全面推进。在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新征程上,中国式现代化向前迈进一步,法治建设也要向前迈进一步。让我们坚定志不改、道不变的决心,凝聚更为巩固的思想共识、激发更为主动的精神力量、探索更为完善的制度基础,为推进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坚强法治保障。
最后,预祝本届论坛取得圆满成功!谢谢大家。
致辞人:江必新(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宪法与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
尊敬的建成校长、朝武副会长、建湘副书记、各位领导、各位专家:
大家上午好!非常感谢“法治中国·湘江论坛”对我的邀请,借此机会,我想表达两层意思:
第一,湘江论坛能取得今天的成绩,来之不易,希望能坚持办下去,越办越好。
从2009年首届“法治政府·南岳论坛”开始,发展到现在的第七届“法治中国·湘江论坛”,这一路走来,实属不易。湘江论坛能有今天的影响力,得益于中南大学历届校领导的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得益于行为法学会,特别是换届以后,董治良会长、宋朝武副会长的持续关注与支持;得益于积极参加论坛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多年来的关心与支持。“法治中国·湘江论坛”也凝结了老一辈法学家们的心血,已故的罗豪才先生几乎每一届论坛都亲自出席并且发表重要致辞,提出了很多很好的意见和建议。我衷心地希望行为法学会和中南大学一定要把这样一个具有重要影响力的论坛坚持办下去,越办越好。刚才建成校长特别提到要进一步加强人文学科尤其是法学学科的建设,还表达了对湘江论坛继续予以大力支持的积极态度,令人非常振奋。
第二,本届湘江论坛以“中国式现代化的法治保障”为主题,意义重大,内涵丰富,希望能多出新成果。
党的二十大报告特别指出,要“全面建成社会主义现代化强国”,“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中国式现代化必须是建立在法治轨道上的现代化,我们既不能在法治之上,也不能在法治之外实现现代化,而是必须在法治的轨道上实现现代化。现代化需要法治,法治也需要现代化,保障中国式现代化实现的法治也必须具有现代化的性质。要真正实现中国式的现代化,就必须要实现法治与现代化的良性互动,做到实践的理性和理性的实践相统一。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法治保障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不是一蹴而就的,这也给我们的法治建设提出了更高、更新的要求,也需要我们法学同仁提供更加强有力的理论支撑。希望参加本届论坛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能够畅所欲言、各抒己见,发表真知灼见、远见卓识,我特别期待在保障中国式现代化实践的法治建构方面,看到、听到一些新的理念、新的观点、新的建议。
最后,再次感谢各位领导、各位专家的大力支持!感谢中南大学、行为法学会、中南大学法学院各位同仁为本届论坛成功举办所做出的不懈努力和辛勤工作!祝愿本届论坛取得圆满成功!
谢谢大家!
主旨报告
(时间:12月17日08:55-12:00)
主持人:肖迪明(湖南省人大法制委主任委员)
主持人:毛俊响(中南大学法学院党委书记、教授)
报告人:江必新(全国人大宪法和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
报告题目:论中国法治建设的双重使命
一、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了中国法治建设的双重任务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了中国法治建设的双重任务:一是本体任务——建设法治中国,二是保障任务——为全面建设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法治保障。
2013年1月,习近平总书记在做好新形势下政法工作的重要指示中,首次提出了建设法治中国的宏伟目标,此后在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和四中全会、十九大和十九届四中全会分别继续提出,《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进一步明确了建设法治中国的目标、任务和举措。建设法治中国已经成为习近平法治思想的主题。党的二十大报告第七个部分把“推进法治中国建设”作为法治建设板块的标题而予以重点强调,同时明确提出到2035年基本建成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这就为建设法治中国规划了更加清晰的路线图和时间表,进一步说明建设法治中国已经是一个全面进入施工期,必须按时完成的重要任务。党的二十大报告还指出,“必须更好发挥法治固根本、稳预期、利长远的保障作用,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这说明法治建设除了要完成本体任务之外,还必须完成保障任务,即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全方位、全领域、高质量、高标准的法治保障。中国法治建设必须紧紧围绕完成这两个任务来推进,必须两手抓,两手都要硬,要坚持共同推进、一体建设。
二、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高质量、高标准
(一)正确把准目标定位
建设法治中国的目标定位应当坚持中国特色、法治底色与实践鲜色。“中国特色”是强调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从中国的国情与实际出发。“法治底色”是强调建设法治中国要坚持人类关于法治的基本理念、基本价值、基本原则与基本规则。“实践鲜色”是强调建设法治中国要根据实践中不断产生的新情况、新问题进行制度设计与法治体系的建构,使中国法治建设得以与时俱进。
(二)努力夯实理论基础
理论基础是建设法治中国的精神支柱,只有不断加强法治理论研究,建设法治中国才是有本之木、有源之水。一要注重传承中华民族优秀的传统法律文化;二要注重继承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律观;三要注重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特别要把习近平法治思想的理论构成研究全面、研究透彻,并不断发展完善。
(三)重点抓好三大治理
建设法治中国要充分发挥法治在国家治理中的效能,特别要在重点领域持续发力。一要抓好依规“治”党,以党章为根本,以民主集中制为核心,完善党内法规制度体系,增强党内法规权威性和执行力;二要抓好法“治”公权,坚持依宪执政、依法行政、公正司法,让公权在法治之下运作,在阳光下行使,在规范程序中运行;三要抓好法“治”社会,推进多层次多领域依法治理,提升社会治理法治化水平,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提升全民法治素养。
(四)扎实建成五大体系
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总抓手,也是建设法治中国的核心。只有扎实建成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建设法治中国的目标才能如期实现。
(五)着力构建五大板块
建设法治中国要着力构建依宪执政、立法、执法、司法、守法五大板块。过去我们讲法治建设的基本格局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四大板块,二十大报告对宪法给予很多笔墨,强调“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所以依宪执政也应当是法治建设基本格局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三、完成保障任务必须坚持高水平、高效益
法治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保障,必须具有更高、更新、更全面的标准与要求,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要提供全面保障
一是法治不仅仅要服务中国式现代化发展,更要为其发展奠定起坚实的法治基础;二是法治不仅仅要助推中国式现代化发展,更要引领其全方位高质量发展;三是法治不仅仅要维护中国式现代化发展,更要在法治的轨道上规范其发展;四是法治不仅仅要推进多层次、多领域的依法治理,更要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的法治化。
(二)要提高保障质量
中国式现代化的实现与发展,必须在法治的轨道上,严格遵循宪法与法律的规定,即必须首先合法。要提高法治保障的质量,在注重合法性的同时,必须做到以下几个统一:一要注重合法性与合目的性的统一,法治保障必须服从、服务、有助于中国式现代化实现与发展的总目标;二要注重合法性与合正义性的统一,法治保障既要追求公平正义,又要防止和警惕过于机械的法条正义与“丛林正义”;三要注重合法性与合规律性的统一,法治保障必须遵循中国式现代化实现与发展的客观规律,顺势而为;四要注重合法性与合期待性的统一,法治保障必须符合人民群众对于中国式现代化所寄予的厚望和期待;五要注重合法性与合现代性的统一,法治保障必须符合现代性的一般特点与中国式现代化的本质要求。
(三)要狠抓关键重点
一要从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的战略高度,将国家各方面工作都纳入法治轨道,将法治建设贯穿于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等各领域各方面工作,更好发挥法治引领、规范、促进和保障国家各方面工作的轨道作用,通过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推进中国式现代化。二要建立符合经济社会发展规律和促进人全面发展的“良法”,形成贯彻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的“善治”,夯实中国式现代化的法律规范体系,严格规范执法司法实践,为中国式现代化创造良好的法治环境。三要着眼于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新形势、新任务,确保各项重点任务、举措的落实与实施。
(四)要善解矛盾风险
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法治保障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不是一蹴而就的,势必会遇到各种矛盾与风险,因此需要通过法治的手段来化解这些矛盾与风险。一是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正确处理好各种重大关系与矛盾,如改革与法治、活力与秩序、发展与安全、维权与维稳等。二是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防范化解各种重大风险,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做到未雨绸缪、对症下药、综合施策。
报告人:许安标(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立法学研究会会长)
报告题目:坚持立法为民,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
谢谢肖迪明主任!各位专家,大家上午好!很高兴我们云端相聚进行线上交流。我发言的题目是《坚持立法为民,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立法是把党的主张和人民意志通过法定程序转化为国家意志的重要政治活动,是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的重要活动载体。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打江山、守江山,守的是人民的心。在新时代、新征程上,坚持人民至上,一切为了人民,一切依靠人民,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保障人民主体地位,必须坚持立法为民,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将全过程人民民主贯彻到立法工作各环节、各方面,确保立法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充分反映体现人民意志。当然,立法是一个比较漫长过程,其中有很多环节。我觉得,在各个环节上要充分贯彻体现全过程人民民主的要求,主要体现为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科学合理编制立法技术规划,贯彻党中央的重大决策部署,将人民群众关心关切的事项纳入立法议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形成和完善,一条重要的经验就是坚持有目标、按计划、分阶段推进,做到“长远有目标、五年有规划、年度有计划”。近年来,还根据新的情况和需要,就公共卫生等领域制定专项立法修法工作计划。通过立法规划计划,明确立法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原则,明确立法的任务、重点和项目以及具体的立法工作要求等,从而提高立法质量和效率。自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以来,每届都编制五年立法规划,对本届立法工作作出部署。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提出一、二类立法项目116件,同时还储备了一批研究论证项目。党的二十大科学谋划了未来五年乃至更长时期党和国家事业发展的目标任务和大政方针,强调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全面推进国家各方面工作法治化,对法治建设特别是立法工作提出新的更高要求。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执行进入收官阶段,要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认真总结五年立法规划实施成效与经验,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研究谋划未来五年立法规划,积极推进各项立法工作。要按照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要求,紧密结合全面依法治国面临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聚焦法律制度短板弱项,加强重点领域、新兴领域、涉外领域立法,统筹推进国内法治和涉外法治,健全国家治理急需、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必备的法律制度。统筹立改废释纂,增强立法系统性、整体性、协同性、时效性。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践行全过程人民民主,谋划好未来五年的立法工作。
第二,在法律草案的起草和审议过程中,坚持开门立法,问法于民,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广泛听取各方面意见。人民群众对立法的期盼要求不断提升,期待立法更加好用管用、解决问题,从中有更多获得感。立法机关通过立法调研、公开、座谈、论证、听证、咨询、评估等多种形式,多层次、全方位、多渠道听取各方面意见,将人民群众的愿望要求吸纳到立法中,既是汇集民意、凝聚共识的过程,也是普及弘扬法治、夯实施行基础的过程,是人民当家作主的重要体现。经过不断实践探索,我国公众参与立法的形式、途径和机制持续完善,形成了吸纳汇集民意民智的有机体系。其中,调研、公开、座谈、论证、听证、咨询、评估,是比较系统完备的。受众面最广的则属网上公布法律草案征求意见,这项制度于2008年建立,在新时代进一步加大力度,目前每一部法律草案在初次审议和再次审议以后,原则上都要通过中国人大网向全社会公布,征求社会公众意见,时间一般不少于30日。这是最便捷、最广泛的立法参与机制,是推进立法公开、扩大公众有序参与的重要途径。截至2022年9月,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期间,共有137部次法律草案在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参与人次近108万,共提出330多万条意见建议。在民法典编纂过程中,先后10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参与群众超过40万人次,提出意见建议超过102万条;一些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要法律草案,如刑法修正案(十一)、个人所得税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退役军人保障法、著作权法、妇女权益保障法等草案,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收到数以万计的意见建议。这样一项制度,在立法过程中广泛收集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发挥了实实在在的效果和作用。当然这项制度也需要进一步完善改进,现在在实践中部分法律草案所征求到的意见不多,要进一步畅通参与渠道,增加各种参与形式的功效和作用。要科学设计、合理安排,将全面征求意见与突出重点问题相结合,多轮次邀请与法律案有关的机关、团体、人大代表、专家以及社会有关方面参与讨论,听取意见建议。要进一步增强法律草案公布的知晓度,对法律草案的背景和重点问题作适当说明,加强网站链接功能,为公众广泛参与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创造更加便利条件。特别是对法律草案公开征求意见以后,都收集到了哪些意见?是怎么研究的?吸收采纳情况怎么样?要加大反馈力度,增强社会公众参与积极性。
第三,密切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充分反映体现人民群众的意愿要求,做到民有所呼,法有所应。人大代表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是联系人民群众的桥梁和纽带,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密切代表与人民群众联系,对于发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作为代表机关的作用,具有重要意义。全国乡镇以上各级人大代表有近280万,人大代表充分参与立法,既有利于发挥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优势,又有利于立法更好地接地气、察民情、聚民智、惠民生,做到民有所呼、法有所应。怎么在立法过程中更好地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呢?实践中很重要的一个做法是重要法律案要安排人民代表大会会议审议。就全国人大来讲,近3000名全国人大代表畅所欲言,充分发表意见,最大限度凝聚立法共识,在法律上的完善和成果中发挥重要作用。另一方面就是人大代表要增强主动性,积极参与立法工作,丰富联系人民群众内容和形式,用好走访、接待、网络、会议、汇报等联系群众的制度机制和工作平台,拓宽联系渠道,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反映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
第四,建设好基层立法联系点,充分发挥其功能作用,搭建基层人民群众参与国家立法的“直通车”。基层立法联系点是一种全新的民主立法实践,立法实务界和理论界对此都做了很充分研究。推进这项制度的进一步完善,需要紧密结合本地实际,选好题目,精准对接,不断提升法律草案征求意见的匹配度和实效性,原汁原味、及时准确反映人民群众的所思所盼所愿。要积极开展法律制度实施情况调研,收集上报典型事例案例,及时反映经济社会发展和基层治理中遇到的涉法问题和地方立法诉求,为制定和修改法律法规提供参考。
第五,在备案审查中积极发挥公民、组织作用,维护国家法治统一。备案审查是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重要制度,其中的一项重要内容是,公民、组织认为有关法规、条例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与宪法、法律相抵触的,可以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由有关机关予以审查。这一制度赋予公民、组织的审查建议权,触发备案审查的启动机制,是公民和组织对有关立法活动进行监督、表达关切和诉求的有效渠道。启动立法监督一个很重要的渠道,就是来自于公民、组织的审查建议。要进一步运用好这样一个制度机制,发挥人民群众在维护国家法治统一的作用。
从立法规划、计划,立法项目的确定到备案审查的立法过程,我国充分听取人民群众的意见和建议,很好地践行了全过程人民民主,这样一项制度和机制也要通过我们国家各项法律制度来进一步确立、完善、保障。目前,立法法、监督法等修改列入了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工作计划,其中立法法修正草案已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要深入总结新时代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的经验做法,将其体现到修改内容中。把相关制度机制进一步建立好,完善好。这是我的一些思考、认识,和大家一起交流,不对地方请大家批评指正,谢谢大家!
报告人:景汉朝(全国人大社会建设委员会副主任委员、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央政法委原副秘书长)
报告题目:“双线诉讼”模式——中国式司法现代化的深空探索
党的二十大报告强调指出,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在当今世界,任何方面的现代化都离不开互联网,中国式司法现代化同样如此。这些年,互联网诉讼广泛而深刻地影响着立法、执法、司法、守法等法治中国建设的方方面面,它开辟了现代司法的新境界,是人类司法史上具有划时代意义的创举!毫无疑问,它已经成为人类司法文明的最新一族。
互联网司法或互联网诉讼是个广义概念,包括多种情形。其中有一种是线上行为产生的纠纷在线上进行诉讼,两头都在线上,所以本人给它起名为“双线诉讼”模式。可以预见,随着互联网技术不断普及和深入发展,双线诉讼案件会越来越多,而且在案件总量中的比例也会不断提高。传统的司法制度、司法理论、诉讼原则、诉讼程序、审理模式、裁判规则等方面都有许多不适应。我们应该下功夫研究一些新的适应于“双线诉讼”模式的理论原则和制度,比如,“线上纠纷线上审”的原则、通域管辖制度、公开审判与信息保护并重原则,等等。
总之,“双线诉讼”模式是民事诉讼制度乃至传统司法制度的一场革命性变革,对于推动中国式司法现代化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意义。我们对“双线诉讼”模式可以加大研究力度,推动中国式司法现代化向“深空”发展,向世界贡献中国智慧、 中国方案。
报告人:李林(中国社会科学院学部委员、中国法学会学术委员会副主任中国法学会法理学研究会会长)
报告题目:全面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着力点
发言略
报告人:姜伟(中国法学会副会长,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
报告题目:中国式现代化与数字法治
党的二十大擘画了“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宏伟蓝图,提出了“在法治轨道上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行动纲领,让广大法学、法律工作者倍受鼓舞,更觉责任重大、使命光荣。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提出的“中国式现代化”这一使命任务必然派生“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现实要求。
中国式现代化时代特征之一就是数字化转型。数字化发展已经成为全球竞争的战略制高点,各国都在加速推进数字经济的发展步伐。随着党中央确定的数字经济、数字政府、数字社会、数字中国、数字治理等一系列“数字+”的战略构想,数字法治的概念应运而生。《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21-2025年)》明确了“全面建设数字法治政府”的目标任务;《法治中国建设规划(2020—2025年)》提出了“全面建设‘智慧法治’,推进法治中国建设的数据化、网络化、智能化”的工作要求。
数字技术改变了我们的生活,改变了我们的思维,也改变了我们的法治观念和法治方式。目前,我国数字法治建设正在初始阶段,取得了突破性成就,也面临很多问题和挑战。数字法治是基于数字化的技术变革和特殊属性,对现有法治模式的整体重塑,也引发了现代法治理论的深刻革命,将构建一系列法治新思维的价值理念、规则体系,形成一整套法治新样态的运作模式和正义形态。数字法治不能忘记法治的初心和使命。
一是数字法治应当体现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数字正义需要构建数字时代民主、人权、善治等社会价值体系,塑造有效实现数字正义的治理方式、运行机制和秩序形态。
二是数字法治应当彰显保障人权的法治宗旨。数字时代的自然人和法人还具有数字人的身份,必然产生数字化的法律关系,形成数字人权。“数字人权”被法学界视为“第四代人权”,应该得到宪法和法律的尊重和保障。数字法治必须建立健全“以人为本”的数字人权保障机制。
三是数字法治应当秉持良法善治的核心理念。我国数字经济的发展、数字社会的建设急需数字法治保驾护航。加强数字领域的科学立法、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全民守法是我国数字法治良法善治的当务之急。
新时代是中国法治建设的最好时期。党的二十大对“数字中国”和“法治中国”建设提出更高标准、更高要求。我们要乘势而上,积极推进数字法治,致力于打造数字化的法治新模式,将我国数字技术的科技优势,与法治引领的治理优势、党的领导的体制优势结合起来,更好地转化为全面依法治国的治理效能。我们充满自信:我们有能力创造更高水平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治文明。
报告人:王轶(中国人民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兼秘书长、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报告题目:政策的民法意义
发言略
报告人:胡建淼(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一级教授)
报告题目:推进行政程序法治化
发言略
报告人:姜明安(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廉政法制研究会副会长)
报告题目: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保障和促进党依法执政
因姜明安老师近日感冒,不方便做口头发言。其书面发言主要内容上是:
制度治党、依规治党是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建设法治中国的必由之路。坚持制度治党、依规治党,必须健全完善党内决策制度,保障民主决策、科学决策;健全完善党的选人用人制度,打造优胜劣汰、选贤任能的干部选拔和晋升机制;健全完善施政绩效考核制度,保障和促进高质量发展;健全完善反腐倡廉制度,巩固党的执政根基。制度治党的两大关键是制度建设与制度执行。依规治党的四项保障是加强党内法规的立释改废,保证依规治党有规可依,有良规可依。
报告人:蔡立东(吉林大学党委常委、副校长、教授、中国法学会网络与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长江学者奖励计划”青年学者)
报告题目:中国法治:从事实到知识
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专家、老师们、同学们:
大家好!非常感谢湘江论坛邀请。论坛阵容非常强大,听了前面老师的演讲收获很大。今天,我跟大家分享的议题是关于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建构逻辑的思考。
为什么选择这个议题?2016年5月17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发表了“517”讲话,提出“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指出“我们的哲学社会科学有没有中国特色,归根到底要看有没有主体性、原创性”,还特别阐明“构建具有自身特质的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我国哲学社会科学才能形成自己的特色和优势”。2022年4月25日考察中国人民大学时,习近平总书记明确要求“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归根结底是建构中国自主的知识体系。要以中国为观照、以时代为观照,立足中国实际,解决中国问题,不断推动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创造性转化、创新性发展,不断推进知识创新、理论创新、方法创新,使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真正屹立于世界学术之林。”党的二十大报告又进一步强调“深入实施马克思主义理论研究和建设工程,加快构建中国特色哲学社会科学学科体系、学术体系、话语体系,培育壮大哲学社会科学人才队伍。”推动中国特色法学“三大体系”建设,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无疑是当前贯彻落实二十大精神、繁荣中国法学的核心任务。
怎样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呢?中国建构中国自主法学知识体系应该以主体性、原创性的法学研究揭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的底层逻辑,实现中国法治由事实到知识的跨越。原因为何?知识是人类普遍接受的、认识世界的成果,也是人类行之有效的、改造世界的工具。知识不仅是中国人的智慧结晶成果,也是人类共同认可和接受的文明成果。
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必须面向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不仅是全面推进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必由之路,而且为人类实现法治现代化提供了新的可能和选择。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为什么必要”“何以可能”渊源于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的既定选择。换言之,没有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的选择,便没有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必要和可能。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蕴藏着丰富学术资源,是中国法学研究的重要学术议题。对中国式法治现代化道路进行长时段、跨学科、跨文明的学术研究是中国法学的重要使命责任。“中国法治:从事实到知识”构成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之路,在此道路上,揭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底层逻辑,实现中国法治由事实到知识的跨越,具体需要经历四个不断深化和上升的层次和环节:
第一,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需要在习近平法治思想指导下,以主体性、原创性的法学研究对发生在特定时空的中国现象进行学理化阐释,揭示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底层逻辑及背后的道理、法理、哲理,从中提炼出逻辑自洽的标识性概念。例如,我国的农地三权分置改革,极大地丰富了农地权利体系,特别是创设了具有自主性、独创性的土地经营权。怎样解释这种新型权利及其发生,如何将其纳入物权法的制度体系和理论体系,需要超越传统民法既有的物权制度体系,也要超越传统民法学关于用益物权生成的理论,即“权能分离理论”,来阐释这一用益物权的生成。土地经营权建立在土地承包经营权上,是一种次级用益物权,不是从土地所有权中分离出部分权能而形成的。聚焦这类中国法治现代化道路上的独特现象进行深层次学理解释,不断地“概括出有规律性的新实践”和“提炼出有学理性的新理论”,既可以概括出新型用益物权,比如说土地经营权、民法典物权编规定的居住权,也可以提炼出新的物权用益物权发生理论。换言之,我们要超越原有的“权能分离理论”,阐释出具有中国背景的、能够解决中国问题的一种标识性概念。凝视中国正在发生的权利体系变革,促使我们转换解释思路,实现从“权能分离”到“权利行使”的范式变革。用益物权的发生,不是由所有权权能分离,而是由所有权行使、包括用益物权的行使而生成,因权利行使而设定一种新型物权。此种用益物权的生成逻辑,也可以解释民法典物权编规定的居住权。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必须审视中国法治现代化的实践,对实践进行学理化阐释,提炼出标识性概念。
第二,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需要以原创性概念阐释中国法治的生动实践,从而把中国法治现象建构成为一个理论事实,展示学术中的中国法治和理论中的中国法治,进而从中国现象中发现普遍性。回到关于农地三权分置的解释上,推行农地三权分置,一方面,要维护农地的集体所有制,另一方面,又要保证农民对土地的法权关系,这是前提约束。在前提约束下,要实现农地资源的市场化配置,要为农地资源流动提供必要的法权支持,还要进一步实现土地财产权的金融化。怎样将农地三权分置的中国实践上升为理论事实?可以用权利行使的逻辑解释土地经营权的生成,也即设定土地经营权是土地承包经营权人行使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为自己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设定了一个负担,即土地经营权。理论上解释了土地经营权这种次级用益物权的产生。对于用益物权的生成,以往是从“权能分离”角度解释,现在是从“权利行使”角度去解释。这一理论创新不仅迎合中国实践需要,也是满足世界共通性需求的一种努力。现代社会面临的基本问题之一是要充分利用资源,需要对财产进行分时段、分层次的利用,而怎样对土地资源进行分层次、分时段的有序分割利用,这是全世界共通的问题,法学也要为资源充分利用提供充分法权支持。从权利行使理论出发,设计更丰富的用益物权制度,可为土地资源多层次、分时段利用提供一个有效法律机制。这样的法律机制不仅可以解决土地的充分利用问题,也可以解决其他标的物的充分利用问题,如分时度假酒店的分层次、多时段利用问题。这不仅是中国问题,同时也是世界问题。我们从中国现象背后提炼出的理论事实,又进一步地揭示其普遍性意义,它不仅能够解决中国问题,也能解决人类问题。它不仅是中国问题的当代选择,也是人类问题的中国选择。这构成了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第二个逻辑环节,即要把中国实践建构成理论事实。
第三,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需要基于更大范围的跨文明比较研究,将发现的中国现象抽象为更具普遍意义的概念和范式。需要对既有理论重新梳理,以凸显新理论的核心竞争力。我们基于中国法治提出的理论,要比既有理论更有解释能力,才能有效推进它的知识转化。在三权分置基础上,提出的用益物权发生机制理论,比既有的、传统民法上用益物权的发生理论更有解释能力。传统民法用 “权能分离理论”来解释用益物权生成,新理论则是从权利行使角度来解释用益物权生成。“权能分离能理论”能够解释的问题,“权利行使理论”同样能够解释;“权能分离理论”存在的局限,“权利行使理论”也能有效克服。在此维度上,“权利行使”就成为比“权能分离”这种既有传统理论更具普遍性的一种概念和范式,因此具备了上升为知识的潜力。
最后,建构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需要明晰概念相互规定的逻辑,以环节的必然性完成体系建构。建构具有自主性、原创性的当代中国法学,实现术语的革命和中国法治的知识化。所有权人能够依法行使所有权设定、生成用益物权,如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同一逻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作为用益物权人,也可以依法行使用益物权来设定、生成次级用益物权。“权利行使”的权利生成逻辑能够极大地丰富权利资源。以往从权能分离角度考虑问题,所有权只有四个权能,再分离也只能分离成若干个权利,用益物权的权利资源受制于所有权的权能数量,用益物权资源非常有限。而从权利行使角度考虑问题,理论上用益物权资源可以说是没有上限。从此角度来思考权利问题,也保证了各自权利的完整性。从权能分离角度考虑,所有权分离出三个权能以后,再说这样的所有权具有完整性,恐怕难免强词夺理,逻辑很难自洽。从权利行使角度推演,所有权人行使所有权设定了用益物权的负担,只是所有权的部分权能,不能向用益物权人主张而已,所有权依然可以具备完整权能,所有权人依然可以向其他第三人主张此种权利。
德国哲学家费希特有言,学者的真正使命在于高度注视人类一般的实际发展进程,并经常促进这种发展进程。从中国既定法治现象出发,提炼出它的底层逻辑,从而进一步地揭示它的时代内涵和文明内涵,然后进行跨文明比较研究,使它能够成为具有普遍性的概念和范式。最终,它就能够从一种事实提升到知识,这构成了中国法学自主知识体系的建构逻辑。我们也期待未来法学研究中,基于更鲜明的中国现象进行底层逻辑的抽象,从具体到一般、个别到普遍,不断地丰富中国法学概念体系、不断丰富中国法学的理论逻辑,进而在概念相互规定过程中,建构出一个自主知识体系。
报告人:胡玉鸿(华东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报告题目: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化的法治保障
(根据发言实录整理,如需阅读原文,可参阅《论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化的法治保障》,载《北京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22年第6期。)
民主是法治的前提,没有民主就没有法治。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全过程人民民主”是一个高频词,出现在8个段落当中,特别是在报告的第六部分,以“发展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人民当家作主”作为标题,由此可见全过程人民民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当中的分量和地位。二十大报告用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化、规范化和程序化来作为它成熟或者说法治化的标志。我今天主要围绕如何来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化的法治保障来做主题发言。
一、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化必须依靠法治保障
众所周知,民主的根本涵义就是马克思所讲的人民当权,或者是习近平总书记所讲的人民当家作主。党的二十大报告中指出:“人民民主是社会主义的生命,是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应有之义”。我们只有把全过程人民民主以制度化的方式体现出来,并且在法治上得以体现,才能保障其顺利推进。为什么要用法治保障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制度化,主要包括三个方面:
第一,民主本身就是一种人民当权的国家制度,所以需要法律,特别是宪法加以确认和保障。宪法本身就是民主制度的法律化,这一方面意味着宪法要把人民通过斗争所建立起来的民主制度、民主权利在宪法中予以明确。另一方面要通过法治化,把民主的理念、价值、规范通过宪法文本得以实现。在我国现行宪法当中,第一条规定了人民民主专政的国体,体现了国家政权主要在人民手中的社会主义特质。第二条规定了人民代表大会的政体。第三条把民主集中制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机构的组织和活动原则,这个也说明通过宪法的确认,能够使人民当权更加明确化、神圣化。
第二,民主表明人民拥有当家作主的政治和法律地位,这也需要宪法加以宣示、确认和实现。我国宪法的第二条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意味着所有的国家权力都是来自于人民权力的让渡,人民是国家权力最终的拥有者和行使者。在这个意义上,我们要通过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将人民的主体地位落到实处,从而真正使人民成为国家的主人、社会的主人,也成为自己的主人。
第三,民主作为一种政治和社会生活实践,需要通过宪法和法律授予的权利得以实现。地位是一个相对抽象的表述,但是人民作为国家的主人,是要通过权利的实施来体现其作为国家主人的根本地位。我国宪法第34条、35条、41条,都规定了公民的政治权利。在习近平法治思想中,除了宪法文本上的选举权之外,习近平总书记还提炼了管理权、决策权、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等权利类型,这无疑为人民更好地参与国家政治经济生活增添了新的法律权能和行动资本。
二、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化的法治载体
从已有的制度结构来看,我们主要有四种制度来落实全过程人民民主,这也是二十大报告中提到的四个制度。
第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这是我们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是人民主权的行使者和看守者,是体现人民根本意志,统一行使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任免权的国家权力机关。这种地位,为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发展和推进,提供了最为重要的制度平台。
第二,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政治协商制度是我们国家治理体系的一个重要部分,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中国人民发展社会主义民主,开辟中国之治的重要制度设计和治理平台。通过这样一种机制,能够使得各党派、各团体、各阶层进行民主的协商。
第三,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保障各民族共同当家作主的基本政治安排,体现了自治和平等。自治是指少数民族公民能够自主管理本民族的事务;平等是指少数民族公民能够和其他民族一样,平等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
第四,基层民主自治制度。从2007年中国共产党十七大开始,就把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提升为我国的基本制度,在党的二十大报告中,基层民主自治制度是重点提及的制度之一。基层民主自治制度保证了人民群众在日常生活当中对国家和社会事务的直接参与、直接管理,为人民群众日常政治实践提供了制度平台,体现了全过程人民民主的持续性、广泛性和覆盖性。
当然还有一个就是协商民主,它虽然不属于根本政治制度或者基本政治制度,但它是所有民主制度运作的主要方式。协商民主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政治中,具有独到的、独有的、独特的地位,它以商量为形式,在保障主体平等的基础上面对面的交流沟通,从而能够使人民群众以平等主体的身份同其他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和公民个人进行平等的协商。
三、推进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法治化保障需要注意的问题
第一,在全过程人民民主制度化推进的过程中,必须清除人治因素。人治是法治最大的危害,清除人治就是要回归到邓小平同志所讲的,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制,必须是民主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度和法律不因领导人的改变而改变,也不因领导人的看法和注意力的改变而改变。习近平总书记对此也做了重申。我们要通过法治化的保障,使全过程人民民主的内容法律化、定型化,从而确保其权威及其执行力。
第二,必须通过法治来防范大民主等非理性的制度设计。法治是一种理性的制度安排,但是我们在很多时候往往也会做出一些非理性的相关规定。比如文革时期,我们曾经把大鸣大放、大字报、大辩论作为民主的有效形式,但实际上对国家、对社会而言是一个极大的危害。所以我们要按照理性的标准来设置民主的规范要求。
第三,在强调全过程人民民主保障最大多数人权利和利益的同时,也要注重对少数的保护。我们现在的民主虽然是以“少数服从多数”作为标准,但是简单的少数服从多数,未免会出现多数的暴政。所以我们在宪法体制上,要做出保护少数的安排。比如宪法规定,全国人大代表中各少数民族都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即便某个少数民族只有几千人,也应当有适当名额的代表。又比如宪法规定,宪法修改必须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全体代表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通过。这虽然是为宪法的修改设置一个更高的门槛,但反过来看,就意味着有三分之一以上的人有权反对三分之二的人,这恰恰体现了对少数的特殊保护。
总体而言,我们只有通过建立更加完备的法治保障机制,才能够让全过程的人民民主真正得以落实。
报告人:秦前红(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报告题目: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与宪制发展
尊敬的建成校长、江必新院长、各位领导、各位同仁:
大家好!我很荣幸收到邀请再次参加规格如此之高的湘江论坛。我今天汇报的主题是“中国式法治现代化与宪制发展”。
第一,为什么会想到这个话题?因为符合逻辑的推论:中国式现代化要包括中国法治现代化,而中国法治现代化中一定包含了良法善治,以及包括规则的现代化,从而同宪法产生了密切关联。此外,根据现代化理论:现代化既是一个过程,也可能是一种客观状态,或者一种客观结果。由此产生了“在实现追求中国式现代化的过程中,我们要如何去处理与宪法的关系”的问题。我们将这个话题用历史的长镜头做个回望。其实中国宪法的产生,或者说一部宪法产生的历史和演进历程都同现代化命题联系密切。洋务运动让人想到实业救国,鸦片战争以后激起了一大批先贤对于救国的探索,也教育了中国人民要认识到要用实业救国的方式,去找寻富强之路。后来,洋务运动遭遇重大失败以后,国人想到制度救国,而制度救国理念自然想到要学习西方议会去制定宪法。可以说,从清末变法运动以降,自此在近现代中国产生了很多宪法,这些宪法可能有不同的时代内容或命题的追求,但有个很通约的主题——追求富强。
第二,当现代化作为过程的时候,它意味着“变和不变的问题”。现代化过程要引领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制度以及其他方面等变化,我们宪法如何去因应这种变化?是亦步亦趋?还是保持不变?抑或者在变与不变之间保持平衡?另外,众所周知,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1787年美国宪法,差不多是牛车时代或者马车时代的宪法。到了二十一世纪,这部宪法仍能继续管用。我国现行宪法是1982年修改制定的,至今已经过去了40年。今天,人们会想:对于40年前的宪法能否适应中国式现代化建设的总要求?这关乎到宪制发展,或者说宪法变迁的可能、制度、技术或者路径等问题。
第三,我国现行宪法本身便是对现代化追求的确认。第四届全国人大会议上,周恩来总理代表的党和国家首先在正式工作报告中提出“四个现代化”的目标,这一目标在1975年宪法或1978年宪法中均有适当反映;1982年宪法,我们明确提出:中国要逐步实现工业、农业、国防和科学技术的现代化。后来又不断地经过对1982宪法修改,写进新的国家目标和国家任务。总体来讲,我国现行宪法对现代化发展的回应采取的一方面称之为“回应性”,而另一方面被我称之为“引领性”。“回应性”是指:现代化过程中,仅以四十年为例,有不同的具体使命与具体问题要解决,以及具体制度要被安排。比如,1988年旨在解决现代化发展的土地制度成为生产要素的问题,需要确认私有企业地位的问题;1993年宪法修改需要确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地位问题;1999年是确立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总战略目标的问题,还有其他一系列关于国有企业、民营经济与私有财产等问题,这是“回应性”的体现。
另外,中国宪法一直具有章程性特点。宪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它又是根本法。我国宪法不仅是传统意义上的:宪法是只局限于在公法领域里面的最高法。宪法不仅在公法领域具有最高地位,还要在其他公法之外的,乃至私法领域,政治、经济、社会等领域均具有根本法地位。它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即按照毛泽东主席所说:它是纲领性问题。纲领性问题重在实现某种理想,是当下要去追求、但是暂未实现的问题。我国宪法中的宪制发展方式体现主要是放在序言部分或者总纲部分。在序言部分,我国每次宪法发展或宪制变迁,都同根本任务或国家发展目标息息相关。比如说,最先是提到经济文明和政治文明,然后是涉及生态文明,包括建设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美丽的“五位一体”中国。相应任务场景的变化,也为现代化发展提供了充分的制度空间。
第四,党的二十大会议提出的中国式现代化主要有五个“面向”。比如,它提及的一种条件:在这个人口规模特别巨大的情况下实现现代化,中国式现代化要追求共同富裕、中国式现代化要追求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协调发展、中国式现代化要追求人和自然的和谐发展、中国式现代化要追求和平发展。这些在现行宪法中都有充分的制度空间。比如,我国宪法中关于和平发展有人类命运共同体的规定、关于人和自然的和谐发展的规定、关于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协调发展更是在宪法中直接规定为国家目标和国家任务。我们应当尊重宪法权威,捍卫宪法尊严。中国式现代化还是重大改革运动。按照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的:重大改革要求要于宪有据,于法有据,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来处理这些问题。在此意义上,中国式现代化不能溢出宪法轨道。
最后,从宪法层面回应中国式现代化,理应有一套技术路径。这个技术路径可以是宪法修改,未来也可以通过激活宪法解释,还可以按照宪法原则性规定、宪法指导思想,通过关键领域立法,把宪法精神通过部门法具体化,为中国式现代化提供充分的法制供给和制度供给。
以上就是我个人浅见,如有不足,请批评指正!再次谢谢!
报告人:汪习根(华中科技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
报告题目:中国式法治现代化的理论体系
发言略
报告人:李树忠(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法学会宪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报告题目:关于完善紧急状态涉军立法的思考
发言略
注:本简报是论坛嘉宾的发言记录汇编,内容仅供参考,不代表“法治中国·湘江论坛”、主办方、承办方的倾向和观点。时间仓促,疏漏在所难免。敬请见谅!
简报组成员:黄先雄、程能、施瑶、郑泽星、刘诗豪、陶文泰、谢令怡、孙徐恬、孙珺涛、郭理、符湘琳、向昱洁、王振宇、刘懿、朱珂、阴春红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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