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京司罚决〔2023〕1号
京司(罚决)〔2023〕1号
被处罚人:刘**,男,汉族,****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律师执业证号:***********。
地 址:***************。
2022年11月16日,我局收到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2022)京0101刑初55号刑事判决书,反映你因犯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事实。该事实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以下简称《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应予行政处罚情形。我局于2023年1月4日立案调查。
2023年1月9日,我局执法人员赴北京市立方律师事务所对你进行调查核实,并于当日向你宣读了《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告知依法享有陈述、申辩和要求听证的权利。你明确表示不陈述、不申辩,不要求听证。法定期限内,我局未收到你要求听证的材料。
根据判决书认定,2022年1月22日1时10分许,你醉酒后驾驶“宝马”牌小型轿车(车牌号为京F****1),行驶至本市东城区朝阳门大街银河SOHO门前处,被民警当场查获。经抽血检测,你血液酒精含量为95.4mg/100ml。你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行为危害了公共安全,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刑罚处罚。2022年3月17日,东城区人民法院以犯危险驾驶罪判处你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法定上诉期内,你未提起上诉。判决现已生效。
以上违法犯罪事实有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北京市司法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送达回证、询问笔录、身份证复印件、我局调取的你本人律师执业信息等证据予以证实。
我局认为,你的行为违反了《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符合《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的应予行政处罚情形。2023年2月8日,经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研究,依据《律师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决定给予你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北京市人民政府或司法部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直接向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北京市司法局
2023年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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