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澎湃新闻
被骗至缅甸的中科院博士,已被解救
近日,中国科学院博士张某(化名)被困缅甸一事备受关注。中国驻泰国大使馆微信公号8月26日凌晨发布情况通报称,近期,驻泰使馆注意到有关中国公民张某经泰国被诱骗至缅甸妙瓦底地区从事电信诈骗的报道,第一时间通过泰执法机关核查有关情况并推动全力开展解救工作。24日晚,泰警方成功寻获张某。驻泰使馆、驻清迈总领馆正与泰警方密切协调,争取尽快安排其回国。那么,张某被解救回国后将面临哪些法律问题?就此,记者采访了法学专家及律师进行分析解读。刑辩律师、湖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邓祥瑞告诉记者,根据我国刑法有关规定,中国公民在境外犯我国刑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我国刑法定罪处罚。如果张某确实是被逼迫参与了诈骗活动,属于我国刑法规定的诈骗罪胁从犯,应当按其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免除处罚。8月25日晚,湖南师范大学法学院讲师宋行健告诉记者,如果张某参加了境外电信诈骗犯罪组织,在境外实施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他回国之后,其行为性质会被认定为诈骗罪。宋行健解释,这需要根据犯罪情节来进行认定:一是根据两高一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中的“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是从行为人实际加入诈骗窝点的日期计算,如果张某在缅甸妙瓦底的诈骗窝点已有一年,符合这一规定。二是在诈骗罪的适用过程中,为了确定是否需要对张某处以刑罚,以及刑罚的轻重程度,有三项优先程度不同的判断标准,“30日以上”仅属于最后一项。第一,需要认定他的诈骗行为所涉及的数额,《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诈骗罪中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第二,在诈骗数额难以查证的情况下,应当查证数量,也就是发送诈骗信息的条数(五千条以上)、拨打诈骗电话的次数(五百人次以上)、在互联网上发布诈骗信息所对应的页面浏览量(五千次以上)。《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部分第(四)条规定,即使诈骗数额难以查证,但符合前述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诈骗罪中的“其他严重情节”,以诈骗罪(未遂)定罪处罚;第三,如果数额与数量都查不清,才适用《意见(二)》中的“一年内出境赴境外诈骗犯罪窝点累计时间30日以上”这一标准。三是在量刑过程中,我国刑法存在诸多有利于张某的规定。第一,我国刑法规定了一些有利于被告人的量刑情节,包括自首、坦白、立功,他如果符合这些量刑情节,法院将根据我国的刑罚制度,在罪刑相适应原则的指导下,结合他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依法确定是否需要对他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第二,他在诈骗罪的共同犯罪中,只是按照犯罪组织的要求,跟外国人聊天进行诈骗,因此其层级地位较低,所起的作用较小,属于从犯,按照刑法的规定,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三,他如果是被迫的,属于胁从犯,按照刑法的规定,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第四,他属于初犯,而且主观恶性不深。宋行健说,如果张某最初是为了从事正当活动而出境,但几经辗转来到缅甸妙瓦底。他受到电信诈骗犯罪组织的胁迫,与对方签了一年期的合同,处于封闭式的严格管理之中,人身自由受到电信诈骗犯罪组织的控制,人身安全也受到了威胁,具有胁迫的现实紧迫性。考虑到这些因素,法院在认定其构成诈骗罪的基础上,根据刑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应当按照他的犯罪情节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以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确保罚当其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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