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 《汽车车载电子数据提取技术规范》
2022年10月1日,公共安全行业标准《汽车车载电子数据提取技术规范》(GA/T 1998-2022)正式实施。该标准对交通事故调查和交通违法行为取证过程中提取汽车车载电子数据,将起到积极的规范和指导作用。
标准制定背景
近年来,汽车电动化、智能化进程加快,越来越多的汽车配备了事件数据记录系统(EDR)、行驶记录仪、行车视频记录仪、电动汽车车载终端(T-BOX)等车载数据记录系统。车载电子数据逐渐成为新型证据,为还原交通事故过程、固定交通违法行为事实提供了有力支撑。《道路交通事故现场痕迹物证勘查》(GA/T 41–2019)、《道路交通事故案卷文书》(GA 40–2018)、《疲劳驾驶交通违法行为取证技术指南》(公交管〔2020〕105号)、《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卫星定位技术取证规范》(GA/T 1201–2021)等标准规范均规定,提取车载电子数据是开展交通事故调查和违法行为取证的工作内容。但由于操作规范缺失和专业知识不足,在提取车载电子数据过程中存在若干问题,如数据的完整性和原始性被破坏、数据丢失、检材受损等,制约了车载电子数据的应用。因此,本标准的实施对于指导车载电子数据提取,规范交通事故调查和违法行为取证具有重要意义。
标准主要内容
标准规定了汽车车载电子数据提取的一般要求、安全性要求、数据提取固定、典型车载电子设备数据提取、数据完整性校验和保存。标准适用于汽车车载电子数据的发现、固定和提取。
1、提取工具和准备工作
❖工具和设备配备。拍照和录像设备、专用电子数据存储介质、完整性校验软件应为必备工具。根据需要,可以配备汽车EDR数据提取解读设备、行驶记录仪数据提取解读设备、视频修复软件等工具。
❖提取准备工作。了解待提取的汽车车载电子数据设备安装位置和数据类型等信息,确定所需的工具和设备,通过拍照、录像等方式对电子数据设备及所在的汽车外观、型号、序列号等信息进行记录,保持车辆处于未启动状态,尽量避免产生新的数据。
2、安全性要求
❖保证数据原始性。提取汽车车载电子数据应保持数据的原始性,不应修改、删除原始数据。具备写保护条件的,应通过写保护设备进行数据提取。
❖避免数据被覆盖。具备外部存储介质的,应在车辆断电条件下及时提取存储介质,避免数据被覆盖。提取过程中尽量避免多次启动汽车和长时间上电引起数据覆盖。提取EDR数据,应确保EDR控制器可靠固定,防止跌落等外部冲击。
3、数据提取固定
标准规定了4种车载电子数据提取形式,包括:
❖直接对车载电子数据设备进行数据提取。例如车辆上电时,可通过取证设备直接提取EDR数据。提取过程应通过拍照、录像、笔录等形式予以记录。
❖对车载电子数据设备的存储介质进行数据提取。例如汽车行车记录仪具备可插拔的存储卡时,可对存储卡的视频数据进行复制得到电子数据副本。
❖以车载电子设备屏幕拍照、录像等形式进行数据提取。例如汽车行驶记录仪数据接口损坏或因故障无法导出数据时,可对其屏幕上显示的行驶记录数据进行拍照、录像。
❖拆卸车载电子设备或其存储介质进行数据提取。当现场环境条件受限、车辆或车载电子设备受损等情况下,可以从汽车上拆卸设备或存储介质,并使用防水、防静电的物证带进行封存,待条件具备时再提取数据。
4、典型车载电子设备数据提取
针对当前常见的车载电子设备或系统,标准分别规定了相应的提取方法和要求,包括:
❖汽车电子控制单元(ECU)。对于配备EDR的汽车,应提取EDR记录数据。根据需要,可提取发动机、变速箱、电子稳定控制单元等系统种的电子数据。根据待提取的汽车能否正常上电,分别规定了通过车辆诊断接口和拆卸ECU模块进行数据提取的方法。
❖汽车行驶记录仪(TDR)和具有行驶记录仪功能的定位终端。规定了对行驶记录仪的供电方式、拆卸行驶记录仪的注意事项、提取数据的具体方式。
❖车载视频行驶记录系统(DVR)。根据是否具备外部存储介质、是否需要进行数据恢复等不同情形,规定了相应的提取方法和数据恢复要求,以及对提取的视频数据文件信息记录要求。
❖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车载终端(T-BOX)。规定了通过外部存储介质、外置数据端口、远程服务和管理平台在线提取等数据提取方式,以及提取时拔出车载终端信号接线的要求。
❖其他车载电子设备。根据设备的具体情况,提出了4种提取方式;对需要提取车载设备中手机卡数据的,规定了对应的提取要求。
5、数据完整性校验和保存
对于提取的结果数据,应使用软件进行完整性校验并予以记录,且应复制到专用电子数据存储介质中进行保存。
小知识:
●《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GB 7258-2017)第8.6.5条规定:所有客车、危险货物运输货车、半挂牵引车和总质量大于等于12000kg的其他货车应装备符合GB/T 19056 的规定的行驶记录仪;专用校车和卧铺客车、设有乘客站立区的客车,还应装备车内外视频监控录像系统。GB 7258-2017第2号修改单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新生产的乘用车,应配备符合GB 39732规定的事件数据记录系统(EDR);若配备了符合 GB/T 38892 规定的车载视频行驶记录系统,视为满足要求。
●《汽车事件数据记录系统》(GB 39732-2020)第4.2.1条规定:自2022年1月1日起新申请型式批准的乘用车EDR,应记录包括车辆速度、行车制动等在内的17个A级数据项。自2024年1月1日起,新申请型式批准的乘用车EDR,还应记录包括制动踏板位置、前排乘员安全带状态等在内的43个B级数据项,且应符合第4.4条规定的数据提取协议等要求。
●《汽车行驶记录仪》(GB/T 19056-2021)第5.4.1.2条规定:行驶记录仪应按照1s的时间间隔记录实时时间、实时位置信息、每秒间隔内对应的平均行驶速度等行驶状态信息;按照0.1s的时间间隔记录行驶结束或电源断开前20s的车辆行驶速度、开关量信号和结束时的位置信息;应记录包括驾驶证号码、连续驾驶开始和结束的时间和位置超时驾驶信息。
●《电动汽车远程服务与管理系统技术规范 第2部分:车载终端》(GB/T32960.2-2016)第4.2.2条规定:车载终端(T-BOX)应按照GB/T 32960.3-2016中规定的实时数据进行采集,实时数据的采集频次不低于1次/s。第4.2.3.1条规定:车载终端应按照最大不超过30s时间间隔将采集到的实时数据保存在内部存储介质中。
文: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技术研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