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卫的私人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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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汉斯-赫尔曼·霍普
译:熊越/校:董子云
来源:私产经济学与伦理学(ID:Political_Economics) 已获授权
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力,是经被治理者之同意而产生的。
我们这个时代之中,最盛行、最至关紧要的信念,莫过于集体安保(collective security)。现代国家的合法性最为依赖这一信念。
我将论证集体安保的理念是一种神话,它无法为现代国家提供合法化依据,并且所有安保都是且必须是私有的。然而,在进入结论之前,让我先从问题开始。首先,我以两个步奏重构展现集体安保的神话,并在每一步都提出一些理论问题。
集体安保的神话也可以称之为霍布斯神话(Hobbesian myth),托马斯·霍布斯(Thomas Hobbes)以及他之后的无数政治哲学家和经济学家,都认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会不断相互残杀。人之于人无异于狼(Homo homini lupus est)。用现代术语来说,自然状态下安保将一直供不应求。单凭自己的装备和供给,每个个体在他自己的防卫上都只会远远不够,因此,会招致连绵不绝的人际战争。根据霍布斯及其追随者,国家机构便是这个大概让人无法忍受之情况的解决方案。A、B二人为了在彼此间建立起和平的合作,需要一个独立第三方S来作为最终裁判和调解人。然而,这个第三方S并不只是另一个个体,且S所提供的商品,也就是安保,并不只是另一种“私人”商品。相反,S是一个拥有两种独特权力的主权。一方面,S可以坚持其臣民A和B只能向他寻求保护,也就是说,S是强制性领地范围内的垄断保护者。另一方面,S能单方面决定A和B必须为他们自己的安保支付多少费用,也就是说,S拥有征税以提供“集体”安保的权力。
在评论这一观点时,去争论人是否像霍布斯假设的那么坏、那么狼性并没有用,但仍要点出霍布斯的论断显然无法说明人类单单仅受侵略本能驱使。如果事实如此,人类在很久以前就灭绝了。而人类没有灭绝的事实,显示出人类也具有理性,并且能够约束自己的自然冲动。争论的地方只在于霍布斯的解决方案。鉴于人本质上是一种理性的动物,针对不安全问题所提出的这种解决方案真的是一种改善吗?国家机构可以减少攻击行为,促进和平合作,并因此提供更好的私人安保吗?霍布斯的说法显然有值得商榷之处。其一,且不论人到底多坏,S(不管他是国王、独裁者还是民选总统)都还是他们之一。人的本性不会因为他变成S就发生改变。如果S必须对A和B征税才能提供服务,对他们来说怎么算是得到了更好的保护?S是一个征人财物的财产保护者,这一解释之中难道不存在矛盾之处?事实上,更准确地说,这不正是像是我们所说的勒索保护费吗?可以肯定,S将维持A和B之间的和平,但这是因为只有这样他自己才能在他俩身上抢劫更多。S得到的保护当然更好了,但S受到的保护越多,A和B免于受到S攻击的保护就越少。看起来,集体安保并不优于私人安保。相反,通过对其臣民的剥削(即经济上的剥夺),实现的是国家(S)的私人安保。此外,从托马斯·霍布斯到詹姆斯·布坎南这样的国家主义者,都声称作为某种“宪法”契约的结果,会出现保护型国家S。然而,有哪个头脑清楚的人会同意这样的契约,让保护者可以单方面(并且不可撤销地)决定被保护者必须支付多少费用?而事实是,没有人同意过!
容我再次打断自己的讨论,并回到霍布斯神话的重构。一旦假定为了在A、B之间创建和平的合作,需要有一个国家S,接下来就会出现两方面的结论。如果存在多个国家S1、S2和S3,于是,正如A和B之间没有S就大致不会有和平,只要S1、S2和S3之间仍保持自然状态(即无政府状态),它们之间也不会有和平。因此,为了实现普遍和平,需要政治集中、统一,并最终建立一个单一世界政府。
在评论这种说法的时候,有必要先点出在哪些问题上不存在争议。首先,就其本身而言,这一说法是正确的。如果前提正确,就会出现其阐述的结果。而霍布斯的说明中涉及的经验假设乍看之下也出于事实。的确,国家之间战事不断,而朝向政治集中和全球治理的历史趋势仿佛正在发生。争论之处只在于对这一事实与趋势的解释,以及是否把由一个单一统一世界国家来提供私人安保算成一种进步。首先,在经验上出现了霍布斯的观点不能解释异常情形。在霍布斯看来,不同国家S1、S2和S3之间交战的原因,是它们彼此间处于无政府状态。然而,在单一世界国家到来之前,不仅是S1、S2和S3之间彼此处于无政府状态,实际上,一国的每个臣民和任何另一国的每个臣民之间也都相互处于无政府状态。因此,不同国家的公民之间也应该像各个国家一样存在战争和侵略。然而,根据经验,事实并非如此。不同国家的人之间的私人交道似乎明显不像不同政府之间的交道那么硝烟弥漫。这似乎也并不令人惊讶。毕竟,相较于它的每个臣民,国家机构S可以仰仗国内的税收来资助其外交事务。基于其天生的人类侵略性,无论S刚开始性格如何,如果他可以把此类行为的成本外部化给他人,显然,他难道不会变得更加无耻和更具侵略性吗?当然,如果我可以让别人买单,我愿意承担更大风险,从事更为刺激和更具侵略性的事。一个国家(一个保护费勒索者)肯定也会倾向于牺牲其他国家来扩大其疆域的保护垄断,最终国家间竞争的结果,就是出现了世界政府。但对于私人安保的提供来说,这怎么能说是一种进步?看起来恰恰相反才对。世界国家是所有战争的赢家,和最后幸存的保护费勒索者。这难道不是特别危险吗?和它任何一个臣民的力量比起来,难道这种单一世界政府的力量不是压倒性的吗?
经验证据
让我先暂停自己抽象的理论考察,简要检视一下与手上问题相关的经验证据。正如开头所指出的,集体安保的神话广泛传播,至关紧要。我并不清楚关于此类问题的任何调查,但我可以冒昧预测有超过九成的成年人或多或少会毫无疑问地接受霍布斯神话。然而,相信某事并不会就让它成真。相反,如果某人所相信的东西是假的,他的行动就会招致失败。证据如何?它们支持霍布斯及其追随者的论点吗?又或者它们反而证实反方无政府主义者的担忧和反驳?
美国正是以霍布斯式保护型国家而建立的。让我从杰弗逊的《独立宣言》中引述这一影响:
我们认为一下真理不证自明:人人生而平等,造物者赋予他们若干不可剥夺的权利,其中包括生命权、自由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为了保障这些权利,人类才在他们之间建立政府,而政府之正当权力,是经被治理者之同意而产生的。
这里我们看得很明白:成立美国政府是为了完成一个任务且仅为了完成这一任务——保护生命和财产。因此,要判断霍布斯把国家作为保护者的主张是否有效,应该可以把美国政府作为完美榜样。在两个世纪多的保护型国家主义之后,我们的保护及人类和平合作的现状如何?美国人在保护型国家主义上的实验成功了吗?
我们的国家统治者及其智识保镖(数量前所未有)豪言称,我们比以往任何时候都受到更好的保护,更加安全。我们理应被保护起来,免于全球变暖或变冷,免于动植物灭绝,免于夫妻、父母和雇主的伤害,免于贫困、疾病、灾害、无知、偏见、种族主义、性别歧视、恐同主义以及其他数不尽的公敌和危险。然而实际上,这些问题都显然不同。为了向我们提供这些保护,国家管理者年复一年地征收私人生产者40%以上的收入。政府债务和负债的增长从未间断,从而增加了未来的征收需求。由于政府用纸币替代黄金,金融的不安全性大幅增加,并且我们不断被人通过货币贬值抢劫。私人生活、财产、贸易和契约的每个细节都被前所未有的繁冗法律(立法)所管制,从而创造出固定的法律不确定性及道德风险。具体来说,我们的私有财产权遭到逐步剥离。作为卖家,我们无法把东西卖给我们的销售对象;作为买家,我们也无法从我们的购买对象那里买东西。作为协会成员,我们不被允许缔结任何我们认为会带来互利互惠的限制性盟约。作为美国人,我们必须接受我们不希望他们成为邻居的移民。作为教师,我们不能摆脱恶心或者行为病态的学生。作为雇主,我们必须和不称职或者破坏性的员工继续相处。作为房东,我们被迫配合糟糕的租户。作为银行家和保险从业者,我们不能避免坏的风险。作为餐厅或酒吧老板,我们必须适应不受欢迎的顾客。作为私人协会的成员,我们被迫接受违反我们会规章程的个人和行为。总之,国家越是扩大社会安保与公共安全支出,我们的私人财产权就被侵犯得越多,我们的财产就被征用、没收、销毁或折旧得越多,我们所有保护的基础:经济独立、财务实力和个人财富就被剥夺得越多。每位总统和实际上每名国会议员的政途上,都是由数十万(如果不是数百万)名个人经济崩溃、财务破产、贫困、绝望、艰难与受挫的无名受害者铺就的。
当我们考虑外交事务,画面显得更为阴暗。整个历史中,美国本土从未遭受任何外国军队的袭击。(珍珠港事件是美国挑衅在先的结果。)然而,美国却有一个向本国大部分人口宣战,并肆意杀害数百名本国公民的政府。此外,尽管美国公民和外国人之间的关系并未出现不寻常争议,但几乎从一开始,美国政府就在推行无情的侵略扩张主义。从西美战争开始,到两次世界大战达到巅峰,并持续至今,美国政府纠缠在数以百计的国外冲突中,并跻身全世界统治性帝国主义武力排行榜。因此,从本世纪开始的几乎每位总统,也对全世界无数无辜外国人的遇害和饥饿负有责任。简而言之,在我们变得更无助、更贫困、更受威胁和更不安全之时,美国政府变得比以往更加厚颜无耻、更具侵略性。美国政府以国家安全之名,装备起庞大的侵略性大规模杀伤性武器,通过欺凌美国领土以外无处不在的那些大大小小层出不穷的“希特勒”,和所有疑似的希特勒同情者。
因此,经验证据似乎很清楚。保护型国家的信念看起来是个显著的错误,而美国在保护型国家主义上的实验则是彻头彻尾的失败。美国政府并未保护我们。相反,美国政府是对我们生命、财产与繁荣的最大威胁,特别是美国总统,他正是全世界最凶险的单个武装威胁,拥有着毁灭所有反对者和摧毁整个地球的能力。
如何看待国家主义者的反应
国家主义者的反应,很像社会主义者面对苏联及其卫星国的惨淡经济表现时的反应。他们不一定会否认令人失望的事实,但与为社会主义辩护一样,他们试图通过声称这些事实是“现实”与“理想”或“真正”国家主义之间系统性差异(偏差)的结果来进行争辩。时至今日,社会主义者声称经验证据未曾驳倒“真正”的社会主义,如果加以施行的不是斯大林版本的社会主义,而是托洛斯基(Trotsky)、布哈林(Bucharin),或者最好是他们自己版本的社会主义,一切都会变好,并会产生空前繁荣。同样,国家主义者把这些看似矛盾的证据都解释为纯粹意外。如果历史上这次或那次是其他总统上台,或者如果通过了这次或那次宪法变更或修订,一切都会变得很美好,会产生空前安全与和平。确实,如果采用了他们自己的政策,这在将来或许还会发生。
我们从路德维希·冯·米塞斯那里学到了如何回应社会主义者的逃避(免疫)策略。只要社会主义定义上的特征(本质),即舍弃生产要素的私有制没有变,任何改革都会无济于事。社会主义经济的想法是用语矛盾,而社会主义代表更高级、更有效率的社会生产方式这种主张也是荒谬的。在以分工为基础的交换经济框架中,为了有效而又不浪费地达到自己的目的,必须要进行货币计算(成本核算)。在原始自给自足单一家庭经济之外的所有地方,货币计算都是合理、高效行动的唯一工具。只有通过以普遍交换媒介(货币)的形式计算比较投入和产出,个人才能够确定自己的行为成功与否。而社会主义则与此产生鲜明对比,它意味着根本没有经济、没有经济化,因为在这些条件下,货币计算和成本核算在定义上就是不可能的。如果不存在私人所有的生产要素,就不存在任何生产要素的价格,因此,不可能确定对它们的使用是否经济。因此,社会主义并非更高级的生产模式,而是经济混乱和回归原始。
穆瑞·N.罗斯巴德解释了如何应对国家主义者的回避策略。虽然罗斯巴德的理论同样简洁明了,甚至更为意义深远,但直至今日仍未广为人知。他解释到,只要国家主义的本质特征不变,人事或宪法上的任何改革都将无济于事。给定政府的原则,即司法垄断和征税的权力,任何限制政府权力和保障个人生命财产的概念都是假象。在司法垄断之下,正义与保护的价格必然上升,而质量必然下降。一个由税金资助的保护机构,本身就是一种矛盾,并将导致比任何时候都更多的税收和更少的保护。即便政府活动被限制在专门保护已有财产权上(正如每个保护型国家应该做的那样),会出现进一步的问题:应该提供多少安保呢?政府(和其他所有人一样)受到自利和劳动副作用的激励,却独享征税的权力,政府的回答将会一成不变:最大化用于保护的支出(可以想象几乎整个国家的财富都能以保护之名被消耗),与此同时,最小化保护的生产。此外,司法垄断必将导致正义与保护的质量降低。如果一个人只能通过政府寻求正义与保护,正义与保护就会被扭曲,以利于政府、宪法和哪怕是最高法院。毕竟,宪法和最高法院是国家的宪法和法院,不论它们包含了对政府行为的何种约束,决定这些制约的人正是政府这个我们正在讨论的机构的职员。因此,为了让政府取得优势,财产与保护的定义将被不断修改,而司法管辖权的范围会被扩大。
因此,罗斯巴德指出,正如为了达到繁荣,需要废除而非改良社会主义,同样,为了达到正义和保护,需要废除而非改良国家机构。“自由社会中的防卫(包括提供如警察保护和司法调查这样的人身及财产防卫服务),”罗斯巴德总结道,“因而必须由个人或企业提供,并且(a)通过自愿而非强制手段获取收入,以及(b)不像国家那样强制性垄断警察或司法保护……防卫企业必须像其他自由市场中的商品和服务供应商一样,自由竞争、对非入侵者非强制性。防卫服务,和其他所有服务一样,可以市场化,也只能市场化。”也就是说,通过和其他所有者及其财产合作,每个私人财产所有者都能获得劳动分工的好处,并且比起自卫所能提供的,可以为自己的财产寻求更好的保护。任何人都可以向他人购买、出售或者以其他方式缔结有关保护与司法服务的契约,而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单方面终止与他人合作的契约,回到自主防卫,或者改变保护关系。
私人安保的案例
在重构集体安保神话(国家神话),并以理论和经验的依据对其进行批评之后,现在我必须肩负起建立私人安保之正面案例的任务。为了打败集体安保神话,光抓住保护型国家这一理念中所涉及的错误还不够。对非国家主义安保的替代选择如何有效运转有一个清楚的了解也同样重要(如果不是更重要的话)。罗斯巴德基于比利时裔法国经济学家古斯塔夫·德·莫利纳里的开创性分析,为我们给出了一幅自由市场体系中保护和防卫运作的草图。同时,莫里斯与琳达·坦内希尔也在此方面提出了自己精妙的见解和分析。我将遵循他们的引导,进行更深入的分析,并为安保生产的替代性非国家主义体系及其应对攻击的能力提供一个更为全面的视野。这些攻击不仅限由个人或帮派发起的,也特别包括由国家发起的。
在莫利纳里、罗斯巴德、坦内希尔等自由派-自由主义者(liberal-libertarians)以及本件事务的大多数其他评论者之间,存在着普遍的共识,即防卫是一种保险的形式,而防卫支出则代表了一种保费(价格)。因此,正如罗斯巴德和坦内希尔所特别强调的,在基于全球劳动分工的复杂现代经济框架内,最可能提供保护和防卫服务的候选人便是保险机构。受保财产得到的保护越好,损坏索赔就越低,因此保险公司的成本也就越低。因此,提供有效保护看来符合每间保险公司自己的财务利益;事实上即便是在现在,尽管受到国家的限制和阻碍,各个保险机构还是提供了广泛的保护和对受害者的保障(赔偿)服务。保险公司满足了第二个基本要求。显然,任何提供保护服务的人,为了找到客户,都必须兑现承诺。也就是说,他必须具备必要的经济手段(人力和物质资源)来完成任务:处理真实世界中的危险,不论这一危险是实际存在的还是预想之中的。就这一点而言,保险机构看起来也是完美的候选人。它们在全国范围甚至跨国经营,拥有分散在广阔疆域且跨越单一国家边界的大量不动产。因此,提供有效保护显然符合它们的自身利益,并且,它们庞大而有经济实力。此外,所有保险公司都通过一个互助与仲裁的契约协议网络,和国际再保险机构体系被联系在一起,形成一个联合起来的经济力量,让大多数(如果不是全部的话)现有政府相形见绌。
我想进一步分析并系统性阐明这一提议:保护和防卫是保险,可以由保险机构提供。为了达到这个目标,有两个问题必须加以解决。首先,不可能对自己生活中的一切风险投保。例如,我不能替自杀、烧毁自己的房子、失业、早上起不了床、企业亏损等名目投保,因为在前述情况下我能全部或部分控制相应结果。这类风险必须独自承担。除了我自己以外,没有人能够应对它们。因此,第一个问题是,保护和防卫为什么是一种可以投保而非不能投保的风险?说到底,正如我们刚才所见,这个问题并非不证自明。实际上,面对人身和财产受攻击或侵犯的可能性时,难道不是每个人都拥有相当大的控制权吗?例如,如果遭到攻击是因为我故意侵扰或者挑衅别人,难道这种攻击不应该像自杀或失业那样是必须独自承担的不可投保风险吗?
答案既是肯定也是否定。的确,迄今为止没有人可以提供无条件保护,即替任何侵犯担保。也就是说,如果存在的话,无条件保护只能由每个人自己提供。但答案是否定的,我们只在有条件保护的范围内考虑问题。只有被害人挑起的攻击和入侵不能投保。然而,无人挑起的意外攻击则可以投保。也就是说,只有保险机构在契约上限制被保险人的行动,排除了他们一方所有可能的挑衅时,保护才能变成一种可投保商品。各家保险公司对挑衅的具体定义可能不同,但在系统性排除(禁止)保户之挑衅和侵略性行为的原则,则没有太大区别。
乍看之下,保护保险的基本防卫(非侵略及非挑衅)本质可能很初级,但它是非常重要的。首先,这意味着,任何已知侵略者和挑衅者都将无法找到保险公司,因此,会在经济上变得孤立、不稳、脆弱。另一方面,这也意味着,任何想得到比靠自己自主防卫更多保护的人,必须自愿遵守非侵略、文明的规范。此外,投保人数越多(在现代交换经济中,大多数人都希望自己能获得比自卫更多的保护),对于其余未投保人来说,采用与投保者相同或类似的非侵略性社会标准的经济压力就越大。此外,作为保险公司竞争自愿付费客户的结果,每单位投保财产的投保价格将出现下降趋势。同时,财产及契约将趋于标准化、统一化。标准化财产的保护契约和产品描述也将出现;不同保险公司在共同仲裁程序上稳定合作之余,程序、证据和解决冲突(包括赔偿、偿还、惩罚和报酬)的规则将出现标准化和统一化的趋势,并稳步提高司法的确定性。通过购买保护保险的优点,每个人都会和努力最大限度减少侵略(从而最大限度提升防卫保护)的全球竞争性企业绑定,而不管在哪里、涉及谁,每一次冲突和损害的索赔都会落入一个或多个具体保险机构的管辖,以及这些机构间相互定义的仲裁程序。
进一步讨论侵略保险
现在必须提出第二个问题。即便防卫性保护的情形能作为可保险商品,仍存在明显不同形式的保险。让我们考虑两个典型例子:针对自然灾害的保险,如地震、洪水、飓风,和针对工业意外或灾难的保险,如故障、爆炸或产品缺陷。前者可以作为团体或共同保险的例子。有些地区比其他地区更容易遭受天灾,所以保险需求与价格将在某些地方比其他地区高。然而,在一定疆域内,保险公司将每个位置的风险视为同质。保险公司大概知道一个区域整体而言的事件频率和程度,但是对任何疆界内特定位置的特定风险却一无所知。在这种情况下,每个参保人都支付每单位保险价值相同的保费,而同时段内收取的保费大概足以涵盖所有损害索赔(否则保险业将陷于亏损)。因此,具体的个别风险被相互保险分担。
相比之下,工业保险可作为个人保险的例子。和自然灾害不同,这类保险的风险是人的行动(即生产活动)的结果。每个生产过程都受个体生产者的控制,没有任何生产者有意让故障或灾难发生,正如我们所看到的,只有(非有意的)意外灾难才可投保。然而,即便整体而言很大程度上能控制成功,每一个生产者和生产技术也都仍有超出控制误差范围的偶发事故。尽管这些是个别生产者或生产技术的无意结果,工业意外的风险仍因每个生产者或生产过程而异。因此,不同生产者和不同生产过程的风险无法被共同分担,每位生产者都需要单独保险。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知道某时段内可以时间的频率,但不知道任何特定时间点的事件发生可能性,除非时段内都由同一生产者和同一生产技术操作。在此,并不假设同时段内收取的保费大概足以涵盖所有损害索赔,相反,推定的获利状况是许多时段内所手机的保费足以涵盖这些相同时段内的所有索赔。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必须持有足够履行合约义务的资本储备,在计算保费时也必须将储备现值纳入考虑。
于是,第二个问题即是哪种保险适用于抵御进攻和入侵的保险?是像自然灾害那样用团体保险来提供,还是像工业意外的情况那样用个人保险的形式来提供?
让我先指出,这两种形式的保险只代表了一个连续集合(continuum)上的两个极端,而这个连续集合内任何特殊风险都没有明确的固定位置。比如,因为在气象学、地质学、工程学上的科技进步,以前视为同质(允许共同保险)的风险变得越来越去同质化。值得注意的是,医疗与健康领域的保险特别有这种倾向,随着遗传学与基因工程(基因指纹技术)的进步,以前将涉及大量人数的医疗与健康风险视为同质(非特异性),现在也变得越来越具体与异质。
考虑到这一点,我们可以特别对保护保险做出任何具体结论吗?我认为是的。毕竟,从保险公司与被保人的角度来看,所有保险都要求偶然风险,而侵略意外与自然灾害或工业灾害截然不同。自然灾害和工业灾害是自然力量及自然规律运作的结果,侵略是人类行为的结果;自然是盲目的而不因人而异,不管是同一时间点或随着时间推移,但侵略者可以蓄意选择特定目标受害者以及攻击时机。
政治边界与保险
让我先比较防卫保护保险和自然灾害保险。我们常常能看到这两者之间的类比,而检验这种类比是否成立,或者再何种程度上成立有益于我们的分析。这一类比是,正如特定地理区域内的每个人都面临相同的地震、洪水或飓风风险,所以比如说美国或德国境内的每位居民也都面临着受外国侵略而受害的相同风险。除去一些表面上的相似(我将在稍后谈及),这个类比中很容易发现两个重要缺陷。其一,地址、洪水或飓风的边界,是依据客观物理标准而设立和划定的,因而可被称之为自然的。与此相反,政治边界是人为界限。美国的边界在整个19世纪之中不断改变;而直到1871年,德国都并不存在,而是由50个独立国家组成。的确,没有人会想要宣称重绘美国或德国的边界,是发现了美国或德国里每一个人的安全风险同质(相同)的结果,而和先前所持的对立理念相反。
第二个明显缺陷在于,自然(地震、洪水和飓风)盲目进行毁灭。它并不区分地点和目标的价值高低,而是无差别地攻击。侵略与此截然相反,侵略者可以进行区分,他们也的确如此。他们并不会攻击或入侵像撒哈拉沙漠那样毫无价值的地点和目标,在其他条件相同时,一个地点和目标越有价值,就越可能成为侵略的目标。
这里就提出了下一个重要问题。如果政治边界是任意的,而攻击也从来都不是不加区分,而是专门针对有价值的地点和目标,存在任何非任意的边界能区分不同安全风险(攻击)的区域吗?答案是“存在”。这种非人为专断边界就是私有财产。私有财产是原始占有和(或)特定个人在特定地点的生产结果。每个进行占有的生产者(所有者),都用自己的行为表明这些被占有或被生产的物品是有价值的(商品),否则他不会占用或生产它们。每个人的财产边界都是客观的,通过主体间互动而确定。这些财产边界通过某具体个人的占用或生产程度而决定,而所有具有价值的地点与事物的边界,都与财产边界共存。在任何给定的时间点,每个具有价值的地点与事物都被某人拥有;只有毫无价值的地点和事物才不会被人拥有。
在周围有其他人的情况下,每个占有者和生产者也都可能成为受攻击或被入侵的对象。相对于事物(物质),每份财产都必然具有价值,因此,每个财产所有者都会成为其它人侵占的可能目标。结果,虽然每位业主选择财产位置与形式都有无数方面的考量,但也会受到安全考虑的影响。其它条件不变,比起那些不那么安全的地点与财产形式,每个人都会偏爱更安全的地点与财产形式。然而,不管所有者的财产位于何处,是何种物理形式,即使在侵略的潜在可能性下,每个所有者也都不会轻易放弃自己的财产,这展示了所有者保护与防卫这些财产的个人意愿。
然而,如果私有财产的边界是涉及侵略之风险系统中唯一的非人为专断边界,那么,存在着多少单独持有的财产,就有多少不同的安全区域存在,而这些安全区域的范围不会超出于这些持有的财产。工业意外的情况更是如此,也就是说,财产侵略的保险似乎更像个人保险的例子,而非团体(相互)保险的例子。
单个生产过程中的事故风险通常取决于地点,虽然同一生产者对于复制到不同地点的同一生产过程会保持相同的错误率,但是私有财产的侵略风险,也就是生产地点,则因地而异。由于这种特性,使得每个被占有或生产的私有财产都是独立且独特的。每一个位于不同地点的财产都受到不同个人的控制,而每个地点都面临不同的安全风险。我的安全可能因居住地点而有所不同,例如,农村或城市、山丘或山谷,或者是距离河流、海洋、港口、铁路或街道的远或近。事实上,即使是邻近地点也面临不同风险,可能会有所差异,例如,如果比邻居的居住纬度高或低、上游或下游、距离海洋远或近,或简单地位于他的东、南、西、北面。此外,每个财产,不管其位于何处,都能够被所有者塑造与转化,从而提高安全性并降低被侵略的可能性。例如,我可能可以买把枪或保险箱、在后院打落攻击我家的飞机,或是拥有一把可以杀死千里之外侵略者的雷射枪。因此,没有任何一个地方的任何财产会相同。每一个所有者都必须个别保险,而每个承保侵略保险的保险公司都必须持有足够的资本储备。
民主国家与全面战争
把自然灾害和外部侵略混为一谈的典型类比有着重大的缺陷。因为侵略从来都不是不加选择,而是有选择性和针对性的,防卫也是如此。每个人都有不同的防卫地点和物品,没有人的安全风险和别人一样。但是,这个类比也包含了事实的要点。然而,自然灾害与外部侵略之间的相似性,并不是因为侵略与防卫的特性,而是国家侵略与防卫(国际战争)的这个具体特性。正如上文解释过的那样,国家是行使疆域内垄断领土保护和征税权力的机构,而任何这类机构都因为可以外部化侵略行为的成本,而变得更具侵略性。然而,国家本身的存在不只提高侵略的频率;它还改变【侵略的】全部特征。国家,尤其是民主国家的存在,意味着将侵略与防卫(战争)将转变为全面、不加区别的战争。
考虑片刻一个完全不存在国家的世界。大多数财产所有者都独自由保险公司承保,这些保险公司是大型、还常常跨国的企业,拥有庞大的资本储备。大多数(如果不是全部)侵略者属于高风险,无法受到承保。在这种情况下,每个侵略者或侵略团体都需要限定自己的目标(最好是未投保的财产),并避免“附带损害”,否则他们会发现自己面对的是一个或多个经济实力强大的专业防卫机构。同样,所有的防卫暴力都将具有高度选择性与针对性。所有侵略者都是特定的个人或团体,位于特定地点并配备特定的资源。保险机构对于客户受到攻击所做出的报复回应,将会局限在这些特定地点与资源,并希望避免损害到任何的投保对象,否则就得对其他保险公司纠缠或负起赔偿责任。
在一个有着国际战争的国家主义世界里,这一切都会有根本上的变化。其一,如果一个国家,比如美国,攻击另一个国家,比如伊拉克,这将不是数量有限的个人配备有限的资源在可清楚识别的地点所作的攻击。相反,这将是所有美国人以他们所有的资源所作的攻击。每个美国人都得纳税给美国政府,因此,事实上,无论一个人是否愿意,都参与了每一次政府侵略。所以,虽然要说每个美国人面临的被伊拉克攻击的风险都相同显然错误(比如,即使这种风险很低甚至不存在,但纽约市所面临的风险肯定高于堪萨斯州的威奇托市),但每个美国人在参与政府侵略的这方面上都是相同的,不管他是否自愿。
第二,正如攻击者是国家,被攻击者伊拉克也是一个国家。和与之相对的美国一样,伊拉克政府有权对其人民征税,或把他们征入军队。身为纳税人或被征召入伍者,每个伊拉克人都被卷入政府的防卫,正如每个美国人都被卷入美国政府的攻击。因此,战争变成了所有美国人对所有伊拉克人的战争,即,全面战争。而攻守两方的战略也都将相应改变。虽然因为征收机关(国家)最终受制于稀缺性,攻击者依然必须对其进攻目标进行选择,侵略者却只有很少或者根本没有动机避免或者最小化附带损害的动机。相反,因为全部人口与国家财富都参与防卫,不管是生命还是财产损害的附带损害甚至也是可取的。战斗人员与非战斗人员之间不存在明确区别。每个人都是敌人,而所有财产都向被供给的政府提供支持。因此,每个人和每件物品都变成公平游戏。同样,防守国不会担心自己反抗攻击者的报复所造成的附带损害。每一个侵略国的公民及其财产,都是敌人和敌产,因此,也都变成报复的可能目标。此外,依照这种国际战争的特质,每个国家都将开发并使用更多像原子弹这种大规模杀伤性武器,而不是像我想象的激光枪之类的远距离精确武器。
因此,战争和自然灾害两者间的相似性(它们表面上的非选择性毁灭与破坏)单单是国家主义世界的特征。
保险与激励
最后的问题来了。我们已经看到,由于财产都是私有的,所有防卫都必须向资本化的保险机构单独投保,这和工业意外保险很像。然而,我们也已经看到了两种保险形式在一个重要方面上的差异。在防卫保险的情况下,受保财产的位置很重要。每单位投保价值的保险费将因不同地点而有所不同。此外,侵略者可以走来走去,其武器库也可能会改变,而它们的整个侵略特性也能随着国家的存在而有所变化。因此,即使给定了财产的初始位置,每单位投保价值的价格也可能因为这个特定位置周围或社会环境而有所不同。而竞争性保险机构系统如何回应这项挑战?特别是,如何处理国家的存在与国家侵略?
要回答这些问题,我们有必要先回顾一些基础经济学洞见。其它条件不变,一般来说对于私有财产所有者,尤其是企业所有者,比起那些保护成本(保险费)较高并降低财产价值的地点,他们更为偏好那些保护成本较低并提高财产价值的地点。因此,人员与商品将趋于从高风险和降低财产价值的地区,向低风险和增加价值的地区移动。此外,保护成本与财产价值直接相关。其他条件不变,更高的保护成本(更高的被攻击风险)意味着更低或下降的财产价值,而更低的保护成本意味着更高或上升的财产价值。这些法则与趋势将使一个竞争性保险-保护机构系统的运作成形。
首先,当税金资助的垄断者倾向于提高保护成本与价格时,自负盈亏的保险机构则致力于降低保护成本,并因此降低保护的价格。与此同时,保险机构比任何人都更有兴趣去提高财产价值,因为这不仅意味着它们自己持有的财产升值,还特别意味着别人给它们的投保财产价值也会增加。相反,如果侵略的危险增加而财产价值下跌,投保财产价值则会减少,而保护的成本和保险的价格也将上升,这对一个保险公司来说意味着糟糕的业务状况。因此,保险公司永远都有经济压力去促进前一种有利状况,并避免后一种不利条件。
这一激励结构对保险公司的运营具有重要的影响。其一,就像针对普通犯罪和罪犯的保护这个看起来更简单的例子,一个相互竞争的保险商系统将导致当前犯罪政策的戏剧性变化。了解现状并因此熟悉国家主义犯罪政策将对认识这种变化的程度有所帮助。虽然打击一般私人犯罪符合国家机构的利益(如此将有更多财产可被收税),但身为税收资助者,对于高效防止犯罪、补偿受害者、逮捕并惩罚罪犯这些任务,国家机构并没有太大兴趣,或甚至没有兴趣。此外,在民主的情况下,受害者将更进一步遭受屈辱。如果每个人(侵略者和非侵略者,高犯罪率地点的居民和居住在低犯罪率地点的人)都有权投票和被选入政府机构,这将会推动系统性的财产重新分配,将财产从非侵略者转移到侵略者,从低犯罪率地点居民转移到居住在高犯罪率地点的人。因此,犯罪以及各种私人安保服务的需求目前处于历史最高位。更为可耻的是,政府没有赔偿它没有保护好(它应该保护好)的犯罪受害者,而是强迫受害者以纳税人的身分支付逮捕、监禁、再教育和(或)招待那些侵略者的成本。政府不像保险公司那样对高犯罪率地区收取较高的保护价格,而对低犯罪率地区收取较低的保护价格,政府做的正好相反。它对低犯罪率地区的高价值财产课征较高的税,对高犯罪率地区的低价值财产课征较低的税,政府甚至牺牲前者来补贴后者(贫民窟)的居民,因此,在削弱了不利犯罪的社会条件的同时,也促进利于犯罪的社会条件。
竞争性保险公司的运营则与此形成鲜明对比。首先,如果一家保险公司不能阻止犯罪就必须赔偿受害者。因此,所有保险公司的首要任务就是有效预防犯罪。如果仍然无法阻止犯罪,他们会想要高效率地侦查、逮捕并惩罚刑事罪犯,因为通过找出并逮捕罪犯,保险公司可以让罪犯(而非受害者及其保险商)来支付损失赔偿与保护成本。
更具体地说,就像现今保险公司维持且不断更新详细的当地财产价值资料一样,保险公司也将维持且不断更新详细的当地犯罪与罪犯资料。其他条件不变,任何私有财产所在地的侵略风险,都会因为邻近的潜在侵略者数量与侵略资源增加而上升。因此,保险公司将致力于收集实际犯罪与已知罪犯位置的信息,而共享这类信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财产损失也将变成保险公司的共同利益(就像银行共享不良信用风险信息)。此外,保险公司也会特别热衷于收集潜在(尚未实施并为人知晓)犯罪与侵略者的信息,这将导致现有的(国家主义)犯罪统计产生重大的检讨与改善。为了预测未来的犯罪发生率,从而计算目前的价格(保费),保险公司将发展出一套与营运环境中之犯罪与罪犯相关的频率、说明与特征,并在竞争压力下持续不断地完善人口学与社会学上的犯罪指标系统。也就是说,每个社区都会有其描述与风险评估,基于复杂的犯罪指标系统,例如性别、年龄组、种族、民族、族裔、宗教、语言、职业与收入。
因此,与目前的情况形成鲜明对比,所有的地缘、区域、种族、民族、族裔、宗教、语言及收入方面上的财富再分配就会消失,而这个长久以来的社会冲突将被永远消除。取而代之的新价格(保费)结构,倾向于准确反映每个地点与其特定社会环境的风险,在这种情况下,没有人会被迫替他人支付风险保险,而是基于所在地街区的情况替自己支付。更重要的是,基于不断更新与完善的犯罪与财产价值统计系统,进一步还将产生从高风险低价值区域(以下简称“坏区”)迁移到低风险高价值区域(以下简称“好区”)的倾向,竞争性侵略保险机构系统可以促进文明进步(而非文明倒退)。
政府(尤其是民主政府)通过收税和转移政策会侵蚀“好区”并促进“坏区”。除了收税和转移政策之外,政府还可能通过强制融合政策而产生更具破坏性的影响。这一政策有两大方面。一方面,“好区”的业主与居民将面临移民迁入问题,强制融合意味着他们必须无歧视地接受国内所有移民,不论是作为公共道路上的用路人或游客,还是作为消费者、客户、居民或邻居。政府禁止他们排除任何移民,包括那些他们认为具有潜在风险者。另一方面,“坏区”的业主与居民将经历移民迁出问题,而非移民迁入问题,强制融合意味着他们不能有效地自我保护。他们不被允许通过驱逐已知犯罪分子来摆脱犯罪,政府强迫他们的生活与那些侵略者永久相连。
私人保护保险机构系统的结果,将与那些我们十分熟悉的国家犯罪保护使文明倒退的影响和趋势形成鲜明对比。可以肯定的是,保险公司无法消除“好区”与“坏区”间的差异。事实上,这些差异甚至会更加明显。然而,基于提高财产价值与降低保护成本这种自利动机,保险公司将通过同时提高和培养“好区”和“坏区”,来促进进步的趋势。因此,保险公司在“好区”会采取选择性移民政策。与国家不同,它们不能也不会想要消除被保险人对移民的歧视倾向,相反的,相比于客户,保险公司的歧视甚至更符合利益:只接受那些低犯罪风险且能增加财产价值的移民,并排除那些可能导致高犯罪风险而使财产价值减少的移民。也就是说,保险公司不会消除歧视,而是合理使用并完善实践。保险公司根据犯罪和财产价值的统计数据,为了降低保护成本并提高物业价值,保险公司将制定且不断完善各种与移民限制有关的规则和程序,从而能够准确地量化歧视政策的价值(与非歧视政策的成本)以及潜在移民(风险与价值产能高低),最终以价格与价差的形式呈现。
同样,在“坏区”的情况下,保险公司的利益与被保险人的利益一致。保险公司不会抑制保户驱逐已知罪犯的倾向。他们可能会通过提供选择性降价(附带在具体驱逐行动后),来顺应这种倾向。事实上,在这种合作中,保险公司不只想将罪犯从街区中驱逐,而是从文明中驱逐,把罪犯赶到亚马逊丛林、撒哈拉沙漠或极地等荒野或边远地区。
防范国家侵略
然而,怎样对一个国家进行防卫?保险公司将如何保护我们免于国家的侵略?
首先,记住这一点十分重要:不管政府做什么,作为强制性、由税收资助的垄断机构,它在本质上都是浪费和低效率的。在武器技术与生产、军事情报与战略上也同样如此,特别是在我们这个高科技时代。因此,在同一地区内国家将无法与自愿集资的保险机构竞争。此外,保险公司为了降低保护成本并增加财产价值而针对移民所设计的限制性规则,大多都适用于国家机构。国家固有的侵略性将对每个保险机构与其保户造成永久威胁。因此,保险公司会特别希望排除或严格限制这些已知政府机构移民(进入投保疆域)的潜在安全风险,他们会诱导保户,无论是通过保险条件或降低保费,来排除或严格限制保户与任何已知政府人员的直接接触,不管这些政府人员的身分是访客、消费者、客户、居民或邻居。也就是说,在保险公司经营的自由疆域下,国家工作人员将被视为不受欢迎的流浪汉,比普通罪犯更危险的潜在危险。因此,国家机构及其人员只能在自由疆域的边缘分散驻留,此外,由于国家疆域裡相对较低的经济生产力,政府将因为具生产力价值的居民迁出而不断被削弱。
如果这种情况下的政府决定攻击或入侵某个自由疆域呢?这谈何容易!政府要攻击谁?不会有敌国存在,只存在私有财产业主还有私人保险机构。没有人会从事侵略甚至是挑衅活动,至少保险公司不会。就算有任何反对国家的侵略或挑衅,也将是特定的个人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国家与保险机构的利益将完全重合,双方都希望看到攻击者受惩罚,并追究其所造成的所有损失。但如果没有任何侵略者敌人出现,国家要怎么合理化自己的非选择性攻击?国家当然得合理化自己的攻击!政府的权力最终取决于舆论与民意,即使是最专制的政体也是如此,正如埃蒂安·德·拉博埃蒂(Etienne de la Boétie)、大卫·休谟、米塞斯和罗斯巴德所解释的那样。国王和总统当然可以下令攻击,但必须有其他人愿意执行这些命令并进行攻击,必须要有那些愿意执行并遵守命令的大众、愿意挺进战区杀戮与被杀戮的士兵,还有那些愿意继续生产以资助战争的国内生产者。如果统治者的命令被视为非法,共识荡然无存,就算是看似最强大的政府也将变得无效且面临像苏联与伊朗的例子那样。因此,从国家统治者的角度看来,攻击自由疆域的风险变得非常高。不管再怎么精心装扮,没有宣传活动可以让公众相信其攻击是对无辜受害者的侵略之外的东西。在这种情况下,国家领导者会乐于维持现有领土的垄断控制,而不是冒着失去合法性与权力的风险企图扩张。
但是,如果这种不太可能发生的事情发生了,如果国家仍然攻击和(或)入侵相邻的自由疆域?在这种情况下,侵略者所遇到的并不是非武装对象,只有国家主义地区才会有典型的非武装平民。所有的国家都致力于解除人民的武装,从而便于收税与征用。相反的,自由疆域的保险公司不希望也无法解除保户的武装。如果保护者要求希望获得保护的人得先放弃自卫手段,谁愿意?保险机构不会这么做,而会通过选择性降价来鼓励保户拥有武器。
此外,除了受到私人武装公民的抵御,侵略国还会遭受不只一家而是众多保险机构与再保险机构的反抗。如果国家成功地攻击与入侵,这些保险公司将面临庞大索赔。然而,不像侵略国,保险公司将是高效且具有竞争力的企业。其他条件相同情况下,邻近国家领土的地区所承受的攻击风险(防卫成本),将比远离国家领土的地区高得多。为了合理化这种较高价格,保险公司得以情报服务、武器与所有资源、军事人员与操演等形式,向客户展示防卫可能之国家侵略的能力。换句话说,保险公司需要有效率地装备与训练,以两方面的防卫策略因应可能的国家攻击。一方面,任何试图侵入自由疆域中保险机构营运范围内的入侵者,都将遭保险机构驱逐、逮捕或击毙,同时避免或最小化附带损害。另一方面,遭受攻击领域的相关保险机构,将对侵略国进行报复,也就是说,保险机构将通过远程精确武器或暗杀游击队,准备反攻并杀死侵略国之国王、总统或总理以下等政府人员,并同时避免或最小化间接伤害无辜平民的财产(非政府人员),从而鼓励这些平民从内部抵抗侵略政府,促进侵略国的非法化,解放并将国家领土改造为自由疆域。
恢复自卫的权利
因此,我的论点又回到了原点。首先,我展示了保护型国家的概念存在重大理论错误,这个错误已经造成了灾难性后果:所有私有财产的破坏和不安全,以及没完没了的战争。第二,我展示了谁应该保卫私有财产所有者免于侵略这一问题的正确答案,和谁应该生产其他所有商品和服务一样:私有财产业主之间基于劳动分工与市场竞争的协作。第三,我解释了自负盈亏的私人保险机构体系如何有效减少来自一般罪犯或国家的侵略,并促进文明进步与永久和平的趋势。那么,剩下尚未完成的任务,就是实现这些见解:收回与国家合作的同意和意愿,促进其在公众舆论中的非法化,并说服他人也同样这么做。离开公众对国家存在是正当和必要的这一错误认知和判断,离开民众的自愿合作,即使看似最强大的政府也将破灭,而其权力将灰飞烟灭。在自由之后,我们将重获自卫的权利,并能够转而向被解放且不受管制的保险机构寻求各种保护与冲突解决事务的高效专业协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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罗灵杰
签名版
《跨越三千年的因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