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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后出售两只鹦鹉被判五年,多希望这是个笑话

2017-05-07 学者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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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张守涛

◎来源:涛滔步觉(taotaobujuele)


80后王鹏原本有一个幸福的家庭和平静的生活,却因2只鹦鹉改变了命运,被判刑5年。




事情要从2014年10月他结婚前说起。


有一天下雨,王鹏在工厂里捡到一只鹦鹉,很是喜欢,便又买了一只配对。


他投入了很大精力来养鹦鹉,在工厂花坛种过高粱、向日葵还有青菜,还经常晚上去超市买廉玉米,喂各种水果。


甚至鹦鹉受伤了,他还用云南白药给它们包扎。


时间长了,鹦鹉生鹦鹉,渐渐多了起来,总共有了47只。


后来,王鹏结了婚,生了孩子。孩子患有先天性巨结肠,妻子又查出胆囊结石,经济拮据起来,精力也不够,王鹏便出售了2只鹦鹉。


不料,他却因为出售这2只自己饲养繁殖的鹦鹉和被认定待售另外45只鹦鹉,而被判刑5年。


这不是故事,而是真实的事情,故事也许都编不出如此情节,多希望它是个笑话。



王鹏已经被实实在在关了一年多了,但不被人们知晓。


直到5月4日,一个名为“80后养鹦鹉获刑案”的微博网友发信:只因养鹦鹉,我丈夫王鹏就被深圳宝安法院判刑5年……此事才引起社会关注。




王鹏为何会被判刑五年呢?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认定的罪名是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王鹏卖出的2只鹦鹉是绿颊锥尾鹦鹉,被法院认定为珍贵、濒危野生动物。


根据最高法《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贩卖绿颊锥尾鹦鹉2只,对应刑罚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所以,根据法律,王鹏被判刑5年似乎是罪有应得,并不冤枉。



那么究竟是否如此,王鹏到底冤不冤枉呢?


从法律上讲:王鹏卖的鹦鹉是他人工饲养的,不是野生的。


且根据新的世界自然保护联盟物种濒危标准体系,王鹏所贩卖鹦鹉仅属“低危”,离“濒危”还低两级。


所以,王鹏卖的鹦鹉究竟是否属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值得商榷。如果是的话,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几年内繁殖出47只,是不是还要感谢王鹏的贡献呢?


至于,另外45只鹦鹉“待售”,则无事实依据。如果可以将其判断为“代售”,那是否可以照此判定所有人工饲养的鹦鹉乃至其他动物都属于“代售”呢?



从人情上讲:“法律不外乎人情”,如最高法副院长沈德咏所言的“将个案的审判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之中综合考量”。


王鹏出售数量较少,且是为家人治病而出售,社会危害性低,又是初犯、偶犯,家中饲养繁殖鹦鹉也不以出售牟利为目的。



法官对此有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判5年是对应刑法的定格量刑了,完全可以拘役、缓刑甚至是免于刑罚。

从道理上讲:“不知者不罪”,这是我们世人基本上都认可的道理、常识。


刑事犯罪有自然犯和法定犯的区分。前者是普通人凭借一般的本能和常识都可知道的犯罪,如杀人、盗窃、强奸、抢劫等;后者是指为了社会管理的需要,通过立法的形式对特定行为予以人为禁止,比如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非法经营罪、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


对法定犯,如果不了解法律知识,一般人很难辨别其行为是否触犯刑法。对于法定犯一般都应当结合其实际危害和主观认知,尽量从轻处罚。


无疑,王鹏就属于后者,他应该完全不知道他养的鹦鹉是于“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如他妻子所说,他们夫妻后来才知道出售的两只小太阳鹦鹉是濒危野生动物,否则绝对不会铤而走险出售。



养鹦鹉的人非常多,大部分人都不知道自己养的鹦鹉哪种是野生动物吧?《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家贸易公约》只是将部分鹦鹉列入了附录一和附录二。


原产自我国的鹦鹉统统属于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而国外产的很多鹦鹉,如桃脸牡丹鹦鹉、虎皮鹦鹉、鸡尾鹦鹉(玄凤鹦鹉)和红领绿鹦鹉不在公约附录中。


网上搜索,会发现有大量买卖鹦鹉的,价格多为几百元。如果严格执法,很多买卖、养殖鹦鹉的可能都违法了。而“法不责众”也是人间的一大道理吧。



所以,于法、于情、于理,王鹏都应该被轻判。


如他的代理律师徐昕所言,“法律不应让一个人莫名其妙陷入犯罪的境地,应和常识常理常情相兼容。跟仿真枪案、天津大妈案一样,这不是王鹏一个人一个家庭的事,鹦鹉养殖涉及很大的人群。”


而且,买王鹏鹦鹉者,收购鹦鹉数量更多、情节更严重的谢田福却只被判了一年六个月,还是缓刑。这是何故?非常令人不解。




目前,王鹏已向深圳中院提起上诉,律师徐昕将为王鹏作无罪辩护。


希望,此案能像徐昕律师代理的天津大妈仿真枪案一样改判缓刑,给当事人一个公道,也给世道人心一个安慰。


“人心都是肉长的”,也希望法官们在此类判决时更多地考虑人情世故,更多些人性考量。


此外,判处王鹏5年徒刑的依据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自1989年1月14日施行后从未调整,显然已不合时宜。希望此类法律也能与时俱进,多些良法和普法,确保更好地“依法治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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