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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8 关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营房产权登记发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建房【1998】136号)
关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营房产权登记发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建房[1998]13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委(建设厅、市政管委),计划单列市建委,武警各总队、各师、兵团指挥部:
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简称武警部队)根据建设部《关于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在房屋所有权登记工作中执行中国人民解放军登记发证办法的通知》([1989]建房管字第69号)的精神,对所属的营房进行了产权登记,并领取了《房屋所有权证》。一些《房屋所有权证》中将“房屋所有权人”写成“解放军总后勤部”。根据中共中央《关于人民武装警察管理体制问题的通知》(中发[1982]30号)和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调整武警部队领导管理体制的决定》(国发[1995]5号文)精神,武警部队与中国人民解放军是两个不同的单位。经建设部、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研究,提出如下意见:
一、武警部队在办理营房产权登记时,只要产权清楚,证件齐全,符合法律法规的“房屋所有权人”,应填写为“武警部队后勤部”。
二、如果以前在办理武警部队产权登记时,将“房屋所有权人”填成“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的,由武警部队后勤部会同中国人民解放军总后勤部基建营房部出示有关产权证明,经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审查核实,确认产权后,应予以更正,并向武警部队换发房屋所有权证。
三、武警部队营房权属登记和房改售房权属登记发证,可参照中国人民解放军营房权属登记的有关政策和规定办理。